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
论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兼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
若 脱离产 品实 用功 能 , 艺术表 达无 法独 立存 在 , 或者 不具 备独 创 设 计 , 不需 另行列 出 。 可 知 , 方 国家大 都 在外观 设计 上给 予版 。 西
性 , 艺术成 分不 属于 著作权 法保 护 的对象 。 国联邦 最 高法 院 权 和专 利权双 重保 护 。 则 美 在“ 泽” 梅 一案。 中确定 了“ 分离 特性 与独立 存 在” 则作 为判 断实 原 但 双重保 护并不 意味着 共 同保护 , 而是实 用艺术 品著作 权与 用 艺术 品 艺术 成 分是 否 可受著 作权 法 调整 的标 准 。斯 坦是 一 家 外 观设 计专利 权保 护 的竞合 。0 利人 只 能择其 一 , 权 当权 利人 选 灯 具制造 公司 , 其一 合伙 人设 计 了一尊 男女 舞蹈 人物 雕 塑 , 品 择 著作权 法 时 , 不能 再转 向专利 法 , 作 就 反之 亦然 。 完成 后 , 行 了版权 登记 , 进 随后 应用 于 灯座 因梅 泽仿 制其 雕 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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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面交 叉保 护外 观设 计权 ,另 一方 面 承认双 重 保护 的客 观存
遵循 这一 原则 , 知 : 可 若脱 离产 品实 用功 能 , 艺术 表达 可独 立 在 。。 国著 作权法 保护 实用 艺术 品 , 其 保护客 体没 有工业 品 ”德 虽
外 观设 计 , 德 国判 例表 明 , 权法 中的实用 艺术 品 已保护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90—3 .2 10 —522 0)93 70
三、 实用 艺术 品的外 设计 专利 权
、
实用艺 术品 的概 念
对实用 艺术 品的概 念 ,著 作权 与邻接 权法 律词汇 》 释为具 《 解
简述外观设计侵权的比对原则
简述外观设计侵权的比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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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比对原则流程:
①整体观察原则: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首先进行全面观察,考虑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而非单一设计要素。
②一般消费者视角: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判断两者设计在整体印象上的相似性,是否会引发混淆。
③直接对比方法:通过肉眼直接观察,不对比对对象进行放大或微观分析,关注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可感知的设计特征。
④主要设计特征比对:识别并比较设计中的主要设计特征,这些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分析其相似性和差异性。
⑤局部细微差别原则:即使存在局部细微差异,如果这些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不大,仍可能判定为侵权。
⑥用途与环境考量:考虑产品用途、使用环境等因素,若两者用途不同,则通常不构成侵权,除非存在特定情形。
⑦排除非设计要素:在比对过程中,不考虑因功能所限而必须采用的设计要素,聚焦于设计的创新和装饰性部分。
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者:王思晔来源:《商情》2013年第34期【摘要】实用艺术作品因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并且纵观国外,大部分国家都对其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尤其是对艺术成分与实用成分不可分离的作品却出现了法律真空地带。
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原因探析,参考国外立法经验,来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特征在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制定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
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此外,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并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并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由此不难看出,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双重特征,此外还应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二、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原因1、根据《著作权法》第一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此外,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作品,对其保护,有利于鼓励实用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发展,繁荣艺术领域。
因此,艺术产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特征,以及对其保护符合《著作权法》的目的,因此,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保护范围。
此外,Trips 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文化艺术浅析实用艺术品薯作权与外观没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随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出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夕}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问的冲突。
本姒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
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弗歪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教利冲突的方法。
