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民法典新时代下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新时代下的法律框架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法律框架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2017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编纂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这个新时代下的法律框架,为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新时代下的法律框架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多元立法体系在新时代下,我国的法律框架呈现出多元立法体系的特点。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框架的核心,包括了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六个部分。
这些法律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类法律关系和规范,从而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同时,根据具体领域的需要,我国还制定了以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为代表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民法典新时代下的法律框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应该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充分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公平正义、诚信守法、人民利益至上等价值观念。
通过明确这些价值观,民法典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推动社会各界形成文明、和谐的法治社会。
三、法的平衡与协调民法典新时代下的法律框架注重法的平衡与协调。
法律的制定不是孤立的,而是考虑到社会利益、公平正义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
在制定与修改法律时,政府、立法者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这种法的平衡与协调,旨在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科技创新与法律保障民法典新时代下的法律框架积极回应了科技创新的挑战,为科技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科技的飞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也对法律框架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新时代下,我国的法律框架着力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网络空间的使用和管理,修订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作者:苏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1期摘要:《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中国民法典》基本结构的设计是要能容纳全部《民法》内容的,严格来说这不是一种设计,而是一种发现,即从现有《民法》规范内容中去发现《民法典》的基本结构。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以确保立法质量。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组成。
编篡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篡《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于2017年3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争取通过;第二步,编篡《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基于学理视角,体例是遵循某种逻辑及顺序规则而形成的系统。
它表示着一种特定的思维模式,在诸多领域中均得到了体现。
国内学者王利明通过研究得出:体例在《民法》是一种系统化的构成,按照《民法》特定的逻辑规范,实现《民法》的逻辑化、标注化及系统化,进而使得《民法》在宏观上形成一种结构化的体制安排。
二、面向大陆法系的民法体例的确定目前,大陆法律体系是由涉及各领域的多套法典共同组合而成。
而针对于体例在《民法》中的运用研究,需要以大陆法系为切入点,充分考虑其运用背景,着重研究体例在《民法典》中的运用。
三、关于《民法典》编篡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经济社会活动越来越广泛深入,迫切需要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民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法律知识概要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
法律知识概要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法律知识概要: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传统。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其中民事立法体系作为重要的一环,为社会稳定、法治建设和人民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要概述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体系,以期加深对中国法律知识的了解。
一、民事法典民事法典是中国民事立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于2020年实施之前,民事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文件展开。
而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系统全面、条文翔实,涵盖了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
民法典将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民事领域的规则进行系统化和集中规范,统一了各个方面的规则体系,为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准则。
民法典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保障个人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特定领域法律除了民法典以外,中国的民事立法还体现在特定领域的法律中。
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旨在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明确夫妻的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程序等。
在合同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基础法律,规范了各类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等问题。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创新。
