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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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论文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论文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36-02摘要刑事辩护律师是被告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但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存在诸多风险,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方一般是强大的国家机关,司法的天平已经倾斜,而天平的另一端,越来越多的律师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越来越少接受刑事案件。

这种情形的出现不利于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利于和谐。

因此我们可以探索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制度,健全律师自治体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辩护辩护权律师伪证罪律师的豁免作为重庆打黑活动的插曲,李庄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在二审判决后,事情本可尘埃落定,但风波似乎仍没平息,在此我不去判别李庄做没有做违法的事情,甚至更倾向于相信李庄也不会是个道德有多高尚的律师。

但从法治建设的基本角度出发,李庄案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因为这是一次机会,人们除了李庄之外,也关注了刑辩律师的现状和困境,刑辩律师可以借此机会为他们长期所遭遇的质疑辩护。

“刑辩律师”这一被誉为“钢丝上舞蹈”的职业,在李庄案发后,更暴露出重重的危机,因此有必要反思我国刑辩律师制度。

一、律师群体的现状和发展律师这个职业在新中国存在不过三十多年,但是一直受到质疑,甚至有人怀疑我国有存在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吗?现实中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遭遇着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难三大难,《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更犹如一把架在刑事辩护律师脖子上的钢刀。

这些困难使得刑事辩护之路荆棘密布。

有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因为为被告人辩护而自己成为了被告人,以至于身陷囹圄,刑事辩护几乎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

因此在我看来李庄事件辨证地看是给了我们机会为变辩护权而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积极、有力且全面地为其当事人辩护。

被告人的权利之所以应当得到保障,是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被告人是一个弱者。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维普资讯
20 年 3 06 月
桂 海 论 丛
GU HAI RI UN I T B E
Ma , 0 6 r2 0 Vo. 2 No2 1 2 .
第 2卷 第2 2 期
口唐

( 西区委 党校 , 西 南 宁 5 0 2 ) 广 广 3 0 2
化 的重要标志。因此 , 本文拟就我 国刑 事辩护制度 的产生 发展 、
体 制改革和 民主建设 的推进 , 国辩 护制度开始恢 复并在实践 我 中不断发展 和完善 。17 9 8年宪 法重新确立 了我 国法制 中的刑
事辩护制 度 。17 9 9年 的刑事诉讼 法 明确 规定 了我国的辩护制
Chn se tb ih d s me a ae . te e a e ma y p o lms i t S h ud ma e i n v t n e s s m O a o b n e i a wa sa l e o wh tlt r h r r n r b e n i s . o we s o l k n o a o s o t y t i f h e S s t r g t i h
T ANG a T n
h aySh o o u nx A t o o s o m t eo eC C N n ig Gunx 3 0 2 ePr c ol f agi u n m u m iAb t a t C i n ee s l i o t n n n e r a t fte s se o a n c re tC i a I sa l h n d p r c o s sr c : r mi a d f n e i a mp r ta d i tg a p r o y tm flws i u r n h n . t e tb i me t l s l a l h s s n a e f t n i ei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视角谈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制度,其完善与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但是近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却呈现一种危险的倾向,刑事辩护律师屡遭牢狱之灾,从李庄案到北海案,刑事律师面临的压力增大,遭受的阻力加强。

本文通过实证调查研究的方式总结刑事辩护的现状、原因,从而探讨刑事辩护的前进方向。

关键字:刑事辩护;现状;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辩护是律师界最有价值的业务,因为它与人的自由和生命相关。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因其遭受牢狱之灾,越来越多的业界精英弃绝而去,刑事辩护率屡创新低,已伤及司法公正和基本人权。

这个律师业务的皇冠,在三十多年的法制恢复与构建过程中,从未像现在这样暗淡。

一、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根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达347起;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表”资料显示,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

仅2000年5月对23个有关这一罪名的案件统计,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未结案,错案率达到50%以上。

由于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刑辩积极性严重下降,大量刑事案件得不到高质量的辩护。

如陕西省从2006年以来,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的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律师平均办案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2006年的1.16件。

