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解读——以黄岩岛事件近况为引共65页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黄岩岛之争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黄岩岛之争江西城市学院杨兆鹏(2012-6-12)摘要:2012 年 5 月 10 日,菲律宾海军企图在南海中沙群岛黄岩岛附近抓扣中国渔民,被及时赶到的中国海监船制止,双方随后发生了对峙,由此引发的南海争议问题愈演愈烈。
此次对峙事件中,面对菲律宾的无理挑衅,中方加大对菲律宾就黄岩岛问题进行外交斡旋的力度,坚持通过外交协商解决当前事态。
关键字:黄岩岛;菲律宾;中菲外交;领土主权一、黄岩岛的价值1、黄岩岛海域资源丰富。
同南沙群岛一样,黄岩岛海域不仅是重要的海上通道,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而且水产资源十分丰富。
这里盛产经济价值较高的金枪鱼、红鱼、章鱼、梅花参及各种贝类产品,特别是珊瑚种类繁多、经济价值高。
2、黄岩岛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这个礁盘面积巨大,达到 150平方公里,超过了南沙任何一个单独的礁盘,为南沙美济礁面积的3倍,可以说中沙黄岩岛是”少而精“的岛礁。
黄岩岛整个礁盘浅水区(水深1米左右)面积广阔,开发建设十分方便。
礁盘口门宽大,经过疏浚深挖建设后可以进出大型舰艇。
由于有一圈完整的环礁阻挡,礁盘外风浪无法进入泻湖,一直是渔船的避风良港。
3、黄岩岛的地理位置,对于中国神圣领土的完整性,对于开发南海的经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黄岩岛的战略位置同样对菲律宾至关重要,它离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曾是驻菲美海军武器试验场。
如果说西沙扼守南中国海的西门、监控越南的话,那么黄岩岛就扼守南中国海的东门、监控菲律宾。
二、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菲方的一系列错误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中菲正常的外交关系,引起了南海区域国际关系的高度紧张。
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菲律宾政府主张对黄岩岛权利的所谓依据主要有“主权继承”、“地理邻接”和“黄岩岛在菲专属经济区内”等,而这些说法在国际法上根本就站不住脚。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是通过“先占”取得了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
所谓“先占”,是指一国有意取得无主地的行为。
按照国际法规则,先占取得领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效占领”,而“有效占领”则由两项基本因素确定:其一,宣示主权,即占领国以明确的方式表示将该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其二,建立管辖,即占领国在该地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地是真正由占领国统治的。
黄岩岛事件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海洋报/2012年/6月/15日/第004版国际黄岩岛事件的国际法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海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永明【阅读提示】在中菲黄岩岛对峙过程中,菲律宾政府提出将黄岩岛领土问题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的要求,目的是使其国际化和复杂化,这种言行不仅非法,而且无理、无效。
菲律宾单方面将双方对其不存在争议,属于中国领土的黄岩岛交国际社会解决,无法理依据。
这将带来国际秩序的混乱,也违反国际法及区域性相关制度。
黄岩岛问题提交国际司法或仲裁无法理依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5条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包括不在现无人居住的岛、礁、滩、沙或其他自然构造上采取居住的行动,并以建设性的方式处理它们的分歧;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相互信任,包括在自愿基础上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主张利用和平的方法(外交方法或政治方法)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分歧的政策,是符合国际法及区域性相关制度的。
因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以此为目的,以宪章第33条第1款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8条规定,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
所以,菲律宾政府积极回应中国政府利用对话和协商的方法,才是解决黄岩岛船只对峙事件的合理而正确的有效方法。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在相关国家之间如果没有缔结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则仲裁机构是无法管辖和裁决相关争议问题的。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一、南海的主权争议我国是拥有延绵数万公里海岸线的海陆复合型国家。
南海作为重要的海洋战略要地以及海洋能源资源聚集地,在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南海是联通太平洋与印度洋最为重要的海上运输路线,因此也被称为“至关重要的国际大通道”。
南海“争端”是涉及多个国家地区主权争端的国际纠纷,应以国际法所赋予“争端”的法律内涵来理解和分析,即南海领土主权争端的双方甚至多方必须持有合法性依据,不得违反国际法律规范。
南海争端主要聚焦于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在海洋领土主权争端判定方面,国际法认为,多个利益声索国对某一海域、岛礁等提出主权要求,对同一区域产生利益重合与冲突,则被判定为领土主权争端。
