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住宅排烟气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5•【字号】苏政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一)落实各级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确保做到安全、优质、保供。
省对各市、县(市、区)实行履职监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
质监部门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
工商部门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
公安机关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
(三)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燃气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排烟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446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排烟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排烟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44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近一段时间,我厅陆续接到报告,反映部分在建项目使用的建筑厨房、卫生间排烟排气道进场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质保不全、部分指标不达标,有的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碱玻璃纤维制品作为排烟排气道的增强材料。
为杜绝劣质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用户使用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建筑排烟排气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排烟排气道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排烟排气道的通风性能测试报告、耐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性能检测报告的原件进行严格审查。
其中耐火极限性能应当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要求,不低于1.00h。
达不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或检测指标不齐全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材料进场后,经抽样复检出厂检验指标合格方可用于工程。
二、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排气道,因质量不稳定,列入限制使用技术目录,自本通知下发后,禁止在我省高层建筑中使用。
建筑排烟排气道的生产商应对生产工艺进行机械化升级改造,实现工厂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禁止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排气道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三、为做好淘汰作坊式手工生产的建筑排烟排气道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原建设部《建筑新技术推广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排烟排气道产品,应当取得《山西省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认定证书》,并列入我省建设新技术推广目录,未取得推广项目认定证书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应用。
关于加强住宅烟气道质量控制的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烟气道质量控制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8-9 阅读次数:1821)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近几年来,我市住宅工程的建设呈快速发展之势,因此对烟道的需求也快速上升。
而市场上有些烟道生产厂商不顾质量,只顾利益,致使烟道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给住宅工程的使用和安全带来隐患。
为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住宅工程烟道质量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材料采购烟道采购单位应选择信誉良好、产品质量有保证的供货单位,并在供货合同中明确产品标准等技术质量要求,严格把好产品的首道质量关。
二、质量验收要求1、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烟道在使用前进行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安装。
2、烟道产品应由厂家提供烟道检测合格报告。
其中的耐火极限应是型式检验,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型式检验有效期为2年。
3、烟道产品进场后的检测按[关于对“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中排烟气道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指标的质疑和咨询”的回复](苏建科函[2010]460号)执行。
三、建设各方认真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1、各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接本通知后,迅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烟道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应坚决铲除和清退出场。
2、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质量验收责任,严格按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投入使用前的烟道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不得将不合格的烟道产品作为合格产品验收签字;施工单位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烟道产品投入使用。
3、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验收的行为,将按工程建设的规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住宅烟道产品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一)产品执行标准《住宅烟气道集中排放系统》(苏J19-2009)及该标准所依据的下列主要标准:1、《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2、《玻璃纤维增强水泥排气管道JC/T854-2008》3、《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要求1、烟气道是以耐碱高强度玻璃纤维网格布为增强材料的水泥砂浆薄壁构件,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的快硬硫铝酸盐水泥或低碱度硫酸盐水泥,采用中砂,水泥与砂的配比为1:3。
关于排烟道的监督提示
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监督管理的监督提示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近年来,因烟道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导致排烟气道系统排烟气不畅、倒灌、漏烟等问题屡有发生,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投诉率也逐年上升。
为提高我市机制排烟气道系统质量及建筑排烟气道工程质量,促进我市机制排烟气道系统技术(产品)提升,市建委委制定了《机制排烟气道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50/T-212-2015)(以下简称《规程》),望相关单位严格按规程要求执行,现将其重点要求做如下监督提示:
1、排烟气道系统应为成套定型产品,每套系统必须提供系统通风性能检测报告。
相同的管体配套不同的配件即为不同的成套定型产品,应分别提供系统通风性能检测报告。
并且每种型号的管体系统皆应提供与其型号对应的报告。
