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干流河源段2011年东水、义合可采区河砂开采权(重新...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河府[2005]71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告(河府〔2005〕71号)为加强市区采石取土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市区规划区内兴办采石场和取土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旅游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并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
二、凡在市区规划区内兴办采石场、取土场,其开采权一律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三、划定铁路、205国道、粤赣高速公路、惠河高速公路市区路段和万绿旅游大道、桂山旅游大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东江、新丰江两侧以及万绿湖第一重山,新丰江水库大坝保护区、地震监测点、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等规定范围内为禁采区域。
禁采区内原已开办的采石场、取土场,采矿许可证在2006年底前到期的,一律限期于2006年底前关闭。
采矿许可证到2006年底之后才到期的,到期必须依法关闭。
四、采石、取土必须按批准的开采方案和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开采。
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场、取土场,必须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吊销矿山安全准采证和采矿许可证。
五、按“谁开采,谁治理”原则,开采权人必须边开采边治理,做好石场、取土场的复绿工作,依法缴纳复绿保证金。
凡只开采不治理或治理不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违法与投资者签订石场、取土场勘查或开采合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粤府函[2011]3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
通知
(粤府函〔2011〕339号)
东江流域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东江是我省主要饮用水源之一,直接肩负着东江流域近4000万人口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是我省重要的“政治水、经济水、生命水”,对保障东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更好地保护东江水质,确保东江供水安全,现就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东江流域内严格控制建设造
纸、制革、味精、电镀、漂染、印染、炼油、发酵酿造、非放射性矿产冶炼以及使用含汞、砷、镉、铬、铅原料的项目,禁止建设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生产项目,禁止建设稀土分离、炼砒、炼铍、纸浆制造业、氰化法提炼产品以及开采、冶炼放射性矿产的项目。
二、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管理
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排放的项目,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建设涉重金属污染项目。
东江流域内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铅蓄电池加工制造(含铅板制造、生产、组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广东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经营。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并经论证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通航水域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会同当地航道、海事部门划定;重要渔业生态保护区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会同当地渔业部门划定。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以及规定的河砂禁采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可采区。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河砂可采区时,应当明确可采区的具体地点、长度、宽度、采砂高程控制、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等。
第八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东江一级水功能区
H060200B260300
惠州惠阳市
44
珠江
东江
H060200B270300
惠州市
45
珠江
东江
H060200Z290300
惠州市区
46
珠江
东江
H060200B280300
深圳龙岗区
区一级区划成果表(东江段) 区一级区划成果表(东江段)
所在行政区 水质现状 水质管理目标 2010年 2020年 备注
Ⅱ
Ⅱ
Ⅱ
17
286
191
Ⅱ Ⅰ~Ⅱ
Ⅱ
Ⅱ
5
238
200
Ⅱ
Ⅱ
856
122000
38500
Ⅱ Ⅰ~Ⅱ
Ⅱ
Ⅱ
111
8160
5641
Ⅱ
Ⅱ
104
6062
5005
Ⅱ
Ⅱ
Ⅱ
42
4620
2400
Ⅲ
Ⅱ
Ⅱ
52
3630
2530
Ⅲ Ⅰ~Ⅱ
Ⅲ
Ⅲ
44
3143
2351
Ⅱ
Ⅱ
39
3139
2167
Ⅱ Ⅰ~Ⅱ
Ⅱ
Ⅱ
38
2817
1820
Ⅱ
Ⅱ
42
2712
104 75
48 8 12
20 21 22 23
东江秋香 东江干流石龙 H0602000 太园泵站 江口以下 开发利用区 503000 以下500m
东莞石龙桥
35 39 91 47 94
东江秋香 西枝江源头水 H0602000 紫金竹坳 白盘珠水库库 江口以下 保护区 601000 (源头) 尾 东江秋香 西枝江惠东保 H0602000 白盘珠水 江口以下 留区 702000 库库尾 东江秋香 西枝江惠州开 H0602000 惠东平山 江口以下 发利用区 803000 镇 淡水河深圳-东江秋香 惠阳开发利用 H0602000 深圳梧桐 江口以下 区 903000 山 东江秋香 江口以下 东江秋香 江口以下 东深供水渠保 护区 石马河开发利 用区 东莞桥头 H0602001 镇 001000 H0602001 雁田水库 403000 惠东平山镇 西枝江口 紫溪口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资源规划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第六条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本省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相关江河流域的国家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3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东江水系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处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公布水质状况,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七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资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对流域内禽畜养殖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对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公告2006年度河砂可采区
凝土产量预计 已超出 10 万立方米。 80
更反映出生产力发展、 环境保护和对工程质量的客观要
