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大纲新增重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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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5月30日新民事诉讼法疑难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二、管辖制度
1. 合同履行地(18): 程序法与实体法对履行地的认定有所区别,解 释以程序法原则结合实体法作了规定
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指的是产生争议的合同 义务,与诉讼请求、实体法律关系有所区别
约定地与实际履行地冲突,约定优先;对是否 实际履行有争议的,仅作形式审查 约定是否明确:如守约方所在地管辖、当地法 院等,结合具体案件确定
有独三包括独立主张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 权等各类民事权益,成为当事人(81.1) 二审申请参加,可以准许(81.2);对于二审中 新加入诉讼的有独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 (327) 无独三是否为不确定的当事人(82)? 何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与本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但第三人与本诉有一定关联性, 辅助当事人诉讼,具体情形如:连环侵权、无权 处分、连环合同、保证合同、撤销权诉讼、代位 权诉讼、劳动争议等案件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实践中可适当区分被 告型和辅助型,考量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法律关 系的性质,决定是否追加;有独三不依职权追加
5.应诉答辩: 35: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 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管辖异议,又实体答辩的,不能当然视 为应诉管辖,应对异议进行审查(223) 与移送管辖的关系 211: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指定管辖与“上交下”(41、42):裁定不 可上诉
依职权调查收集(96):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 的;(不需要将他人追加为当事人)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为此,根据立法机关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2023年针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

本文将对2023年主要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改革的重要纲要。

【一、宽严相济原则的强化】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判决和执行方面,根据案情与案件性质的不同,法院将更加灵活地运用宽严相济原则,既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实际情况,使裁判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二、程序效率的提升】为了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

1. 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为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新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调解和仲裁的机制。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将积极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合作性。

2. 证据规定的优化:依托现代科技手段,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其他新型证据材料。

这将有助于提高证据收集和呈现的效率,加快案件审理的进程。

3. 应讼程序的简化: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应讼程序的规定上进行了简化,例如取消一审多次补正状况的规定,并加大对滥诉行为的惩罚力度,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调解制度的完善】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1. 调解员制度的创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设立专门的调解员机构,并对其权限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调解员将发挥其专业性和中立性,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矛盾的升级和社会纠纷的发生。

2. 程序公开和公正: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调解程序实行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调解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及解读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及解读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及解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及解读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而不讲诚信的情况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层出不穷,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歪曲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恶意诉讼等行为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在民事诉讼中予以明确。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原诉讼法条文: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解读:民事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审判,民事审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境,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将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扩大为诉前、诉讼中以及诉讼后的整个诉讼过程。

三、删去第十六条。

原诉讼法条文: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解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民事诉讼法的必经程序,其调解也不具有法院调解、仲裁调解、附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处的强制力,还需要法院的确认才能具有可执行性。

而是增加了“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通过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来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诉讼法条文: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约定管辖的主体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及增加了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作为可选择法院。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

司 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

司法考试民法部分考试大纲解析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入门门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中,民法部分更是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部分的考试大纲,对于考生的备考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民法考试大纲的总体结构民法考试大纲通常涵盖了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板块。

这些板块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规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和制度。

物权部分则重点关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保护。

合同部分内容繁多,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

人格权的相关内容主要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

婚姻家庭部分涵盖了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继承部分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等继承方式的规则。

侵权责任部分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各类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二、重点考点分析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常见考点,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各种效力状态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2、物权变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物权部分的核心。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等。

3、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订立过程,如要约、承诺的规则,以及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等,在考试中经常出现。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以及各类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三、新增和修改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考试大纲中的民法部分也会有相应的新增和修改。

例如,近年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等新领域的法律规定逐渐纳入考试范围。

对于这些新增和修改的内容,考生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是当年考试的热点。

民诉重点

民诉重点

民诉重点名词辨析1、简述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及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变更之诉: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区别:首先,诉的目的不同;其次,是否具有执行性不同。

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因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相同点: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两人以上,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区别:1)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3)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5)审理和裁判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诉讼或者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做出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