此外,还有许多特定领域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这些法律在特定领域中起到了规范和保护的作用。
三、地方性法规中国的立法体系还包括各个省级、市级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用于解决特定地区或行业的法律问题,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例如,某个省实施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当地房屋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户的权益。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展开讨论,包括其立法原则的明确性和体系的完整性。
探讨了《法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强调了加强立法原则的明确性和完善体系的完整性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总结了借鉴《法国民法典》经验的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建议。
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供借鉴和指导,促进我国民法典的更加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立法特点、我国民法典、借鉴意义、立法原则、体系完整性、经验借鉴、完善制定。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于1804年颁布实施,深刻影响了欧洲乃至全球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研究《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及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进行深入剖析,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有助于指导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分析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在立法原则的明确性和体系的完整性方面的表现,从而提炼出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通过比较两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可以为我国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更好地把握立法原则、完善立法体系提供有益借鉴,推动我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正文2.1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一、历史沿革:《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1804年颁布实施。
它不仅承载了法国大革命的精神,还融合了罗马法、君主法和普通法等不同民法传统,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
二、法典结构:《法国民法典》共分为总则、物权、契约、继承和民事责任等五编,每编又细分为若干章节,构成了严密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技术要点:《民法典》总则编以何为“则”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的⼈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u 《民法典》并非民法的全部u 《民法典》是民法的大本营《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典《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取得。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155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XXX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这是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
经讨论和研究,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总的看,经过多年来努力,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民事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民法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普遍增强,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
民法总则稿 (1)
16——18
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 行为 (间歇性)
完全不能 辨认自己 行为
亮点三
完善监护制度,监护可撤销、 可恢复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 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财产关系 ——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 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 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 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
•
人格权—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和 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 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而产生的权利。
6.绿色原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 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法总则规定的亮点
亮点一 明确保护胎儿利益
明确保护胎儿利益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 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 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 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民法总则规定的亮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 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 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 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浅谈对《民法典》的认识
