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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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鄂财行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关于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关于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一日前,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下称《管理制度》),要求全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年度编报内部控制报告。

此举旨在通过年度总结的方式,发现单位在执行内控规范过程中的问题,引导单位重视并加强单位内控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实操性强便于推广《管理制度》内含颇多“亮点”,这对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工作的全面推进具有更为积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管理制度》是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内部控制报告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报告要求简单明了,便于在全国不同层次不同业务水平的单位进行推广。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室主任王朝旭告诉记者。

当然,内部控制报告不仅是为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需要,同时也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

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的过程实际上是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自我完善的过程。

在北京工商大学会计系教授杨有红看来,再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也会因为目标提升、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风险类型、层级发生变化。

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发现自身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以及目标、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从而通过信息沟通、控制措施、监督等角度完善内部控制系统。

《管理制度》的实施,无疑将强有力地推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廉政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会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质量,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进行针对性整改提高等方面大有裨益。

”安徽省立医院总会计师操礼庆说。

对此,王朝旭还认为,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将有利于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及时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促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等。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PPT幻灯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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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2、开支范围及标准 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 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的对象包括:副省部级以上来梅的 领导(含离退休老领导);市“四大家”主职领导及“四大家” 班子带队的综合性活动,上级来梅对县“四大家”班子进行综合 考核的考核组;来梅学习、考察、调研的县级及以上党政代表 团;县委、县政府安排的综合性活动。 其他来客由对口部门(单位)接待。
9 、 2018年4月1日,县财政局印发《黄梅县党政机关会议费、差旅费管理 办法》(梅财行发[2018]43号);
10 、 2018年4月1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 待、公务用车、单位食堂和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梅管发[2018]1号);
11、2018年4月20日,县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差旅费报销及执行 公务开支统一模版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梅财行发[2018]49号)。
2 、 2015年11月20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 于严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梅办文 (2015)37号);
3.2016年10月25日,县政府 印 发 《 黄 梅 县 党 政 机 关 差 旅 费 管理办法》(梅政规[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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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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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住宿费
日常 伙食费
宴会
宴 请
冷餐
费 酒会
茶会
湖北省外宾接待开支标准表(一)
国家元首 副总统(理) 正副
政府首脑 正副议长
部长
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套间
6OO元 /人天
55O元 /人天
5OO元 /人天
副部长 以下人员
四星级宾 馆标准间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018年公款旅游违反什么规定-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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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违反什么规定
公款旅游违反什么规定【1】
一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
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得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
排公款旅游。

二是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
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
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
和考察调研。

三是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四是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不准公
款旅游”的规定。

公款旅游怎么界定?
(一)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

三公经费整治工作方案

三公经费整治工作方案

XX局三公经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切实解决“三公经费”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市XX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精神为指导,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会培训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为根本,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坚持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相结合,坚持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坚持纠正问题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和清理活动,完善促进党员干部自觉贯彻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长效机制。

二、整治内容按照市局确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XX市XX经济责任审计自查自纠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实际,认真清理超标准接待、公款旅游、私设“小金库”等问题,降低“三公”消费,狠刹吃喝玩乐风。

三、整改措施(一)自查自纠。

我局要求,局属各单位在2014年4月10日前完成对2011-2013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的自查。

本次检查主要包括是否严格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相关标准,公务接待是否严格按八项规定有关要求落实管理,是否存在向下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三公”经费和单位是否存在小金库等现象。

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并针对相关问题,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二)加强公务接待费的管理。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不得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认真执行省、市有关公务接待和到基层检查调研工作就餐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同城不接待,合理安排食宿和用车;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经费开支;严禁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鄂财行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2月26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禁止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禁止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禁止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纪委•【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禁止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的通知目前正值高校、中学录取通知书发放时期,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坚决刹住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等歪风,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弘扬新风正气,根据《中共湖北省纪委印发<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就禁止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通知如下:一、禁止党员干部操办“升学宴”、“谢师宴”。

二、禁止党员干部参加亲戚以外的“升学宴”,禁止教师参加“谢师宴”。

三、禁止党员干部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四、禁止巧立名目用公款或找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子女学习费用。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本单位有子女升学的党员干部的提醒教育,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坚决遏制违规操办和参加“升学宴”、“谢师宴”等歪风。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专班,对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顶风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纪委和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于8月30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及查处情况报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省纪委将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027-12388。

