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
要否限制“职业打假人”
时事Politics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有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
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
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
而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
那么,相关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每一项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纯,这就不是对消费者负责任”。
争议焦点1. “职业打假”算不算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始于1994年颁布的《消法》,法律首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退一赔一”。
这条规定催生了一批职业打假人,其中最知名的就是王海。
对此,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淆:据说是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
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那么如果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你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王海认为,这个规定很让人吃惊,因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
以营利为目的指的是生产经营产生的收入,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也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所谓的这个“利”,它的性质是一个民事赔偿。
王海表示,已经通过网络提交了相关意见:“我们已经申请政府积极公开,我们要求公开判断的标准,怎么判断它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提交了建议:让生产经营者也应该可以直接索取惩罚性赔偿,加入到打假的队伍来,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职业打假人的窘境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 05职业打假,顾名思义,以打假所得报酬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之所以能把打假作为一份职业,一种谋生行为,最大的依据当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内关于制假售假须假一赔三、假一赔十的规定。
职业打假起源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
当时,假冒伪劣、制假售假猖獗一时,职业打假人凭借94年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乘势而起,与制假售假着斗智斗勇,所涉及的行业包括食品、家庭日用品、服装等。
职业打假人专业知识丰富,时间充裕,在与制假售假者的博弈中往往占尽上风,并最终凭借法律武器获得赔偿。
在职业打假人的语境中,有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是最为耳熟能详、且具有英雄光环的人。
王海,1973年出生于山东青岛,现任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著有《我是刁民》《王海忠告》《当头棒喝》《物业维权一日通》等书。
1995年,王海成为第一位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1996年,王海被媒体评为中国的新闻人物,并应邀参加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第一期节目;1997年,《南方周末》称王海是“脚踏实地的爱国者”;1998年,克林顿夫妇访华.在上海举行的“构筑21世纪的中国”座谈会上,王海与克林顿夫妇对话,克林顿称王海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1999年,王海以真实面目出现在中央电视台二套节目“经济半小时”的“3.15”板块节目中,并担任央视经济频道“一周风云”栏目的嘉宾主持;2000年,王海先生领导的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入选《新周刊》新锐企业排行榜。
随后,在打假职业化的年代里,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很多打假人开始奉行利字当头,职业打假人一度被称为职业索赔人。
打假切入点也由打击真正的假冒伪劣产品演变为在标签、商标等外观包装上找商家漏洞。
1998年9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判王海打假败诉,理由是:王海不是消费者。
论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论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摘要:最近由于“重庆粉蒸肉”打假案件的发生,职业打假人再一次进入大众们的视野,并再一次引起了对于“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一话题的激烈讨论。
对于“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目前“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还是较为模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也还是没有完全解决“职业打假人”的定性问题,但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却亟待解决。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消费者;法律地位一、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认定1.1职业打假人的由来及发展1993年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发第49规定了“1+1”赔偿制度。
正是一位该制度的确立,才逐渐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职业打假人通过知假买假的方式获取收入,这也是著名的“王海现象”。
在王海事件的初期,这种打假的行为呈现出一片大好的景象,各大媒体、公众一直支持,甚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也主动“以身试法”,但这样的大力鼓舞下,全国涌现出一大批职业打假人,例如:叶光、张磊等,使的“王海现象”达到鼎峰。
但在1997后,各地法院出现的对职业打假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使得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处在了模糊的地带。
1.2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在我国,《消保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这种“为生活消费”的定义被大大的扩大,所以对于“为生活消费”的定义对于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的身份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为生活消费”就是“非营利性”,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去进行购买商品。