发展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 ,具有 良好的社会效 求, 并对, 『 l 的城市建设工作、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 到 益、 环境 效益 、 经济 效益 。 计算 , 据 使用 6 34 6 . 9万吨 散装 了积 极 的促进 作用 。
一
流、 南支流至珠江虎 门口交界止 的干流河道; 从三水思
、
两江从广西交界起, 经云浮、 肇庆至三水思贤溜 贤渭起 , 经南华 、 磨刀 门水道 、 石板沙水道至珠江磨刀门
的干流河道, 可采区包括封开县龙眼涌 ( 太平洲) 封开 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 、 从三水思贤浯起, 经顺德水道、 沙 县右塘 口、 封开县水 口 ( 蟠龙 口) 德庆县石角、 、 端州区 湾水道至珠江虎 门口交界止 的干流河道 。可采区包括、
供应首次突破 60 吨大关, 20 年 同期增长了 5 好的效益越来越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6 34 5万 较 04 1 6 .9万吨
万 多吨 。 与此 同时 , 市 预拌 混凝 土产 量 又创新 高 , 混 这一 数字 ,蕴 含 了散 装水泥 战 线几 代人 的心 血 和 努力 , 全 年
水泥 , 以节约 木材 2 8 5. 可 19 17立方 米 木材 , 可 以节 约 还 大量 的煤 、 烧碱 、 棉纱 等 ; 此外 , 可 以减 少施 工 扬 尘 近 还
保护东江水质,促进河源经济发展
保护东江水质,促进河源经济发展作者:吴秀燕来源:《北方环境》2011年第07期摘要:作为位于东江中上游的广东省河源市,水质保护任务非常艰巨。
经过长期不懈努力,东江河源段水质一直保持在良好水平,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优良的饮用水源,而且为发展经济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保护;水质; 促进; 繁荣; 生态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370(2011)07-0028-01东江是深圳、香港及下游城市2000多万居民群众的主要生活、生产用水,其水质好坏,关系到东江流域、广州、深圳和香港地区居民的健康和社会经济的繁荣稳定。
1东江水质现状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河源市环境监测站近年来监测结果表明,东江干流河源段水质良好,达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Ⅱ类标准。
东江全年以平水期水质最好,其次为枯水期,丰水期稍差,上游水质优于下游,主要污染源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悬浮物等,以有机污染为主。
2水质保护主要问题东江河源段水质虽然多年来保持在良好水平,达到国家Ⅱ类水质标准以上。
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2.1保护环境的意识还需增强(1)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对“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认识还不到位。
(2)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与大局利益认识上存在考虑前者多、兼顾大局少。
(3)是法律意识存在偏差,执行环保法规,履行保护环境义务职责的意识不强。
2.2城市生活污水直排东江,是我市水质污染的主要污染源2011年度全市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为7241.00万吨,是工业废水的8.46倍;其中COD 排放量18100.00吨,是工业废水COD排放量的10.23倍。
由于我市目前生活污水处理厂不未建成,大部分生活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排东江,成为影响东江水质的主要因素。
3保护东江水质,促进河源经济发展的主要对策与措施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环境支撑能力的基础上,只有不超过正常的环境承受能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否则环境资源就会遭到破坏,环境就会出现污染,反过来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粤水建管[2014]51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7月17日粤水建管〔2014〕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规范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所称的“采砂现场”是指《河道采砂许可证》所规定的河道采砂范围。
在其他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实行河砂统采统销等模式的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道采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河道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四条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实行采砂监理制和驻点管理制。
第二章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第五条主要河道采砂现场实行法定采砂作业时段(每日7时至19时)驻点管理制和交接班制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采砂人进场采砂前确定现场驻点代表,原则上每个标段每个班次的现场代表不得少于2名,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2•【字号】•【施行日期】1997.09.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修正)(1991年1月1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东江水系水体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东江水系(以下简称“水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
流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
第三条对水系的水质要求,执行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本省《DB4426━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订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责任,并督促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使水系水体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流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制止和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
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责任,负责治理。
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和流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系水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划定2006年度省管河道河砂可采区禁采区的公告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划定2006年度省管河道河砂可采区禁采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划定2006年度省管河道河砂可采区禁采区的公告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管河道的来砂量、水情、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河床现状等情况,在专家论证及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就2006年度省管河道河砂可采区禁采区划定公告如下:一、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
