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京建发〔201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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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

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公布规划许可动态清单目录,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建设案件,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制定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执法程序和标准,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基层执法培训。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情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京建法〔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物业管理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23〕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结合当前基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管理领域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文件12件,具体如下:一、《关于明确房改售房的物业管理收费口径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08号)。

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业服务费缴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30号)。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

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58号)。

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10〕721号)。

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

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758号)。

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1〕1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4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44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4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外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肃查处当前我市建筑市场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市和区县建筑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附件: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北京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专项治理行动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中央以及本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严肃查处当前建筑市场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为今后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维护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市和区县两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不断加强;市场各方主体依法建设、诚信经营的意识得到提高,市场行为更加规范;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开工等问题得到基本扭转;当前比较突出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受到惩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力度明显加大;诚信体系等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公开平等、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逐步形成。

物业公区违规搭建温馨提示

物业公区违规搭建温馨提示

物业公区违规搭建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们:近期,我们物业发现在小区公共区域存在一些违规搭建行为,这些行为不但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美观,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确保业主们的生活质量,特向大家发出以下温馨提示,请大家共同遵守,做出积极的配合。

1.公区违规搭建的定义公区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带、休闲区、健身区等各类公共场所。

违规搭建是指在这些公共区域内搭建私人所属、未得到物业许可的设施或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篷房、铁皮棚、围挡、私人花园等。

2.违规搭建的危害违规搭建会造成小区公共场所的混乱,影响小区整体美观度,且这些私人搭建设施往往没有经过专业设计和监管,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违规搭建还会妨碍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给小区的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3.配合物业管理根据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和住户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在违规搭建行为被发现后,我们会第一时间联系相关业主或住户,就违规行为进行规范告知,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若业主或住户不予配合,物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小区的公共资源是大家共同拥有的,我们应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功能。

例如,小区内的公园绿地可以作为业主们的休憩场所,公共健身区可以让大家共同享用,但是一定遵守相关规定和注意安全。

5.安全第一在使用公区设施时,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

违规搭建设施往往没有通过相关的安全检查和合规审批,容易出现安全问题。

假如私人搭建设施出现损坏、倒塌等情况,一旦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将由业主自行承担。

6.减少小区管理成本物业管理小区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而违规搭建行为会增加小区的管理维护成本。

例如,私人搭建设施损坏需要维修、清理等工作,将增加物业的工作负担和费用。

如果大家积极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将有助于减少物业管理成本,为小区提供更好的服务。

7.合作共赢良好的小区居住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我们期望业主和住户们能够意识到违规搭建的危害,积极配合物业工作,遵守小区规定,共同营造一个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分
1分
未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在安全责任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问题治理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京建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11〕18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有效防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重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切实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将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违法建筑内存在生产经营、出租、住人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向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报告(见附件)。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和使用的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使用普通地下室,存在侵害业主权益违法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存在未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用的,限期整改。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要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业,并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关于加强部门联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关于加强部门联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关于加强部门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19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1.05.04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商务委、市国土局关于加强部门
联动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1〕19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商务委,国土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业、办公类项目(含配套公建、非配套公建、综合楼等,下同)管理,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立项核准、规划许可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商业、办公类项目开发建设,落实项目规划用途。

二、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商业、办公类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商业、办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京建发[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1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执法部门包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承担执法职能的处室、事业单位以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载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区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8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确定保留69件,废止17件。