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率不到30%,有的省比率只有10%左右。

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而大多数律师精英都走向房地产、金融等比较安全的领域,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是迫使律师逐步放弃刑事辩护的最大理由。

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和英美、欧洲等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呈现鲜明的对比,在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刑事辩护却异常发达,对于一个律师而言,能够成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是一个律师成功的标志,而在我国,律师却对刑事辩护敬而远之。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我国程序性辩护的现状和完善

我国程序性辩护的现状和完善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这 种 程 序 性 辩 护 的 确 认 。 刑 事 诉 讼 《 法 修 正 草 案 》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辩 护 制 度 , 是 拟 出 了 则 更 明 确 的 程 序 性 辩 护 及 其 具 体 规 定 。④ 当 说 , 予 辩 应 赋 护 方 更 加 充 分 而 广 泛 的辩 护 权 , 明 确 允 许 其 将 程 序 性 事 项 作 为 抗 辩 的 理 由 ,并 构 建 相 应 的 程 序 性 制 裁
位 的提 高 . 序 性 辩 护 逐 渐 进 入 立 法 者 的视 野 。 《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草 案 》 认 了程 序 性 辩 护 制 度 , 构 建 了相 程 刑 确 并 应 的 配 套 机 制 , 是 依 然 存 在 一 定 的 缺 陷 , 当 从 构 建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和 优 化 程 序 性 制 裁 机 制 两 个 方 面 进 一 步 但 应 予 以 完善 。
司 法 理 念 逐 渐 根 植 于 我 们 的 刑 事 诉 讼 理 念 及 制 度 之 中 。 对 抗 性 司 法 要 求 控 辩 双 方 进 行 平 等 而 理 性 的 交 涉 , 这 一 理 念 的 指 导 下 ,9 6年 《 事 诉 讼 法 》 在 19 刑 吸 收 了 “ 事 人 主 义 ” 讼 模 式 的 一 些 元 素 , 强 被 告 当 诉 加
【 键 词 】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草 案 ; 序 性 辩 护 ; 法 审 查 ; 序 性 制 裁 关 刑 程 司 程 【 图分 类号 】F 3 中 D 71 【 献标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 0 (0 201 0 0 — 5 文 1 7 - 1 12 1 ) — 0 1 0
性 辩 护 可 以 泛 指 一 切 以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为 依 据 的 辩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一、引言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诉讼制度也面临着不断改革的现实需求。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公正原则的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原则,推动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制度的建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了更好的保障,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亦得到提升。

2. 侦查取证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对侦查取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改革。

例如,引入了预先证据规则,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对侦查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对取证程序的规范管理。

这些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刑事案件的调查质量和证据合法性。

3. 确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刑事诉讼改革优化了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例如,建立了侦查阶段诉讼参与权和诉讼地位的有机衔接机制,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改革,也进一步提高了对权力滥用的追责和惩处。

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院工作负荷不均衡,导致一些地方的刑事审判长期拖延。

另一方面,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条件也存在差异,导致审判结果不尽人意。

2. 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一直是制约诉讼质量的重要因素。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案件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流程,导致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3. 证据收集难度大和取证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

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任意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所有人所谴责的,但他们也同样拥有各项保障自身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当中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护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当然包含了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含义。

一、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概念及现行立法的规定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两种,即普通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才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指定辩护与强制指定辩护的区别所在,“必须”与“可以”已将其区别清晰的呈现在我们眼前。

