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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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6•【字号】桂政办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指导意见》、《中国—东盟技术创新学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国—东盟现代工匠学院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有关部署及教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推动产教集聚融合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高效服务产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科技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广西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集聚,推动职业教育专业(群)与产业集群精准对接,促进人才培养供给和产业需求有效衔接融合,助力现代产业规模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对接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中国—东盟开放合作新需求,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投入优势产业集群集聚园区,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园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参与,打造10个左右职业教育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的自治区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在南宁、柳州等2—3个城市与教育部合作建设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度,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桂政办发[2012]307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07年6月2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2.2 专家委员会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准备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和培训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I级响应6.2 II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IV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演练8.4 预案更新与管理8.5 制订与解释部门8.6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农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职责。

(三)强化对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农业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和农村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具体负责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工作调研,提出农业和农村发展重大举措,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桂政办发[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帮助我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

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
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4.03.11
•【字号】桂统字〔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综合统
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桂统字〔2024〕17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桂有关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各有关企业:为全面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范使用部门统计数据资源,提高部门数据收集和报送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在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统计局修订形成了《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制度),并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填报目录、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报送数据。

如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与自治区统计局设管处联系。

联系人:李伟华,联系电话:5832952。

附件:1.有报表报送任务的单位名单
2.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3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桂政发[1994]1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4.01.19【实施日期】1994.0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1月19日桂政发〔1994〕10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桂政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文化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 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 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 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2. 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报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3. 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4. 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自治区文化艺术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桂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为市级和县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本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桂政电〔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9〕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计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确保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桂政办发〔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为加快推进区直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含政企分开过程中区直有关单位已经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管理的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对自治区国资委监管的关停、特困等全民所有制企业,能通过兼并重组盘活的,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不能通过兼并重组盘活的,不纳入改制范畴,按照自治区本级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等有关规定,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以上纳入公司制改制范畴的企业,统称拟改制企业。

二、规范操作(一)确定改制企业。

按照改制目标任务要求,由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一级企业)提出所属拟改制企业名单,并在改制实施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拟改制企业为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一级企业)的,名单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桂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桂政办发[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96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19号),保留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2.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3.将组织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职能,交给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

4.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5.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广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3•【字号】桂政办发[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三日广西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及意义(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二)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大意义。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桂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审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

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参与起草地方性有关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拟订全区地方性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桂政办发[2005]133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工业统计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4号)、《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05]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5]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和实施全区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制度,是工业统计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统计工作现代化、保证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效率和水平的迫切需要。

巩固和扩大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系统,是适应统计现代化发展趋势,满足政府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高经济运行调节效率和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快速反应平台及信息互动渠道的客观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改革与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支持、引导和督促企业积极推进这项改革工作。

二、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的工作目标1999年以来,全区联网直报统计报表工业企业共计305家,其中大中型企业204家。

按照国统字 [2005]23号文件的要求,从2005年起我区将工业企业统计报表联网直报范围扩大到现有的大中型工业企业408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4•【字号】桂政办发[2002]32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四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区直驻邕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主义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承办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为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邕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无人机遥感技术在广西森林资源调查中的应用及建议

无人机遥感技术在广西森林资源调查中的应用及建议

1 广西森林调查中无人机应用的必要性
1.1 广西地貌概况 广西处于我国云贵高原与两广丘陵的过渡地带,
整体地势呈西北高东南低。广西以山地丘陵盆地地貌 为主,根据广西统计局 2020 年发布的数据,广西海拔 400 m 以上的山地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 39.7%,海拔 200 ~ 400 m 的丘陵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 10.3%,石 山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 19.7%,而平原仅占全区土地 总面积的 20.6%[1]。由此可见,广西的地形地貌以山多 地少为主,仅中山、低山、丘陵和石山的面积就占广 西全区陆地面积的 70.8%,此外,广西的石灰岩地层 分布广,岩层厚,褶纹断裂发育,为典型的岩溶地貌 地区。 1.2 无人机应用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21 年全国森 林火灾发生次数 616 次,火场总面积为 14 124 hm2, 受害森林面积为 4 457 hm2,并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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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卷第20期 Vol.17 No.20
南方农业 South China Agriculture
2023年10月 Oct. 2023
3 324.1 万元;其中广西森林火灾发生次数达 97 次, 占全国总数的 15.75%,火场总面积为 1 181 hm2,受 灾森林面积为 495 hm2,造成其他经济损失 156.6 万元。 仅“十二五”期间,广西全区共发生森林火灾 2 249 起, 受害森林面积总量达 5.25 万 hm2;“十三五”期间, 广西全区有 86 个县(市、区)列为全国一级火险县, 由此可见,广西的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 [4]。此外, 2021 年全国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达 1 255.37 万 hm2, 其中广西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为 35.21 万 hm2,占全 国总发生面积的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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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干部与人员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区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区地方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区情区力普查和抽样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
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组织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招商引资、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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