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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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对策

我国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对策
障 投 资 企 业 债 权 人 , _ 以及 东 道 国 的 权 利 。 劳 72

我 国 应 对 外 资 企 业 非 正 常 撤 离 预 防
二 、 国 应 对 外 资 企 业 非 正 常 撤 离 的 撤 我
性 法 律 对 策
首 先 , 定 稳 定 透 明 的 投 资 政 策 。 按 照 国 务 院 制

要: 本文 以法律的视 角观察外资企业非正常撤 离中国现象 , 出了法律方 面的对策。并结合我 国的实际做 提
法 , 明法律在解决外资企 业非正常撤离我国 问题 中的优势。 说
关键词 : ; 法律 投资 ; 非正常撤资
文章编号 :7 —7— 0 3 7 1 o 2 l ) l 7 0 98 87 6— 7 一 (oo o 一0 1— 3
资 方 面 政 策 , 律 法 规 都 应 当及 时 有 效 得 以 公 布 , 法 避 免 信 息 不 对 称 下 的撤 资 。增 加 外 资 企 业 政 策 的 透 明 度 是 提 高 政 府 与 外 资 企 业 合 作 的 必 要 条 件 。  ̄ x-b , i #
商 逐 步 国 民 待 遇 的 同时 , 强 政 策 制 定 的 透 明 度 。 增 避
提 供 切 实 的法 律 保 障 。 尤 其 是 要 建 立 健 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体 系 , 力 宣 传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知识 , 及 知 识 产 大 普
而给债 权人 造成 经济 损 失 时 , 业 的投 资人 应 承担 企 连带清 偿或赔 偿 责任 。企业投 资人可 以先不 负担企 业 清 算 费 、 院 的 案 件 受 理 费 目前 , 民 法 院 受 理 法 人 “ 定 清 算 组 清 算 案 ”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先 不 收 取 案 指 和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10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1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

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A、中国B、新加坡C、中国或者新加坡D、香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题中付款地应为新加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

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答案】:D【解析】: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故A项错误。

港澳台判决和仲裁裁决均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故B项错误。

申请执行判决应当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故C项错误。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 项正确。

3.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准。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5309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530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可根据中国法律撤销一项外国仲裁裁决B、中国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C、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和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相同D、当事人可在收到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因为一国的法院是不应依据本国的法律撤销一项外国的仲裁裁决的。

依《仲裁法》第7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B正确。

C错,因为某些可作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理由并不适用于涉外仲裁裁决,如作为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

D错,依《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

2.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A、新加坡法律B、印度尼西亚法律C、越南法律D、中国法律>>>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D【解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题是新加坡飞机在公海上空致越南渔船损害,应适用法院地法,故D项正确。

3.李某移居法国并取得法国国籍,后又在加拿大拥有住所,在美国拥有惯常居所。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220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22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英国人戴维斯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他与中国大华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后双方产生争议,戴维斯发现网络上有出自大华公司对其不良的言论,认为大华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关于人格权内容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美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美国处理区际冲突的法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B、应适用美国的区际冲突规范C、应适用英国法,因为戴维斯具有英国国籍D、应适用与戴维斯人格权有最密切联系的经常居所地的法律>>>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1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戴维斯在美国的新泽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均有经常居所,依该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A错误,D 正确。

2.2015年3月,北京华翔公司和香港中天公司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中心)仲裁,双方未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现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根据《法律适用法》和《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A、若香港中天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B、若北京华翔公司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内地法院,内地法院应适用内地法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C、贸仲香港中心审理本案时,仲裁程序应适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D、贸仲香港中心就本案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香港裁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答案】:D【解析】:《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第六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的第7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外资非正常撤离或蔓延