浅谈对《民法典》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精神、体现人民意愿,是一部关于社会生活和个人权利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必将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公民生产生活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立法价值来看,民法典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
民法典传承发扬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中的思想精华,将公序良俗、诚信友善、继承伦理等中华传统文化,体现在民法典法律条文中,特别是把人格尊严、保护英烈、急救免责、弘扬优秀家风家训等价值理念外化为法律规范。
民法典对现实社会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例如: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列为第一编第一章的基本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修复责任纳入民法保护的博大胸怀之内。
绿色基因注入民法典是对新发展理念的生动诠释和成功实践,在国际民法典中也是首次出现,体现了中国智慧和法治担当。
二、从内容体系来看,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为人民代言,为人民立言,回应人民法治关切,对接人民法治需求,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亲属关系、伦理关系、经济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把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沉淀在法典的制度条文中。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全文10万余字,整合民事立法体系,大到产权制度、市场交易规则,小到婚姻家庭、家风家训,再到疫病防治、高空坠物、网络侵权、幼儿监护、好人立法等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立法规范。
三、从立法技术来看,民法典是体系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立法构建。
民法典的编纂按照科学、合理的法典体系化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完成了从分散立法、单一立法到法典化的跨越。
在具体立法的逻辑起点和逻辑理路上按照“人—人的权利—权利的实现—权利的救济”的逻辑结构;在具体的立法体例结构安排上,确定民法典编纂工作思路为“两步走”,先制定总则部分,后制定分则,这种“一般规则+具体规则”的立法方法节约了立法资源,提升了立法质量和效率。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作者:王辉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5期摘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需要采取的方式是:分步走的方式。
首先,需要做的是民法典总则立法。
民法典总则立法绝对不可以采取修改补充的方式,与《民法通则》一样的方式进行,而是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立法,同时也不可以制定民法通则来将民法典总则进行代替。
民法典总则的体例设计过程中,必须要采取总则与实质序编的“大总则”的方式,序编绝对不能将总则进行替代,并且其逻辑构造必须要以权利为主线。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通则;权利主线中共十八大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的提出,要对市场法律制度建设进行不断的加强,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改革任务。
因此,编纂民法典已经成为目前非常重要的立法工作。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工作任务,所以没有办法做到一步到位,需要采取分步走的方式。
目前,主要的任务是对民法典总则进行明确的制定。
因此,本文主要对民法典总则中的三个宏观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总则的具体立法路径我国目前所应用的《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4月所颁布的,并且在这过程中,一直没有相对较大的改动。
准确的说是《民法通则》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中关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所具有的历史功绩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民法典总则立法的过程中,对《民法通则》进行认真的对待,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因为它将对民法典总则的立法路径选择有着直接性的影响。
基于此,在理论上通常会秉持不同的观点以及看法。
一种观点普遍性的认为,需要对《民法通则》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将其修改为民法典总则。
主要的理由有以下的几点:第一,虽然《民法通则》颁布的过程中不是以法典形式,但是从本质意义上而言,它涵盖了全部民法典总则内容;第二其中大部分内容对于我国的国情而言非常的具有适用性。
的体系论中国民法典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11-15浏览次数:9612字体大小:大中小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因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采取简单的汇编而不注重体系的模式。
而应当采取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
这就是说,首先应当制定和修改各项民事法律和法规。
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
但是将现行民事立法编入民法典中并非简单的汇编,而应当重新组合和完善。
如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要归入物权法,保证制度要归入合同法。
再如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要归入民法典的债和合同制度之中,但合同法中关于代理的规定要归入总则,涉及物权的规则要编入物权法中。
采纳这样一种渐进的、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则确立民法典的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综观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具有代表性的不外乎罗马式与德国式两种。
(一)罗马式。
该体系是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
这种三编的编纂体系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剔除其中的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由于采纳了此种体系,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关于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
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原则体现在学者的学理中。
在此种模式下,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
