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关注新法规
刑诉法复习提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
〔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1.立案监视〔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视立案的〕2.审判监视。
〔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视,而不是庭上监视〕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章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缺乏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穿插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 刑事诉讼法(8)
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总结——刑事诉讼法(8)十、刑事代理(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一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高法解释》第40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高检规则》第319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
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最新刑诉司法考试必考主观题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诉司法考试必考主观题重点知识点总结一、管辖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答题模板:本案中,某县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二、回避经典提问:(回避的对象与理由)xxx是否应当回避?xxx申请xxx回避是否正确?重点法条:《高法解释》第23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20XX年司考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15个专题)专题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
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67 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 )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刑诉解释》第117 条)。
( 2 )撤销案件。
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 3 )不起诉。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高检规则》第262 至263 条)。
( 4 )终止审理。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二)项至(六)项这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5 )宣告无罪。
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精选考点坚持下来,形成学习的习惯,只有形成习惯了才会顺其自然做好每天的事情。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精选考点,欢迎学习!【考点一】反诉成立的条件一、反诉的形式条件(一) 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二) 反诉提起的时间: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任何时间里提出(三)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四) 反诉与本诉须适用相同种类的诉讼程序二、反诉的实质要件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存在关联性,二者是在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基于同一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考点二】反诉的审理一、反诉的提起(一) 在接受起诉状副本后即向法院递交反诉状(二) 在答辩状中声明提起反诉(三) 口头声明反诉(四) 如果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本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二、反诉的受理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三、二审中反诉的处理(一) 处理方式:允许被告在二审中提起反诉,但在处理方式上,只能以调解方式予以进行,调解不成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二) 存在的`问题:1. 容易造成诉讼突袭2. 给被告滥用反诉权、规避级别管辖规定提供了可能3. 允许二审反诉→答辩时间和调解时间,容易造成诉讼拖延4. 法院进行调解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自愿原则不尽吻合(三) 书本意见:二审中当事人提出的反诉不具备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当事人诉权平衡、程序保障和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原则上不应当受理。
【考点三】回避的种类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通常将回避划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22年法考刑诉主观题解析
22年法考刑诉主观题解析摘要:一、全文概括1.2022年法考刑诉主观题解析概述2.主观题考查重点及变化3.解题技巧与策略4.典型试题分析5.备考建议正文:一、2022年法考刑诉主观题解析概述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考查整体上保持了稳定,试题难度适中。
在考查内容上,侧重于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程序规定和实务操作的考察,特别是对近年来立法改革和司法实践的关注。
二、主观题考查重点及变化1.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继续强调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考查,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关系,辩护制度等。
2.程序规定:加大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程序规定的考查力度,特别是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的考察。
3.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关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和实施,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
4.新增考点:涉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如辩护律师在场制度、缺席审判制度等。
三、解题技巧与策略1.熟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掌握各阶段的程序规定。
2.关注立法改革和司法实践动态,了解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分析试题要求,明确答题方向,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解答。
4.注重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表述简洁明了。
四、典型试题分析1.案例一:考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职责。
2.案例二:考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和补充侦查。
3.案例三:考查审判阶段的法庭辩论和辩护意见。
4.案例四:考查刑事执行阶段的涉案财物处理。
五、备考建议1.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强化基础知识。
2.关注立法改革和司法实践动态,掌握最新规定。
3.多做真题,提高应试能力,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
4.加强口头表达能力训练,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性。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
2、法律面前人人无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措施。
3、证据予以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质证控诉人提出的证据,以保障诉讼公正。
4、证据由公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证据,但是证据必须经过交叉质证,切实公证。
5、施行盖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判决书应当盖公,以示公正。
6、充分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包括申请辩护人、自辩、调查取证等。