那么,非营利性这一主观目的就成为了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认定的关键。
但是,我们从《消保法》第49条的立法意图看,制定该条就是为了对销售假冒伪劣等商品进行惩罚性制裁,不再采取传统民法上的填平原则。
所以如果仅仅因为购买者的动机不纯,就不再适用该法的1+1赔偿,那么就会放纵已经构成假冒伪劣欺诈行为,也就进一步说明1+1赔偿法条存在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
职业打假人应对策略浅谈
职业打假人应对策略浅谈摘要:近几年,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他们顶着“打假”的帽子,实际上给企业、政府带来很大的干扰,本文就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做了相关论述。
关键词:职业打假人;应对策略“职业打假人”一词,目前尚无法律对其定义,百度词条对职业打假人是这样解释的:“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一、职业打假人发展趋势职业打假人是伴随着我国对消费者保护法规的完善而产生的。
最初这个群体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整个市场良性发展起到很正面的作用。
现在这个群体发生了异化,并且目标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假、冒牌商品,针对商品瑕疵、广告用语的举报占据主流,逐利性越发明显,并逐渐产生了很多负面效应,相当一部分职业打假人正在转变为“职业索赔人”。
二、职业打假人常见特点(一)投诉索赔内容集中。
通常职业打假人将目光聚集在便于获得赔偿的大型商场、超市,最常下手的是食品类,他们几乎从不真正关心食品的安全与质量,全都是围绕食品标签、保存条件、有效期限做文章。
(二)职业打假人熟知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流程,通过基层监管部门来实现他们维权获赔的目的,一旦诉求无法得到满足,就将维权升级为信访。
在与基层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全程录音,稍有不满就向纪检监察单位投诉工作人员态度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问题,以上诉和问责的手段胁迫工作人员以便达到索要赔偿的目的。
(三)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打假行动和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往往同一批职业打假人在某地域各大商家对同一商品进行所谓“打假”;或者对不同商品的同一共性问题进行索赔;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
(四)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害的典型持征。
他们的往往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五)职业打假人普遍拥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取证技能。
职业打假的常见方式及应对技巧(新)
职业打假的常见方式及应对技巧职业打假人是指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
他们单纯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以消费申诉举报为主;要求获得赔偿和举报奖励。
职业打假人关注重点项目存在问题的商品(有效期限、包装标识、产品质量)和企业不合规的经营行为。
根据各地商场反馈职业打假人关注商品的问题项目:商品执行标准14%,商品包装标识宣传语言19%,过期食品投诉18%,价格投诉17%,商品质量投诉17%,商品配料表及内容问题15%。
职业打假人常见特点(一)投诉索赔内容比较集中;(二)职业打假人熟悉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流程,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三)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
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四)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
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据了解,约9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以追逐私利作为打假目的。
职业打假人将目光聚焦在便于获得赔偿的大型商场、超市,长期寻找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保存条件、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一旦发现立即购买,并采取直接向商家索赔、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要求赔偿;(五)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赚取奖励;(六)职业打假人普遍拥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及调查取证技能。
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普通顾客与职业打假人的区别(一)关注重点不同:普通顾客在消费时通常注重于商品的款式或价格,而职业打假人则侧重于对材质、内标和外标等的检查。
(二)消费行为不同:普通顾客在购买物品时侧重于适合自己尺码的商品,而职业打假人则不辨别尺码是否符合自身。
商家与职业打假人的协商技巧
商家与职业打假人的协商技巧
商家和职业打假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日益紧密。
商家希望打假人能够帮助他们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消费者的权益;而打假人则希望商家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支持,以便更有效地进行打假活动。
如何在商家和职业打假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商家与职业打假人之间协商的技巧:
1. 互相了解:商家和职业打假人都应该尽可能了解对方的背景和利益,以便更好地理解彼此的需求和要求。
2. 建立信任:商家和职业打假人之间的信任是合作的基础。
商家应该尽可能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打假人也应该遵守商家的保密协议。
3. 联合行动:商家和职业打假人应该共同制定打假计划和策略,协调行动,以便更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4. 充分沟通:商家和职业打假人应该保持充分沟通,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产生误解和不必要的矛盾。
5. 公正公平:商家和职业打假人应该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以上的协商技巧,商家和职业打假人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更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商家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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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与职业打假人的协商技巧