在此条款解释之下,即便是某一区域被某一国家独立占领,如果利益声索国对此提出合法性挑战,即便在该区域已经被实质占领管辖的情况下,仍然被视作争议区域。
二、九段线的“合法性”地位九段线一直被视为我国主张南海海洋权益的最有力证据,它是十一条断续线的延续与发展,亦被称为“U形线”,由中国国民政府于1948年正式公布。
对此,南海周边各国并不认同,其理由之一是九段线并不为国际社会所熟知,中国政府没有“尽可能早地在国际正式场合阐明立场、呈现历史证据等。
他们认为,九段线这一提法最早于2009年5月才进入国际公众视野,当时一张绘有九段线的中国地图被递交给联合国秘书处,并在其备注中阐明中国政府在南海地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含相关海域与毗邻区的主权与管辖权。
因此在南海多数岛礁、海域已被多方国家实质占领、开发、使用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对此宣誓主权,显然“不太合适”。
三、国际法根据(一)国际法原则根据我们从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也可得出结论:中国对南海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
所谓“禁止反言”,就是在特定的领土争端中,如果当事国一方曾经在一定时间内明确承认或默认当事国他方对争议领土拥有主权,那么这种明确承认或默认就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承认或默认方不得再否认他方对争议领土的主权,并且应在国际法上承担尊重他方权利的义务。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南海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南海也逐渐成为世界上航运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
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意识到了南海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有计划的开始侵占南海的一些岛屿。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岛屿和岩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
此时中国开始意识到南海的重要性,开始越来越强硬的强调南海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近年来,南海争端更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
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南海属于中国不容置疑。
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卯)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
”但仅限于16世纪以前。
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中国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近年来,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中国在南海扩建并加强了相关设施,而许多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越南和印度等,均对此表示了反对。
这些争议的根源在于,不同国家对于南海的主权或海洋权益有不同的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国际法可以为解决争端提供基础。
一、南海的主权争议南海的主权争议涉及到多个国家,包括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
在这些国家之间,主权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划定领土或海洋权益的边界。
中国主张其在南海拥有绝对主权,并以九段线为标志来表明其领土范围和海洋权益。
这一观点远不被其他国家接受。
同样基于领土主权,菲律宾和越南均主张对南海部分地区拥有主权,并以所谓的“南海九段线”或“胡志明线”为基础来为其主张提供支持。
南海的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并无明确的解决方案。
但是,国际法提供了一些原则和规则,这些规则可用于解决类似的领土主权争议。
二、国际法对南海争议的适用国际法对于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但是,在南海的情况下,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容易,因为不同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都存在许多争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UNCLOS为各国领土和海洋边界的划分提供了详细的规则,而且几乎所有关于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都可以根据这一条约来解决。
UNCLOS赋予国家权利和义务,使其在其专属经济区(EEZ)内拥有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的探索和开发权利。
但是,该条约规定,这些油气资源只能由领土主权国和有关联合开发协议的国家共同开发利用。
菲律宾和越南主张UNCLOS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原则,即主权国在领海外,可以控制其领土(或海洋)延伸到其从基线向外划定的200海里(370公里)范围内的资源。
菲律宾和越南认为,中国的“九段线”违反了UNCLOS,因为它将中国的领土到距离其海岸线超过200海里的地区内。
中国认为,其拥有领土主权,因此有权控制其所声称的全部海域,包括现有的EEZ、大陆架和领海。
黄岩岛之争的国际法思考
黄岩岛之争的国际法思考
近年来,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黄岩岛之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菲律宾在黄岩岛问题上得寸进尺,悍然与中国对抗,甚至出现与中国对峙数天的局面。
黄岩岛事件的不断升级,加上一些大国的介入,使这一争端日益复杂化、国际化。