浅析刑事辩护之立法完善

浅析刑事辩护之立法完善
事人 的商业 秘密 , 得泄露 当事人 的隐私 , 不 但是 , 没有 明确规定 并
和 报告构成 了完整 的刑 事辩护 国际标 准 , 为各 国刑 事辩 护制度 法》 成 虽然规 定 了律师 应当保 守在执 业活动 中知悉 的国家秘 密和当 我 国的刑 事辩护 制度 最早可见 于 17 年 颁布 的 《 99 中华人 民 对 于律师在 履行职 责过程 中获悉 的不 利于犯 罪嫌疑人 、 告人 的 被 共和 国刑事 诉讼法》 l 条 :被 告人 有权 获得辩 护 , 民法 院有 事 实和证 据 , 否应 当保密 。 第 1 “ 人 是 义 务保证被 告人 获得辩 护 ”并在第 四章 中对 “ 护” 了专章规 , 辩 作 定 。随后 , 92 通 过的 《 18 年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宪 法》 15条 中也 第 2 将“ 被告 人有权 获得 辩护 ” 立为一 项宪法 性原 则 。而关 于刑 事 确 辩 护 的变革则 曾经 是 19 年 《 事诉讼 法》修 改时最 受褒 扬 的 96 刑 三 、 事诉 讼法再 修改 时刑事 辩护 完善 的建议 刑
最 终成型 更是起 着 决定 性作用 。有学者 指 出: 刑 事诉讼 的历 史 要 体现在 : “ 第 一, 师的辩 护权 难 以具 体落实 。新 ‘ 律 律师 法》 规定 , 凭执 就是 扩大辩 护权 的历 史 。
业 证书 、 律师 事务所 证 明和委 托书或 者法律 援助 公函 , 护律师 辩 刑 事辩 护制度 的 内涵 被告人 , 会见不 被监听 ; 护律师 自审查 辩 辩护权又 称防 御权 , 是宪法 赋予刑 事被追诉人 的一 项宪法 上 即有 权会见犯 罪嫌疑人 、
中图分 类号 : 2 D9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0)736O 10 — 9(0 90-8 一1 0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

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2023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而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刑事辩护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1.有些律师不尽职尽责刑事辩护律师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代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律师不尽职尽责的情况。

一些律师只是为了追求名利而接案,对于案情和证据没有做出足够的了解,没有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利,导致了不公正的结果。

2.庭审记录不完整庭审记录是重要的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庭审记录的完整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法院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可能存在记录不全、记录错误等情况,给刑事辩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律师和公诉人不平等在庭审中,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律师和公诉人之间的地位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由于一些非正规的司法惯例或者法院的口头要求,一些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言机会比公诉人少,并且有时会受到公诉人的阻挠。

4.资金问题由于一些当事人在经济上的限制,导致了律师和刑事辩护机构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无法提供更专业和高效的服务。

这也导致了一些可靠的律师无法进入刑事辩护领域。

二、改进方案1.提高律师素质要想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必须提高律师素质。

一方面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等途径入行的律师要接受更长时间的培训,另一方面,现有的律师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培训和交流,推进行业标准化,增强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

2.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完善庭审记录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改善庭审记录质量,对庭审记录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

这将提高公证自由证据的价值和庭审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3.公开化庭审公开化庭审有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是刑事辩护制度改进的必要手段之一。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陈光中教授谈我国的刑案辩护现状

陈光中教授谈我国的刑案辩护现状

陈光中教授谈我国的刑案辩护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下个月正式实施。

今天,广州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邀请了享誉国内外的中国法学名家陈*中、卞*林、徐*村三位教授作专场报告,三位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全面解读了新刑事诉讼法的法治思想、修改亮点,深入分析了新刑诉法实施后政法机关面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排除非法证据、改进辩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和证人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全市近500名政法干警代表参加。

陈*中教授是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

在昨日的报告中,陈*中教授特别指出,辩护制度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

“一直以来,面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这也是近年来不愿接刑案、刑案辩护率下降的原因,我掌握到的数据仅为1/5。