I关键词I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碗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杈、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O 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i十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f白尔尼公§协成员国,依a白尔尼公§嗲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舞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白尔尼公}嗲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杈。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杈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聊i殳i f专利权有什么区另妒著作杈与外观溺十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7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7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外观专利和著作权有哪些区别
外观专利和著作权有哪些区别产品设计成形之后,申请人要申请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有的申请了外观专利,有的申请了著作权,那么如何判断,外观专利和著作权的区别。
思必得小编带您了解一下:一、保护对象不同外观专利:保护对象是工业产品的设计,即工业产品的色彩、图案及外形设计。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权利内容不同外观专利:由财产权构成,主要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
著作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
人身权部分又称著作精神权利。
财产权部分则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力、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
三、获权前提不同外观专利:要求独一无二的首创性。
著作权: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四、取证途径不同外观专利: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查办理手续后授权发出《外观专利证书》。
著作权:向中国版权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后发出《作品登记证书》。
五、保护区域不同外观专利:遵循地域性保护原则。
著作权:我国登记的著作权在172个缔约国享受国民保护待遇。
六、保护期限不同外观专利:自申请之日起保护十年。
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七、维持费用不同外观专利:需每年缴纳专利年费,分阶段递增,未缴纳年费视为放弃权利。
著作权:取得作品登记证后不需要每年缴费。
小编建议在申请外观专利的同时申请著作权,这样保护的年限和范围会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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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正实现“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专利”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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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之管见
目前现 行 的法律 并未对 实 用艺 术作 品规 定 明确 的保 护模 式 和具 体 的适用 条文 。如 20 年 修订 的《 作 01 著 权 法》 20 及 0 2年 颁 布 的 《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未 著 均 单独、 明确 涉及 实用 艺术 作 品的著 作权 保护 。因此 ,
属 于实用艺术作 品 , 更不可 能想到 目前我 国现 有 的法
审美 目的而创 作 、 不具有 实 用性 的作 品 , 因而 只具有
美学 上 的审美 意 义 。而实 用艺术 作 品则是 为实 际使
律、 法规 , 对实用 艺术 作 品 的保 护 均还 没 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实用 艺术作 品的法 律保护至 今仍为 空 白! 实 用艺 术作 品 目前 所 面 临的 现状是 : 方 面 , 一 实 用 艺术 作 品以其 特有 的实 用性 和 观赏性 受 到普遍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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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用艺术作 品与相 关概念 之分析 实 ( ) 一 实用艺术作 品不 能等 同于美术作 品
此, 为了更好 地探讨 实用 艺术作 品 , 有必 要分析 什么
是 工业 品外观 设计 。
从我 国的 司法实 践 和相 关规 定 上看 , 国多是 我
世界 知识产 权组织 对工业 品外 观设计 的定义是 这样 表述 的 : 应用 于 工 业产 品的标 准 图案装 饰 和样 式 , 工业产 品 在 制成 后 有 吸引人 的外 观 。从 以上 使 这一 定义我 们可 以看 出 , 业 品外 观 设计 通 常 是用 工 工业 的方法 或手段 , 采 取 的适 用 于 一切 产 品 的形 所 状、 图案 、 色彩 或其结 合 的富有美感 的造 型设计 。我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什么意思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的,在我国知识产权有专利发明权、著作权、外观专利权等。
那么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什么意思?店铺⼩编为⼤家进⾏解答。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是意思是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版权就是著作权,它是⽂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包括⼈⾝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印权、发⾏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7种权利。
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有电影电视、舞蹈、摄影、⼝述、软件、设计图纸、⾳乐、图形模型、曲艺、美术、⽂字、戏剧。
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权利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权利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后享有的法律保护的权益。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
分类和权利归属问题是指如何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准确归类,并确定其权利的归属。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权利归属问题进行论述。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于新的技术、发明和设计的独占权利。