本文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通过简要介绍黄岩岛,提出中国应以强硬的姿态,采取灵活务实的方针来解决黄岩岛争端。
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认可。
中国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形成了对黄岩岛不可争辩的主权。
然而,自1997年5月以来,菲律宾在黄岩岛附近频繁袭击中国渔船,逮捕中国渔民,不断提出对黄岩岛的主权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争端,笔者认为,中国应该放弃在19世纪80年代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而应不遗余力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黄岩岛概况
黄岩岛,又称民主礁,位于北纬15。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
浅析南海争端问题的国际法分析论文(2)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论文篇3:《南海争端的国际法适用》摘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菲律宾、越南等国纷纷援引国际法,对南海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诉求。
本文将这些国家的领土主张置于国际法框架下,并指出其在国际法适用上出现的重大误区: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领海基线,从而曲解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概念;以个别概念否定中国对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尊重历史性权利的精神;片面解读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关键词:南海争端领海基线国际法近年来,南海周边国家诉诸国际仲裁手段,试图维护其在南海获得的非法利益。
2009年5月,越南、马来西亚问题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大陆架划界案。
同月,文莱也提交了对20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诉求。
2010年7月,印尼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质疑中国南海“九段线”的合法性。
2011年4月,菲律宾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照会,对“卡拉延群岛”提出领土主张。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以及“九段线”的合法性向国际法院提起仲裁。
2015年10月27日,国际仲裁庭裁定,对菲律宾提出的诉讼案具有管辖权。
菲律宾、越南等国的行动都无一例外地挑战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
尽管中国一直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对国际法院判决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但是仍然需要在法理上有所应对。
本文认为,在南海问题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审视,下列几个问题需要思考:中国就南海提出的理据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越南、菲律宾等国的主权诉求是否满足国际法的要求?厘清这些问题,需要考察各国的理据,并将其置于国际法框架中予以分析,进而判断哪一国据有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
一、各方的理据南海争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
1951年,在旧金山会议上,南越提出对西沙、南沙拥有主权,南海争端初露端倪。
1969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发布“埃默里报告”,提出南海大陆架上可能蕴藏着丰富的石油。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
试谈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摘要:南海问题产生以来,我国海洋权益遭到不断侵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油气资源被大肆掠夺。
本文主要阐述南沙群岛的归属以及如何扞卫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利。
关键词:南海问题南沙群岛海权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在我国的最南端,有一片浩瀚的海洋,那就是南海。
在这片海域中,有闻名遐迩的南海诸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和位于东沙群岛东南方向的黄岩岛。
然而,由于某些国家垂涎于南沙群岛的丰富资源,非法占据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窃取那里的资源,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引起了问题复杂的南海问题。
所谓南海问题指中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围绕南中国海主权归属及海洋资源开发所产生的争议。
20世纪50年代以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直到1968年,南海海域、南沙群岛东部和南部海域油气资源勘查报告由联合国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公布后,南海海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其中东南亚国家尤其感兴趣。
同时,随着六、七十年代对新国际海洋法的争论,导致有关国家开始争夺海权的风潮迭起,毫无疑问,这股风潮也波及到了南海地区。
部分国家纷纷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甚至向我国提出主权要求,南海问题由此产生。