外资非正常撤离或蔓延

跨 国追债 “ 难于上青天”
撤 离 的蛛 丝 马迹 , 时 就要 警 觉 。 这 吴 冬 律 师 认 为 ,可 以 借 鉴 国 家 管 理 直 销 企 业 的 做 法 。直 销 企 业 在 营 业 之 前 ,都 需 要 先 交 2 0 0 0万 元 的 保
证 金 。那 么 在 外 资 企 业 进 入 中 国 之 前 , 否 也 可 以 交 纳 是 部 分 资 金 建立一 项基 金 。 圃唧
现 场 有 律 师 提 出 , 府 在 招 商 引 资 的 时候 要 有 所 政 选 择 ,应该 根 据 此前 的 非正 常 撤 离 的外 资企 业 名单 , 列
个 “ 名单 ” 供政 府 在招 商 弓资 过程 中 弓以 为戒 。 黑 , 1 1 另 一 位 律 师 提 出 ,当社 保 部 门 发 现 某 家 公 司 没 有 及 时 给 员 工 交 纳 社 保 , 务 部 门 发 现 公 司 欠 税 ,都 是 可 能 税
1 中国对外贸曩 4
非正常撤离或将 蔓延
的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 但 是 , 业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吴 冬 律 师 表 示 , 国 汇 我
与2 0多 个 国 家 缔 结 了 ( 商 事 司 法 协 助 条 约 , “ 《 民 但 最
重 要 的 贸 易国 并不 在 其 中 ” ,比 如 美 国 、英 国 、 国 、加 德 拿 大 等 ,因 此 真 正 能 通 过 这 一 方 式 解 决 1 的 不 多 。 司题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来 讲 , 方 政 府 正 为 当 年 没 有 “ 商 地 招 选 资 ” 出 一 定 的 代 价 。 如 果 把 问 题 讲 得 深 一 点 的 话 , 付 “ ” 徐 建 华 表 示 , 如 果 发 生 大 规 模 的 非 正 常 撤 离 一 定 关 系 的 。 ”

国际私法练习题

国际私法练习题

033. [真题:2009-1-033(单选题)]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

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

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B.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C.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D. 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 B【考点】监护的法律适用【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034. [真题:2009-1-034(单选题)] 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

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

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

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B. 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C. 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D. 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答案】 A【考点】合同的法律适用【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8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某航空公司与甲国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双方选择适用甲国法,故A 项正确,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96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9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

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书面协议管辖权的行使有三点限制:①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故D项判断正确;②协议选择的法院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A项判断正确。

当事人达成书面管辖协议的时间没有限制,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故B项判断正确。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涉外海事纠纷的书面协议管辖可以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应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故C项判2.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5题,单选)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和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AD项,《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的法律问题

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的法律问题

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的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本文就目前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这一状况进行分析了解,找出相关原因,进而为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措施一、外资非正常撤离内容所谓“外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含有(或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金。

所谓外资非正常撤资,即外资企业在没有清算债务以及申报破产的情况下,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的行为,遗留下大量的例如劳资纠纷、建设工程和买卖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从而直接导致其配套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出现资金困难,并进一步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的连锁反应。

二、外资非法撤离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国际金融危也是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直接诱因。

2007年以来,由美国肇始的次贷危机逐步演化为金融危机,进而危及到实体经济,导致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衰退,这也扩大和加速了本已初现端倪的外资撤离。

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国际资本起伏不定,外资母公司与关联公司资金链短缺,这使得中国境内的外国投资方难以继续。

于此同时,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导致利润空间被逐渐压缩,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订单和销售利润不断减少,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外资撤离。

(二)国内环境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成为外资商的重要投资地,中国经济飞速发展。

2005年以来,部分行业出现了外资撤离现象。

主要原因为以下几方面:在土地方面,外商在投资初期与地方政府商谈投资协议的时候, 一般都会做出大额投资的承诺。

从2007年开始起,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从而也增加了企业的建厂成本。

在劳动力方面,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三金”的增加,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的不断增加。

所以外资会更偏向于用工成本低的例如印度、越南、菲律宾等其他发展国家。

在环境成本方面。

最近几年,我国提出了有条不紊地推进科学发展道路,越来越重视对于环境的保护。

外资退出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由《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引发的思考