2、排烟气道管体进场时:
1) 管体上应有产品标识(包含生产厂家和产品规格)。
2) 应具备耐火极限型式检验报告、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参建单位应对进场产品进行钻孔检查壁厚。
壁厚不小于15mm。
3) 应对管体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参数为:抗柔性冲击和垂直承载力。
查验复验报告。
3、防火止回阀进场时:
1)应核对防火止回阀的型号是否与系统通风性能检测报告中的型号
相符合。
2)防火止回阀应提供阀体的型式检验报告。
3)进场必须按《规程》要求做严密性试验,查验严密性试验检查记录。
4、烟道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和《规程》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现场应做通风性能检测。
查验检查记录或报告。
开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年12月22日。
住宅厨卫烟气集中排放系统质量管理
过大
混凝土成品)未合
理封模板,未分次;
完工试水检验未做
02
标准规范及
图集要求
标准
•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2018年版) • 《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住宅厨卫烟气集中排放系 统质量管理
2019年10月
0
当前存在主要问题
10
规范要求
20 我市2018文件要求 30
项目施工注意事项
4
CONTENTS
目
录
01
当前存在问题
住宅排气道
• 安装在住宅厨房、 卫生间内将烟气集 中排放送到外部空 间去的烟囱,是用 于排除住宅厨房炊 事活动产生的油烟 气或卫生间浊气的 非金属管道制品。 也称住宅排风道、 住宅通风道、住宅 烟风道。
• 住宅排气道是住宅 厨房、卫生间共用 排气管道系统的主 要组成部分。
常见问题
成品质量差
• 出厂检验资料不完整,无出厂合格 证和检验标志
• 烟道成品质量差,局部厚度不足 • 烟道产品进厂无保护措施,成品破
损 • 烟道附件不全,防火止回阀、风帽
及其密封胶等辅助材料 • 进场验收不规范,未按照标准抽样
搭接不小于100mm。 • 2.阀门固定件安装应在管体粉刷后用螺栓固定,要求方正、居中、牢固,并做好遮口防护。
04
项目施工注意事项
施工注意
材料
施工准备
• 原则属于水泥制品,属于预 制构件
• 厂家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出厂合格证 • 产品标志 • 进场验收,(抽样检验,外
观检验) • 合理堆放和使用 • 辅材、附件
燃气整治提示函范文
燃气整治提示函范文亲爱的业主: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小区燃气整治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为了确保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将对小区的燃气系统进行整治和维护工作。
为了让您了解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特发此提示函给您,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配合我们的工作。
一、整治工作的背景和目的现如今,燃气使用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燃气泄漏和不安全使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和损失。
为了避免这些潜在的安全隐患,我们决定对小区的燃气系统进行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和修复潜在的燃气泄漏问题;2.清洗和维护燃气管道,确保其畅通无阻;3.更换老化和损坏的燃气设备和配件;4.安装和完善燃气报警器和安全设备。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将提高燃气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居民提供一个更加舒适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整治工作的流程和时间安排根据整治计划,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整治工作:1.整治准备:准备所需的工具、材料和人员,对工作区域进行标识和封闭。
2.燃气系统检查:对小区的燃气供应管道、仪表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3.泄漏修复:如发现燃气泄漏或管道损坏,将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4.管道清洗:对管道进行冲洗清理,去除积存的杂物和污垢。
5.设备更换:根据需求,更换老化和损坏的燃气设备和配件。
6.安全设备安装:安装燃气报警器、防爆阀等安全设备,提高燃气使用的安全性。
7.工作总结和验收: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和验收,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整治工作将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进行,力求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
具体的工作时间安排将在后续通知中告知您,请您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我们与您联系。
三、居民需配合的事项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您的配合和支持。
请您注意并遵守以下事项:1.安全意识:在整治期间,请您提高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意识,不要私接私拉燃气管道。
2.临时停气: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临时停气以进行维修工作,请您提前做好准备。
3.工作区域协助:如果您的住所正好位于工作区域内,请您提供配合并确保工作人员顺利进行工作。
浙江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4•【字号】浙建〔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3〕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强化城镇燃气管理,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加强行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燃气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燃气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强源头治理管控,建立城镇燃气供气安全规范化建设机制,至2024年底,实现全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劳动合同签订全覆盖;新建住宅燃气立管全面实施户外安装;配送车辆实现统一规范管理。
至2025年底,全面完成存在隐患的立管改造(内改外)工作;全面推进燃气企业统一配送入户,基本取消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面完成供气规范化建设,建立供气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发展专业化、服务标准化、治理法制化的城镇燃气供应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城镇燃气规模化经营改革1.持续推进管道燃气扁平化规模化改革。
根据《浙江省深化城镇燃气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要求(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各地要强化统筹协调,按照责任分工,彻底消除除保供目的外的跨县(市、区)转输、纯转输企业转输、城镇燃气企业转输等各类供气转输,以培育大型地区性、集团化燃气企业为目标,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城镇燃气企业扁平化、规模化改革。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系统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0〕16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系统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系统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住宅建筑排烟气道是住宅厨房、卫生间的重要构件,其产品和施工安装质量问题易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串烟、传播病毒等危害。