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鄂财教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5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

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中央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央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的1 0 0 9 亿元增加到2 0 1 2 年的1 3 9 7 7 亿元 , 占财政支出 标活动综合管理进行立法 , 《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
3 6
的比重也 相应 由4 . 6 % 提 高到 1 1 . 1 %。 支 持 中小 企业 发
度、 接待单位审批控制制度 、 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 接 展 的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基本形成 , 2 0 1 2 年全 国政府
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强化公务接待管理。 要建立 采购规模 中中小企业获得 的合同份额近8 0 %。 接待资源共享机制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
( 2 0 1 3 -2 0 1 7 年) 》 ( 以下简称《 纲要》 ) 日前发布。《 纲
要 》对今 后 5 年 中央党 内法规 制定 工作 进 行统 筹安 排, 提 出了指 导思 想 、 工作 目标 、 基本 要求 、 主要 任 务 和 落实 要求 , 确定 了一批 党 内法规 重点 制定 项 目。
《 条例 》 强调 , 党 政机 关要 坚 持从严 从 简 , 降低 公
坚持依法依规 , 严格按程序办事 ; 坚持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服务于党的建设新 务活动成本 ;
的伟 大工 程 ; 坚 持 宪 法 为上 、 党章为本 , 保 证 党 内法 规 体现 宪法 和法 律 的精神 和要 求 ,并按 照 党章 确定 总量 控 制 , 严 格 控制 经 费 支 出总 额 ; 坚 持 实 事求 是 ,
前 和今 后一 段 时期 , 深化政 府采 购制 度改 革 , 要 实现 批关 , 确 保工 程质量 和安 全 。
” 个 转 变 ”: 在 制 度 日杯 上 , 要 从 汪重 _ 节 防 膈 同 买
现 “ 物 有 所 值 ” 转 变 ; 在 市 场 规 范 上 , 要 从 注 重 公 平 竞 I - 一 招 一 投 标 动 态 争向 完 善 市场 规则 转 变; 在 操 作执 行上, 要 从注重 程 e n d ‘ e r i ‘ n g & Te n a ‘ e r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政府采购40禁止

政府采购40禁止

以下内容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些内容禁止出现在招标文件中。

本文做了以下总结,有助于代理机构审核文件时,对照下列40个点核对,避免招标过程受到投标单位质疑,影响项目进程。

序号禁止内容法律法规一、资格条件1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2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3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4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5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7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8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二、采购需求10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1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12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13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14设定最低限价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05页15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16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17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8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求的四号)1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43页20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7页;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21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22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23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48页24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60页25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26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6页三、评审办法28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29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0页30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1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2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3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3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8页36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79页37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38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39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40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评委得分的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1月29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现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鄂食药监文[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9〕4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9]11号文件精神切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通知》(鄂办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切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着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系统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接待费。

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务接待制度,明确接待范围,规范接待标准,严格接待审批程序。

公务接待要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杜绝公务接待中的浪费现象。

严格执行省局已颁布的禁酒令,不得借工作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进一步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2009年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

二、严格控制会议费。

加强对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地点和规模,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开非开不可的会。

要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纪念品,不准借机参加营业性的消费娱乐活动。

2009年各单位召开的会议要比2008年减少四分之一左右。

三、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的统一管理,严格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公务车辆燃油、维修等支出。

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用油和维修情况公示制度。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情况自查自纠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情况自查自纠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情况自查自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鄂发改投资函〔2017〕363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情况自查自纠的通知鄂发改投资函〔2017〕3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7月27日,湖北电视台《党风政风前哨》专栏曝光了孝感市云梦县便民服务中心等项目有关问题。

根据省纪委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三)《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四)《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党政机关停止修建楼堂馆所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14〕55号)(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47号)二、范围和重点本次自查自纠的政府性楼堂馆所范围是:自2013年3月“约法三章”后,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重点是:(一)新批准或新开工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

(二)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扩建楼堂馆所、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建设楼堂馆所、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用作楼堂馆所的项目。

(三)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的项目。

三、有关要求(一)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照有关政策依据,对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
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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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王晓东
2019年12月23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和《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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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党政机关必须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和有关公示制度。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推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构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大平台。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

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符合规定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应严格控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出国经费预算范围内。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经费。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劵、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住宿的,应当选择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假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外宾的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六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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