特此通知。

附件:1.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1行政措施〔1998〕1号《海淀区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11日2行政措施〔1999〕4号《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5日3海政发〔1993〕137号《区属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保护范围》1993年10月15日4海政发〔1999〕36号《关于贯彻中共海淀区委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十五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1999年4月1日5海政发〔1999〕176号《海淀区加快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意见》1999年11月4日6海政发〔2000〕24号《海淀区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7海政发〔2000〕101号《关于解释说明海淀区加快区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实施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2000年6月14日8海政发〔2002〕66号《关于我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乡村集体资产处置及集体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2年6月12日9海政发〔2003〕78号《海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2003年4月21日10海政发〔2003〕124号《海淀区温泉镇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03年8月28日11海政发〔2003〕130号《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2003年9月2日12海政发〔2003〕157号《关于建立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2月26日13海政发〔2004〕12号《批转〈区环保局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使用区划调整方案〉和<海淀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14海政发〔2004〕18号《苏家坨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04年3月11日15海政发〔2004〕99号《海淀区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暂行办法》2004年9月27日16海政发〔2004〕135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7日17海政发〔2005〕9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占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2005年2月22日18海政发〔2005〕31号《关于建立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意见》2005年9月5日19海政发〔2005〕32号《关于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乡村集体资产处置及深化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4月12日20海政发〔2005〕60号《海淀区征地超转人员接收管理服务工作办法》2005年10月13日21海政发〔2005〕78号《海淀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区实施方案》2005年10月13日22海政发〔2005〕105号《海淀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12月7日23海政发〔2006〕50号《海淀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2006年5月12日24海政发〔2006〕56号《海淀区培育和扶持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工作意见》2006年5月23日25海政发〔2006〕61号《海淀区城乡劳动力创业扶持办法》2006年6月6日26海政发〔2006〕64号《海淀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2006年6月6日27海政发〔2006〕72号《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2006年8月19日28海政发〔2006〕91号《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25日29海政发〔2006〕104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30海政发〔2006〕105号《关于调整展西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通知》2006年11月23日31海政发〔2006〕108号《上庄镇集体土地拆迁实施方案》2006年12月6日32海政发〔2007〕11号《海淀区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2月5日33海政发〔2007〕37号《海淀区新农村建设中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4月30日34海政发〔2007〕47号《关于提高征地超转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2007年6月25日35海政发〔2007〕53号《海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07年7月11日36海政发〔2007〕55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规定(试行)》2007年7月24日37海政发〔2007〕60号《关于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2007年8月13日38海政发〔2007〕66号《海淀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暂行办法》2007年9月7日39海政发〔2007〕75号《海淀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2007年10月11日40海政发〔2007〕76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论证费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9日41海政发〔2007〕82号《海淀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07年12月7日42海政发〔2007〕85号《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2月21日43海政发〔2008〕44号《关于加强为金融机构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8年9月16日44海政发[2008]46号《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2008年9月18日45海政发〔2008〕47号《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8年9月23日46海政发〔2008〕48号《海淀区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0月8日47海政发〔2008〕56号《关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实施意见》2008年12月4日48海政发〔2009〕26号《海淀区乡镇产业用地投资促进办法》2009年6月25日49海政发〔2009〕45号《海淀区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2009年9月10日50海政发〔2009〕57号《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日51海政发〔2009〕62号《海淀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日52海政办发〔2002〕54号《关于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2002年6月12日53海政办发〔2005〕53号《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05年5月23日54海政办发〔2005〕110号《海淀区关于落实集体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2005年9月5日55海政办发〔2005〕114号《海淀北部农村地区集中供水暂行办法》2005年9月10日56海政办发〔2006〕64号《海淀区贯彻落实<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方案》2006年8月28日57海政办发〔2006〕65号《关于支持海淀园专业园区(产业基地)加快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6年8月21日58海政办发〔2007〕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2007年7月13日59海政办发〔2007〕57号《海淀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60海政办发〔2007〕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淀区社会旅馆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11月30日61海政办发〔2008〕54号《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程序》2008年9月23日62海政办发〔2008〕64号《海淀区科研金融后台服务和创意产业等重点发展项目协议出让工作程序》2008年11月25日63海政办发〔2008〕77号《海淀区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2008年12月31日64海政办发〔2009〕81号《<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12月21日65海行规发〔2009〕18号《海淀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编制暂行办法》2009年4月1日66海行规发〔2009〕19号《海淀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办法》2009年4月20日67海行规发〔2009〕21号《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6月3日68海行规发〔2009〕23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西区业态调整的通告》2009年7月20日69海行规发〔2009〕24号《海淀区贯彻<水土保持法>试行办法》2009年9月10日附件2: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发布日期废止原因1行政措施〔1999〕5号《海淀区农业承包合同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5日与上位法规定内容不一致2海政发〔1999〕113号《海淀区关于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1999年6月30日不适应发展需要3海政发〔1999〕181号《关于制止北部地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制定依据较大修改4海政发〔2002〕91号《海淀区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实施办法》2002年8月26日制定依据已废止5海政发〔2003〕124号《海淀区温泉小城镇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海淀区温泉镇农村集体耕地范围内农业设施认定办法》、《海淀区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海淀区农转居人员就业工作实施方案》2003年8月28日工作已经结束6海政发〔2004〕74号《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2004年7月9日执行新规定7海政发〔2006〕43号《关于提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奖励金标准的决定》2006年4月19日执行新规定8海政发〔2009〕22号《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2009年4月30日不适应发展需要9海政办发〔2005〕124号《海淀区构建和谐社区服务体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25日执行新规定10海政办发〔2006〕32号《海淀区构建和谐社区服务体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20日执行新规定11海政办发〔2006〕51号《海淀区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规定》(试行)2006年7月18日执行新规定12海政办发〔2006〕8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实施方案》2006年12月8日工作已结束13海政办发〔2007〕75号《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2007年10月12日制定依据已废止14海政办发〔2007〕93号《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3日执行新规定15海政办发〔2007〕97号《海淀区区奥运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2日工作已结束16海政办发〔2008〕3号《关于引导无证照经营户办理证照的实施意见》2008年1月22日工作已结束17海政办发〔2008〕60号《<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10月15日执行新规定——结束——。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非法批准进行建设的,违法批准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无效,违法批准进行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处理。

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调查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给予行政处罚。