根据所保护的对象不同,专利权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发明专利主要保护新的技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实用新型的技术改进,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商品的外观形状、图案等。
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是指能够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文字、图案、颜色、形状等。
商标权的分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商品商标用于标识商品的来源,服务商标用于标识服务的来源,而集体商标用于标识具有共同特征的商品或服务。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利。
著作权主要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的分类主要是根据作品的形式、内容和性质不同进行区分。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商业运作中所拥有的与其竞争者相比具有经济价值而又未公开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分类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客户秘密。
技术秘密指的是企业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等核心技术;经营秘密指的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策略、经验等;而客户秘密则是指企业的客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等。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1. 自然人的权利归属对于由自然人创作的知识产权作品,其权利归属一般属于创作者本人。
创作者可以自行行使、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下,创作者将权利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2. 法人的权利归属对于由法人机构或企业职员在工作范围内创作的知识产权作品,其权利归属一般属于法人机构或企业。
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创作者是作为法人机构或企业的雇员而进行创作,其著作权由雇主所有。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艺术作品版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保护。
艺术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作品,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就会被滥用或盗用,这对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和收入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正如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艺术是一种个人的表达,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品就会频繁被盗版,导致市场混乱,艺术家的收入也会受到影响。
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秩序的竞争和创新,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如著名画家毕加索曾经说过,“艺术市场需要有秩序的竞争,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
最后,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有利于文化传承和创新。
艺术家的作品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时代的精神和价值观。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家就会失去创作的动力,导致文化创新的停滞。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以激励艺术家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为文化传承和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正如著名音乐家贝多芬曾经说过,“艺术家的创作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才能为文化传承和创新做出更大的贡献。
”。
反方,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应该有所限制。
首先,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限制公众的文化享受。
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一些经典作品就无法被广泛传播和演出,这对公众的文化享受是一种损失。
艺术作品本身是为了被人们欣赏和传播的,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一些优秀作品失去了应有的传播渠道。
正如著名文学评论家哈罗德·布鲁姆曾经说过,“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被人们广泛传播和欣赏,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这种价值受到损害。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阻碍文化创新。
一些艺术家可能会受到已有作品的版权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进行创新性的创作。
艺术创作是建立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的,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就会限制艺术家的创作空间,阻碍文化创新的发展。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创作者和发明家的权益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其中,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著作权和专利权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保护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著作权的对象范围著作权的对象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和软件等。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等,科学作品包括科技论文、学术著作等。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应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