所以,法国民法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法,物权法只存在于学理中。
这种模式也不无优点,但许多民法学者都不赞同法国民法的这种罗马式模式。
仅仅只是对该法典第三编,就有学者提出质疑,如澳大利亚学者瑞安在谈到该编时说,“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
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商合一体例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问题,通过对民法典总则的制定背景、意义、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文章首先概述了民商合一体例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接着分析了民法典总则制定的必要性及其实践价值,然后探讨了民法典总则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最后指出了民法典总则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如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法律实施的可行性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民法典总则制定的理解,为推动我国民法典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总则概述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旨在确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提供指导。
在民商合一体例下,民法典总则不仅要体现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律,还要兼顾商事活动的特殊性,确保民事主体在商事领域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总则,首先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也是商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同时,总则中还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类型、民事权利的种类和行使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内容,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商事领域,民法典总则通过规定商事主体的类型、商事行为的效力、商事登记等制度,为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事主体作为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类型和权利义务的明确,有助于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商事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商事主体的行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公开、透明。
民商合一体例下的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不仅体现了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律,还兼顾了商事活动的特殊性,为民事主体在民事和商事领域中的行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
民法典的体系研究王利明首先感谢大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支持。
今天我跟大家探讨一下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问题。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体系化的优越性,或者说是必要性。
大家知道我们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制定,我们采取的不是像很多国家那样一步到位的办法,而是可以说“零售”的方式,即先制定单行法,经过修改整理,最后形成民法典。
我们已经通过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现在正在加紧制定《物权法》,今年已经开始制定起草侵权行为法,然后修改《民法总则》,最后根据民法典的体系来完成民法典。
我们这样一种立法模式,要形成民法典的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民法典的体系模式。
我们知道,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不同于法律汇编。
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法典是有体系的,但是汇编没有体系。
汇编当然也要有一定的标准,但是不需要讲究严谨的体系,民法典就是按照严谨的体系把各项制度组合在一起的法律形式。
体系是法典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我们要法典化,实际上也就是要体系化。
我们为什么要法典化呢?体系化能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体系化有助于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将民法典的价值观念、原则、精神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
体系化可以说是一种价值理念的体系化。
比如现代民法和古代民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表现在现代民法担负着双重的职能。
它不仅要保护各种权利,特别是保护财产的安全,还要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民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要担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而这种功能在古代民法中没有表现出来。
大家知道罗马法有一句格言:物在呼叫主人,意思就是:如果我的财产被别人侵占了,不管这个财产到什么地方,所有人都可以无限的追及下去,把财产要回来。
从这个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它给予所有人一种强大的、无限制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来强化对财产的保护。
但是这样一种无限制的追及是不考虑交易安全的。
现代民法因为要考虑交易的安全,就不允许所有人无限制的追及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作者:魏来来源:《卷宗》2017年第34期摘要:法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为对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和进步进行推动,进一步加强社会市场法制建设力度,对民法典进行编纂的工作逐渐被提上日程,此项工作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与依法治国的推进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在编纂民法典时对分步走原则予以坚持,将其中总则部分率先编纂完毕,切不可操之过急。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通则;立法;法律关系“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当中所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
