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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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必须改变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局面,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法律依据,才能达到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发挥出独立董事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关键词】:一股独大独立性独立董事行权间接薪酬

【正文】:

一、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独立董事的定义

1、概念

独立董事,又称为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定义是:“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性质

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作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不能与公司有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关系,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3、特点

(1)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是其独立性。所谓“独立”,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2)公正性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之间的利益,重点在于以维护中小股东等弱视群体的利益。

(3)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1993年青岛啤酒发行 H股,并按照香港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从而成为第一家引进独立董事的境内公司;1997年,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专列了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文;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至少设立2名以上独立董事;之后,我国A、B股上市公司开始尝试这种做法。2000年国家经贸委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应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正式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21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3。至此,独立董事开始正式进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框架下,明确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关的行为准则;在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等关键问题上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要求;规范了董事的行为,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发〔2004〕118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另外,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4日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为进

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国务院2004年1月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文件强调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三)我国设置独立董事的目的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形成在上市公司中由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并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中小股东利益屡屡受侵。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内部人控制,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已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1、限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我国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竞争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全的情况下,大股东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会通过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办法来增长自身的获利。对董事会缺乏监督以及对管理层缺乏控制的治理结构已严重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2、监督公司管理层的经营决策。现代公司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独立董事监控机制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如何促使管理层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作为“局外人”,不仅可以在复杂的利益纷争前保持冷静与客观,而且可以突破公司的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层看问题的狭隘性,而且他们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经理人员的错误决策或短期行为。3、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首先,独立董事的来源复杂且拥有在公司治理和经营方面的理论或实践的专业知识,这可以保持公司决策时思维的多元化和观点的新颖性,并使公司的决策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轨道运行。其次,科学的经营管理决策,要求能将长期的战略决策与日常的经营管理决策分开。独立董事主动参加到决策行为中去,并充分行使知情权,才能使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体现公司长期战略的要求。4、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这是由公司的社会责任所决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公司债权人,包括持有公司所发行债券的自然人和法人,公司雇员,消费者等等。5、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如今的国际机构投资者很看重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包括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将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而且对此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四)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行方式

根据我国特有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的职责更侧重于制约大股东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1、对控股股东滥用职权进行制衡,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是否有损于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所有股东,尤其是维护公众股东的权益。

2、运用其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出建议,参与并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3、通过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机构来履行以下职能:提名高级经理人员;评价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的业绩;提出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等。

4、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5、监督经营者行为。如可以通过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检讨董事会和执行董事的表现、对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发表独立意见等,督促其恪尽职守。

6、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权利及上市公司赋予的其他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是依据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对董事会的决议和相关经营行为发表独立意见,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独立董事出于分析判断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还可以要求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签证。

(五)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中国证券会规定,独立董事除了行使《公司法》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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