陈*中说,在刑诉法修改之前,的身份一直不明确,在案件侦查阶段,一般作为“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此次修改才真正明确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侦查程序,并使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比如,如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况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会见
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等。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 ) 辩护 制度有 利 于落 实诉讼 程序 , 程序正 义 二 实行 实现
辩护 人尤其 是辩护律 师对刑 事诉讼 的参与 , 以促使 公权 力 护 , 可 如辩护 时间被 随意压缩 、 辩护 意见得不 到完整表 述 、 辩护 律师
的行使者 及时矫 正 自己的错 误 , 格遵 守法律规 定 的程序 , 可 提 出的合 理请 求得不 到法庭 支持 等现象 时有 发生 严 并 。 以最 大 限度 的防 止冤枉 无辜 ,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实现 。
关的材料 ”但是 必须征 得证人或 者其他 有关单位 或个人 的同意 , ,
( ) 一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 ̄J S ' g象时有发生。 执业风险压 这就 等于 为拒绝提 供证据 的单位 和个人提 供 了合法的“ 箭牌” , 挡 。
力 大
对铍 害人 或其近 亲属 取证就 更难 了 , 仅要通 过人 民法院 、 民 不 人
导致 律师辩 护 出现 “ 六大 困难” —— 会见难 、 阅卷难 、 调查取证 难、 质证 难 、 申请取 保难 、 意见被 采纳难 0 。 以调查 取证难 为例 。 法律规 定辩 护律师 可 以收集“ 案件有 与
题和 缺陷 , 师参与 刑事 诉讼 活动 的困难重 重 , 律 主要 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正的司 法程序 的保障 , 也离 不开我 国律 师辩护 权的有 效行 使。 在 我 国刑事诉 讼 实践 中, 刑事辩 护制度 很不完 善 , 在 多方面 的问 存
( ) 师辩 护 出现 “ 大 困难” 三 律 六 由于立法 规定 的缺 失,J 司法实 践 中对 律师 的限制过 多 , J之 u
( ) 三 实行辩护 制度有 利 于保障被告 人 的合 法权益 在司 法实 务中 , 由于控诉 权 的行使 归属检 察机关 , 检察机关

浅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关键 词 刑 事辩 护 辩 护人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3 5 . 0 2 根据我 国现行 《 刑 事诉讼 法》 的相关 规定 , 我 国的刑事辩 护分
作者简介: 蔡燕瑜 , 西南政法大学 2 0 1 0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
发源 于西方 的刑 事辩护 制度 , 现 已盛 行于现 代各 国 , 其孕 育
和形 成意 味着 一 国对 刑事 司法 的精 神和 意义 的思 考有 了一个 新 成三 类 , 分 别是 自行辩 护 、 委 托辩护 及指 定辩护 。 其 中, 委托 辩护
的高 度 。 刑事 辩护制度 不 仅是保 护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权 利 的需 是指 被指 控本人 或者 其近亲 属 , 以委 托合 同的形式 , 委托法 律准 要, 而 且是 司法公 正及 法律专 业化 的必然 要求 , 其 职能 实现 的程 许 的人通 常是 律师 为其辩 护 。该辩护 制度 是刑 事辩护 制度 中最
“ 辩护制 度是立 法对贯彻 落实辩 护制度 原则所采 取的措施 和 录等 等 。这样 的司法 将会 见置于 流于 形式 , 形 同虚 设 的困境。
方法 的总称 。 ” ‘ 辩护制 度源于 并发展 于西方 , 它主要经 历过三 个
阶段 , 及古 罗马 的萌芽 阶段 、 中世 纪 的压制 阶段和 资产 阶级革 命
度在 一定 意义 上彰 显 了一 国刑事法 治 的水平 。伴 随着我 国法 制 为 常见 也是 比较重 要的制 度 内容 。而指定 辩护 则是指 在法律 规
法 院依法指 定律师为 未委托辩 护人 的被 告人进 的不 断进步 , 刑事辩护 早 已成 为我 国刑事 司法中一项 重要 的法 律 定 的特 殊情 况下 , 职能。 而 作为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权益 的重 要维护 者 , 辩护律 师 ,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

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及对策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加,律师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律师是执业律师,是法律事务所的职业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律师等等,律师的职责包括了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代理被告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在保证自己客户利益及公正、公平的原则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审判公正的辩护策略。

因此,对于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和对策,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现状分析1.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

然而,由于我们国家的巨大人口数量、地域辽阔、人均资源匮乏等客观性因素,导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在律师刑事辩护这个领域,对于贫困被告人,法律援助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保障为贫困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代理的时候,法律援助的资金、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等都是困扰法律援助机制完善的因素。