2. 著作权的保护内容著作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表达方式和思想内容两个方面。
表达方式是指作品的形式和结构,如文章的句子组织、画作的构图等;思想内容是指作品所蕴含的思想、观点和理论等。
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3. 著作权的权利人著作权的权利人是指作品的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
在合同关系中,著作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但权利人在著作权中的权益是不可剥夺的。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身加70年。
二、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与著作权相比,专利权的保护更加注重技术发明和创新。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利权的对象范围专利权的对象主要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或处理方式的技术方案的创造;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等方面的改进;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外观形状、纹样等方面的设计。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 专利权的保护内容专利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两个方面。
技术方案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技术实现方式;技术效果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
专利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
3. 专利权的权利人专利权的权利人是指发明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与著作权不同,专利权在发明中可能涉及多方合作,因此,在合同关系中,专利权的归属和权益分配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中关于美术作品的认定问题浅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社会 观 察
外观设计专利中关于美术作品的认定问 题浅析
方 军 赵 北 北
摘 要 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两类 , 而《 专利法》 中规定外观设计并不保护纯属 美术、 书法、 摄影范畴 的纯美术作品。由此导致实践 中产生关于如何界定纯属美术范畴作品的争论。本文在理清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以及实
故符合 专利 法 中关于 “ 适 于 工业应 用”的相关 要 结合 , 物 体借助 于美术 作 品的艺术 品位而 兼具观 赏价 值和实 用价 业 化批 量 生产 ,
作 品, 因此 仍应 当认 定其属 于纯 美术 作 品, 排 除到外 观设 计专利 种 思想 , 而 不是 为 了迎 合市 场 需要 , 其 创作 也不是 为 了满足 消费 保护 范畴 之外 , 而实 践中还 存在 另一 种 观点 , 即壁挂 产 品是画 作 者 关于装 饰性 美感 的需 求 。 因此 , 对 于 此类作 品应 认定 为纯 属美 作 品与边框 设计相 结合 而组成 的统 一体 , 其 应 当成 为外观 设计专 术 范畴 的作 品 ,不宜 纳入 外观 设 汁专利 保护 的范 畴 。审查 实践 利保 护 的客体 。 本 文 旨在通 过分 析 , 界定纯 属美 术范 畴作 品的 范
的保 护范 围界 定 问题 。
一
裱边 框结合 的产 品, 是否 应当纳入 外观设 计专利 的保 护范畴 ?本 文认 为 , 如 果其产 品的装裱 边框有 设计 内容, 其设 计主 体并不 是
般认 为 , 美术 作 品, 是指绘 画 、 书法、 雕 塑等 以线条 、 色 彩或 该幅 画作 , 则该 装裱 画作 应当纳 入外 观 设计专 利保 护 的范畴 。 原
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竞合原因
(1)权利竞合的原因:《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富有美感的造型是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实用艺术作品相当大一部分都可归为美术作品。
而外观设计同样追求装饰性和美学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集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既富美感又具有实用性的实用艺术作品同时符合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客体的双重要求,这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产生竞合的根本原因。
(2)两者的区别: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可避免的要在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上撞车,然而它们却在权利取得、存续、内容、权利行使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著作权保护随作品完成而自动生成,而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申请并经行政机关确认;著作权仅仅要求作品是独立创作,而外观设计的要求是要有新颖性;著作权人仅有权禁止未经允许在任何产品上以任何形式复制作品,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则受到指定产品类别的限制;专利权是比著作权强烈的垄断权,虽然外观设计专利和其他两个专利技术相比缺少许诺销售权和使用权,但依然比著作权多了一项进口权,从而阻断平行进口的可能;保护期限不一样,个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加50年,法人的是从发表之日起5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仅为从申请日起10年;著作权存续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而外观设计专利存续期要缴纳年费53。
(3)如何选择首先应该根据作品的自身性质,看其符合哪种保护的授予条件。
在这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著作权的“独创性”和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新颖性”的区别。
著作权法的“独创性”仅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独立的创造劳动所得即可,不能是抄袭、票(窃、篡改他人的成果。
判断一件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可以根据它和比照对象在创作时间上的前后,和作者接触比照对象的可能性来判断是否是独立创作。