此项任务是当前立法工作当中的重点,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相关内容十分繁复,应坚持遵循分步走原则,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首要任务确立为民法典总则的制定。
民法总则作为一项基本规则对整个民法典实行统领,同时其也对民商法中的各个部分予以适用,其于民法中的地位最为通用、基础与抽象[1]。
民法总则即民法典的总纲,所有民商事立法活动均应在其统辖下开展。
将民法总则制定出来不仅可以对民法典的体系性予以增进,还可以对整个司法体系的整合与完善进行促进。
1 民法典总则的立法路径民法通则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阶段一项极为重要的立法成果,于1986年开始制定并实施于1987年,其在我国民事立法史当中极具代表性,时至今天依然被持续沿用。
民法通则是现如今民法典编纂任务当中的关键问题,其与民法典的立法路径息息相关,严重影响了民法典的编纂。
明确民法典的立法路径可对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予以保证,对民事关系进行正确调节,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当前法学界学者大致对于民法典编纂立法路径存在两种声音,即:①坚持将民法典立法基础设定为《民法通则》,主张适当修改后将其作为民法典的蓝本予以直接使用;②坚持扩张、补充《民法通则》,并统合商事总则与人格权[2]。
对于上述两种声音,本文倾向于对《民法通则》当中予以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基本精神进行收纳,秉承立足于当下的立法精神,对民法典予以重新确立,不可利用对《民法通则》进行修改与补充的手段实行民法典总则的编纂。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体制设计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与体制设计第一章民法典立法的重要性中国民法典是指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规范的法典。
作为全国性法律的民法典,它对中国尤其是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落实法治的要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和体制设计是对整个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第二章民法典立法的历史中国民法典的立法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
1911年,清政府发布了《大清民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逐渐形成了现代民法的框架体系。
直到2018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正式生效。
同年12月28日,该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民法典立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有许多基本原则必须坚持。
这些原则包括法制原则、民主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必须根据中国的法律传统和国情,结合实际情况,精心设计和制定,确保民法典条文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民法典立法的体制设计民法典的立法体制在中国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民法典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宪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策、专家研究和意见征询、广泛征求民意等多个方面。
其中,宪制法律为我国法律的根本,规定了制定和修订民法典的原则和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代表国家制定了关于民事法律问题的法律,对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和条文审核起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专家研究和意见征询、广泛征求民意也是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核心部分。
第五章民法典条文的制定过程民法典条文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复杂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各级立法机关必须权衡各种利益和观点,并制定包含关键要素的具有实质性条文;同时,需要高价召集专家进行研究,并征询各界人士和公民的意见。
此外,合适的程序还需要根据制定和修改民法典的宪制法律来设计和制定。
民法典全面实施新时代法律体系
民法典全面实施新时代法律体系在2021年1月1日,我国通过了新的民法典,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里程碑。
新的民法典代表着中国实现了现代立法体系的全面改革和民法典化的巨大进步。
本文将阐述新时代下全面实施民法典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一、新民法典的优势和意义新民法典对以往的民法规则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整合,针对现实社会生活需求,创设了许多全新的法律制度、机制、概念和规则。
新民法典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性更强。
新民法典依照现代法学思想,对原有的民法条文进行梳理、整合、增删和重组。
新民法典独立编写,具备了更高的法律规范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消解了以前各类法律、规章制度的混乱现状。
2. 法律适用更加灵活。
新民法典不仅继承在以往法律中人民标准的根本性地位,同时也更多地强调了依法自治、民间调解等方式。
新增的法律条款、规则也代表着更加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更加便捷地解决了民众和企业的法律纠纷。
3. 反映新时代新的法律要求。
新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照了新时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趋势,反映了法律的时代性,更加符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
新民法典的实施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明确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功能。
二、新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法律体系的影响新时代下的全面实施新民法典,对于我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速完善法律体系。
新民法典作为民法的总纲,是法律整合和重组的进展,有助于加速全面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降低了“法律战略失衡”的现象,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完整。
2. 推动司法审判改革。
新民法典为智慧、规范、文明的人民法院提供了法学支持,新的法律和规定的推出和判例的形成给了公民资产保护更多保障,然而检方、律师以及行政机关等配套机构都要更好的实现自身职能,共同推动社会文明良好发展。
3. 提高司法公正度。