2.司法环境不稳定在我国,不免存在一些审判程序、法官缺失的问题。

而在实际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官的判决方式和判决标准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稳定性。

有时官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官员的被动官场心态、经验不足等原因会对法官的审判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公众的认知偏差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许多刑事案件的信息甚至在公开程序和群众参与备审之前就传开了。

这种曲解事实,误导公众的行为,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被告人的言论权和声誉权产生了负面影响,干扰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过程。

由此,不法的宣传媒体等互联网平台应当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和控制,社会上的公众应当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样才能避免误判,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对策建议1.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国家应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和政策需要,更加重视法律援助机制的完善。

在调整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统一律师的标准和行业伦理规范,进行优质服务提升。

2.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管,应建立起定期检查和提升机制,易于推动红绿灯式审查模式的实行,依法保障诉讼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司法机制。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2013・2(上)外,调查所取得的材料更总是被相关司法机关认定为无证据力,而不予采纳。

最后,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申请权,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无结果,抑或调查材料及结果不答复和告知的现象普遍存在,因而,该条法律的规定实质上形同虚设。

(三)阅卷难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建立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基础上。

换言之,辩解和辩护意见有效提出必须基于律师对控方的相关证据材料的了解。

因此,世界各国在立法及实际工作中对这一环节颇为重视。

为保障律师的这一权利,诸多国家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为方便律师查阅卷宗创造各种条件和提供机会。

然而,在我国,辩护律师阅卷这一权利却未得到切实的落实。

比如,现行刑事诉讼法,为消除先判后审与先定后审的现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案件的原卷和全卷不再向法院移送。

而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在开庭前阅卷的范围。

言下之意,律师阅卷只被允许看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

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影响案件判定具有关键性意义的鉴定结论,律师通常被检察机关以各种借口不予查阅,纵使查阅了,而提出疑问,申请重新鉴定的,往往得不到准予。

(四)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被听取由于制度的缺陷,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是呈下滑趋势。

这也致使法官在判案时大部分是根据控方证据作出裁判的。

究其原因,在这种公诉方与辩护律师的对抗中,一个是代表国家公权力,一个是代表个人权利,法官更习惯于检法两家团结一致对付被告人,对庭审上律师的意见不重视,甚至可以说是听不进去,特别是遇到无罪辩护的情况下。

三、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一)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权除非享有会见权,否则,律师进行辩护只能是无稽之谈。

只有通过会见,律师才有可能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悉案件相关情况,知悉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例如,法律咨询、代为控告和代为申诉等。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若干思考p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它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传统法律文化的界限和阻碍,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确立。

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辩护制度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刑事辩护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虽然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已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一、建立由律师垄断辩护的辩护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分为两大类:自行辩护和他人辩护。

自行辩护要产生实际效果是很难的,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处于被羁押的情况之下,他不可能去搜集证据或者查阅案件材料,自行辩护要产生作用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对于他人辩护,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人:一类是律师,一类是其他人,包括人民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笔者比较支持的观点是应该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

辩护不仅仅是辩护技巧的展示,更多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体现。

普通公民不但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也没有规定他们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等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因此普通公民是很难胜任刑事辩护这一角色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是基于之前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数量有限的原因而作出的过渡性规定。

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断改革,国家确立了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包括大量优秀的律师。

虽然我国的律师制度起步较晚,由律师来垄断刑事辩护存在不小的困难。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不专业的普通公民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辩护对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将更加不利。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但是尽管如此,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仍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就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辩护;困境;出路一、新诉讼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及影响(一)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介入案件的方式、程序和时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目的是希望辩护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以确保整个刑事诉讼的公正。

在新的诉讼法中,律师会见权得以完善和落实,律师自由会见嫌疑人不被干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中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诉讼。

现行法律中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此阶段律师一般称为法律帮助人,但本次刑诉法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至此,律师在此阶段得以正名。