为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提升住宅排烟气道系统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排烟气道系统设计和审查管理新建住宅工程排烟气道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设计文件应明确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等选用的标准图集名称,并明确具体规格型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排烟气道的审查。
凡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设计图纸不予审查通过,并责令修改设计文件。
二、加强排烟气道系统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等产品进场时,监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形成完整的进场验收记录,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检查排烟气道管体、防火止回阀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其中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低于1.0小时)。
(二)检查排烟气道外观、标志、尺寸偏差、壁厚、排气构造等。
倡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产品进场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生产供应单位共同对进场的排气道产品进行现场取样检验。
三、加强现场施工安装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作业,安装排烟气道时应有牢固可靠的承托结构并支撑于墙体内。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管理的通知【模板】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等规定,保证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质量安全,现就我市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提出如下意见:一、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楼和综合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
无法加装专用烟道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将用于餐饮服务的专用烟道与居民家庭排烟专用烟道混合使用。
二、加装专用烟道的建筑物须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并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三、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应当在原建筑区域范围内。
加装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加装专用烟道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涉及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应当满足有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排烟通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加装专用烟道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排烟通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五、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城乡规划、建筑施工等方面的手续。
关于加强在建工程排烟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在建工程排烟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在建工程排烟气道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3号)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排烟气道相关要求(一)排烟气道所使用原材料应符合要求。
其中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矿渣硅酸盐水泥强度和火山灰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32.5级;电焊网增强材料网号为0.4×0.4号,电焊网丝径不小于0.7㎜;网格布增强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陶土坩锅生产的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
(二)排烟气道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
其中排烟气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具备有效期内《耐火极限型式检验报告》;抗柔性冲击、垂直荷载两项性能指标应达到规范标准,具备《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抗柔性冲击性能应进行见证抽样复检,合格后方可安装;产品材料、配件应与设计规格相同,不得擅自变更,具备系统《通风效果性能检验报告》。
(三)排烟气道外观、尺寸偏差、壁厚等应符合要求。
产品进场后,应采用观察、尺量检查、超声波测厚仪或钻孔法等方法对产品外观、尺寸偏差、壁厚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要求。
排烟气道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裂纹、碰损、蜂窝、麻面、塌陷、空管等现象,尺寸偏差在允许公差范围内。
排烟气道壁厚不应小于15mm,且应满足设计要求。
二、加强对排烟气道材料进场及验收质量管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材进场验收与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112号)规定,对每批次进场材料进行联合验收,全面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明、系统通风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物理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试检验报告及产品外观、尺寸、壁厚等情况,做好资料验收及质量自检记录。
排烟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楼体进行防串烟、防倒灌性能检测,形成验收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1]42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10.09
【实施日期】2011.10.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201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1]42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排烟气道是住宅厨房、卫生间的重要构件,因其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问题易导致排烟气道串烟、火灾、坍塌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和四川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油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6-2010)等的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使用安全,推
广先进工业产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管理的通知【模板】
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管理的通知【模板】关于加强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等规定,保证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质量安全,现就我市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提出如下意见:一、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楼和综合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
无法加装专用烟道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将用于餐饮服务的专用烟道与居民家庭排烟专用烟道混合使用。