(一)可采区1、封开县龙眼涌(太平洲)可采区。
位于封开县龙眼涌至江山村对开河段,即谷圩洲头上游600米处,采区长1000米、宽200米,离左岸约400米、右岸约500米,采区面积20万平方米,控制采砂高程(85高程)为-1.26米,控制采砂量为30万方。
2、封开县右塘口可采区。
位于封开县长岗镇水口村对开河段的谷圩砂洲尾右侧,采区长1200米、宽300米,离左岸约600米、右岸约300米,采区面积36万平方米,控制采砂高程(85高程)为-2.733米,控制采砂量为50万方。
3、封开县水口(蟠龙口)可采区。
位于封开县长岗镇水口村对开河段的谷圩砂洲下游约600米处,左岸为水口村,右岸为蟠龙村。
采区长1000米、宽300米,离左岸约400米、右岸约450米,采区面积30万平方米,控制采砂高程(85高程)为-3.0米,控制采砂量为40万方。
4、德庆县石角1可采区。
位于德庆县回龙镇石角村对开左岸河段,采区长1500米、宽240米,离堤岸200米以上,采区面积36万平方米,控制采砂高程(85高程):左边界1米,右边界-2米,中间平均开采,控制采砂量为70万方。
5、端州区棠美可采区。
位于端州区睦岗镇棠美村对开河段,在主航道左侧,采区长1700米、宽200米,离左岸约450米,离右岸约550米,采区面积34万平方米,控制采砂高程(85高程):左边界-1米,右边界-5米,控制采砂量为70万方。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粤水建管[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3年2月5日以粤水建管〔2013〕41号发布自2013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活动。
本指导意见所称“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其他河道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工作。
地级以上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投标工作。
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其他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根据河道采砂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地级以上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
第二章投标条件、投标限价第五条自然人不允许参加主要河道采砂投标工作。
第六条主要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执照。
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采砂船舶。
所用的采砂船舶必须为投标人(企业)所有,所有权为共有的,投标人船舶所有权份额应占51%以上。
投标人不得租赁他人采砂船舶进行投标。
(三)投标人和拟投入的采砂船舶近3年来没有违法采砂记录(其中主要河道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报或网站公布为准,其他河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报或网站公布为准)。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3.05•【字号】粤水河湖〔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是我省河道采砂计划申报的必要条件之一。
为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规范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编制的工作内容和深度,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厅河湖管理处。
广东省水利厅2020年3月5日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1 总则1.1本大纲适用于我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报告的编制,其他河流可参照执行。
1.2省主要河道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论证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2 总论2.1 概况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工作任务、报告编制的主要过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2.2 编制原则报告编制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条件下,遵循科学、统筹协调的原则。
可采区和禁采区划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砂石资源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
2.3 论证河段范围和分析范围2.3.1论证河段范围。
以有采砂任务的所属河流为基准,结合所处行政区域划分,确定论证河段范围。
论证河段范围的确定应考虑行政区域的完整性。
2.3.2分析范围。
以论证河段范围所属流域为基准,根据水文站网分布情况、水文资料及所属河流采砂可能影响范围,确定分析范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东江干流惠州河段非法砂场的通告-惠府[2009]15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东江干流惠州河段非法砂场的通告
正文: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东江干流惠州河段非法砂场的通告
(惠府〔2009〕155号)
为进一步规范东江干流河道采砂活动,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河砂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意见》、《惠州市东江河道河砂综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取缔东江干流惠州河段非法砂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东江干流惠州河段从事河砂开采活动及开办砂场,必须经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凡未经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活动及开办砂场的,均属非法。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所有非法采砂行为必须自行停止,非法砂场必须自行关闭,作业工具及工棚必须自行撤离和拆除,逾期一律依法予以强制取缔。
三、凡阻挠、抗拒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取缔非法采砂行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月九日
——结束——。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修订)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修订)广东省河流众多,以珠江流域(东江、西江、北江和珠江三角洲)及独流入海的韩江流域和粤东沿海、粤西沿海诸河为主,集水面积占全省面积的99.8%,其余属于长江流域的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
全省流域面积在100平...(查看详情)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日期:2019-07-01字体:(大)(中)(小)(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河道采砂应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东江流域基本情况 - 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
