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技术破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利用网络破案需要严格规制的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网络破案已经成为刑事侦查的手段之一。
近年来,国内公安系统利用QQ聊天工具、微博关注和“人肉搜索”等网络技术破获的案件数不胜数。
这种被称为“看不见的行动”和“不用亲临现场即可破案”的现代化破案手段,无疑为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便利、节省了资源。
网警的出现更是让犯罪分子在利用网络犯罪之前必须充分考虑这群“网络版福尔摩斯”们的先进技术,甚至不得不望而兴叹,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犯罪的发生。
然而由于网络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而借助网络寻找破案线索,又是一种使用公权力的行为,因此在利用的同时应该进行严格的规制。
我认为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寻求大众提供线索,必须是在立案之后。
这是第一个需要严格规制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
在立案之前,侦查活动还没有正式开始,侦查机关和相关人员当然没有权力进行此类涉及面较广的行为。
同时,在网上发布案情,请大众协助侦查的这类活动,也不属于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
通常如果发现了命案线索,或者接到犯罪行为正在发生的举报,侦查人员是需要马上采取行动的。
而
发布信息请求大众协助显然不具有这种程度的紧迫性,因而其必须在立案程序之后才能进行。
而在具体发布过程中,相关案件的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一定要经过严格审核,这是第二个需要严格规制的问题。
发布的材料要达到两个标准,一是不泄密,二是要准确。
不泄密,意味着在网络上发布的案情相关情况不能涉及到应当保密的证据材料和侦查手段,尤其是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应当由侦查机关提供证明的材料,不能够泄露。
否则对其后的侦查活动的展开是极为不利的。
第二点就是发布的案件介绍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特征等,一定要准确,尤其不能犯张冠李戴的错误。
第三个应当规制的问题是,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之前,该行动必须经过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总之,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都存在积极和消极的方面,利用信息技术办案的同时注意需要严格规制的问题,做到不违规、速破案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