商家与职业打假人的协商技巧
商家与职业打假人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紧张的,但是协商技巧可以使这种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以下是商家与职业打假人的协商技巧:
1. 保持冷静:在与职业打假人交涉时,商家要保持冷静,避免
情绪化的行为。
相反,商家应该采取客观的态度,与职业打假人进行理性的谈判。
2. 诚实守信:商家应该诚实守信,尽可能提供真实的信息。
如
果商家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引起职业打假人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3. 合理妥协:商家和职业打假人之间的合作要建立在合理妥协
的基础上。
商家应该尽可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是真实的,职业打假人也要尊重商家的合理要求。
4. 寻求共同利益:商家和职业打假人都有各自的利益,但是双
方也可以通过合作获得更多的利益。
商家可以借助职业打假人的力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而职业打假人也可以通过合作获得更多的收益。
5.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商家和职业打假人之间的合作应该是长
期的,而不是一时的。
双方可以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立信任和友谊,从而更好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总之,商家和职业打假人之间的协商技巧可以使双方的关系更加和谐,从而更好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商家应该采取客观的态度,诚实守信,合理妥协,寻求共同利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与职业打假
人携手合作,共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论职业打假人存在的价值
论职业打假人存在的价值姓名学号专业指导老师论职业打假人存在的价值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先越行越远,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渐加快,全国各地的线下交易平台或者是线上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交易量直线上升,人们购买商品的行为也日渐活跃。
这将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重要保障。
但是,随之而来的假冒伪劣产品成为让消费者挥之不去的噩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的经销商、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欺诈消费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整治这种扰乱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随后出台了并启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范。
然而,这并不能够彻底消灭假冒伪劣生存的土壤,仍旧有商家铤而走险,钻法律监管不到位和违法成本低等空子。
而职业打假人这个在今后二十多年来备受争议的存在就此诞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备受争议,有人说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也要有人说职业打假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为此两大阵营争论不休。
本文将就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于社会的价值做出研究。
着重强调职业打假人将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何种影响。
关键词:打假;职业打假人;法律;价值;目录论职业打假人存在的价值 (2)摘要 (2)目录 (3)一、职业打假人的本质 (4)(一)职业打假人的性质 (4)(一)职业打假人的特点 (5)1、专业知识了解较多 (5)2、“维权”的金额巨大 (5)3、侦查能力出众,取证能力强 (5)4、团队合作规模化、分工明确 (6)5、知假买假 (6)二、职业打假人对社会的影响 (6)(一)职业打假人的积极影响 (6)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 (6)2、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 (7)3、填补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漏洞的缺口 (7)4、降低了国家维护市场秩序的管理成本 (7)(二)职业打假人的消极影响 (8)1、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8)2、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3、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8)三、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认定 (9)总结 (10)参考文献 (10)我国一直以来所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并不是简简单单地发展国家的经济、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还包括基于以国家的经济建设为核心的基础上,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协调发展,共同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处理规范
1、审查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 者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 法》)规定的条件。《工商部门处理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2)有具体的投诉请 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 责范围。
2、审查是否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事由。《工商部门处 理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2)购买后商品 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3)已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 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5)法院、仲裁机构或 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 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 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7)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的。