7、法定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定证据,法定证据具有约束力。
二、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受理1、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公益诉讼等。
2、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犯罪被害人、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
3、罪名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罪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的罪名由自诉人提起诉讼。
4、案件受理5、管辖6、不受理的情形7、附条件受理8、诉讼时效三、侦查1、侦查机关2、侦查向3、侦查措施4、强制措施5、证据的收集6、勘验、检查7、调取、查封8、搜查9、抽样10、侦查终结四、审查起诉1、案件移送程序2、案件受理程序3、审查起诉标准4、不予捕捉的案件5、决定书面通知6、不起诉7、不起诉通知书8、案由变更9、案件再审查五、审判阶段1、公诉案件的受理2、通知辩护3、传唤证人4、传达刑事先行处罚决定5、审理程序6、举证质证7、判决8、结案报告六、诉讼文书1、公诉和自诉文书2、开庭传票3、搜查证据清单4、刑事判决5、押解证明6、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七、刑事诉讼的程序1、案件受理程序2、收集证据程序3、审查起诉程序4、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6、附则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知识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刑事诉讼阶段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刑事诉讼阶段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刑事诉讼阶段。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的审查,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执行等活动。
这些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
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直接任务。
例如,侦查阶段的直接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确定并在必要时逮捕犯罪嫌疑人;而起诉阶段的直接任务,就公诉案件来说,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侦查阶段参加诉讼的机关主要是具有侦查权的机关,起诉阶段主要是检察机关,而审判阶段则主要是法院。
3.诉讼行为的方式。
各诉讼阶段诉讼行为的方式有明显不同。
例如,侦查阶段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与审判阶段在法庭上由法官主持、在公诉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开庭审理和宣判活动,在方式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法律教育网4.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参与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诉讼阶段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
起诉阶段体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的双方关系,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的介入,而在审判阶段,则体现为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三方关系。
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例如,起诉阶段的总结性文书为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而审判活动的总结性文书为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主观考前必考点——刑诉法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一、刑事诉讼法主观题考查题型与答题技巧题型特点答题技巧案例分析证据型: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找错型:根据分值,预计要点;找出题眼;写清序号一一作答解决问题型:在记忆中搜索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或者理论进行作答论述要求:了解热点、基础理论;储备一定的理论素材;始终结合基本理念:注意:理论和案例结合,问题与对策结合;将我国与国外结合步骤:①表明观点+②结合案情+③总结拔高法律文书近几年未考查二、证据主观题判断顺序三、认定有罪的标准问题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被告人是够构成犯罪进行评判回答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本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大前提)②分析本案各个证据,首先判断有无非法证据,有非法证据在排除非法证据后,判断其他证据是否达到认定有罪的标准,注意写明各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另外需要把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相互印证的点意义指出(小前提)③结论(结论唯一时才能认定有罪)四、第一审的审理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如何审判这个案件(按什么步骤审判)回答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审判1.进行庭前审查,并根据庭前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链接具体知识点)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0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3日前公布案由),根据需要召开庭前会议3.开庭审判:按照以下程序(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时间:一般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结果)五、第二审的审理程序问题二审法院如何审判这个案件(按什么步骤审判)回答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审判①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判/不开庭②法院遵循全面审查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审判③检察院应派员出庭(看具体案件)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时间:一般2个月;结果)问题最高法应当如何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回答①应当组成三人合议庭②应当全面审查③应当讯问被告人④辩护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⑤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给最高检⑥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复核结果问题启动再审程序后如何审判回答①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②按照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进行审判③一般重点审查,必要时全面审查④是否开庭⑤宣读启动理由(法院、检察院、申诉人)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时间:一般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结果)八、刑事诉讼流程。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监视居住的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 监视居住的程序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监视居住的程序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 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 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2条, 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 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解除监视居住的, 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 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 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 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要求解除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监视居住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023司法考试备考必须注意的问题