解读修改后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六大亮点一、我国修改民诉法破解“申诉难”与“执行难”要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解读: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

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高度评价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有必要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

”王胜明说。

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

据介绍,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湖南团江必新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并提出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建议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该议案为基础,吸收其他代表有关议案的意见,并考虑专家的建议,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研究修改形成草案。

2007年6月以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3次审议。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意见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上述两个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王胜明说。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

完整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教育PPT学习课件

完整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教育PPT学习课件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课件——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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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天下午,我和爸爸妈妈经过半个 小时的 车程, 来到了 南山脚 下。抬 头往上 一看, 这座山 虽不高 ,但绿 荫层层 叠叠。 我心里 暗自发 誓,一 定要战 胜它, 顿时胸 中燃起 希望之 火。 星期天下午,我和爸爸妈妈经过半个 小时的 车程, 来到了 南山脚 下。抬 头往上 一看, 这座山 虽不高 ,但绿 荫层层 叠叠。 我心里 暗自发 誓,一 定要战 胜它, 顿时胸 中燃起 希望之 火。 星期天下午,我和爸爸妈妈经过半个 小时的 车程, 来到了 南山脚 下。抬 头往上 一看, 这座山 虽不高 ,但绿 荫层层 叠叠。 我心里 暗自发 誓,一 定要战 胜它, 顿时胸 中燃起 希望之 火。 星期天下午,我和爸爸妈妈经过半个 小时的 车程, 来到了 南山脚 下。抬 头往上 一看, 这座山 虽不高 ,但绿 荫层层 叠叠。 我心里 暗自发 誓,一 定要战 胜它, 顿时胸 中燃起 希望之 火。 星期天下午,我和爸爸妈妈经过半个 小时的 车程, 来到了 南山脚 下。抬 头往上 一看, 这座山 虽不高 ,但绿 荫层层 叠叠。 我心里 暗自发 誓,一 定要战 胜它, 顿时胸 中燃起 希望之 火。 星期天下午,我和爸爸妈妈经过半个 小时的 车程, 来到了 南山脚 下。抬 头往上 一看, 这座山 虽不高 ,但绿 荫层层 叠叠。 我心里 暗自发 誓,一 定要战 胜它, 顿时胸 中燃起 希望之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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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2023年新大纲变化

法考2023年新大纲变化

法考2023年新大纲变化
法考2023年新大纲的变化包括:
1、在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方面,对试卷题量进行了明确,同时对试卷内容比例进行了规定。

具体来说,试卷中各科目分值占比为:理论法约40分,刑法约53分,刑诉约42分,民法约59分,民诉约41分,行政法约41分,商法约45分,经济法约30分,知识产权法约30分。

2、在刑法方面,修改了部分罪名和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例如,将“信用卡诈骗罪”修改为“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将“保险诈骗罪”修改为“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将“虐待被监管人罪”修改为“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增加了“袭警罪”。

3、在民商法方面,变化较大的是公司法和保险法。

在公司法方面,修改了公司设立、出资、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在保险法方面,修改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4、在程序法方面,民诉法修改了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刑诉法修改了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审判程序等。

总体来说,法考2023年新大纲的变化不大,主要集中在一些细节和表述上。

考生可以通过系统学习新大纲的内容,全面掌握考试内容,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应试能力。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新民诉解释解读

新民诉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要点与解读作者:■宋朝武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自1991 年 4 月9 日正式颁布后的第二次修正,较2007 年的修正而言,更为全面和广泛。

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所有的制度和程序,在章节顺序和立法体例维持不变的基础上,一是将已经被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和已经在司法实践广泛运用,达到相应成熟度的相关新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创设性规定;二是对原有诉讼程序和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作出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修补性规定,其分散于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中;三是对某些条文虽然没有实质修改,但也根据其他条文的修改而调整了表述,属于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 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80 多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加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了遏制恶意诉讼,制裁拖延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民事诉讼能够正常、顺利和健康地进行,本次《民事诉讼法》在原第13 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前面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诚实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不能有滥用诉讼权利和虚假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公开、公正地作出裁判,不能有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不能滥用法律监督权。