设计师如何应对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设计师如何应对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设计师在创作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应对这些问题成为设计师们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设计师如何应对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设计师应该深入理解版权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重要性。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独有权利,包括创作权、发表权、修改权等。
知识产权是知识成果的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等。
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是设计师应对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的基础。
设计师应该遵守版权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设计师维护自己权益的基本要求。
在创作过程中,设计师应该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和图像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的版权。
同时,在设计作品的展示和宣传中,设计师要遵守商标法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第三,设计师应该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设计作品的创作和发布过程中,设计师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盗用或侵权。
设计师可以选择对重要设计作品进行注册,并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设计师可以选择与客户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在版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并保留自己的著作权。
第四,设计师可以加入专业协会或组织,争取更多的支持和保护。
许多设计师协会和组织致力于维护设计师的权益和知识产权。
通过加入这些组织,设计师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保护,有助于应对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的挑战。
设计师还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来应对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设计师应该保留创作作品的原始文件和稿件,以便证明自己的创造性。
设计师可以在设计作品中添加水印或著作权声明,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维权能力。
设计师可以定期进行自己的作品排查,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盗用或侵权行为。
设计师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版权与知识产权纠纷。
如果设计师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或侵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和维权。
可以请律师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设计师应该深入了解版权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重要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采取预防措施来应对版权与知识产权问题。
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
论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在中国,实用艺术品是如何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实用艺术品作为一种结合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产品,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将探讨实用艺术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措施,并分析其现状与问题。
实用艺术品是指既具有实用功能,又融合艺术性的产品。
它们可以是家具、灯具、陶瓷器具、餐具、装饰品等等。
实用艺术品的特点在于其结合了实用性和艺术性,既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又能展现设计师的创意和审美追求。
在中国,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三个方面:著作权保护、商标保护和设计专利保护。
首先,著作权保护是实用艺术品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实用艺术品中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等可以依法享受著作权保护。
在实践中,设计师可以通过注册著作权来确保其原创设计的独立地位和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和构造设计,但不包括其功能和技术方案。
著作权保护为设计师提供了保护其作品的法律依据,可以避免他人的侵权行为。
其次,商标保护也是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标识,也可以用于区分实用艺术品的品牌和来源。
设计师可以将其设计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享受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保护的好处在于可以防止他人仿冒和盗用其设计作品,维护设计师的知名度和商业利益。
同时,商标的保护还有助于实用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和品质的提升。
最后,设计专利保护是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专利法》,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专利权。
实用艺术品设计的新颖和独创性可以通过设计专利得到保护。
与著作权和商标不同,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设计本身,包括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而不仅仅是作品本身的艺术性。
设计专利保护的优势在于其保护范围广泛,针对侵权行为提供了更严格的法律保护。
然而,实用艺术品在中国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著作权法中的“模型作品”的探讨
对著作权法中的“模型作品”的探讨“模型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明文列出的一种法定作品类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三)项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模型作品”的定义,“模型作品”必须根据有“形状和结构”的“物体”制成,此“物体”显然是指具有长、宽、高的属性,占据一定物理空间的实物,而“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模型作品”也当然是三维的。