二、南沙群岛的归属海权指的是一个国家在海洋的综合性实力体系,是国家“海洋权利”与“海上力量”的统一,是国家主权概念的自然延伸。
根据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在属于我国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权益中,近一半存在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较普遍。
我国的8个海洋邻国,对我国海洋国土和权益均提出不同程度的无理要求,致使我国1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遭到侵害。
但是,无论什么国家以任何理由主张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都是非法的,我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不可置疑的主权,任何国家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浅析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
2014 ・ 1 (上)
一个, 缔约国可随时以书面的形式向联合国递交申请。 所以即便 我国在国际海洋法中失利国在国际海洋法中失利也可以向国际 法庭提交重审。 与此同时, 利用司法程序来解决国际争端表明我 国对国际法规的尊重和对于他国的尊重, 这是对我国坚定不移的 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一个肯定。同时我们也应注意要广泛搜集证 据且不可将南海问题国际化, 要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促使南 海问题的最终解决。 (三)利用历史性水域法则解决南海问题 历史性水域法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习惯法。在历史性法则 下, 国家可以做出超越国际法所规定的一些事项, 可对当前海域 做出规定并且受海洋法的支持。历史性水域法则一开始仅仅为 了维护海湾线而准备的,在这一法则下确立了许多海湾线的划 分, 随着时间的发展, 该项法则进一步扩展到沿海水域的划分和 公海水域的划分。在当前, 国际法历史性水域法则下, 被承认的 历史性水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沿海国应该公开主张对 这一海域的所有权, 并行使管辖权; 二是沿海国应一直连续的对 该海域行使自己的管辖权; 三是沿海国对该海域行驶的管辖权应 该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除此以外,管辖国应该出具大量的证据 来证明自己对该海域的管辖权和历史所有权。 若是根据国际海洋法所规定的海域界限的划分来看, 我国的 南海海域应划属公海的范畴。但是一是我国早在汉代时便已发 现南海海域并对该海域行驶管辖权, 至唐朝时便已将南海海域正 式划归我国所有。这在历史性海域所要求的公开行驶管辖权上 是极为充分的依据; 二是我国一直都对南海行驶管辖权, 从未放 弃过对其的管辖, 这在连续性上也是符合要求的; 三是我国对南 海海域行驶管辖权并未受到他国的质疑和否定, 也为在行驶权力 时期被他国提出主权要求, 南海自古以来便是中国海域领土的一 部分, 这在国际上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并被他国所承认。因此在 这一法则下, 南海海域的管辖权和土地主权应为我国所有。 五、 总结 总之, 这些国家以对海诸岛享有归属权为由对我国南海诸岛 的主权问题发起挑战, 使得南海诸岛问题更加复杂化。 一方面是 由于其参与国家众多, 涉及了周边大部分国家, 另一个方面便是 由于它设计了诸多的国际法案, 使其立法依据颇为复杂。 但是中 国自古以来便享有南海诸岛的归属权一事缺失毋庸置疑的, 这无 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都是不可争论的。
黄岩岛的归属问题以及它在国际法上的依据
黄岩岛的归属问题以及它在国际法上的依据一、黄岩岛介绍图片简介:黄岩岛(曾用名:民主礁),是中国中沙群岛中惟一露出水面的岛礁,位于北纬15°07′,东经117°51′,距中沙环礁约160海里。
军事价值——黄岩岛是周边数十万平方公里海域内唯一露出水面的礁盘,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而且这个礁盘面积巨大,达到150平方公里,超过了南沙任何一个单独的礁盘,黄岩岛整个礁盘浅水区(水深1米左右)面积广阔,开发建设十分方便。
礁盘口门宽大,经过疏浚深挖建设后可以进出大型舰艇。
经济价值——由于有一圈完整的环礁阻挡,礁盘外风浪无法进入泻湖,一直是渔船的避风良港。
黄岩岛对中国深海渔业未来规划有重要意义。
我国南海渔业捕捞目前集中于3大渔场,即北部湾大陆架渔场、大陆架渔场、西沙渔场。
黄岩岛是深海渔业捕捞的重要渔场和热带风暴降临时的天然避风良港。
二、黄岩岛归属问题1、中方立场黄岩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中国对黄岩岛的主权可追溯到元初。
元初在中国疆域内进行了“四海测验”,其最南的南海测点就在今西沙群岛一带或中沙群岛的黄岩岛,也就是说,当时的西沙群岛和黄岩岛都在中国的疆域之内,元朝政府已对其行使了主权和管辖权。
二次大战前后,中国多次重申了对黄岩岛拥有主权,1947年10月,民国政府核定和公布的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中,将斯卡巴罗礁改成为民主礁,列在中沙群岛范围内。
20 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组织对南海诸岛的地名进行普查,中国地名委员会于1983年4月24日公布了《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其中中沙群岛包含有黄岩岛(民主礁)。
目前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对黄岩岛实施行政管辖。
中国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拥有充分法理依据: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实施主权管辖;中国一直对黄岩岛进行长期开发和利用。
黄岩岛以东是幽深的马尼拉海沟,这是中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
2、菲方观点上世纪90 年代以前,国际社会对中国拥有黄岩岛主权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不存在对该岛的主权之争。