外资退出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由《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引发的思考
订 的 B T中 多 采 用 封 闭 式 列 举 的 方 法 . l 8 年 中 国 一 I 如 96
性 退 出 研 究 比较 多 .而 对 实 际 发 生 概 率 要 大 得 多 的 外 资 主 动 性 退 出 涉 猎 却 较 少 不 论 是 外 资 主 动 性 退 出 还 是 被 动 性 退 出 . 都 涉 及 到 两 方 面 的 法 律 保 障 问 题 一 方 面 是 退 出 时 对 外 国投
《 引 》 外 资 非 正 常 撤 离 所 引 发 的 中 国 相 关 利 益 方 进 指 对 行 跨 国追 究 、 求 利 益 保 障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 寻

就 是 外 国投 资 者 能 否 将 部 分 或 全 部 投 资 ( 括 资 本 和 包
收益) 自由 并 不 受 延 迟 地 转 移 出 向 东 道 国 。 目前 . 全 球 性 的 多 边 投 资 协 定 中 , 有 《 边 投 在 仅 多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下 简 称 “ MI 以 ( GA公 约 》 ) 1 ( ) ( ” 第 1 a () 对 货 币 汇 兑 ③ 确 有 所 涉 及 。 条 款 规 定 , 许 外 i条 明 该 允 国 投 资 者 将 在 东 道 国 获 得 的 货 币 转 换 成 可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或 投 资 者 可 接 受 的 另 一 货 币 .并 汇 出 东 道 国 应 是 东 道 国 所 承 担 的 一 项 基 本 义 务 我 国 是 ( GA公 约 》 MI 的缔
东 道 国 采 取 征 收 ( x rp it n 、 国 有 化 ( ain l a e po r i ) ao n t ai — o z
t n 或 相 当于 征 收 和 国 有 化 的 措 施 . i ) o

强化投资服务,减少“外资撤离”

强化投资服务,减少“外资撤离”

机构在合作基础上提供 的潜在性服务 , 些服务 旨在协助 已投资公 这
司能够 为 当地 经 济发展做 出最大 的贡献 。在 完成投 资 前期 、 中期服
则变得相对 简单 , 即按 法律程序撤 离属 正常撤 离 , 不按 法律 程序撤 离
属非正常撤离。对于后者, 可依据《 指引》 有关规定具体执行罢了。
二、 新诠释“ 重 外资撤离’ 因 ’ 原
近年 来 , 外资撤 离现 象 时有发 生 , 以外资 非正 常撤 离为例 : 仅 山 东省 外经贸厅 2 0 年初 的数据 显示 , 青 岛地 区,0 3 以来有 2 6 08 仅 20 年 0 家 韩资企 业非 正常撤 离 , 涉及 工人 2 . , 欠工资 1 亿 元人 民币 , 6万 拖 . 6 拖 欠银行 货款近 7 亿元 , 中 1 1 其 5 家为 劳动 密集 型企 业 , 括 首饰厂 包 6 家, 3 服装厂 3 家 , 3 皮革 厂 2 家 , 8 箱包 厂 1 家 , 4 制鞋厂 1 家。此 外 , 3
外商决 定撤 离时所采取 的不按合 法程 序撤 资 即非正 常撤 离的情况 ,
并认定那些没有清算债务和 申请破产而突然撤 离投资地 区, 留下 只 厂房、 设备和拖欠的工资、 债务的撤 离等属于非正常撤离。显然, 那 种 以“ 外资非正常撤离” 代替“ 外资撤离" 的现象是错误的, 既混淆 了 概念 , 又不符合《 指引》 的基本精神 , 更容易操作失 当, 甚至可能导致
离” 则很少提 起 , 至将 两者划等 号 , 外资 非正常撤 离” 甚 以“ 代替“ 外资 撤 离” 这是 对“ 资撤 离” 念 的 曲解 。事 实上 ,外 资撤 离” , 外 概 “ 是指 外
来投资者( 包括外国企业、 投资机构等经济组织) 由于某种原 因, 通过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
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布部门】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8.11.19
【实施日期】2008.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事、公安、司法主管部门: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