3、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

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二)新刑诉法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影响新刑诉法修改后,对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其所在的职业环境将会有一定的改观,但由于立法者的理念并没有彻底改变,新刑诉法还留有阶级斗争的遗痕,因而对于刑辩律师来说,风险依然存在,尚需大家注意。

我国的辩护制度

我国的辩护制度

我国的辩护制度
我国的辩护制度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辩护权利和辩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也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人为其代理。

辩护人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辩护和辩论。

具体来说,我国的辩护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包括发表意见、申请证人传唤、举证和质证等。

同时,法庭也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采纳合理的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2. 辩护人制度: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申请政府指派辩护人。

辩护人应当有自由选择和拒绝的权利,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辩护权,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享有相关权益的保障,如获得案件材料、独立发表意见等。

3. 辩护程序:刑事审判过程中有一定的辩论环节,典型的是庭审过程。

被告人或辩护人在庭审中可以提出抗辩意见,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反驳,并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与检察机关进行辩论。

4.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政府指派辩护人为其辩护。

法律援助机构会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服务,保障其辩护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辩护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改
进空间,比如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往往缺乏能够有效代理其利益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的诉求与法院、检察机关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平衡问题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正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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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刑事诉讼法在一国法律制度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为三方参与主体的一方所享有的辩护权是其享有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该项权利的有效实现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加以保障,即刑事辩护制度。

该制度一方面能够赋予被告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促进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刑事辩护制度控辩平等
作者简介:韩菲,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8-02
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刑事辩护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意识以及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的重要标准。

我国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十分具有突破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使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更加便捷。

本次修订的改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得到确认。

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这一变化使律师摆脱了原本地位不明的尴尬境地,让嫌疑人从被追诉起就可以聘请辩护人,从而实现辩护与追诉的同步,有利于侦查阶段律师作用的发挥。

第二,通过突出程序辩护的价值表现对程序公正的重视。

新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比旧法条,从字面上看是删去了“证明”二字,但体现在立法思想上却是删去了对律师“责任”的规定,为实践中的程序性辩护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增加了对“诉讼权利”保护的强调,是立法者对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并重的鲜明体现。

第三,完善了律师会见制度。

辩护律师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会见权,也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律师有效进行辩护的前提。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除三种类型的犯罪之外,对于律师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安排,还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

改变了以往律师会见难,阻碍多,被干扰的难题。

第四,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

案卷材料是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最重要的依据,原刑诉法严格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阅卷范围,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往往难以查阅到有辩护价值的案件材料,无法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
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这时对旧法的重要发展和突破,为辩护人充分行使阅卷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原刑诉发规定,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仅适用于审判阶段,且应当指定辩护范围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

修改后的法条一方面将援助的适用阶段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同时把法律援助适用范围从死刑扩展到无期徒刑;在适用主体上又增加了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法律援助水平的提高使更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有助于保证控辩平衡和推进刑事司法的公正。

第六,对律师人身权保障的强化。

对辩护律师的涉案信息享有保密权,即律师的拒绝作证权是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人身权保障的鲜明表现。

这也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赋予辩护律师以拒绝作证的权利,因此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

对作为刑事辩护主体的律师的人身权利进行保护,是便于律师更好的行使其辩护业务的重要途径,为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有效保障。

总体来说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的改革与完善。

但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之事,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对辩护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细节上的漏洞,意图上的模棱两可,以及一些法律尚未明确的盲点,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例如,在律师与当事人的会见问题方面,新刑诉法虽然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
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但这只给予了侦查机关通知逮捕事实的职责,并没有要求其明确告知家属被逮捕人的拘留场所。

这样一来,律师可能根本无从得知其当事人被关押在何处,而侦查机关可以以法律未做规定为借口拒绝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会见权也就成了空谈。

又如,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便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并未对会见的时间、次数及内容作出规定,这样的缺陷将会导致会见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施。

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全面收集证据,了解案情的前提,是提供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

尽管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必须征得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同意,这就等于为拒绝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合法的“挡箭牌”。

法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收集相关材料,但除少数特别案件外,多数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法条中却未提及向公安机关的申请,不得不说是一个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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