本市城乡建设、房屋土地、工商行政、市政、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接到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件。

第六条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实行分级负责制,职责权限的分工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京建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8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房管单位,各有关单位:2011年4月25日凌晨,大兴区旧宫镇一农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24人受伤,社会影响很大。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全市各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全力整治火灾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为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立即部署,狠抓落实,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做到安全检查要细致、隐患消除要彻底、治理成果要保持、长效机制要完善,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1、深基坑、高大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情况以及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情况。

北京市安全员-B证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

(ABC)A、降低其工资B、降低福利待遇C、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D、吊扣相关证书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ABCD)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节能环保D、综合治理3、【多选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违法分包。

(ABCD)A、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B、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C、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D、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4、【多选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哪些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ABCD)A、《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B、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C、验收记录D、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5、【多选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BCD)A、措施B、交底C、现场检查D、验收6、【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主要职责。

(ABCD)A、主要职责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B、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C、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D、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7、【多选题】《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分汇总表主要内容应包括:()、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等十项。

京建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构建质价相符的市场环境,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现将《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构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和谐互信关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行业监管模式转变。

通过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透明化;通过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实现政府行业监管重心转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全市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在三月底之前,严格按照规范,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二是确保全市所有物业项目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其中,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

三、检查内容(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执法检查检查物业项目公示情况是否达到“三规范,两积极”的要求。

1.公示时间规范。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向业主公示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2.公示场所规范。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BCD )A、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B、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C、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D、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保证正常运转。

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ABC )A、经常性维护B、保养C、定期检测D、定期演练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包括()。

(ABC )A、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C、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D、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BD )A、计划总结B、民主管理C、监督检查D、民主监督5、【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

(ABD )A、批评B、检举C、上诉D、控告6、【多选题】《关于对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的通知》(京建发〔2019〕329号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与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的考核要点均包括()。

(BCD )A、安全发展理论B、法律法规C、安全管理D、劳动保护与事故急救7、【多选题】《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材料包括()。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京政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民防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委会同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57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15【实施日期】2011.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57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施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施工情况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排查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备查。

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25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20
【实施日期】2011.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联合
执法检查的通知
(京建发〔2011〕25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增强安全质量责任意识,着重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水平,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于2011年6月组织开展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由市监督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抽调执法人员会同市监督总站网格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共同组成6个联合执法检查组(以下简称“各组”),对全市在施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建设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建设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建设方案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京建发[2011]197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建设方案管理工作的
通知
(京建发〔2011〕19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9号令)和《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和《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6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方案备案与物业管理办法衔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的建设方案中,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2010年10月1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编制建设方案时,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应同时符合规划许可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

如果已完成建设方案备案,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不符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标准的,应当办理建设方案变更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时,应对申请楼栋与已在北京建设网()公示的建设方案中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位是否一致进行核对。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XXXX版)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XXXX版)
《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第三条
责令限期整改,对其项目的预售许可、抵押登记和网上签约手续进展不低于1个月的限制
5分
48
销售管理
FKF109019
交付的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分
6
销售管理
FKF101006
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分
7
销售管理
FKF101007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整改
1分
限制网上签约
2分
26
销售管理
FKF107001
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的
《市物业管理方法》第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整改
1分
27
销售管理
FKF107002
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效劳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的
《市物业管理方法》第七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整改
1分
30
销售管理
FKF109001
未提供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展面积预测的
《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第三条
责令限期整改
1分
限制网上签约
2分
31
销售管理

物业中心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告知书

物业中心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告知书

物业中心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告知书
物业中心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告知书提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
物业中心关于禁止违法建设的告知书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禁止其上市再交易。

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能拆除的,下达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书,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

XX物业.**园物业服务中心
20**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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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1〕186号
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
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有效防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重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切实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将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违法建筑内存在生产经营、出租、住人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向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报告(见附件)。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和使用的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
患。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使用普通地下室,存在侵害业主权益违法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存在未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用的,限期整改。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要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业,并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六、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与更新,同时要加强对日常修缮作业和室内外装饰装修作业的管理。

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在区县政府及各级安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消防、安监等部门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指导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不履行制止、报告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制止报告物业区域违法行为通知
抄送:市安委会,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附件:
违法建设报告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分局: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违法建设: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三)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四)其他不属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违法建设。

现发现区(县)(物业项目名称)(房号/地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我公司已予以制止,但行为人拒不改正。

特向贵部门报告,请依法处理。

附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影像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违法建设报告书
北京市区(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城镇建设工程。

现发现区(县)(物业项目名称)(房号/地点)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对此,我公司已予以制止,但行为人拒不改正。

特向贵部门报告,请依法处理。

附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影像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违法经营报告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现发现区(县)(物业项目名称)(房号/地点)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对此,我公司已予以制止,但行为人拒不改正。

特向贵部门报告,请依法处理。

附件: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及影像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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