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我们制订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与外事、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
事人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2010年)29.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29题)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30.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0题)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31.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

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1题)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32.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2题)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单选第33题)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34.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1)

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1)

2017 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准备了 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2018 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国际法》习题答案 (1)1.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

2006 年,联合国驻甲国的某机构以联合国的名义,与甲国政府签订协议,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

由于甲国交付延期,双方产生纠纷。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组织的上述购买行为自始无效B.上述以联合国名义进行的行为,应视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C.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甲国的诉讼,不论甲国是否同意D.联合国大会有权就该项纠纷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不论甲国是否同意参考答案: D参考解析:作为政治性国家组织,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事行为的,因此,上述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

故 A 错误。

只有在联合国目的和宗旨内根据联合国经适当程序作出的决议所从事的行为才是共同行为,单纯的民事行为是不可以视为所有会员国的共同行为。

故 B 错误。

国际法院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而且必须获得甲国的同意受其管辖。

故 C 错误。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 D 项。

2.甲乙两国 1990 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制度缺陷及其解决之道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制度缺陷及其解决之道

缺陷, 以便 对症 下药 。
[ 稿 日期 ]0 0— 6—1 收 21 0 1
[ 者 简 介 ] 若 禺(9 5 ) 男 , 南省 郑 州 市人 , 州 大 学 硕 士研 究 生 , 要 研 究 方 向 : 际公 法 、 际 经 济 法 。 作 陈 18 一 , 河 郑 主 国 国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Vo . 1 No 5 11 .
0e . 2 0 t 01
[ 章 编 号 ] 09— 7 9 2 1 ) 5— 0 9— 4 文 10 32 ( 00 0 04 0
外资 非 正 常撤 离 的制 度 缺 陷 及其 解决 之 道
陈若 禺, 贾银. 蕾
( 州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郑州 4 0 0 ) 郑 河 5 0 1
本和利 润的汇 出 、 资者 的权 利 义 务 以及 投资 争 议 投 的解决 方式 等 内容 。 在 我 国 , 以三 资 企业 法 为 主 体 的各项 法律法规也 规定 了这些 内容 。但 我 国 目前 尚处在 市场经济 的建 立期 , 外资立法 技术 尚不成熟 , 较早时 期 制 定 的 二 资 企 业 法 与 其 后 制 定 的 《 同 三 合 法》 公 司法》 企业破产 法》 法律 中对 于外资 企业 《 《 等
《 中外 合作经 营企 业法 》 《 资企 业 法》, 外 还有 和 外 此 修订 后 的 《 司 法 》 企 业 破 产 法 》 合 同法 》 法 公 《 《 等 律, 以及相 关 的行 政法 规 和 司法 解 释 。这 些 法 律法 规 看 似完备 齐全 , 其 缺 陷在 外 资 非正 常 撤 离 现象 但 大量 出现 时则暴 露 无 遗 。 固然 , 济危 机 诱 发 了外 经 资非 正常撤 离现象 的集 中暴 发 , 法律 制 度 本 身 的 但

建立法院强制清算规范,保障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建立法院强制清算规范,保障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建立法院强制清算规范,保障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一、建立法院强制清算规范的必要性(一)“洋跑跑”现象亟待强制清算法律支撑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外资非法撤离的消息不断传来,引发国人高度关注。

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正式将外资非正常撤离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

专家认为,面对”洋跑跑”现象,在加强事后追责的同时,也应完善事前防范,优化外资引进结构;理性看待产业转移,改变”经济至上”倾向。

据了解,外资撤离已不是个别现象。

2008年上半年韩国进出口银行发表的《关于青岛地区韩资企业撤离报告》指出,仅2007年非法撤离中国的韩资企业就多达87家,占撤离企业总数42.2%。

有专家指出,这一现象对于我国目前急需资金支持的经济环境来说有比较大的影响。

问题外资何以频繁逃脱监管?经济学博士、财经评论员马红漫认为,表面看来,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是导致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直接原因,但是从更深层次角度看,地方政府部门过度追求”经济财政”才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

