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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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1.0.5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7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 一般规定
2.1.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1.2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2.1.3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4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其他相关资料。
2.1.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明细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有重码。
2.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2.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 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 措施项目清单
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表2.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2.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 其他项目清单
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价表。
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 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现状等);
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