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新增奖励试点方案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滁政[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2日滁州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破解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加快解决转型时期“三农”问题,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69号),制订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力争通过1-2年的改革探索,实现试点地区在农业新型主体培育、农村土地管理、金融服务创新、集体“三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管等方面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成果。
2014年,全市力争家庭农场发展到20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到6800个,其中合作社发展到4500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730家,土地流转总量达到212万亩,省级试点县(凤阳县)和其它县(市、区)共45个试点乡(镇)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2015年,全市力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达到40%,其中省级试点县(凤阳县)达到50%以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农村土地市场建设更加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更加活跃,农村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管机制更加健全。
二、重点任务(一)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二月日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新增奖励试点专项方案
附件: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资金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符合要求条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微弱地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根据本措施要求,取得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设置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措施所称基础金融服务微弱地域,是指由银监会统计和认定西部偏远地域乡(镇),名单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
假如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措施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包含金融机构票据贴现,和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它机构受让信贷资产。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要求为准。
本措施所称年平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和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第五条本措施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题统计制度》(银发〔〕246号)要求涉农贷款,不包含金融机构票据贴现,和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它机构受让信贷资产。
本措施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要求》(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要求小型、微型企业。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助工作,遵照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基础标准。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助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连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议、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同时,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9.03.02
•【文号】财金[2009]16号
•【施行日期】2009.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
通知
(财金[2009]16号)
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黑龙江等6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
现通知如下:
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能力。
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
涉农贷款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
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有关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实施。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驻吉监[2011]115号)
财政部驻吉林财政监察专员办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驻吉监[2011]115号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信用社联合社、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相关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范围和条件1、申报增量奖励资金的主体为县域金融机构。
“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及县级市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已上划为地级市(或以上)管理的行政区的金融机构。
2、申报增量奖励必须符合2个指标要求。
一是不良贷款率低于3%或不良贷款率高于3%但同比下降;二是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要在15%以上。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申请增量奖励的涉农贷款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四类贷款:一是“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二是“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三是“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四是“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指标编号为13G03、13G06、13G22、13G25、13H04、13H05、13H14、13H15、13H32、13H33、13H42、13H43),不包括“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其它生产贷款”、“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贷款”和“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3类贷款。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报送材料的有关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县(市)财政局进行增量奖励资金申请。
中央财政发力奖补普惠金融
中央财政发力奖朴普惠金融
财政部近日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县域金融机
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方面支持
普惠金融发展。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资款増量奖励方面,《办法》规定,对符 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资款平均余额同比増长超过
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年
末不良资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资款増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等
i W个省(区、市)。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朴贴方面,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 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资款平均
余额的2%给予朴贴;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
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资款平均余额
的2%给予朴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朴贴。
专顶资金还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 保资款给予一定贴息。
其中,专顶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资
款,最高资款额度为1〇万元,资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专顶
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资款,资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资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和稳定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和稳定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和稳定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和稳定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0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和稳定经济发展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等要求,根据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银发〔2022〕74号)和《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提升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重点,围绕“四新”主抓“四化”,促进我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与全面建设乌江流域最美江城和贵州内陆沿江开放桥头堡总体战略有机结合,努力建设生态优、百姓富、实力强美丽沿河新未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体要求,按照省委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市委“一区五地”奋斗目标,县委“五大突破行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信贷投放和防控风险相结合,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资源配置,务实创新,构建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金融服务,切实把支持“三农”发展作为全县金融工作重点,助推农村强、农村美、农村富目标全面实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豫政办[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抓好工作落实。
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完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2〕40号)确定的重要指标任务。
省政府金融办要及时跟踪分析任务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牵头单位要将任务落实情况分别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一、拓宽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一)着力扩大信贷投放。