从本条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民事诉讼法》为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实施,相应对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诚实信用的行为人增加了惩罚的规定。

司法考试新大纲详解: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新大纲详解: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考试新大纲详解: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考试新大纲详解: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新增7个考点(1)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2)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3) 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4)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适用”。

2.删除或合并7个考点(1)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权利” 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权利”。

(2) 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查、审查的结果”2个考点合并为1个:“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3)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4) 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个考点(5) 应予受理的案件,删除4个考点: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知识点:1.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无明显不当” ;2•第十一章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新增“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3.第十二章应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个考点:行政确权案件、征收、征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合同(协议)案件;4.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个考点:“调解的. 适用”。

删除或调整知识点:1.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权利”2个考点合并为1个:“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权利” ;2.第十二章应予受理的案件,删除4个考点:抚恤金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2.第十二章应予受理的案件调整1个考点:原“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调整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3.第十五章起诉与受理,“对起诉的审査、审査的结果” 2个考点合并为1个:“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4•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将“审理前的准备、审理程序”调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5.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调到第十六章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6.第十六章涉外行政诉讼,删除“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个考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3民事诉讼法主要修订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2023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修订,这些修订内容将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以下将简要介绍2023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一、诉讼权利保护1. 扩大被告参与案件的权利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被告在案件中的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护。

被告在受到诉讼请求时,有权利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并且有权利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反诉。

2. 加强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要求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要求,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应当真实、完整。

对于故意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诉讼程序规定1.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提高司法效率,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

对于一些纠纷较为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从而更加高效地解决案件。

2. 加快执行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进行了加快,强化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和追责措施,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三、民事执行规定1. 强化财产保全措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了强化,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将给予更加积极和迅速的处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异议申请制度为了防止恶意异议和拖延执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异议申请制度,明确限制异议请求的范围和程序,加强对恶意异议的制裁。

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内容涵盖了诉讼权利保护、诉讼程序规定和民事执行规定等多个方面。

这些修订内容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朝着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相信随着这些修订内容的落实和实施,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3年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对于我国的司法体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诉讼权利保护方面,加大对被告参与案件的权利保护,有助于实现案件双方的平等地位,避免原告一方过度占优势的情况。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公务员学法讲义《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时间:2013年1月25日晚上7:00地点:乡法制学校主讲人:吴飞跃(司法所副所长)教学内容:《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归纳总结有十大新亮点:一、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当中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

二、遗漏的第三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加大了对无过错第三人的保护。

三、确立了公益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四、证据制度倾向重实体,轻时限新修改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进一步证实了新的民诉法重实质正义。

新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五、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新制度。

2023法考各科新增法考大纲

2023法考各科新增法考大纲

2023法考各科新增法考大纲(最新版)目录1.2023 法考时间和考试科目2.法考大纲的作用和重要性3.2023 法考各科新增内容概述4.法考备考策略和建议5.结语正文2023 年法考时间已确定,将于 2023 年 9 月 17 日至 20 日举行。

考试科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共九门。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司法部制定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法考大纲对于备考法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明确了考试范围、知识点分布和考试题型,为考生提供了明确的复习方向。

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法考大纲,考生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避免盲目备考,提高复习效率。

据了解,2023 年法考各科新增了一些内容。

具体来说,新增内容包括:民法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刑法中关于涉黑涉恶犯罪、网络犯罪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行政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民诉法中关于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刑诉法中关于刑事证据、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商经法中关于公司法、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理论法中关于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面对新增内容,考生需要及时调整备考策略,对新增知识点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同时,要注重对基础知识的巩固和提高,以确保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在此,我们为广大考生提供以下几点建议:1.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确保复习时间充足,避免临时抱佛脚;2.多做真题和模拟题,提高解题能力和应对考试的能力;3.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4.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面对考试,相信自己能够通过考试。

总之,2023 年法考各科新增内容为考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只要我们充分了解法考大纲,制定合理的复习策略,付出努力和时间,相信一定能够取得满意的成绩。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用于规范和保护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它是我国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在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几个关键要点。

