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范本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为了保证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教学资源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二、赔偿原则1.损坏教学仪器设备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判定,赔偿责任人应当根据报废原因和使用年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丢失教学仪器设备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标准1.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标准:(1)如属于正常使用磨损的情况,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属于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的赔偿标准:(1)如属于自然老化、超过使用年限等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属于人为因素、不当使用等造成的报废,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标准:(1)如属于正常使用过程中不慎丢失的情况,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属于疏忽不当、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丢失,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程序1.任何教师、学生在发现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2.相关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将组织评估损失,确定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
3.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赔偿方案给予相应的赔偿。
4.如果责任人拒不赔偿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五、监督与管理1.学校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档案。
2.学校定期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损坏和丢失的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对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重视程度。
六、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本制度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
以上就是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范本,旨在维护学校教学资源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良好使用和管理。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本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对仪器的管理和维护,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科研中心和实验基地等部门,以及使用本单位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丢失、损坏、报废等情况按照下列办法进行赔偿:
1. 仪器丢失的赔偿:对于不正当原因造成的仪器丢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仪器当前市场价值确定,如仪器不再生产或市场价难以确定,应根据仪器的年限、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2. 仪器损坏的赔偿:对于仪器的损坏,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仪器的维修费用确定,如仪器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过高,应根据仪器的年限、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3. 仪器报废的赔偿:对于因正常磨损、老化等原因无法使用的仪器,责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于因人为操作不当、维护不善等原因导致仪器报废的情况,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仪器当前市场残值和维修费用确定,同样应根据仪器的年限、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第四条责任人在仪器丢失、损坏、报废等情况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经调查确认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并依照本制度进行赔偿。
第五条赔偿金额应当在责任人赔偿决定书签字后的15个工作日内缴纳。
赔偿款项应该用于购买同类型的仪器或者用于维修、更换仪器。
第六条对于责任人拒不赔偿的情况,可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求赔偿。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需要修改、补充,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爱护学校资产的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就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作如下规定:一、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一)应予赔偿范围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
3、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6、其它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二)不予赔偿范围1、原物品已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坏。
3、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
4、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赔偿原则1、对常用的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民用性强的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扇等,损坏丢失,原则上照价赔偿。
2、对单价1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按下列原则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计价。
(2)损坏后可修复的,赔偿全部维修费。
(3)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设备处会同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3、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丢失损坏按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责任人和使用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赔偿处理程序(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会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立即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向设备处报告。
(二)设备处、使用单位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对丢失、损坏隐瞒不报者,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三)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责任人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持审批单到财务室交纳赔偿金,然后凭交款单到设备处办理销账手续。
逾期不交的教职工,由财务室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因人为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丢失均应赔偿。
第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时,需同时向保卫处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确认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当事人有责任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调查和处理事故,有关事故处理结果要向主管校长报告,有关文字材料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四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的,应予赔偿:(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二)不按制度办事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动用设备器材;(四)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五)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五条确系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可不赔偿:(-)因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自然损坏;(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自然损坏;(三)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新的实验操作方法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四)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五)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等。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一)听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损失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第七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不止由一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赔偿界限第一条丢失、损坏仪器设备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按原价全部赔偿: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不听从教师或主管人的劝告,擅自动用不该自己使用的器材,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或在工作场所嘻戏打闹损坏仪器设备者。
4.属由专人保管使用又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携仪器造成损坏或丢失。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丢失。
6.野外实验(实习)所用的仪器设备,不负责任而丢失者。
7.多次违章犯纪屡教不改者。
第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的一部分1.非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或损坏,而又能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经审定批准者。
2.所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已使用两年以上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比例部分赔偿。
3.损坏的仪器设备,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性能者,赔偿修理费;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性能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仪器设备损失费。
4.损坏玻璃器皿,不属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一般赔偿20-50%。
第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于赔偿:1.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被盗,并有公安部门(或保卫处)证明者。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使用时间太久,性能不稳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的损坏;3.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损坏。
第四条由于责任事故,致使本实验室或其它实验室遭致被盗、失火、火灾等损失,肇事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赔偿处理办法第五条被盗、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事件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报告,一年后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仍未破案,方可填写《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被盗报告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或校园综合管理处)应出据备案的情况证明。
