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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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在引入中国后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人员结构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缺陷,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以至于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应从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和提高其素质等方面采取改进措施。

标签:独立董事;独立性;制度完善

2001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式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内地上市公司中强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独立董事可以更加客观、独立地考虑公司的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减少公司的重大决策失误。我国自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此必须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状

首先,从独立董事的产生过程来看,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股权过度集中,同时并没有能够有效规避这一问题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与公正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结合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由控股股东掌握的普遍现状来看,独立董事的提名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公司控股股东在操纵。

其次,从我国独立董事的构成来看,主要还是学院派。目前独董群体在构成上仍然以高校及科研单位人员为主。另外在独立董事的比例上,有一部分来自于公司内部成员或者与之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导致纯粹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过小。

再次,从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上来看,大部分独立董事待遇过低,权责利不对称以及公司出现问题时,独立董事承担的风险过大。另外,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激励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很难发动工作积极性。报酬过高又易引起独立董事的依赖,从而影响其独立性。

最后,从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环境上来看,数据表明有15%的独董表示,所在的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证监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相关规定;15%的独董表示,自己的意见需要披露时,上市公司没有能按照规定予以披露;15%的独董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绝、阻碍、隐瞒或者干预自己行权行为的情况;35%的独董表示,并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取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的信息。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一)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我国独立董事难以独立,首要原因在于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使其难以独立。首先,独立董事人数比例不合理,不能建立履行其特殊职能的专门机构。经济上的依附地位使其难以独立。首先,目前的选任方式导致其独立性不够。实践中,独立董事一般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再由股东大会表决确定,而不是由以独立董事或部分中小股东为主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中小股东选举任命,因而缺乏独立的基础,不能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其次,我国独立董事在人数上属于弱势群体,在表决权优势与经营管理经验双重缺失的环境下,就会使独立董事在决策时处于从属地位,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只是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履行了签字的职责,使其“独立性”流于形式。

(二)独立董事职责不明确

在《指导意见》中只授予了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并没有明确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即使在这些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力中,除关联交易外,其他五项职责都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行使和如何行使;而对财务虚假、决策失误等事项,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则根本没有规定。因而导致独立董事除了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提出意见外,其余的工作大多属公司顾问该做的事,不能从根本上起到约束大股东权力的作用。

(三)激励和高效运作压力的缺失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法在《指导意见》及新《公司法》草案中均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在《指导意见》中仅为建议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由此项规定可见,独立董事薪酬的制定者及审核者为公司执行董事及大股东,即由“被监督者”制定“监督者”的薪酬,如此“监督”的动力及绩效可想而知。

(四)独立董事制度需要相关法律支持

在独立董事制度比较成熟的英、美、法等国家,通过《公司法》《公司治理原则》及《上市规则》等,形成了一整套制度体系来保障独立董事职责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而我国现有《公司法》中对董事会的职权、董事的任职资格、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及方式、具体职责、报酬机制等问题,仅在证券会发布的《指导意见》里面提出指導性意见。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责任在法律上尚不明确,需要在民法领域进一步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问题,在刑事立法领域还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问题。由此可见,目前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还没有取得法律效力。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为尽快建立起规范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增加独立董事专门条款,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确立独立董事制度。将独立董事的作用、责任、义务、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在董事会中占有的比例和同监事会的关系补充到相关法律中;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力范围和行权程序,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区分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权限、报酬和法律责任,量化责任条款,赋予独立董事制度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并建立起对独立董事的法律保障制度,使独立董事在什么情况下该承担法律责任,什么情况下不该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有章可循。

(二)建立完善的薪酬激励制度与约束机制

一般来说,完善的薪酬激励制度能够促使公司治理人员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发挥更充分的积极作用。我国现在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行股票期权等激励计划,这种现象的产生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类似云南红塔集团原总裁储时健贪污问题的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介入到激励计划中,使独立董事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以确立合理薪酬、期股激励机制,使上市公司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基本形成,但实际运行中仍存在独立董事的地位没有保障、信息权得不到保障、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不仅要求公司自身进行完善,还要求制度、市场环境等相关层面的配套完善。

参考文献

[1] 徐碧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中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比较[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24(01).

[2] 段从清.独立董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 刘勤.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J].证券市场导报,2003(12):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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