新时代下,全面实施新民法典为人民群众保障了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
我国民法典:序编还是总则摘要: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模式。
序编模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具体规范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松散混杂之弊。
序编又可分为形式序编和实质序编。
总则模式则是概念法学将概念抽象和逻辑演绎发挥到极致的产物。
但二者在民法体系的建构上,都是运用数学原理和逻辑工具对民事实体规范进行“提取公因式”的必然产物或终极结果。
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有理由设立包含一般性条款和技术性规定的“小总则”编,传统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权利客体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在财产法中单独设总则予以规定。
关键字:民法典结构序编总则小总则随着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条件的渐趋成熟,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民法典的任务已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基于对中国民法典的品位和实效寄予的厚望,我们应该对事关民法典的诸问题作一番宏观而深刻的考察和冷静而细致的思索。
在这些问题中,首当其冲的是:在民法典模式上,对于在民法体系中统摄全局的、不可或缺的内容,究竟是采用序编形式还是总则形式,抑或折衷式地加以整合并保证其在外部形式和内在脉络与整个民法体系协调一致。
解决这个问题,已经超越了问题的本身而成为民法体系化中不可回避的任务。
一、序编和总则问题之缘起追溯法典体系化之渊源,就不能不回溯到罗马法。
早在公元前l世纪,西塞罗就指出:“……人们开始使用哲学家们自认为最擅长运用的从逻辑学原理中推导出来的技巧。
正是使用了这一技巧。
才得以使那些散失了的、混乱无序的材料合理地、有机地重新汇集编排在一起。
”〔1〕古罗马人在创设出一系列光辉灿烂的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对其丰富的法律资源进行了编纂和整合,从而创立了“人—物—诉讼”的基本格局。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忠实地执行了该计划。
尽管从今人目光来检视,这种体例有失粗糙、流于繁杂,并且很难谓之现代意义上的法典体系,但它毕竟为后世法典编纂开创了先河。
从11到12世纪,西欧的经院主义法学家秉承希腊辩证逻辑这一方法,结合经验和逻辑,将抽象发挥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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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典总则/立法体系内容提要: 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形成,是一种逻样思维方法及立法技术运用的必然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
身份权的独立所导致的“人法”的分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导致的“物法”的分裂,以及法律关系一般理论的创制对于法典体系结构的影响,是该法典设里总则的技术原因。
理论界对潘德克吞体系“重物轻人”的批评,混淆了罗马法与近代民法中“人法”以及“身份”的不同概念。
鉴于民法典总则的体制价值和制度整合功能,中国民法典应当设总则编。
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民法典形式体系的设计过程中,学界发生了激烈的论争,学者们相继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模式,观点针锋相对,在立法技术层面、立法指导思想上均出现了分歧。
其中真正的对峙,并非产生于“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是否独立成编、是否设置债法总则加识产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是否纳入民法典”这样一些非从根本上影响法典整体体系的问题,而是产生于“民法典是否需要设置总则”这一似乎更为重大的问题。
由此,持不同见解的学者虽然被冠以“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甚至“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等各种漂亮或者丑陋的名号,但其实际上可被分为“总则派”与“反总则派”:由梁慧星和王利明两位学者分别主持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均采用了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设置了总则编,而由徐国栋教授主持提出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主要由“人法”与“物法”两编构成,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总则编。
由于总则的取消,“人法”成为该法典草案的第一部分,财产法位居其次。
据此,徐国栋教授称其草案为“新人文主义”,而批评梁慧星教授的草案为“物文主义”,认为物法前置会淹没人的主体性,表现了一种“重物轻人”的思想观念,并由此延展为对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之“拜物教”的严厉批评。
[1]然而,这种批评真的能够成立吗?二、德国民法典设置总则的原因所谓法典化,系规则体系化达到一定高度的必然结果,而规则体系化则必然要遵守一定的逻辑准则。
因此,法典编纂的具体内容安排,显然要服从于其相互的逻辑联系。
诚然,各种立法动机的展示及其展示方法完全有可能破坏此种逻辑严密性,而对于逻辑演进前提的不同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认识,也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内容安排,例如,基于对物权与债权相互关系及其重要性的不同认识,德国民法典采潘德克吞体系中的巴伐利亚式,将债权法置于物权法之前,而日本民法典则采同种体系中的萨克逊式,做出相反安排。
但是,任何真实意义上的民法典都不可能不从整体上展现其体系的逻辑特性,问题仅仅在于,不同法典所实现的逻辑性程度是有所不同的。
其总体体系上的重大差异,即由此而生。
事实上,对于法国民法典“内部像一个杂物间”(2〕的批评是过分夸张的。
尽管这种批评未触及该法典采用“人法”与“物法”之极富逻辑性的分编方式,但即使从各编的具体内容来看,其第一编“人”毫无疑问包含了有关自然人的基本地位和身份关系的全部内容,而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则规定了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3)的基本内容。
上述两编,没有任何逻辑混乱。
问题主要发生在该法典的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关批评实际上针对的就是这一编,认为其“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4)“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5)但此种批评与该法典所遵循的逻辑思路也许并不同步。
与德国民法典完全不同,法国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无论基于身份关系抑或财产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均可并合规定于一处,这是基本符合逻辑要求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谓“杂乱”,其实是批评者处于一种更高抽象程度的角度所做出的观察结论。