一、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概念和要求。

诉讼标的是指作为争议解决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性或非财产性权益。

而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包括请求权利的确认、请求义务的履行、请求责任的承担等。

二、诉前程序在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诉前程序,包括调解、仲裁、举证、鉴定等。

这些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协商和裁决等方式,尽可能解决争议,减少对法院的负担。

诉前程序的完成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是否能够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

三、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即由谁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答辩。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被告在反驳或提出抗辩时则负有举证责任。

四、合议庭组成与审判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合议庭的组成和审判程序。

合议庭通常由审判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由审判长主持审判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一名或多名合议员参与审判。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五、判决执行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判决来解决争议。

一旦判决作出,当事人必须遵守判决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判决的执行。

六、上诉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并遵守规定的时限和程序。

上诉程序将上诉案件移送至二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并根据最终判决来解决争议。

七、再审程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依据,以证明原判决存在错误或不适当。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1⽇起施⾏。

具体解读如下:⼀、认可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内容:增加⼀条,作为第⼗六条:“经当事⼈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络平台在线进⾏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

”解读: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法律效⼒同等,但适⽤在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当事⼈同意(不要求当事⼈双⽅或多⽅同意,即谁同意、谁线上),保障当事⼈的程序选择权,符合处分原则。

⼆、扩⼤独任制的适⽤范围(⼀)内容:将第三⼗九条改为第四⼗条,第⼆款修改为:“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基层⼈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解读:⼀审诉讼案件适⽤独任制的范围:简易程序案件+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基层法院管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内容:将第四⼗条改为第四⼗⼀条,增加⼀款,作为第⼆款:“中级⼈民法院对第⼀审适⽤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当事⼈同意,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解读:⼆审案件适⽤独任制须同时满⾜三⽅⾯条件:法定类型的案件[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②对可上诉裁定的⼆审(程序类: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当事⼈同意。

(三)内容:【不得适⽤独任制的负⾯清单】增加⼀条,作为第四⼗⼆条:“⼈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民群众⼴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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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 用 参 与 分 配 的 被 执 行 人 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企 业 法 人 作 为 被 执 行 人 一 般 不 适 用 参 与 分配,而适用破产制度。 2. 3. 4. 5. 三、 适 用 参 与 分 配 须有数个债权人而债务人为同一人。 是 适 用 参 与 分 配 的 前 提 。只 有 一 债 权 这 申 请 参 与 分 配 的 债 权 人 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其债权须为金钱债权。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 适 用 参 与 分 配 必须是在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已 参 与 分 配 的 申 请 应 当 在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被 执行完毕前提出。 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 人或有多个债务人一般不会存在分配问题。 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得申请参与分配,这是执行规定与民诉法适用意见不同之处,以执行规定为准。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这 是 实 行 参 与 分 配 的 实 质 要 件 。
增加了一个关于再审程序的程序问题的具体规定的考察。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 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
参 与 分 配 虽 然 与 破 产 程 序 在 某 些 方 面 相 似 之 处 ,如 二 者 的 适 用 条 件 之 一 都 是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所 有 的 债 权 ,又 如 ,在 参 与 分 配 执 行 中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的 清 偿 顺 序 参 照 破 产 程 序 的 清 偿 顺 序 进行,但二者在学理上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不同之处主要有: 1. 2. 3. 适用主体不同。 与 分 配 额 主 要 适 用 不 能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的 公 民 或 其 他 组 织 ,破产程序 参 性质不同。参 与 分 配 是 民 事 执 行 程 序 中 的 一 项 解 决 执 行 竞 合 制 度 ,属 个 别 执 行 程 序 , 效力不同。参 与 分 配 是 债 权 人 实 现 权 利 的 程 序 , 它 体 现 的 是 债 务 必 须 履 行 的 法 律 制 适用的主体为企业法人。 破产程序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属一般的执行程序上。 度 , 参与分配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负有继续清偿义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参与分配而消灭,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仍有权申请法院继续执行。破 产 程 序 功 能 在 于 通 过 对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一 般 清 偿 来 免 除 债 务 人 不 能 履 行 的 其 他 债 务 ,它 体 现 的 是 债 务 人 负 有 限 责 任 的 法 律 制 度 。企 业 法 人 作为被执行人被破产还债后, 事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 权人受偿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当 债