因此,要制作“模型作品”,必须经过一个将实物按比例进行放大、缩小或按原尺寸制作的过程。
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模型作品”作为一种法定的作品类型,当然也必须具备独创性。
那么,一个将实物按比例制成另一物品的过程如何体现独创性呢?笔者试将这一过程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模型准确再现了实物如果模型是严格地按照一定比例对实物进行放大、缩小或按原尺寸制成的,没有在外形、结构或装饰等方面作出任何改变,则这样的模型是不具备独创性的。
这是因为独创性要求劳动者独立贡献出了源自于本人、能够被客观识别的东西。
虽然考虑到两名劳动者有可能出于巧合,各自独立创作出相同智力成果,因此不能将独创性解读为“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但在排除出于巧合存在相同智力成果的情况下,独创性实际上要求劳动者贡献出有别于前人智力成果的新成果,而不能仅仅重复前人的智力成果。
任何物体都是由点、线、面和几何结构等诸多要素构成的,而制作精确放大版、缩小版或按原尺寸制作模型的劳动者并没有贡献出源自其本人的,任何新的点、线、面和几何结构,而是按照比例关系准确地再现了它们。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模型的制作完全是工业化流程的产物,另一些模型则需要纯手工制作,需要艺人高超的技巧。
但即使是后者,由于最终形成的模型与原物相比,除了尺寸严格按比例缩放之外,并没有产生可以被客观识别的,“源自于制作者”的成果,制作者所运用的仅仅是为进行“精确复制”所需要的技巧,因而由此形成的也只是大尺寸、小尺寸或原尺寸的复制件而已。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以艺术衍生品为例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以艺术衍生品为例摘要:在当下世界经济迈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全球各国都在争相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都试图发挥其可持续性、高附加值的特性,获取经济价值及文化的话语权。
在中国,国家大力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随着各种文化经济政策的颁布和施行,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创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学界关于文化创意产业也越来越关注。
知识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智力成果,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
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是对创新活动的激励和保护,有利于推动文化创意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更是国家文化战略的需要。
艺术衍生品开发是文创产业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有着知识产权为核心、资源整合性强、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并重等特点。
当前,各大博物馆、美术馆、艺术机构及艺术家个人都纷纷利用自身文化艺术资源的优势来开发艺术衍生品,艺术商店己然成为一些艺术机构和公共空间的“标配”,艺术衍生品市场方兴未艾。
本文以艺术衍生品开发为例,分析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探究其在开发和保护之间如何平衡。
关键词:艺术衍生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1引言文化创意产业包括从文化作品到文化产品再到文化商品,以及文化商品被消费的过程,本文以艺术衍生品开发为例,关注文化作品到文化产品的转化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显得非常重要,知识产权的开发使文化作品产品化得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使文化创意产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当下“互联网+”的时代,知识产权在开发与保护之间如何平衡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故本文以艺术衍生品的版权开发与保护为例进行分析,进而思考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
2相关概念概述2.1艺术衍生品的概念艺术衍生品是指“经过版权所有者授权后,对艺术品或艺术品中的某些元素进行提炼、重构或延伸设计,具有一定的艺术附加值的产品”,简言之就是由艺术作品而衍生出的产品,兼具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艺术和商业的结合体。
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关 键 词 : 用 艺 术 品 ; 术 性 ; 用 性 ; 作 权 ; 观 设 计 专 利 ; 标 权 实 艺 实 著 外 商
中 图 分 类 号 : 2 F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1 1 -1 40 1 7 —1 8 2 1) 80 o -2 的结 合 , 者 既 可 结 合 而 成 实 用 艺 术 品 , 可 分 别 独 立 存 二 又
对 于 工 业 外 观 设 计 和 模 型 并 不 给 予 专 门 保 护 , 应 将 这 些 具 有 独 创 性 的 艺 术 表 达 , 于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是 思 想 的 表 达 则 由 实 用艺术 作品作 为艺术作 品给予 版权保护 。
方式 。实用 艺术 品中 的思想 与表 达 的合并 部分 不 能获 得著
《 权 法 与 邻 接 权 法 词 汇 》 实 用 艺 术 品 所 下 的 定 义 作 权 保 护 。 正 是 这 种 产 权 界 定 的 结 果 。就 一 件 包 括 体 现 为 版 对 为 :具 有 实 际 用 途 的 艺 术 作 品 , 论 这 种 作 品 是 手 工 制 品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产 品 而 言 , 该 产 品 服 务 于 实 用 功 能 的 “ “ 无 当 思
l 实 用艺 术 品及相 关概 念