大学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大学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和《XX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一)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二)不遵守制度规定或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拆改仪器设备的;(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操作技术或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使用的;(四)教师指导错误或指导不及时,使用人、保管人使用保管措施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六)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七)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三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平时坚持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确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米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洁和移动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
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实验室主任和单位领导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的。
第五条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在3天内报单位主管领导。
备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在1周内报送资产管理处。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和其它重大事故,各单位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必要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其它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以及使用单位共同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为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我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如下:一.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 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1.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爱护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30%赔偿。
2. 违反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使用不当而损坏,责任人按维修费的20%赔偿。
3. 违反操作规程、管理混乱造成损坏,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按维修费的10%赔偿。
4.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后果严重并确认不能维修的,视情节轻重和设备的价格等,按设备原价的5%—30%赔偿,对大型设备最多赔偿不超过5万元。
三. 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1. 私自带出保管室被偷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2. 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3. 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赔偿费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4. 对“两用”性仪器设备的丢失,从严处理,加重赔偿,责任人赔偿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0%。
四. 按使用年限赔偿费的计算赔偿费=(原值-净残值)×(折旧期限-使用年限)/折旧期限+净残值净残值一般为原值的3~5%折旧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
五. 赔偿手续责任事故发生后,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提出书面材料,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责任人在设备科办理有关手续。
赔偿费用一律上交校财务。
六.低值耐用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完整,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及有效使用,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院资产的责任意识,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要加强爱护学院资产的宣传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严谨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规章制度,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依据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
第四条由于维护、保养、使用不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赔偿。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五条因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损坏的;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听从教师指导或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初次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一时疏忽,造成易坏、易碎的低值品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深刻的;(四)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负责修复后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不予赔偿。
(-)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因工作需要进行维护、保养、移动等造成仪器设备轻微损坏的;(五)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为做好物资管理工作并避免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制定仪器操作规程和检查制度,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仪器的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200元以下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应按设备器材的原价或市价的100%至105%赔偿。
1.不按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设备器材,造成损坏和丢失或对损坏、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后果严重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后果严重的。
4.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
5.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6.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失的。
三、200元以上的民用仪器设备如照像机、录音机、录相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损坏和丢失按第二条规定赔偿,其它按原价5%~20%范围掌握。
四、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坏价值酌情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4.调出人员所借用物品,保管人员或科主任不及时收回或交接手续不清楚造成损失的,处罚保管员和科主任。
5.教学用冰箱私自装用个人物品的,经发现处罚保管员和当事人。
五、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的,可不赔偿。
1.由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造成的损坏,或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责任另查)。
2.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
3.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或不能预防。
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学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明确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科研、办公等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对所使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二章赔偿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使用者因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设备损坏或丢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标准依据设备原值、使用年限、损坏程度和市场估价综合确定。
第六条若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学校负责联系厂商维修;若已过保修期,使用者需承担维修费用或按第五条标准赔偿。
第三章赔偿程序
第七条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者应在第一时间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损坏或丢失的原因。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
查,评估损坏程度,并确定赔偿金额。
第九条使用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可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设备管理部门重新评估。
第十条赔偿金额确定后,使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赔偿金。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损坏或盗窃设备的行为,学校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多次损坏或丢失设备的使用者,学校有权限制其使用相关设备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师生应自觉爱护国家财产,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属于固定资产(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中仪器设备被盗,要同时报告保卫处,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单位填写《凉州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失报告单》,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于一周内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丢失事故的赔偿、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一般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的赔偿,应由主管校长审批。
其中仪器设备被盗,应由保卫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事故,应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第五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1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6.工作失职致使丢失、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7.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过鉴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4.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5.经保卫处鉴定已有防范措施,确属外盗的。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管理行为,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各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保管人是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对自己负责的仪器设备进行保管、维护、不定期盘点,防止丢失损坏。
仪器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章报损报失第四条仪器设备损坏的,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及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
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报告表》,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
没有及时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所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条仪器设备被盗的,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同时报资产处。
凭《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单位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资产处。