4.
增加了参与分配的考点 所谓参与分配,是 指 债 权 人 申 请 执 行 法 院 就 债 务 人 之 财 产 实 施 强 制 执 行 所 得 的 金 额 ,其 他 债 权
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其债权应平均受偿。 民诉法适用意见 297 条规定: 被 执 行 人 为 公 民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在 执 行 程 序 开 始 后 人 的 其 他 已 经 取 得 执 行 依 据 的 或已经起诉的(此已被执行规定修改)债 权 人 发 现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不 能 清 偿 所 有 债 权 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 90 条规定:被 执 行 人 为 公 民 或 其 他 组 织 ,其 全 部 或 主 要 财 产 已 被 一 个 人 民 法 院 因 执 行 确 定 金 钱 给 付 的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而 查 封 、扣 押 或 冻 结 ,无 其 他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或 其 他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的 ,在 被 执 行 人 的 财 产 被 执 行 完 毕 前 ,对 该 被 执 行 人 已 经 取 得 金 钱 债 权 执 行 依 据 的 其 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我国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民诉大纲新增重点内容解读 从民诉法科目来看,大纲框架基本维持 08 年的原型,虽然在某些细微的地方有所体现,但是对于我们司考几 乎没有什么影响。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关于本证和反证这个考点,08 年将划分的意义还有标准删除了,今年又加上去了。 按照证明责任来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能证明其主 .... 张成立的证据材料;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本证与反证的区分的关键是分清由谁负举证责任。 如甲诉乙偿还借款案中, 甲提交了由乙亲笔书写的借条, 该借条能够证明甲的主张成立,对甲来说,该借据就是本证;乙若主张已经还清债务,提交了由甲亲笔书写的 收据予以证明,则该收据对于乙来说也是本证;若甲主张乙的收据是伪造的,并经鉴定属实,则该鉴定结论对 乙来说就是反证。在诉讼中,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同时成立,本证成立,则反证被推翻,反之相同。 【注意】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双方都有可能提出反证或本证。 二者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本证为了是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 用则是在于是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 以至于不能加以认定。 区分二者的意义还在于二者的证 明标准时有所不同的,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当本证和反证都不能达到证明标准时,任然应该由提 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 2. 将举证时限的考点从理解层面要求到了熟悉并能够运用的层面了。 这样我们对举证时限这个考点要更加重点的掌握了。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举证时限设置的意义何在,为什么 要设置这样一种制度呢? 第一, 主要是基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能以不正当目的实施影响诉 讼公正的行为。比如,当事人手握证据就是不予出示,等到关键时刻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束手 无策。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通过举证时限制度我们可以制约该行为,当事人如果不在举证时限 内举证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了,除非是符合新证据的规定,不然法庭将不组织质证。 第二, 通过举证时限也可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话,会导致反复 开庭,延误诉讼。 (1)人民法院指定,不得少于 30 日,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 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但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问】举证期限是不是绝对不变的?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陷阱】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了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延长对吗?错, 必须在举证期限内申请。 (2)再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无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还是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认可的 举证期限,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若违反就要承担以下不利法律后果: (1)若当事人不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则视为放弃举 证权利。 (2)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
1、举证时限的确定 (分两个层面) 2、举证期限的变更
3、举证期限的延长
4、举证时限的效力
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 前提出。 【陷阱】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吗? 错,有例外: 【例外】:变更诉讼请求期间限制的有两个例外 A.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 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上述违反举证时限 的法律后果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B.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122 条的规定(侵权与违约的选择)向 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 (4)由于当事人的原因(不管是何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 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5)举证期限还决定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届 满前 7 日)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举证时限届满前 10 日)。
法条主要就是增加了三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规定 2.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 3.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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