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指按照惩罚性赔偿条 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消费者或者 消费者代理人的名义寻找并购买不合格商品、 服务,借助诉讼、行政投诉和复议、舆论等 手段从经营者处获取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对象一般是超市、卖场, 电视购物等领域的规模大、商品销售量大的商家, 这些商家以生产或销售与衣食住行有关的商品为主。
职业打假人 投诉、举报处理规范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之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 发生。为了有效地惩戒不法经营者,遏制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先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带来较为 可观的收益,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社会上出现了职业打假行为, 出现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 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 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
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
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作者:邢振荣律师一、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5个特点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
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2. 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
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
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
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二、如何识别职业打假人1.进店购物很仔细看包装,但不品尝或询问销售人员食品口感,有时反而打听进货渠道、进货周期、销量、消费群体、店面连锁情况等于食品消费不相干的信息。
2.不谈论购物目的,也不对所要购买的食品的数量和品种,询问销售人员的建议。
3.针对某一种或某几种食品进行大量的采购,数额一般超过伍佰甚至仟元以上。
4.采购食品时或采购后,在我方提供收银小票后,又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但又不提供消费单位的名称或者要求开消费者个人姓名。
5.购物构成或结账时,不断用拿出手机又不打或用直接用手机拍照。
6.一般不是一人购物,大多是二人以上,且年龄大都为25至45岁之间男性居多。
7.选购物品时进店人员之间会有交流,但声音小或谈论的内容不是关于产品适不适合消费目的。
8.第一次进店不一定立即购物,会于第二日或第三日转回,手里通常拿着深色小包,且经常把包的一头对准选购的食品,又不说话。
9.近店后,会不时留意或询问我方营业执照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情况。
10.付完款后,马上打消费投诉电话或报警。
三、如何对付职业打假人取证1.除了介绍食品的口感、吃的方法、保存注意事项等与消费食品直接的信息外,对于成分、产地、标识等信息,请对方直接看产品包装。
2.对于行迹可以的人可以采用贴身服务的方式,进行服务并进一步观察。
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
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职业打假人特点及识别应对技巧作者:邢振荣律师一、职业打假人一般具有5个特点1.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
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
2. 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较多,索赔成功率高。
3.职业打假人对工商机关的履职监督程度高。
4.职业打假人比较注重高额赔偿和举报奖励。
5.职业打假人具有区域活动和团队活动倾向,内部分工明确。
现阶段,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地点多集中在大商场、大超市,打假行动和寻求救济方式日益规模化、程式化。
二、如何识别职业打假人1.进店购物很仔细看包装,但不品尝或询问销售人员食品口感,有时反而打听进货渠道、进货周期、销量、消费群体、店面连锁情况等于食品消费不相干的信息。
2.不谈论购物目的,也不对所要购买的食品的数量和品种,询问销售人员的建议。
3.针对某一种或某几种食品进行大量的采购,数额一般超过伍佰甚至仟元以上。
4.采购食品时或采购后,在我方提供收银小票后,又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或收据,但又不提供消费单位的名称或者要求开消费者个人姓名。
5.购物构成或结账时,不断用拿出手机又不打或用直接用手机拍照。
6.一般不是一人购物,大多是二人以上,且年龄大都为25至45岁之间男性居多。
7.选购物品时进店人员之间会有交流,但声音小或谈论的内容不是关于产品适不适合消费目的。
8.第一次进店不一定立即购物,会于第二日或第三日转回,手里通常拿着深色小包,且经常把包的一头对准选购的食品,又不说话。
9.近店后,会不时留意或询问我方营业执照或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情况。
10.付完款后,马上打消费投诉电话或报警。
三、如何对付职业打假人取证1.除了介绍食品的口感、吃的方法、保存注意事项等与消费食品直接的信息外,对于成分、产地、标识等信息,请对方直接看产品包装。
2.对于行迹可以的人可以采用贴身服务的方式,进行服务并进一步观察。
职业打假人:江湖浮沉20年
2016.3F面孔**Face 文 ︳谢睿职业打假人:江湖浮沉20年春节购物狂欢季,你想花很少的钱淘到最好的年货,而他们花很多的钱却偏偏一定要买到次品,这就是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在购物心态上的最大区别。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一年半后,22岁青岛青年王海购买12副假冒耳机索赔,全国首个职业打假人诞生,之后全国各地冒出无数个“王海”。
2015年岁末,第二届“3·15打假论坛”在京举办,众多知名职业打假人云集北京。
记者找到多名打假人,还原打假江湖20年。
职业打假人的年龄横跨“50后”至“90后”。
他们的江湖,以发现假冒伪劣商品为目标,以知假买假索赔挣钱为目的。
随着立法的加强,针对制假售假的惩罚性规定加码,他们追逐的,是“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甚至更高的利润。
江湖中行走,有人累积千万家产出入保时捷代步,有人被殴打至喋血街头,更多的人则像啄木鸟盯住害虫一样,时刻准备着发现市场上的假货,痛快地捞上一笔。
春节来临,他们中有人并未停歇,而是拥入各大商场和电商平台。
远在海南过春节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腊月二十七还指挥手下在唐山等地入手40万元问题奶粉,驻守北京的王海则在谋划开年之后要向伪劣化妆品开炮,打假“老炮儿”杨连弟,仍在苦苦追踪过期牛奶的去向……本刊整理自《南方都市报》A “老炮儿”年代风险与利润齐飞,“王海”们年入高达千万●法律下的蛋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出台,其中第49条明确“假一赔一”。