我对黄岩岛问题的看法
我对黄岩岛问题的看法最近一段时间中国和菲律宾在黄岩岛问题上产生了巨大分歧,南海局势一时颇为紧张。
黄岩岛属于我国中沙群岛的组成部分,与菲律宾隔海相望,是我国东南沿海渔民的传统渔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黄岩岛是在涨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而不是终年隐藏于水底的沙洲或暗礁。
从地质构造上看,黄岩岛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而不是一个游离的海岛。
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菲律宾就曾多次觊觎南海诸岛。
众所周知,南沙群岛和黄岩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1950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海南岛后,新中国先后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和海南省管辖。
根据国际公约,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多次声明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然而由于南沙群岛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加上丰富的生物及矿产资源,使它成为一些国家觊觎的对象,菲律宾就是其中之一。
早在1933年,当法国殖民者占领南沙群岛9个岛礁时,本身还是殖民地的菲律宾就有人提出“异议”,主张南沙群岛是菲律宾群岛的一部分。
1946年初,菲律宾财长季里诺向总统罗哈斯建议占领南沙群岛中部分岛屿。
同年9月11日,季里诺又以外长身份致函时任盟军总司令的麦克阿瑟,提出由菲律宾兼并南沙群岛的要求,但被美国否决。
1948年9月,季里诺成为菲律宾总统,他下令国防部长派遣海军准将安德拉达赴太平岛及其附近区域视察。
而部分内阁成员也附和季里诺,建议将南沙群岛归并菲律宾版图。
菲律宾在黄岩岛问题上得寸进尺,悍然与中国对抗,有着深刻的背景。
首先,美国为实现其在亚洲的战略利益,遏制中国的发展壮大,极力制造“中国威胁论”,并在南沙群岛领土争端中日益明显地站在某些国家的立场上。
美着力将一向敢与中国较劲的菲律宾培植成与中国抗衡的主力。
尽管1992年美撤走了在菲的最后驻军,两国特殊关系宣告结束,但鉴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追随美国的立场,菲在对华政策上还是唯美国马首是瞻。
由黄岩岛争端浅谈南海问题
由黄岩岛争端浅谈南海问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突出,周边小国纷纷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因西沙、东沙群岛已由中国控制,目前争夺焦点主要围绕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中沙群岛主要为中菲之争,南沙由于面积最大且石油资源最丰富,已形成“六国七方”介入、“四国五方”军事占领的武装割据格局,“菲占最早、越占最多、马占最肥”。
对此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
这些国家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如今,最嚣张的菲律宾依靠美国的庇护,不断在南海挑衅我国,并企图将南海问题国际化。
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海军企图在南海黄岩岛附近“抓扣”中国渔民,遭到中国海监船制止,随后中菲双方发生对峙事件。
中菲之间的黄岩岛争端,使南海问题收到了更多地关注。
南海争端争执的焦点就在南沙群岛。
为什么会产生南海问题,有诸多原因。
首先,南沙群岛主权纠纷的祸根可以认为是美国和日本种下的。
1951年,美日签订《旧金山和约》,其中涉及到了西沙和南沙群岛问题,在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但却没有明确两地的主权归属,即没有明确规定将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归还中国。
这便成为后来东南亚一些国家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的借口了。
而经济原因也是一重要原因。
南海具有巨大的实际价值。
南海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渔业资源。
勘探结果表明,南海拥有储量可观的石油及天然气等常规油气资源,而且“可燃冰”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储量也同样令人瞩目。
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需求量越来越大的背景下,东南亚各个国家纷纷抢占资源,攫取经济利益,同时用此扩充海上军备,侵占岛礁。
据估计,每年这些东南亚国家开采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业已超过我国大庆油田石油产量和从土库曼斯坦进口的天然气年进口量。
除了能源和渔业外,由于南海的地理位置,其航运价值也很高,这重要的航路使得美国和日本都不愿中国实际控制南海。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关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南海争端是指围绕着南海地区的领土、海洋权益以及资源开发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涉及到的主要国家有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
国际法在解决南海争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将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分析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南海争端是一个涉及到领土争议和海洋权益争议的复杂问题。