后 即 , 国 际 公 约 对 “ 用 艺 术 作 品 ” Wo k fte Ap l d 在 ; 者 是 为 实 际 使 用 而 创 作 ( 非 仅 为 观 赏 目的 而 创 作 ) 实 ( r so h pi e 雕刻精 美的花瓶 、 烟灰缸 , 型优美 的家具 、 壶 等其雕 刻 、 造 茶 Ar) 保 护 经 历 了 一 个 从 无 到 有 , 低 水 平 到 高 水 平 的 过 t的 从 造型 等艺术成分 与实用 成分融 为一体 、 可分 离 。 不 程 。《 尔 尼 公 约 58 6年 的 最 初 文 本 没 有 将 之 作 为 客 体 , 伯 5 8 1 工业外观设 计也具 备三 个条 件 富于美 感 、 用于 工业 、 应 10 9 8年 的 柏 林 文 本 将 之 作 为 一 种 “ 保 护 ” 体 , 不 是 “ 可 客 而 必 “ 可 应 “ 保 护 ” 体 ,9 8年 布 鲁 塞 尔 文 本 才 将 它 明 文 列 为 受 保 护 的 新 颖 。对 应 比 较 , 实 用 性 ” 相 对 于 “ 用 于 工 业 ” 艺 术 客 14 性 ” 对 应 “ 于 美 感 ” 关 键 就 是 “ 颖 ” 可 相 对 于 “ 创 可 富 , 新 不 独 作 品形 式 。 根 据 《 尔 尼 公 约 指 南 》 解 释 , 约 使 用 这 一 伯 的 公 。 新 是 般 性 术 语 来 概 括 各 类 实 用 艺 术 品 的 艺 术 设 计 , 括 小 摆 性 ” 因 为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中 的 “ 颖 ” 要 求 与 其 他 设 计 相 包 区 别 , 能 雷 同 , 至 现 在 的 国 际 立 法 趋 势 是 排 除 “ 似 不 甚 相 设 、 宝 、 银 制 品、 珠 金 家具 、 纸 、 饰 品 、 物 等 , 授 权 各 墙 装 衣 但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建议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建议作者:靳英桃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32期现代服装早已超过了人类早期的遮体驱寒的功能,延伸到了文化领域。
服装设计成为一种运用各种构思、工艺元素,运用色彩、形状搭配等技巧的知识产品,凝聚了设计师的独特创意和智力成果。
为了保护服装设计师的智力成果,需要从分析服装设计入手,分析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困境,通过对比国际条约与国外不同国家的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提出从著作权法作品的保护和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两个方面,完善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一、服装设计概述服装设计是一门兼有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综合性艺术,由于其内容、形式表达及设计手段都有特殊性,因此要深刻把握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首先了解其内涵。
(一)服装设计的内涵服装是传承历史、反映文明的符号。
从广义上,服装是指所有具有遮蔽身体、抵御风寒德等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装饰人体的物品;从狭义上,服装是由柔软的如织物等材料制成的供人类穿戴的物品。
服装已由早期的人类的基本物质需求,发展为一种精神追求。
具有创意性的设计是现代服装产业的灵魂。
设计是指在设计师构思、设想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造,并借助视觉形式通过织物等载体表现出来。
服装设计是基于人体构造形式,对服装样式在头脑中进行构思,通过色彩搭配,裁剪和缝制服装面料,将设计转化为实际产品的过程,体现设计师的设计风格与设计艺术。
(二)服装设计的步骤通常而言,服装设计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服装款式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设计师将其对服装整体的造型构思,通过巧妙搭配,以及对各种材料的处理,绘制成草图,成为服装款式的设计图;第二阶段是服装结构的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服装制版师在服装设计图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设计,成为服装设计的结构图;第三阶段是服装工艺的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设计师将服装设计的二维设计构思转化为成衣的中间过程;第四阶段为,服装样衣制作阶段,这是服装设计的最后一个步骤,设计师将上述服装款式的设计图、服装设计的结构图以及服装的工艺设计,通过平面或立体裁剪,制成样本成衣。
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由人体香水瓶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关系——由人体
香水瓶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余敏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已经不再仅仅要求生活品实用、耐久,更要求所购买的产品在实用的同时带给人以美感.在这种要求下,实用艺术作品和外观设计这两个在一定程度上相似又均符合人们的时代要求的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相关案例也证实了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本文从人体香水瓶案出发,界定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的概念,分析两者权利保护的联系与区别.
【总页数】2页(P163-164)
【作者】余敏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中国,上海,2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关于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反思——兼评意大利OKBABY公司诉慈溪佳宝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 [J], 张嘉容;罗先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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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中国第一例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J], 范莉;何莹;席恺
4.浅析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问题 [J], 贺绍桐;张明学;薛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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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著作权人的实用艺术作 品期限进行 了规范。在我 国 《 著作权法 》 Ma z e r V . S t e i n 案件确立 的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 。1 9 7 6年美 国 第三次修 改草 案中 ,首次将实用艺术作 品定义为 “ 具有实际用途 修订 《 版权法 》的过程 中 对 注册 规则 进行 了调 整,对实用品外观
的艺术作 品” ,与美术作品并列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 自此 , 设计的版权属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第 一,在谈及实用品的艺术
实用艺术作 品终于有在法律制度层面获得一席之地的可能。然而 , 性时 ,是 与其 内在的功能性无关 的 ; 第二 ,如果该实用品的外在
对权利竞合时 , 如何对权利人进行保护该草案没有明确规定。
鼹 辩 与 篓 法 鳔 骧
浅析实用艺术作 品著作权与外观设 计专利权 的竞合 问题
贺绍桐 张明学 薛伦生 空 军工 程大 学
【 摘 要】 实用艺术作品 因兼具 实用性与EY - 性特征 ,常引出同一客体 受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竞合的 问 题 。本文从 实用
’
.