东江流域基本情况 - 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一、基本情况东江为珠江流域的三大水系之一~发源于江西省寻邬县桠髻钵山~源区包括寻乌、安远、定南三县~上游称寻乌水、在广东省的龙川县合河坝与安远水汇合后称东江。
自东北向西南流入广东省境~经龙川、河源、紫金、惠阳、博罗、东莞等县市注入狮子洋,东江概况详见附表1,。
东江干流全长562km~其中在江西省境内长度127公里~广东省境内435 km~平均坡降为0.35‰~石龙以上干流长2520Km~广东省境内393 Km。
流域总面积35340 km~其中2广东省境内31840 km~占流域总面积的90%~,石龙以上流22域总面积27024 Km~广东省境内23540 Km。
东江流域基本情况汇总表市名广州东莞深圳惠州河源韶关合计一级支流,条, 1 1 10 14 26 大型水库,宗, 3 2 5 中型水库,宗, 6 8 4 19 12 1 50 大型水闸,宗, 4 1 5 1万亩以上堤防,宗, 4 2 17 23 取水口,宗, 11 369 20 235 622 1257 排污口,宗, 6 13 19 梯级电站,宗, 1 2 11 143河沙可采量,万m, 230.7 230.7注:河沙开采量为2007年可采量东江流域图1东江流域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具有明显的干湿季节~流域内多年平均雨量为1500,2400mm之间~平均值为1750 mm。
多年平均蒸发量在1000,1400mm之间~平均约为1200mm。
多年平均气温为20,22?C。
多年平均径流量,博3罗站,为237.9 亿m~最大年径流量为1975年的374.4 亿33m~最小年径流量为1963年的50.5 亿m。
根据1956,2005年径流流量系列分析~东江流域年平均水资源总量是331.133亿m。
2005年石龙镇以上水资源总量约260亿m~东江流3域广东省境内约为291亿 m。
东江流域中上游已建成的大型水库有三座~分别为位于支流新丰江的新丰江水库、位于贝岭水和寻邬水汇合口下游枫树坝水库和位于支流西枝江的白盆珠水库~三大水库总的兴利库容为82.3亿立方米,控制面积11736平方公里~占石龙以上流域面积的42.8%。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10月19日以粤水建管〔2012〕17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2012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根据《条例》,现就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河道采砂管理的总体要求以河砂资源的开采利用服从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的需要,不得危害两岸堤防以及跨河、拦河和临河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实行河砂计划开采、总量控制、开采权公开招标和河砂堆放场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等制度,加强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执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长效管理机制,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实行河砂开采权公开招标(一)河道采砂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砂开采权,不得采用直接申请发证方式。
(二)主要河道(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下同)年度可采区的河砂开采权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或者由其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三)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实行招标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河府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0〕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河源市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粤环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东江水质安全事关粤港地区4000多万人的生产、生活,是我省重要的“政治水、经济水、生命水”。
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各项部署,东江水质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目前东江水质现状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和粤港两地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东江水质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我市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东江水质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
采取切实有效、针对性强的措施,确保东江水质安全。
二、工作要求(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和优化布局。
各县区要建立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产业准入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根据相关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违法排污记录,制订关闭、淘汰企业名录,分年度组织实施。
加快推进县区内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现有的重污染企业要尽快迁移进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批准我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批准我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粤水河湖〔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批准我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通知河源、梅州、惠州、茂名、清远、潮州市水利(水务)局:《关于东江干流河源河段2020年度河道采砂计划的请示》(河水〔2020〕6号)、《梅州市水务局关于上报梅州市韩江干流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请示》(梅市水河库〔2020〕11号)、《关于审批东江干流惠州段河砂可采区2020年度开采计划的请示》(惠水〔2020〕12号)、《关于鉴江干流(茂名市高州-化州段)2020年度河砂可采区开采计划的请示》(茂水〔2020〕12号)、《关于上报北江干流清远河段2020年度河砂可采区开采计划的请示》(清水建管〔2020〕3号)、《关于报送韩江潮州市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的报告》(潮水河湖〔2019〕18号)收悉。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河道采砂应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原则,我厅对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进行了研究论证,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和厅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列入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情况同意将河源市龙川县2020-1#采区、和平县2020-2#采区、东源县2020-3#采区、源城区2020-4#采区,惠州市博罗县2020A采区、惠城区2020B采区、博罗县2020C采区,清远市英德市河角可采区,梅州市丰顺县石九村可采区、大埔县党溪可采区、大埔县银滩可采区,潮州市塔后采区,茂名市化州市镇安可采区一、化州市镇安可采区二、高州市良塘可采区、高州市蓝田可采区等16个河砂可采区列入我省主要河道2020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分别位于东江、北江、韩江、鉴江干流,总控制采砂量为327.4万立方米。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粤府函[2013]231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来,东江流域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限制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有力地保障了东江供水安全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