2023____备考必须注意的问题
2023____备考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细看的司法解释
三大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必须细看,刑事诉讼法的“六机关规定”、“最高院解释”较重要,而“最高检解释”那么过于专门且繁琐,很少出题,考生复习时间不够的话可以不看。
刑法关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的解释,合同法解释、担保法解释都非常重要,简直是字字珠玑,需反复多遍地看。
看司法解释的时候须与法典的相关内容对照起来,否那么缺乏系统性思维。
二、____法条
〔1〕什么时间看
对没有法律根底的人而言,应在看书打好根底后再看法条,根底较好的在校研究生或刚毕业的法本那么可以直接看法条。
一般的顺序是,先将教材整体看一遍以对内容有系统把握,然后再看法条,看完这一遍书和法条之后作做一套历年真题或模拟题,通过做题查漏补缺,之后再回过头来看法条,越是临近考试阶段越应该看法条。
〔2〕少背多看
〔3〕亲力亲为,动手动脑
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放弃主观能动性,名师的总结虽然很全面细致,但毕竟和自己亲自动手去考虑之后再把它总结出来,还是不一样。
我们既要珍惜名师交给我们的知识、思路、学习方法,同时更要自己去用心学用心做,才能接近成功。
而且在看法条的过程中,一定不要光是用眼睛看,还有擅长用脑用手去勾画总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关注新法规
——(2010-5-17 9:37:28)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关注新法规
刑事诉讼法从2002年司法考试开展以来一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以2007年到2009年三年的司法考试为例,刑诉法一直稳定在72分左右(07年72分、08年72分,09年73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仅次于民法和刑法。
如果对刑诉法的复习不得要领,不仅不能在刑诉法上得到一个满意的分数,还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到整个司法考试的总成绩。
因此,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刑诉法复习方法对于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一、刑诉法应以法条为基本的复习内容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程序法,可操作性强是程序法的一个基本特点,虽然刑诉法的理论并不比刑法、民法少,但是司法考试中对于刑诉法的考查更偏重于对法条的理解、记忆和熟练应用。
以07、08、09年三年的司法考试为例,07年刑诉法共考查了72分,其中有66分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占刑诉总分值的91.7%;08年72分,其中有64分是法条型的题目,占刑诉总分值的89%。
09年刑诉共考了73分,其中有61分可以在刑诉法规中找到答案,占到出题总分值的82%。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主要是以法条为命题依据。
因此“司法考试,刑诉法的复习主要就是背法条”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大家应当谨记。
那么既然刑诉法是以法条为复习蓝本,哪些法条是复习的重点呢?其实每年新的司法考试大纲出台的时候,在刑诉法考查大纲的末尾都会列有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刑诉法中的法条型题目基本不会超出这些法规。
其中有些常考的法规应当引起大家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主要有四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刑诉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这四个法律规定需要大家着重掌握,精读、细读。
当然对于其它的法规大家也要通过复习参考书,掌握其中的重点法条。
总而言次,复习刑事诉讼法,大的方向必须是以法条为根本。
二、多做真题
通过对历年的司法考试刑诉法的真题分析可以发现,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考查内容较为集中,导致其出题所考查的知识点有较高的重复率,有的时候甚至出现碰到原题的情况。
因此,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将司法考试刑诉法的历年真题作为复习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
如果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员能够把刑诉法历年的真题琢磨透彻,全面理解的话,在下一年的司法考试中至少可以拿到70%的刑诉分值。
但是如何利用真题,充分挖掘其使用价值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
第一,在作真题的时候首先要了解题目想要考查的内容,必须要把真题背后所考查的知识点挖掘出来,把要考查的知识点弄懂弄透,然后再围绕这一知识点把相关的其它知识点进行一个简单串联,做到触类旁通,这才是利用真题复习的最好方法。
因此,大家在买真题的时候一定要买有答案和答案解析的真题书,同时最好真题中还附有本题考点,以便大家在复习真题的时候针对性更强。
第二,对于真题不能只做一遍,这样往往不能形成深刻的记忆和更为全面的理解。
一般情况下真题最少要做三遍。
具体方式,可以在每轮一个复习阶段结束以后做真题,也可以在复习过程中每天做10道左右的真题,如何掌握,因人而异,但是真题的使用率绝不能过低。
三、关注新法规
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新法规必考”,刑诉法也不例外。
可以说每年的司法考试刑诉法都有几道题目是伴随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律法规而设置的。
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就直接或间接地考查了5分的分值。
因此,关注近三年内刑诉法出台的新法规、司法解释对于刑诉得高分至关重要。
比较简单的复习方法就是将刑诉法新大纲中所列的最近三年的新法规专门抽出来看,当然在看的时候如果有相关的新法规解读辅导书不妨拿来看一下,可以提高效率。
四、如何复习理论性题目
虽然说刑诉法是以法条为复习蓝本,但是刑事诉讼法每年也有6到12分的分值是理论型的题目,单纯凭借对法条的记忆是很难直接应答的。
对于这部分题目的复习方法,大家可以以法律出版社出的“三大本”教材为主要复习对象,将“三大本”刑事诉讼法部分中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证据章节以及审判概述中的内容仔细拿来看,这部分内容是理论性题目出题的主要来源,需要大家认真理解和掌握。
当然如果在复习的起步阶段能将三大本中刑诉法的全部内容从头到尾过一遍的话,复习效果更佳。
五、对于司法考试刑诉法考查重点的梳理
重者恒重是刑诉法司法考试命题的一个特点。
重要考点的梳理和强化复习对于刑诉法在短期内取得好的效果非常重要,为此,以下为大家总结了历年来刑诉法的一些常考点。
需要指出的是以下考点不能囊括刑诉法的全部考查内容,因此在复习以下内容的同时,大家还应当将刑诉法的每个章节认真细致的去看,全面复习。
1、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概述部分:刑诉法第15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单位犯罪中的诉讼情况;
3、管辖:立案管辖(检察院与法院自诉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4、回避:回避的决定;
5、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以及律师辩护人与其它辩护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区别;
6、刑事强制措施:都很重要,尤其是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
7、刑事证据:都很重要,尤其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程序
8、立案:立案监督
9、侦查: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以及各个具体侦查行为;
10、起诉:三类不起诉制度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11、一审:全部要看,其中简易程序必考;
12、二审:上诉不加刑制度,二审中的一些程序;
13、死刑复核:对于死刑案件主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2月28日公布),对于死缓主要记住一条:高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然后再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而不能够直接在死缓复核时候直接改判加重刑罚,也不能发回重审。
1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以及理由;重新审判的程序(206)和审限(207)。
15、执行:死刑的执行、减刑和假释、监外执行;对于死刑要着重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六、结语
应当说,刑事诉讼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的比重不低,但是难度与其它部分法相比不是很大,应当是大家用来提分的重要部门法。
因此,大家对待刑诉法的总体态度上必须要提高重视程度,复习中全力以赴,讲究策略和方法,在考试中争取多拿分,拿全分,这样的话才能够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优异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