艺术作品 的概念入手 ,分析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 的原 因,提 出应以知识产权选择保护模式构建我 国实用艺术作
设计专利的保护 ,又享有著作权保护。法 国对 实用艺术作 品的绝 出逐渐模糊 的态势 ,使得 同一客体存在 由多种知识产权交叉保护
对双重保护是经过漫长 时间而做出的选择。 1 8 0 6 年, 法 国颁布了《 工 的可能性 日益增 强 ,实用艺术作 品便 是法律适用 中 “ 亦 此亦彼” 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 》 ,承认 了其工业产权 的法律地位 。但在操作 的一个代表 。如果 因其具有多重权利可 以保护 的特征 ,而给与著 过程 中产生争议 : 那些受到工业产权保护 ,但又满足版权法 的美 作权与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是不科学的。因为在专利法 与著作权法 非 此即彼”的 ,若利用原有 的法 术创作成果 ,能否得 到版权 法的保 护。为此 ,法 国首先引入性可以与其 内在功能性相分离 ,并且能够在艺术品意义上独 立存在 的话 ,那这种可 以分离且独立性质的外 在艺术性 可以获得
、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 《 版权法和邻接权法律词汇 》 将 “ 实 《 版权法 》的保护。 自此 ,“ 分离特性 与独立存 在原则 ”的理论在 用艺术作品” 界定 为 “ 具有实际用途 的艺术作 品” , 我国《 著作权法 》 立法上首次得到表述 。
实际上付诸使用的艺术 品才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
综上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 同时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并具有独 利法保护特征为 由,就主张对 其提供著作权 与外 观设计专利权 的
创性能够被有形复制 的艺术作 品。这种实用艺术作品就出现了的 双重保护 ,结论较为牵强 。理由如下 :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保护的情况。
二、实用艺术作 品的域外知识产权保护概括
第一 ,科技与社会发展并非是对实用艺术作 品进行双重保护 的理 由。知识 产权法 的三大板块 即著作权法 、专利 法、商标法 ,
以法 国为代 表的绝对双重保护 ,即实用艺术作 品既享有外 观 其初始调整 的对象是具有相对独立性 ,但三大板块间 的界限呈现
三 、实用艺术品作品双重保护的正当性之理性反思
纵观发达 国家 的立法及 司法实践 ,西方 国家对实用艺术作品 是历史发展趋势 。但 以实用艺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 专
术作 品应当具有实用性 ,只有 为实 际使用而创作或创作成功后被 保 护竞合 的问题经历 了从单一保护 到双重保护 的过程 ,这看起 来
品 的保 护 模 式 。
【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 ; 双重保护 ; 知识产权选择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未规定在《 著作权法 》 中, 1 9 9 2年, 我国为符合《 伯 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 。自此 ,双重保护原则得以确立 。 尔尼公约 》最低要求 ,发布 《 实施 国际著作权条约 的规定 》对外 美 国的 “ 分离特性与独立存在原则 ” ,此原则是在 1 9 5 4 年 的
修改草案也将 “ 实用艺术作品” 界定为 “ 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
以英 国为代表的选择性保护 。英国 1 9 1 1 年版权法规定 ,凡 以
由此看来 ,我 国沿用 国际上对实用艺术作品 的定义 ,但理论界仍 工业方法进行批量生产的外观设计 ,不能取得版权法 的保护 。1 9 4 9
有争议 ,主要体现在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 特征的关 系 年的注册外观设计法不允许纯功能性 的外观设计注册 ,但这些产品 表述上 。有学者认为 ,“ 只要一件手工艺 品或产品同时具有实用性 可归入版权法的保护。可以看出,英 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 和艺术性 , 无论这两种特性是否可以分离,都是 ‘ 实用艺术作品 ’ 。 了非此即彼的方式。在 1 9 6 8 年 出台外观专利版权法 ,引入 “ 特别 也有学者 认为,“ 实用性和艺术性在形式上应当是不可以分离的 , 工业版权”这一概念 ,对既符合外观设计又符合著作权授予条件的 如果形式上可 以分离,则其艺术部分仍 旧由著作权法保护 ” 。 实用艺术作 品可以同时给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但其特 笔者赞 同第一种观点 。就实用艺术作品 的内涵来看 ,实用艺 殊性在于 : 一般情况下 ,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 自动享有版 术作品首先是 “ 作 品” , 应 当符合 《 著作权法 》 关 于作品的基本要求 , 权。另外 ,凡事享有版权 的外观设计 ,一旦经版权人 同意应用到工 即在文学 、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智力成果可复制。 其 次, 业上 ,则原享有的版权则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 实用艺术作品应 当具有艺术性。艺术性 是实用艺术作 品获得法律 保 护的前提和关键 ,是判断实用艺术作品的核心。再次 ,实用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