针对《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东江一级支流沙河为流域严格控制污染项目建设的支流。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列入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范围:(一)建设地点位于东江流域,但不排放废水或废水不排入东江及其支流,不会对东江水质和水环境安全构成影响的项目;(二)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技改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及同流域内迁建减污项目;(三)流域内拟迁入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且符合基地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
三、对《通知》附件“东江流域包含的主要行政区域”作适当调整:(一)深圳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深圳市废水排入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二)河源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除龙川县东部(廻龙镇、田心镇、铁场镇、龙母镇、登云镇、通衢镇、紫市镇、黄布镇、鹤市镇)、紫金县东部(中坝镇、敬梓镇、水墩镇、南岭镇、苏区镇、龙窝镇)以及连平县陂头镇之外的全部范围;(三)惠州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惠阳区沿海地区、惠东县沿海地区(稔山镇、吉隆镇、铁涌镇、平海镇、巽寮办事处)之外废水排入东江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四)东莞市的适用区域调整为东莞市废水排入东江干流、东江北干流、东江南支流、石马河及其支流的全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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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成报到后,在会议开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将潜在投标人的报到记录表交现场监督人员及交易中心人员签字确认后,将复印件交现场监督人员及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4、确定正式投标人办法说明
1)摇珠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摇珠机及号球。
2)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摇珠顺序:由主持人在摇珠机中放入与到会的潜在投标人数量相当的号球。由各到会的潜在投标人代表按会议签到顺序当众随机在摇珠机中摇出1个号球(不再放回摇珠机),由主持现场向所有人员公示,潜在投标人代表所摇出该号球上号数即代表潜在投标人参与摇取正式投标人时上台摇珠的顺序。
申请人: (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解决堆砂场、运输道路和第三方权益承诺书;
我公司情况介绍;
近三年(2007~2010)类似业绩证明;
银行存款证明;
资信证明资料;
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经验、业绩等情况和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签字代表在此声明并承诺:
本申请函所提交的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
资格预审申请函(格式)
致: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
根据贵方第 (招标编号) 号 (项目名称) 的招标公告的要求,_(全名及职衔) 经正式授权并以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地址) 的名义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
3.本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文字采用中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可以为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货币采用人民币、单位为万元、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每页签字,文件正本每页必须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没有按要求签字和盖章的申请文件将被拒绝。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广东省东江干流河源段2011年东水、义合可采区河砂开采权(重新招标)
出让项目
招标编号:DJCS2011-HY-01(04)
资格预审文件
招 标 人: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前言
1.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标人)对所有依据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符合开采作业要求的采砂作业工具证明资料(所用的采砂船舶必须为投标人(企业)所有,不得租赁他人采砂船舶进行投标,且其船舶证书必须齐全、有效);
已中标与本标段开采时间有重叠的采砂船是指截至2012年2月1日之后仍在可采区采砂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广东省水利厅在本次报名日前核发(尚未注销)的省管河道可采区《河道采砂许可证》内标注的船名(包括备用船)和采砂期限为准] 或已取得省管河道可采区河砂开采权的采砂单位拟使用的采砂船舶[以参与招投标活动标注的船名(号)为准],其将不能够作为本次资格预审和投标活动的采砂作业工具。
3)确定正式投标人:由主持人在摇珠机中放入与到会的潜在投标人数量相当的号球。由各到会的潜在投标人代表按上述第2)点确定的摇珠顺序当众随机在摇珠机中摇出1个号球(不再放回摇珠机),主持人展示摇珠结果后,潜在投标人签名确认。只有摇到1号球至12号球的潜在投标人才能成为正式投标人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的投标;潜在投标人未参加摇珠或不接受摇珠结果的,视为放弃投标。
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书宣告: (单位) (职务) (姓名) 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 (姓名) (性别) (职务) 为我单位授权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工程名称) 招标的资格预审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申请书,与贵方协商以及执行一切与此相关的事项。
申请人是否提供全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真实。
注:资格预审的评审以申请人所递交的密封资料为准。
完成评审报告
各评委认真、细致阅读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依据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原则,在各审查表签名确认和汇总。
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
随机抽签确定正式投标人具体操作程序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及递交;