对于如何看待《工作指引》,笔者认为,这个文件虽然好,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对解决问题有实质性的作用。

仅仅根据《工作指引》,不管以政府经贸部门的名义也好,以司法部门的名义也好,以债权人的名义也好,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直接进入到查账的程序。

这就决定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亟需法律上的完善。

而针对”洋跑跑”现象,最直接有力的措施就是建立并完善强制清算制度,赋予法院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必需的权限。

否则,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结束,复苏尚待时日的大背景下,如果引进外资不能给广大国民带来看得见的福利,那么引进外资将没有任何意义。

而且,这不仅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甚至会影响相关产业升级政策的贯彻。

(二)规范经营困难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需要同”洋跑跑”现象的出现一样,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

司法考试历年国际私法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历年国际私法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2002-2011年国际私法真题和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2011年)35.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

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5题)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案】C【考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解析】选项A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据此可知,不能查明甲国法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而非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2011年卷一单选第36题)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3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

“外资逃跑”凸显监管缺位

“外资逃跑”凸显监管缺位


本刊记者 吕斌
20 2月 1 09年 7日,北京市朝阳区
人 民法院 对外 公布 了该院 审理 的韩资超
资非正常撤离的规模还没有具体的统计 数据可供参考,但经济界人士普遍认为
数量 不少 , 更坏的后 果可能还在后 面。 且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学 WT 研 究 院 O

些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后,地方政府
市“ 喜买得” 非正常撤资案的进展情况。 去年 l 2 2月 5日,这家位于北京世贸天 阶的大型超市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 关门, 位韩籍老板也 “ 人间蒸发” 。
这是 金融危机 爆发后 ,北京首批 因
副院长 、政治经济学系主任 桑百 川教 授 在接受 法 人》记 者采访 时表示 , 随着近来 国内经济环境和经济形势的 变化,中国工业化的发展进入到一个 新 的阶段 ,去年上半年人民币加速升 值, 原材料价格上涨 , 劳动力成本增加, 企业利润率普遍下 降,一些主要 做出
执 照。
“ 从表面上看,国际金融海啸是这
次 外资 撤离的 主要原 因。但 实际上 ,原
益均受到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逃跑的外资
任这一轮外商非正常撤离潮中,首 当其冲的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 在珠二角、长三角、【东半岛等外资密 L I 集区,达 情 况尤其严重。 虽然截至 目前,对于全国范围内外
就受到很大影响。 ”桑百川教授告诉 人 记者,外资非正常撤离往往造成银 行追贷的成本和难度增大,产生大量的
不 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款 , 还会造 成劳动者大 量的失业 、
因还包括这些外资企业自身经营存在问
题 、市场 风险 的承 受能 力不强 ,当然也
不能排除其他主观因素。 在接受 人》 ”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成因、影响及法律对策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成因、影响及法律对策

统计数据显示 , 近几年来 , 来华直接投资撤资情 况波动较大 。 2 0 0 7 年, F D I ( 对外直接投资 ) 流出约为 1 1 0亿美 元 ; 2 0 0 8年 国际金 融危机 期 间 , 增长 比率 较
为平 稳 , F D I 流 出约 为 1 3 5 亿 美元 ; 2 0 0 9年 ,受金 融 危 机 的强 势 影 响 , F D I 流 出 比率 急剧 上 升 ,约 达 到
中采 用 了外资非 正 常撤离 这一概 念 。
1 .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概念界定。根据我 国的学 术界主流理论 ,外资非正常撤离是指以外资企业为 主要形式的境外资本投资 ,未按照投资东道 国的相 关法 律规 定履行 包括 清算 程序 在 内的法律 程序 以及 承担 相应 法律 义务 ,擅 自全部 或者部 分撤 出其 在外 资企业的资金或者终止项 目合作 ,结束其在东道国
后果是工人失业人数达 4 . 6 万余人 ,拖欠工人工资 达2 . 8 亿余元 ,有 7 亿多元 的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偿 还 。外 资 的非 正 常撤 离 问题 , 必须 引 起 我们 的 高度
重视。