实质上,法国民法典之所以显得杂乱而德国民法典之所以显得清晰,其基本原因在于前者没有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亦未设置总则。
故可断言,决定法典整体结构风貌的关键在于是否设置法典“总则”,而是否设置法典“总则”的关键,又在于立法者运用抽象技术的方法或者所达到的程度是否足以产生设置总则的动机和条件。
依笔者所见,仅就技术方面而言,至少有三个具体原因使德国民法典不能不设置其总则:(一)身份权的独立与“人法”的分裂在法国民法典上,“人法”与“物法”两相分立,自成一体,凡有关伦理关系及民事身份的事项,均直接规定于自然人一编。
此种情况,首先被德国民法典所创设的法人制度所击破。
团体人格的创设对于德国民法典所发生的影响比想象中的更为深远,而此种影响,不能不通过该法典的结构安排直接显现出来。
在罗马法上,人法是以人格为基础展开的,而身份(自由人、罗马市民以及家父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
其人格与身份的联系达到如此密不可分的程度,以至于可以说人法即身份法,而身份法即人格法。
但在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期,身份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本质性变化。
基于天斌人权的自然法思想,人的人格与身份不应有任何联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身份蜕变为仅仅与婚姻亲属之伦理关系相联系的一种民事地位。
但鉴于对罗马法《法学阶梯》编纂体制的借鉴,法国民法典仍然保留了人法与物法的编制,不过此时的所谓人法,已经不再是人格法,而主要是(民事)身份法。
此一事实,至关重要。
此后,德国民法借助自然人人格中原本所包含的“权利主体资格”的部分内涵,完成了团体人格即法人的抽象。
但团体人格并不包含自然人人格中的政治要素(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地位),也不包含自然人人格中的伦理要素(个人在婚姻家庭伦理生活中的基本地位),因此,如同团体人格绝对无法进人罗马法中人法即人格法的体系一样,团体人格也绝对无法进人法国民法典中人法即(民事)身份法的体系!为使法人在法典中寻找到生存的位置,德国民法必须击破法国民法典所设置的人法的固有框架。
这就决定了德国民法典所必须采取的两项重要举措:其一,特别创设单纯表现权利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概念,以使法人与自然人能够在“主体”的名目下获得并列的逻辑基础;其二,将“身份权”与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予以立法体例安排上的分离,以使“主体法”获得其内容上的单纯性。
如此一来,法国民法典上的人法被分裂,其“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的概括规定中所表现出的人格平等思想,被留下来“吸人”德国民法典有关自然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利能力的具体规则之中—它被“吸人”得如此之深,以至于几乎隐而不见!而其有关民事身份的主要内容,则被分别单独安排为“亲属”与“继承”两编,置于债权编与物权编之后。
于是,人法变成了与身份无关的干干净净的“主体法”,法人即得如真实自然人一般昂然而人,毫无阻隔。
“主体法”与物权、债权及身份权显然不在同一逻辑位阶,前者的规则得普遍适用于后者。
由此,德国民法典获得了建构其总则的第一块基石。
而没有法人的法国民法典,可以毫无困难地将“身份”与“财产”切割为两大块,显然是用不着什么总则的。
至于瑞士民法典或其他任何试图取消总则的法典,则无一例外地必然要把身份法恢复到人法之原来的位置。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物法”的分裂权利的类型化,是大陆法立法技术的主要特点之一,而与罗马法、法国民法很不相同的是,德国民法将这一抽象技术运用到了极致,其最为辉煌的成果之一便是将物权与债权两相分立。
表面观之,物权与债权的分界早在罗马法上便初显端倪, [6]法国民法典中虽无物权概念,但理论上已将“对物权”与“对人权”完全分开, [7]由此,德国民法似乎不过是承先启后,全面创设了物权的概念并建构了其内部的完整体系,其功劳仅在“集大成”而已。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德国民法创设物权概念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对于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所进行的单纯的抽象与归纳整合,而是通过对物权的高度类型化,使物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与债权达到一种本质的分离。
因此,德国民法在类型化物权的同时,也全面完成了对债权的高度类型化,从而使债权从根本上获得了与物权平起平坐的重要地位,换言之,德国民法对于物权与债权的类型化,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是实质上的。
[8]自此,民事权利的类型化工作得以全面完成,物权、债权与身份权被固定为民事权利的三大类型,并由此成为德国民法典构建其分则结构的基本依据。
随着这三种类型化权利的分而自立,对其抽象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随即变得可能且成为必要,而这些共同规则,正是法典之总则得以建立及有可能建立的基本素材。
反观法国民法,不仅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用益权、使用权等依附于所有权,而且债权也被视为一种依附于所有权的权利—一种取得或者实现所有权的方法,债权并无其独立存在的地位,为此,以所有权为中心的财产法当然可以自成一体,与身份法两相对应,各司其职,没有再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共同规则设置法典总则的必要和可能。
至于瑞士民法典,在其不设总则的同时却不能不于物权编与债权编之上另设“财产权法总则”,这一做法恰恰证明了物法的分裂对于民法典总则形成的直接作用。
(三)法律关系理论与法典体系的建构法律关系理论的创设也是德国民法最具价值的成果之一。
作为一种思维工具,同时也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此种理论不仅改变了过去对于民法现象的观察角度,而且成为其法典体系安排最为重要的技术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持。
依据这种理论,不仅以权利为基点而展开的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的法律关系结构得以阐述,而且使作为一种主要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的抽象成为可能。
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为基础材料而构建起来的德国民法体系,不可能不在安排各种具体法律关系,即各种类型化权利的同时,合乎逻辑地对法律关系的一般准则做出安排,因此,“当时德国法律学者皆认为:对各种法律关系共同事项,另有谋设一般的共同规定之必要”, [9]这就形成了其设置总则的最初动机。
于是,依照一种相同的逻辑推理方法,在物权与债权相互分离以及身份权获得独立的基础之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以及“身份行为”被同时发现,从中再进一步抽象形成“法律行为”,认为其普遍适用于各种具体权利,从而使德国民法典总则的设立,获得了第二块重要的基石。
而法国民法体系的展开基础是(民事)身份与所有权,不存在法律关系的一般认识,这就决定其不仅不可能在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利之间发现必须表达的共同准则,而且不可能在身份与所有权之间寻找到形式上的联结点。
上述原因所生之结果,便是在德国民法典中,法国式样的人法被分解而不复存在,有关人格的一部分规定被融化于自然人权利能力规则之中,其余有关自然人身份的规则独立为身份法列人法典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