根据国际法,领土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弱国平等原则和国际法原则,并通过谈判、调解和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南海争端中的部分国家(如菲律宾)曾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向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提起申诉,认为中国在南海存在领土争议,并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款。
然而,中国强烈反对该仲裁,并称其无效。
虽然仲裁庭裁决是终局裁决,但由于中国的拒绝接受,这并没有解决南海争端。
其次,南海争端中涉及到的海洋权益争议主要集中在南海各岛屿、礁石及其周边海域的主权归属等问题。
根据UNCLOS,一个国家的领海可以延伸至12海里,该国对周边海域及其海底资源享有主权。
此外,UNCLOS还规定了专属经济区(EEZ)以及大陆架的范围和权益。
根据国际法,相关各国在南海争议中应当遵循均衡和公平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框架划定各自的海洋权益。
然而,南海争端中存在一些岛屿、礁石以及争议海域的主权归属仍然模糊不清。
不同国家对于这些问题的解释和主张也不同,导致了南海争端的复杂性。
第三,南海争端中还涉及到一些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
南海被公认为世界上重要的渔业资源区之一,并且还富含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
根据UNCLOS,南海争端中的国家应当通过合作和协商,平等分享南海的资源。
然而,由于存在争议的海域主权问题,南海争端中各国在资源开发利用上的协商和合作相对困难。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南海争端需要包括政治对话、地区合作和国际法等多个层面的努力,以达到可持续和和平的解决方案。
国际法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和框架,为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指导和基础。
从国际法角度谈黄岩岛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谈黄岩岛问题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菲律宾政府主张对黄岩岛权利的所谓依据主要有“主权继承”、“地理邻接”和“黄岩岛在菲专属经济区内”等,而这些说法在国际法上根本就站不住脚一.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据史料记载,我国早在元朝就发现了黄岩岛,并在地图上对之作出了标示。
公元1279年,元代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奉旨进行“四海测验”,南海的测量点就标在黄岩岛处。
1935年,中国政府所设之水陆区域委员会公布的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沙滩中,黄岩岛以“斯卡巴罗礁”之名被列入中国版图。
1947年,民国政府在核定和公布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中,将“斯卡巴罗礁”改为“民主礁”,并将之列在我国中沙群岛范围内。
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对外公布“我国南海诸岛部分地名”时,将“黄岩岛”作为该区域的标准名称。
自古以来,黄岩岛海域一直是我国渔民的传统捕鱼场所,我国渔船经常赴黄岩岛海域进行渔业生产活动。
为实现对黄岩岛海域的控制,中国政府先后将其置于广东省和海南省的管辖之下,并不断派遣政府船舶在该海域巡航,实施监渔护渔措施。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后,我国曾多次在黄岩岛海域组织科学考察,并于该地设立了主权标志。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是通过“先占”取得了对黄岩岛的领土主权。
所谓“先占”,是指一国有意取得无主地的行为。
按照国际法规则,先占取得领土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效占领”,而“有效占领”则由两项基本因素确定:其一,宣示主权,即占领国以明确的方式表示将该地置于其主权之下;其二,建立管辖,即占领国在该地建立某种行政,表示该地是真正由占领国统治的。
就黄岩岛而言,自元朝起我国历代政府都将之列入中国版图,对之作出明确的定名,并在官方公布的地图上作出了明确的标示,这说明我国最早对黄岩岛宣示了主权,而且一直不间断地主张对该岛的领土主权。
对此,菲律宾一些有识之士也表示认可,菲学者维克托·阿奇斯撰文坦承菲律宾外交部作为声称拥有黄岩岛海域依据的所谓“老地图”绘制于1820年,比中国元朝的地图整整晚了541年。
从黄岩岛事件看中国南海问题
从黄岩岛事件看中国南海问题本文纯属原创,观点仅为课堂学术讨论,不涉政治性最近,黄岩岛事件成为了国内外媒体关注的焦点,黄岩岛在九十年代之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主权归属中国,但是1992年的时候,菲律宾前国家安全顾问戈勒斯声称黄岩岛为菲律宾的领土,挑起事端。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二十年并没有因此爆发像今年这样引起局势升级的事件,所以,这不是简单的领土纠纷,网上好多网民非常单纯的发表着自己的言论,给我国的政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而我们作为国防生,作为一名军人,要从整个国际战略的角度出发,去思考这个问题,这不仅是黄岩岛一个岛礁的问题,不仅是南海问题,其背后影射的大国博弈甚至关系着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此次黄岩岛事件爆发的原因国内很多人认为这次事件是4月10日,12艘中国渔船在中国黄岩岛泻湖内正常作业时,被一艘菲律宾军舰干扰,菲军舰一度企图抓扣被其堵在泻湖内的中国渔民,遭到赶来的中国两艘海监船的阻止。
随后,中国渔政310船赶往事发地黄岩岛海域维权,菲方亦派多艘舰船增援,双方持续对峙至今。
这只是个诱因,中国渔船在此作业多年,为什么现在才发生这样的事件,是因为菲律宾最近接收了一艘美国海岸警卫队退役的汉密尔顿级二手巡逻舰?就敢于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挑战?很显然,这不是重点。
下面我们的思维跳出南海,回到去年,来慢慢理顺此次对峙的真正原因。
2010年12月,被称为阿拉伯之春的中东系列政治动荡正式从突尼斯拉开序幕,多国政权颠覆,甚至国家领导人被捕或杀害。