第六条资产处对各单位处理意见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报损报失金额超过10万元还需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的,资产处将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复核,并按复核意见上报处理。
第三章赔偿界定第八条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同意,擅自操作导致设备损坏;(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五)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六)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一、 赔偿界限1.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失。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
2.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2)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二.赔偿处理办法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1.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
当损失量较大、情节严重时,应通过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2.单价800元以上设备仪器(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员协助院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有关的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报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主管副院长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资产管理部、校办等),协同处理。
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
有关的文字材料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4.损坏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5.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局部损坏可修理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程度,估计损失价值。
6.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和私自处置处罚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和私自处置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加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各使用保管单位应自觉爱护,加强管理,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严禁私自处置。
一旦发生损坏、丢失或私自处置,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校将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处理有关事故,并根据具体原因、设备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严重失职、故意隐瞒、化公为私、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人,要加重处罚,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损坏、丢失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较重者可加重处罚。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或已报废但未处置的仪器设备);2.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造成的损失;4.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的损失;5.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6.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造成的损失;7. 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3.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4.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主管部门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4.因非人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学校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
学校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学校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妥善处理仪器设备损失赔偿事宜,根据xx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入库的固定资产。
仪器设备损失是指学校各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仪器设备损坏、失窃、丢失等损失。
各部门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失:(一)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二)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三)进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四)定期全面检查仪器设备。
第四条经查证核实,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二)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三)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四)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设备器材,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五)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失;(六)部门管理混乱或个人保管不善,如在使用时、外借、装修搬迁、工作调动或退休时设备未移交等各类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推卸责任,态度恶劣;(八)其他无合理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第五条经查证核实,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二)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三)因日常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四)无法预计的特殊情况造成的意外损失;(五)凡经公安机关认定的被盗、被抢,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涉及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的损失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所属部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上报校务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学校仪器赔偿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维护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仪器设备的赔偿,包括实验室、教室、办公室等场所的仪器设备。
三、赔偿原则1. 公平原则:赔偿金额应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2. 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应与实际损失相符。
3.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预防损坏和丢失。
四、赔偿范围1. 仪器设备因使用不当、操作失误、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仪器设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3. 仪器设备因老化、磨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赔偿程序1.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后,使用者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并填写《学校仪器设备损坏报告单》。
2. 所在部门对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核实,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确定后,使用者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赔偿费用。
4. 仪器设备修复或更换后,使用者需将设备交还至所在部门。
六、赔偿标准1.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根据损坏程度和设备价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轻微损坏:赔偿金额为设备价值的5%-10%。
(2)中度损坏:赔偿金额为设备价值的10%-30%。
(3)严重损坏:赔偿金额为设备价值的30%-50%。
2.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因老化、磨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七、责任追究1. 对于故意损坏、盗窃仪器设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行为,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隐瞒事实、虚报损失等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学校仪器赔偿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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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兰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赔偿界限
第一条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 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 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 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检修、试运行等),使仪器设备损坏,属于不可预见;
2.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 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章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低值(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实验室仪
2. 赔偿比例,指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3. 购置日期及原值按仪器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做赔偿处理决定时,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通过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仪器设备外,由所在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学院级设备管理人员进
注: 1. 仪器设备原值,指仪器设备最初的购置金额;
2. 赔偿比例,指仪器设备原值的比例。
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失原因和责任大小,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通过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五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学院主管院长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协同处理。
有关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
文字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外设、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丢失、损坏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1. 购置一年之内:按原值的50%~100%赔偿;
2. 购置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按原值的40%~80% 赔偿;
3. 购置两年以上,三年以内:按原值的30%~60% 赔偿;
4. 购置三年以上:按原值的20%~40% 赔偿;
5.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6.如因抢劫、盗窃造成的损失,凭公安机关出据的相关证明,酌情赔偿。
第七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八条赔偿工作要在学院、实验室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科研经费等)支付。
第十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
该款项专设帐户,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
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学院处理意见等)及财务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