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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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分级诊疗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我市医改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卫生计生惠民政策,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规范、健康、平稳运行,推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合理诊治,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和疑难杂症到三级医院”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是分级诊疗的基础,首诊医院、首诊医生是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工作的主体;首诊负责制又是防止患者“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及造假骗取医保资金的重要环节。
主体的责任和作用:
(一)确保将新农合常见病病人分流到乡(镇)卫生院及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二)告知患者“限治病种”在不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同。
(三)负责急、危、重和疑难杂症病人的转诊工作。
二、住院首诊负责制
(一)实施住院首诊告知制。患者入院后,经治医生为首诊医生,并实施住院首诊负责制。经治医生应先了解患者
的参合身份,核对参合患者的身份证、参合证及转诊证明,防止冒名顶替,进行分类管理。告知新农合患者本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起付线及新农合用药情况,并在告知书(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制订)上签字确认。患者住院期间不出具参合证明的,首诊医生有义务告知其就医费用不予以报销,并由患者签字。
(二)实施分类标识制。对不同的参合患者需分类标识,新农合患者需在其病志首页及出院结算按票据(发票联及存根联)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印泥“新农合”字样标识印章(印章样式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设计)。加盖新农合印戳的病志和出院结算票据新农合管理部门给予报销。为防止患者事后以“票据丢失”、“伪造假票据”等方式诈骗新农合资金,首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好患者出院票据及病志等材料以备核查。首诊医生未履行职责,或没盖戳没签字或盖戳未签字,产生后果由首诊医生自己负责。
三、就诊患者转诊制
为方便急、危、重和疑难患者转诊,减少转诊程序,实施被授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负责制。凡本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无诊治能力或因患者病情危重、病因不明、无法确诊等多种因素需要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转诊流程。新农合患者就医应遵循先在统筹地区内乡镇卫生院诊疗。病情需要时,经转诊后再到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病情仍需要时,再经转诊后到省(市)三级或省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考虑到我省多年来新农合制度实施的特点,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在统筹区域内可以自主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情需要到统筹区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经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授权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后,方可转诊到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科主任负责制。新农合患者需要转诊时,其家属需要填写转诊证明,经授权新农合定点的医疗机构经治医生确认,被授权的科主任签字后可转诊到上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异地居住参合患者的转诊流程。随子女迁移的老人、外地务工人员因病就医时,原则上先到城市新农合定点的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需要转诊治疗的,需经授权的社区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后再到上级医疗机构就医。
(四)急、危、重和疑难新农合参合患者的转诊流程。可直接到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上述患者就医后,需在48小时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入院通知书,同参合地新农合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五)康复期新农合参合患者双向转诊流程。转入上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可向下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进行恢复性治疗和康复,推进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
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为使患者合理、理性就医,将常见病、多发病留在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此,将进一步提高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比例。
(一)乡镇(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要为90%,起付线100元。
(二)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要为70%,起付线500元。
(三)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起付线800元。
(四)患者在邻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就医按县域内标准报销。
(五)未经转诊到县域外及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25%报销,起付线800元。
(六)原则上,未经转诊到省外就医的按10%报销,起付线800元,越级转诊的不予以报销。
五、实施“限治病种”制
(一)“限治病种”的要求。“限治病种”即我省规定在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县(市、区)级及县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规定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单病种,原则上不在省市、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本次暂定30种常见病在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在乡(镇)报销比例为9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50种常见病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去除起付线后,在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在其他医疗机构报销10%。“限治病种”随着工作的需要会逐渐增加。
(二)保障措施。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首诊医生须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在“限治病种”患者就医时,需告知患者报销标准,让患者自由选择不同报销标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限治病种”出现急、危、重和疑难病情时,门诊首诊医生可先根据病情收治入院或转诊,并向本院新农合管理部门及时汇报,再由管理部门向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报告,并填表备案。
六、完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
加大新农合信息系统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的对接,实现新农合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一站
式服务,并实现同医疗机构网上审核、网上结算、网上监督、信息共享。
七、严格控制次均费用
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1万元;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4000元;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次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1500元。县内民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省(市)级新农合定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二、三级公立医院及规模较大的民营医疗机构需调整次均费用比例时,需经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八、实施违规处罚制
凡本院科室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患者转诊转院义务,致使就医患者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造成患者未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的,报销差额部分由违规的临床及相关科室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