1.申请人应按以下顺序提交有关申请文件(须按格式提交的文件请按附件格式编制):
封面;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函;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并加盖公章);
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必须包括河砂开采的经营范围,复印件);
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通知其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在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及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参与投标。
招标单位保留对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的权力,若发现资序格预审申请人有虚假、假报材料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为保证本次招标“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文件。
3.招标公告是本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须知
1.申请人应对本项目内第一标段、第四标段的全部内容分别进行申请投标,不接受仅对标段内其中部分内容提出申请。
2.申请人须提供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任何缺项将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评审过程
评审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符合性审查;
第二步:完成评审报告。
符合性审查
申请人应按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文件内容,否则将被淘汰。
符合性审查审核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提供了足够份数(一正五副);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按要求编制及密封;
解决堆砂场、运输道路和第三方权益承诺书;
申请人公司有关情况介绍(规模、性质、业绩等);
近三年(2007-2010年)类似业绩证明;
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专用于所投标段(必须是投标人名义)的商业银行存款证明 [时间到报名之日止] 复印件;
资信证明资料(无不良记录);
拟委派的项目经理(须为投标人所属职工(含聘用)且为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和社保证明(须为本公告日之前并延续至今已购买)等复印件。
采砂船船籍和采区所在地地级市(或以上)河砂开采主管部门(以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为准,以下同)出具的自 2007年12月以来采砂船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采砂船船籍和采区所在地属于同一行政区的,出具同一份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材料便可);
投标人注册和采区所在地级市(或以上)河砂开采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注册和采区所在地属于同一行政区的,出具同一份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材料便可);
3、参加确定正式投标人会议的要求
1)潜在投标人只限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1人参加会议;
2)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会议,否则将被拒绝参加会议并视为放弃投标;
3)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达会场并按要求办理报到手续,未在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前报到的,将被拒绝参加会议并视为放弃投标;
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根据本评审办法,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评审办法
评审原则
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对投标人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报名家数3~12家(含12家)时,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报名者,作为正式投标人,通知其购买招标文件;当符合资格家数超过12家时,通过公开摇珠法选择12家入围作为正式投标人,通知其购买招标文件。
全部申请文件须按时间及地点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时间:见公告公布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逾期递交的文件将被拒收。
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证书原件除外)。招标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给予保密。
资格预审委员会
本次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组成。
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欧先生(oukinghong@qqcom)、黄先生
电 话: 020-87768198转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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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6号16楼
附件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随机确定正式投标人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全过程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接受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
1、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个数多于12个时,才使用本程序确定正式投标人。
2、对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书面通知其出席确定正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人会议,并确认潜在投标人已收到该通知。
合同(协议)所涉及的为准。
以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须提交完善,如有缺漏项目,将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申请人必须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全部复印文件须提交原件核对。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以上文件须由申请人代表亲自送达指定地点。
全部申请文件须提供一正五副,分册装订,密封包装。在封面及包装上标明:“广东省东江干流河源段2011年(标段名)可采区开采权(重新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招标编号DJCS2011-HY-(标段编号)”,并注明申请人名称(即拟投标单位名称)及详细通讯地址。同时在封面标注“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文件每页须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副本”文件可以是“正本”文件的复印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