该法甫一实施,起草者就期待购假索赔者的出现,给制假售假者以致命打击。
退一赔一,意味着双倍索赔,也就是100%的利润。
因此,《消法》导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不仅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而且还间接催生了一个新的工种——职业打假人。
2016年初,这个行业的开山鼻祖王海,向记者叙述了他的打假之路。
1995年3·15前夕,22岁青岛青年王海陪伴亲友赴京应考,无意中看到了《消法》的索赔内容。
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自古以来,都是卑微而正常的职业
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自古以来,都是卑微而正常的职业导读:一个不想谈论道德问题,一个只想谈论道德问题,深陷三无产品纠纷案中的农民,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该如何自救?15年前,律师为小贩崔英杰辩护时说道: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自古以来都是卑微而正常的职业。
我想知道是不是因为这句话,崔英杰救了他的命。
这句话流传至今,不仅仅是因为它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震撼,更是因为这样的社会问题总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贩夫走卒引车贩浆,用在这起案子上是不提匹配的,引用这句话只为说明一个道理:当我们在法律条文中迷茫时,不如伸出头去,听听民间的声音,看看最广大的老百姓是怎么生活的。
所有的约束都逃不过一个宗旨,为人民服务。
重庆,一位消费者网购了三碗熟肉,觉得好吃,再次购买了150万熟肉,随后以“三无产品”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胜诉,判商家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新闻发酵,消费者身份被曝光,是职业打假人。
后来购买150万熟肉的目的是索赔。
这点我承认。
争议点来到了新的方向:职业打假人一索赔金钱为目的,将商家告上法庭,在道德上是不被接受的,法律到底该不该支持。
目前的结果显示,法律是支持的。
听听当事人的想法。
职业打假人:邵某表示,我虽然是职业打假人,但通过也是消费者,有权享受消费者的一切权益。
邵认为,网络舆论对他很不公平,商家拉老人出来是为了博取同情,有引导舆论之嫌。
他还透露,商家并非“农民自产自销”,而是有自己的食品加工厂,并且工厂跟老人一点关系都没有,主力是一对夫妻,还有当地的20多位村民。
总结一下邵某的想法:商家为了图省事,明明知道却故意违反市场部门的规定,有不可告人的目的,被他举报不冤。
商家回应:邵某早就盯上了他们家,先是购买了三份,后来一次性买了150份,属于故意碰瓷敲诈。
不贴产品信息只是因为时间紧来不及准备标签。
5万块钱对他们来说不是小数目,他们的小作坊要卖半年货才能赚这么多钱。
不是博同情,只是还原事实。
我是超市被被职业打假人买了过期食品应该怎么处理
我是超市被被职业打假人买了过期食品应该怎么处理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以"知假买假"并索赔。
生产者、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消费者明知质量问题而购买为由进行抗辩。
赠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未支付对价为由免责。
消费者举证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应支持消费者主张违约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应对食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
检验合格证明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法律分析职业打假人故意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不是敲诈,为了加强食品的管理,按《食品安全法》解释的规定,食品、药品可以“知假买假”并索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层反映:关于当前“职业打假”现象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关于当前“职业打假”现象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今天,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当前“职业打假”现象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各人在撰写下层反应、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了对经营者惩罚性补偿的倍数,将之前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而且新增了最低500元赔偿限额和精力损害赔偿等内容。
这些条款的实施,在加强消费者权柄掩护力度的同时,也促使“职业打假”活动更趋活跃,这给基层工商部门带来诸如行政难作为、行政乱作为、舆情难应付等方面困扰。
对此,工商部分应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应对“职业打假”现象。
一、当前“职业打假”呈现的主要特征一是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最典范的特性。
一般而言,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商品一些渺小的题目,若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或疑似赝品便绝不会去购置;而职业打假人在购置商品之前,往往已经确定商品存在外包装标识标注不范例、违规使用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疑似感观质量等不涉及产品的内在质量或在使用中没有发生实际伤害和较大丧失等题目或瑕疵,但仍旧会选择购置,通过存心买假实现打假。
二是追求利益。
由于新《消法》对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规定能实现肯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很多职业打假人依赖打假牟取利润受益,往往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较多数量的问题商品后向执法部分提出诉求,诉求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补偿和举报嘉奖,且赔偿金额要求一样平常比力高。
而普通消费者诉求的目的一般只是要一个“说法”,希望销售方能增强商品质量办理,至于经济方面,一般就是退换货,最多加少量的赔偿等,不会提出高额的惩罚性补偿。
三是手法专业。
职业打假人往往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产品质量尺度,因此,买假的几率险些是矢无虚发。
此外,职业打假人的专业化还体现在:举报材料上,能提供固定款式打印申说举报信,购货凭证及发票、实物等齐备的证据质料,能直接提出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了解行政部门对申投诉及举报的处理程序,具有肯定的会商本领等。
消费领域中职业打假行为的民法解释
消费领域中职业打假行为的民法解释本文从利益分配的视角,使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与比较解释等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对职业打假索赔问题作出评析。