二、加装专用烟道的建筑物须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并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三、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应当在原建筑区域范围内。
加装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要求。
加装专用烟道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应当征得涉及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既有建筑加装专用烟道应当满足有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排烟通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加装专用烟道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排烟通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临街厨房排烟污染小区整改通知
临街厨房排烟污染小区整改通知
油烟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
尊敬的XX号楼XXXX业主/使用人):经业主反应和相关单位的调查,贵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在公众区域乱推乱放,阻碍通道正常使用,并严重影响小区整体环境协调。
2. 在使用过程中油烟直接排在室外,造成环境污染严重。
3. 在经营行为中存在占用公共区域的违规行为,并造成地面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破坏整体环境协调.。
请贵方在XX年XX月XX日前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修复或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本建筑物的安全及周围环境的协调、美观,同时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XX天城物业中心年XX月XX日
签收人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业主/使用人,一份由物业留存,一份报相关行政管理部们。
关于小区餐饮油烟整改通告
关于小区餐饮油烟整改通告尊敬的小区各位业主、商户:大家好!近年来,随着小区内餐饮行业的不断发展,餐饮油烟问题日益凸显,给广大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切实改善小区的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保障大家的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对小区内餐饮油烟排放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改范围本次整改范围涵盖小区内所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商户,包括但不限于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
二、整改内容及标准1、油烟净化设备安装所有餐饮商户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油烟净化设备应具备高效的油烟净化能力,能够有效去除油烟中的颗粒物、有机物等污染物,使排放的油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2、油烟排放管道规范油烟排放管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管道应采用耐腐蚀、耐高温的材料,并且密封良好,防止油烟泄漏。
排放口的位置应合理设置,避免对居民楼、公共区域等造成影响。
3、定期清洗维护餐饮商户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备和排放管道进行清洗和维护,确保其净化效果和运行性能。
建议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清洗记录。
4、厨房通风设施改进商户应完善厨房的通风设施,确保厨房内空气流通,减少油烟在室内积聚。
三、整改时间安排1、自查自纠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各餐饮商户应在本阶段内对自身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自查,对照整改标准,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计划。
2、整改实施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按照整改计划,各商户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3、验收检查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相关部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于整改合格的商户,予以通过;对于整改不达标的商户,将依法责令停业整改,直至达标为止。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青城管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城管规〔2020〕1号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燃气经营企业:为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5月29日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室内燃气设施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及使用,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包括立管、支管、阀门、燃气计量表、液化石油气钢瓶、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及连接软管等。
燃气燃烧器具包括居民用户使用的以燃气为燃料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等器具。
第三条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设计、安装、改装、拆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推广应用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自闭阀(具有超压、欠压、过流自动关闭功能)、不锈钢波纹软管等设施和有螺纹接口的阀门、燃气燃烧器具。
提倡居民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保险。
第四条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家用燃气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之后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消防安全整治通知
燃气消防安全整治通知尊敬的业主:为了确保小区的燃气消防安全,保障您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决定对小区燃气消防安全进行整治。
现将整治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提高小区燃气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排查和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提升小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变能力。
二、整治内容:1. 燃气系统检查:工作人员将逐户检查燃气表、燃气管道等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如发现燃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将及时通知业主进行整改或维修。
对于严重的安全隐患,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关闭或更换。
2. 消防设施检查: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疏散通道等。
如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不符合要求,将及时修复或更换。
3. 安全意识宣传:通过小区公告、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居民的火灾预防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整治期限:整治工作将于xx年xx月xx日开始,并预计持续xx 个月。
请业主们积极配合,按照工作人员指引进行相关整改。
四、整治要求:1. 业主应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和整改工作,如发现燃气设备存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联系。