表面上是国民对国家以专政或以君主制的政府进行统治、侵犯人权、贪污腐败、经济衰退、失业率居高不下、生活贫困、以及人口结构因素,例如在人口内有大量受过教育但不满足的青年人;领导人长期执政,高度集权、不思改革、不足够透明的政治与经济分配、青年被拒绝接受国家现状;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加剧了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困难,导致物价上涨等等的不满而发起的革命,鉴于这些国家的国情,显然这些根本很难彻底动摇一个国家的政权,为什么他们能够成功,更多的是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用甚至支持动乱以改变原有的中东秩序来建立符合西方利益的大中东战略格局。
国际法视角下的黄岩岛争端
国际法视角下的黄岩岛争端
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为我国主张黄岩岛主权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国一直对黄岩岛行使着事实上的管辖,排除了菲律宾对于黄岩岛参照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主张时效取得的可能性;菲律宾依据专属经济区范围主张对黄岩岛实施管辖没有国际法依据。
我国应不遗余力地捍卫自己应有的主权。
一、引言
我们主流的对于黄岩岛的主权依据的主张并非是出于其处在我们以中环群岛为坐标、计量200海里计算的专属经济区范围,因为如果参考了这一观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们只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享有管辖权,而黄岩岛显然不是人工岛屿;因此,我们的主张并不是出于“黄岩岛处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而是“黄岩岛是我国的领陆”。
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计算,以黄岩岛为领陆坐标,我们不光享有对黄岩岛的陆地管辖权,还对以黄岩岛的海洋基线为坐标继续计算的12海里领海、24海里定毗连区、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不同种类的管辖权。
而马尼拉海沟则是与菲律宾管辖海域的分界。
在南海问题愈演愈烈的今天,我们对于黄岩岛的主权主张应该从哪些方面寻求国际法依据?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将影响着我们对整个
南海问题的认识,更会为我们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提供支撑。
二、我国对于黄岩岛主权主张的国际法依据
第一,“我国最早发现、命名黄岩岛,并将其纳入中国版图”。
这一论据背后的原理是什么呢?是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
所谓“先占”即“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精选文档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 , 笔者认为,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另外,笔者认为,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
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国际法解读黄岩岛事件
国际法解读黄岩岛事件 采访/本刊记者 靳伟华 郑宾日前,由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的“黄岩岛争端的国际法问题研讨会”上,来自上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集聚一堂,针对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以及南海主权争议的国际法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论证了中国对黄岩岛及其海域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并提出了诸多富有现实价值的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检察风云》:中菲黄岩岛争端发生的背景是怎样的?金永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从国际上看,东盟国家,尤其是美国在海洋问题上大做文章,四处骚扰以求获得更多的海洋资源,从而使南海问题升级为国际化的领土争端。
美国战略中心的转移将海洋问题做为一个切入点,加强与同盟国和非同盟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联系,并多次举行联合军事演习、进行军售。
美国在南海地区的扩张出现了中美之间的对立,特别体现在海洋权利上面。
从国内方面来说,中国面临的这些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我国与相邻国家的陆地边界争端逐渐减少,相应的海洋问题逐渐增加;其次,我国经济的发展促使对海洋资源开发的力度加大,从而导致了海洋问题的产生;最后,我国是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之一,与周边国家关于海洋问题的争端是在所难免的。
张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黄岩岛事件开始于2012年4月,至今有4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对峙阶段,从4月10号到4月14号,菲律宾的军舰准备非法抓捕中国的渔船被我国的海监船制止,双方发生严重的对峙,双方均派出了各自的舰船。
第二个阶段是4月15日到5月初,这个阶段菲律宾的态度强硬,始终强调自己在黄岩岛的主权,并且搬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自己的依据,然后又搬出了1950年签订的《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作为后盾。