经分析,得出职业打假者也属于消费者范畴;在消费领域中,职业打假行为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
法律经过利益机制的分配调控秩序,彰显社会正义。
2009年6月,北京《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①2007年至2011年,上海黄浦法院共审结消费投诉案件661件,其中210件由职业打假人提起。
对于职业打假人提起的消费诉讼,黄浦法院审理时大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判案依据,对于不合理的索赔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行为建立在牟取暴利的基础上,沪上一些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往往不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从而判决其败诉。
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职业打假群体的广泛出现,所以职业打假行为是否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再一次引起了热烈讨论。
对于性质相类似的职业打假行为,有的法院判胜诉,有的法院判败诉。
各地法院对同一法律条文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原因在于法官们依据各自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了合乎情理的解释。
学者王泽鉴认为,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有四:①法律文义。
②法律体系。
③立法史与比较法。
④立法目的。
[1]本文以下将从利益分配的视角,使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与比较解释等狭义的民法解释方法,对职业打假索赔问题的分歧点作出评析。
一、目的解释所谓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疑义。
任何法条在规定时都是有一定目的的,在解释法律时应当充分贯彻立法者的目的。
[2]《消法》第一条即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义与利的边界职业打假人PK超市的多角度思考
Expert Forum专家论坛文/特约撰稿 李迎丰前不久,中国质量报及深圳各媒体都登载了一条消息并引发热炒: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并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重罚深圳乐购超市,此举赢得市民喝彩。
是“依法维权”还是“不合乎道德”据悉,深圳市监管部门已依法处罚了该超市,似乎此事已告一段落。
但该超市对王高彬等职业举报人的身份提出质疑所引发的争论仍是媒体特别是网民的热议话题,这本身就令人深思:乐购超市不反省自己的过错,一味强调这种“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是为了牟取私利,有悖中国的传统,属于不道德行为,动机严重不纯,不算真正的消费者,社会不应鼓励和纵容这种行为。
如果他们不要钱,只是单纯地进行举报和对超市进行监督,就应该表扬和鼓励。
这种说法——这类企业惯有的说法——似曾相识。
这使我想起前几年在某些地方出现的法院以购物的数量太多、动机不纯、不合乎道德为由“不承认购假索赔者为消费者”的判例。
可以看出一些人甚至司法人员以道德观来判断、评价消费者作为“理性经济人”正常的、合法的维权获利行为,更多地仅凭个人的“经验法则”,以根本不能作为判断依据的“动机”和“购物多少”来判断是否真正的消费者,来曲解法律的客观适用性,而无视这些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正当合法防卫性及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我们讲“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一边是“依法维权”,另一边是“似乎不合道德”,孰轻孰重?本不难判断。
这其实是以“实质性正义”否定“程序性正义”的畸形做法,而且其所谓的“实质性正义”的本身和前提往往都是虚无的,不符合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这无疑助长了制售假冒伪劣、诚信缺失厂商的不法行为——比如深圳这家乐购超市的“振振有词”,不利于建立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及公平和谐的经济竞争和消费氛围。
重复博弈方能治理诚信缺失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只进行一次或有限几次的博弈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标准的纳什均衡——即非合作的博弈均衡——是卖给对方低质量的产品,即出现“坏车挤垮好车”、“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
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监督者——“职业打假人”的现实与未来角色
Quality Life质量人生文/本刊记者 宿希强打假还是“敲诈”: 受审的不仅是刘江2011年12月,有“成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案沸沸扬扬。
先是12月1日,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刘江(本名黄勇)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医药类等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
这一新闻迅速登上各大网站的显要位置。
而因为具有标本意义,既吸引全国各地大批职业打假人前往旁听,也带来了舆论的高关注度。
半月后的12月15日,有14年打假史的刘江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认定,刘江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敛财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据成都商报报道,“宣判后一度情绪颇为失控”的刘江已正式委托律师,将择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刘江“敲诈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并掀起了一场关于“打假”与“假打”的口水战。
有观点认为“打假”不能沦为“假打”;也有观点认为,“假打”也是一种“打假”。
成都商报报道中提到的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刘江“敲诈案”宣判当日,记者在不同时段搜索万州电视台的6个频道,均未发现医疗类广告播出。
不得不说,刘江“敲诈案”再次昭示,职业打假人是一个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监督者——“职业打假人”的现实与未来角色市场经济发展造就了许多新的职业,以打假索赔为生的人,被人们习惯地称为“职业打假人”。
因为是行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所谓“职业打假人”,身处高危职业,稍有不慎,就会落入万丈深渊。
我们的社会需要这些人吗?“打假”与“假打”的界限在哪里?职业打假人未来的出路在哪里呢?高危的职业,既有人身安全方面的危险,又有逾越法律雷池的风险,行走在道德和法律边缘的他们,稍有不慎,就会落入万丈深渊。
“打假”与“假打”的界限在哪里,如何界定?这是刘江“敲诈案”抛出的一个沉甸甸的问题。
知名律师刘昌松撰文表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