资产”笔者认为包括外商非正常撤离的外资企业的
现金 以及 转 移 出东道 国的生 产 资料 , “ 无 形 资产 ” 包 括通过 间接 方式撤 离 即通过 金融市 场或 利用 导管公
2 0 1 3 年 3月
经 济 与 管 理
Ec o no my a nd M an a ge me n t
第2 7 卷
第3 期
Ma r . , 2 01 3 Vo 1 . 27 Ⅳ0 . 3
● 融资 与投 资
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成因、 影响及法律对策
白 钢 , 杨 文升

外资撤离≠外资非正常撤离

外资撤离≠外资非正常撤离

外资撤离≠外资非正常撤离作者:王习农来源:《开放导报》2011年第05期[摘要]“外资撤离”是投资促进工作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引进外资实践中,不能将“外资撤离”等同于“外资非正常撤离”,与其相对应的概念应是“外资保持”。

导致“外资撤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投资服务尤其后期服务滞后。

必须在完善政策、法律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投资服务,建立立体式投资服务模式,重点构建投资后期服务评价机制。

[关键词]外资撤离外资保持外资非正常撤离投资后期服务立体式投资服务模式 JQK现象[中图分类号]F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1)05-0097-04[作者简介]王习农(1970—),河北曲阳人,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特华博士后工作站,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投资。

在吸引外资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减少“外资撤离”,既是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迫切要求,又是每一个投资促进工作者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实践的一项工作。

一、正确把握“外资撤离”当前文献,一提外商撤资,多是“外资非正常撤离”,而“外资撤离”则很少提起,甚至将两者划等号,以“外资非正常撤离”代替“外资撤离”,这是对“外资撤离”概念的曲解。

事实上,“外资撤离”是指外来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投资机构等经济组织)由于某种原因,通过一定形式撤出资本,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在东道国或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按照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将外资撤离分为正常撤离和非正常撤离,或说,正常撤离和非正常撤离是在外商决定撤资时所采取的两种不同方式。

商务部等四部委2008年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下称《指引》),仅仅是指在外商决定撤离时所采取的不按合法程序撤资即非正常撤离的情况,并认定那些没有清算债务和申请破产而突然撤离投资地区,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的撤离等属于非正常撤离。

显然,那种以“外资非正常撤离”代替“外资撤离”的现象是错误的,既混淆了概念,又不符合《指引》的基本精神,更容易操作失当,甚至可能导致外资加速撤离。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983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98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一位住所在奥地利的挪威公民在甲国去世并在中国留有遗产。

根据法院地甲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而挪威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

若甲国法院承认转致,则应适用下列哪个法律?( )A、挪威法,因为被继承人为挪威国籍B、奥地利法,因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奥地利C、甲国法,因为被继承人在甲国死亡D、中国法,因为物之所在地为中国>>>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转致。

甲国法指向挪威法,挪威法指向适用奥地利法,为转致。

2.2012年8月,中国众星劳务派遣公司和赞比亚某通讯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从中国派遣数十名工程师到赞比亚工作,后双方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时应如何适用法律?A、只能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劳务派出地B、只能适用赞比亚法,因为赞比亚为劳动者工作地C、可以适用中国法或赞比亚法D、应当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赞比亚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答案】:C【解析】:《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3.甲国某公司拟与中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合资设立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属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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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事、公安、司法主管部门: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中方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

为妥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问题,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我们制订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

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与外事、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外交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
一、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具体可参阅:/chn/gjwt/tyfl/default.htm),上述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二、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三、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五、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

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六、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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