第三个阶段是中方的反击阶段,从5月初到5月15日,其间我国外交部副部长傅莹约见了菲律宾驻华大使,并进行严正交涉,告诉其中方已经做好了菲方将事态扩大化的准备。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浅析我国南海问题【摘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自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越南.菲律宾等国侵占我国南海岛礁,掠夺南海资源,分割南海海域等侵犯我国主权行为以来,南海争端不断,除原有的六国七方外,美、俄、日等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参与进来,企图使南海问题国际化,从而形成了现在的南海争端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具体地阐析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以维护我国的南海主权,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原因1.南海问题的由来二战后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片面地和日本媾和,签订《旧金山和约》,并在第二条规定。
“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
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将南沙群岛。
归还中国”。
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
2.南海问题现状(1)我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十分严重(2)周边国家企图以军事手段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3)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对南沙润题横插一手3.南海问题的原因(1)空间缩小,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空间是个广阔的概念,空间是一切物质东西的载体。
只有有了空间,才能有领土。
有资源,有权益,一个国家才能发展。
现代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人们在狭窄的空间中制造更多的产品,但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可以取代空间。
随着世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和人类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空间的需求已变得越来越强烈。
南极探险,月球登陆、火星探测等都是人类拓展空间的表现。
尽最大限度地占用海洋,获得资源,只是国家间竞争的结果,是各国不断向海洋伸手且索取的手越伸越长造成的。
南海问题只是东南亚周边国家为了在世界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而采取的一种侵犯我国主权的特殊方式而已。
(2)经济原因(3)战略原囡(4)主观原因一是我国对国际海洋法方面研究力量薄弱;二是我国在南海诸岛的防卫较为薄弱。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缺陷:如大陆架划界问题、“公约》第121条岛屿问题等。
南海法律问题研究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考量
南海法律问题研究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考量南海法律问题研究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考量一、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及相关背景分析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海军企图在南海黄岩岛附近抓扣中国渔民,被中国海监船制止,双方随后发生对峙。
截至论文联盟2012年5月10日,中菲黄岩岛对峙已满一个月。
黄岩岛是我国中沙群岛中惟一露出水面的岛礁,距中沙环礁大约160海里。
马尼拉海沟是我国中沙群岛与菲律宾群岛的自然地理分界,位于黄岩岛以东。
黄岩岛礁盘面积约150平方公里,其礁盘浅水区面积广阔,开发建设十分方便,经过建设后可以进出大型舰艇,同时也是渔船的避风良港。
对于中国而言,黄岩岛是中国南海的东边门户,对菲律宾而言,黄岩岛距离其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利益驱使,以菲律宾、越南为首的几个东南亚国家先后对我国南海的某些岛屿宣称拥有部分或全部主权,并派军舰或飞机巡逻。
可以说,菲律宾拥有试图霸占黄岩岛的机会,是由于南海乱局的出现。
一方面,中国对黄岩岛享有领土的主权是无可厚非的,原因在于:我国是最早发现、命名并将此岛屿其列入版图、实施主权管辖的国家。
①早在1935年1月,中国就将黄岩岛作为中沙群岛的一部分列入了中国版图。
此后,中国政府出版的官方地图均将黄岩岛标注为中国领土,并不间断地将其归属管辖下。
所以有关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公告及声明中都指出黄岩岛属于中国。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统计局、地震局、海洋局均多次对黄岩岛及附近水域进行科学考察。
论文网另一方面,《巴黎协议》、《华盛顿协议》及《英美条约》等中都明确划定黄岩岛并不属于菲律宾的领土。
菲律宾本国的1927年及1990年的官方地图中都没有标注其版图中含有黄岩岛。
但菲律宾之所以找到所谓侵占菲律宾的理由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
菲方紧紧抓住“200海里”这一概念,简单把距离远近作为其侵犯我国领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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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的国际法解读——以黄岩岛 事件近况为引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 情。——弗劳德
14、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最灵繁的人也看不见自己的背脊。——非洲 2、最困难的事情就是认识自己。——希腊 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黑塞 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周恩来 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