2. 业主应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搭建、堆放任何物品,以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3. 业主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设备损坏或过期,应及时更换。
4. 业主应加强火源管理,如厨房用具的使用、用电器的使用等,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整治措施:1. 对于不配合整治工作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业主,将会进行严肃追责,包括警示教育、罚款等措施。
2. 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停用燃气供应、停用电源等措施,以确保大家的安全。
3. 如在整治期间发生火灾事故,业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整治成效:通过本次整治工作,将提升小区的燃气消防安全水平,降低火灾风险,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业主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小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1]12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1〕12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各市州、县市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
燃气发展规划成果要经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全面加快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燃气管网改造,提高燃气普及率和保障能力。
城镇燃气供应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时,应征求同级燃气主管部门意见。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相关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初步设计意见书前,应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管理(一)清理整顿燃气经营市场。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燃气经营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排烟气道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设通[2013]467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排烟气道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排烟气道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建设通﹝2013﹞46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筑排烟气道管理的通知》(黔建科通﹝2010﹞441号)下发后,对杜绝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排烟气道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作用。
但由于新技术、新产品不断应用于建筑排烟气道上,我省只能为一些较常选用的产品编制标准设计图集,很难做到为每一种产品(特别是新产品)编制标准设计图集。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进步,特对该文第二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设计单位可以依据现行规范自行设计建筑排烟气道。
二、设计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其他省的建筑排烟气道标准设计图集,但设计单位应对图集进行复核或修改,并提供必要的计算书和图集给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27日
——结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冀建城建函〔2021〕521号•【施行日期】202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10月18日,邯郸市丛台区华润燃气公司委派第三方施工单位在天然气管道井内更换阀门时发生天然气泄露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按照省领导指示要求,为强化燃气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安排、深入实地,督促各地全面加强燃气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切实预防和减少燃气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以“万无一失”防止“一失万无”。
二、强化落实,严格有限空间作业规定各地要深入贯彻《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加大对违章作业单位处罚、通报和曝光力度。
燃气企业、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中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同时,在施工单位施工时,燃气企业要提前进行安全交底,并派员全程旁站指导,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项目一律禁止施工,保证燃气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常态化、标准化、严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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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住宅排烟气道管理工作的
通知
淮住建办〔2011〕105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房管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加强住宅排烟气道管理,保证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验收管理的通知》(苏建函质〔2010〕724号)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就我市有关住宅排烟气道工程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进行设计,排烟气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明确为:排烟道管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应加强审查,严格把关。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住宅排烟气道工程使用工作。
无耐火极限型式检验报告及耐火极限低于1.00h 的排烟气道产品不能进入建筑工程中使用。
检测报告的检验结果只为不燃而没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检测数据的,该报告不能证明该排烟气道的耐火极限指标合格。
三、强化排烟气道的检测工作。
排烟气道的抗柔性冲击、垂直荷载二个指标是工程验收的烟道检测报告中必须检验的指标。
建设、监理单位对进入建筑工程现场的烟气道检验报告中耐火极限、抗柔性冲击、垂直荷载性能指标存在怀疑的,须由监理单位进行见证抽样复检,合格后方可安装,不合格产品,应坚决拆除和清退出场,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备。
四、针对水泥薄壁烟道构件的耐火极限性能比较弱,我省标准设计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排烟气道可以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第5.4条规定以复合材料制作。
五、住宅排烟道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194-2006)的要求安装防火止回阀,止回阀的耐火时间应符合国家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第6.9.2条规定不小于1小时。
六、烟道系统分项工程及检验批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
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七、以上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