1.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
与全国性银行总行全面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争取各总行扩大对我省的信贷投放,力争新增贷存比不低于70%。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强银团贷款合作,增强对中原经济区建设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资金保障能力。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共11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金[2021]116号〕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开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开展根底的假设干意见?〔中发[2021]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根底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方法。
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方法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标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局部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方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开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方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全面推进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X-X年)的通知》(国发〔X〕74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X〕155号)精神,加强指导和推动X普惠金融建设,结合X州情和金融发展深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强基础、增供给、优环境、控风险”为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和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培育完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着手推动普惠金融,做到“普之城乡,惠之于民”,切实推动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便利性和满意度明显改善。
二、总体目标到X年,X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
(一)弱势群体金融需求得到满足。
小微企业、农牧民、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户、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
信贷资金上实现“成本适当,应贷尽贷”、理财增值上实现“因人而异,个性服务”,金融融入该类人群日常生活且成为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显著提升。
以“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为目标,在有条件的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助农取款服务点覆盖所有较大行政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显著提升,力争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人不出村,足不出户”。
(三)保险覆盖率进一步提高。
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业务落地并逐步扩大覆盖率;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率,力争使农业政策性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普惠金融保障机制健全。
担保、补偿机制健全;高原信用州基本建成,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多元化和本土化基本实现,地方政府关注金融、重视金融、支持金融度明显提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财金[2011]2416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11〕2416号)各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精神,结合我省试点情况,我们对《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17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县域金融机构信贷增速达到或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为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信贷资金保障。
(二)工作原则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农业个人信贷营销激励方案-贷款激励方案
农业个人信贷营销激励方案-贷款激励方案背景农业个人信贷是农村地区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由于风险较高和利润较低,吸引个人参与仍然是一个挑战。
因此,制定一份激励方案,可以帮助银行和金融机构提高农业个人信贷的推广和贷款发放。
目标本激励方案的目标是:- 提高农业个人信贷的推广和发放- 吸引更多个人参与农业信贷业务- 支持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策略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策略:1. 利率优惠为个人贷款提供利率优惠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 对农业个人贷款给予较低利率,以吸引更多个人参与农业信贷业务- 针对农业项目的优质个人贷款,可适当降低利率,以提高贷款发放量2. 灵活还款期限提供灵活的还款期限,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贷款。
具体措施如下:- 针对农村地区的个人贷款,根据农作物的季节性需求,可以灵活调整还款期限- 支持农业项目的个人贷款,可以根据项目的周期和经济状况,给予合理的还款期限3. 奖励计划建立奖励计划,可以激励个人参与农业信贷并取得良好业绩。
具体措施如下:- 根据个人的贷款发放量和回收率,设立奖励机制,例如现金奖励或折扣优惠等- 年度评选优秀农业信贷业务员,给予额外奖励和荣誉4. 培训与支持提供培训和支持服务,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了解农业信贷业务和市场需求。
具体措施如下:- 定期组织农业信贷培训课程,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分享- 为个人信贷业务员搭建交流平台,促进研究和合作结论通过实施以上激励方案,我们可以提高农业个人信贷的推广和贷款发放,吸引更多个人参与农业信贷业务,并支持农村地区的农业发展。
这将有助于提升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同时,我们应不断优化和调整激励方案,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的变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
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4.01.21
•【文号】财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4]4号)
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你厅(局)关于申请加入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的文件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的有关精神,促进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从2013年起,将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7省(区、市)纳入政策试点范围。
二、请你厅(局)严格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三、你厅(局)要定期对政策试点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对政策执行当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财政部
2014年1月21日。
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
金融资助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方案第一条为鼓励本县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动秭归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府办发〔2012〕44号),结合秭归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考核坚持支持经济发展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条奖励考核对象为本县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乡镇和社区、县金桥担保公司。
第四条考核主要内容。
(一)考核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以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引导各行社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快信贷投放,确保信贷总量稳定增长。
重点考核各行社的贷款净增额、贷款累放额、贷款余额。
各行社投放到本县区域外的贷款不纳入考核范围;各行社牵头组织银团(社团)贷款支持本地经济发展,异地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纳入牵头行社予以考核。
(二)考核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质量。
以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社区信用工程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努力提升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奖励标准及办法。
(一)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
1、奖励资金总额。
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考核年度全县GDP增长幅度时,按照考核年度年末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二计提奖励资金总额,依权数进行分配。
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年度增长幅度未达到考核年度全县GDP增长幅度时,不予奖励。
2、奖励资金的确定及使用。
(1)考核指标。
贷款净增额占比,即贷款净增额占全县贷款净增额的比率;贷款累放额占比,即贷款累放额占全县贷款累放额的比率;贷款余额占比,即贷款余额占全县贷款余额的比率。
(2)考核指标的权数分配。
在综合考虑各行社贷款存量、季节性放款与回收以及贷款的增长潜力等因素,对考核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
贷款净增额占比的权数为70%、贷款累放额占比的权数为20%、贷款余额占比的权数为10%。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政策的建议2200字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政策的建议2200字本文分析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基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政策落实角度,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政策提出建议。
涉农贷款三农政策落实建议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对“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等4类涉农贷款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该政策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支持“三农”发展,发挥财政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三农”以及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符合奖励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快增长,涉农贷款快速增长,农村金融供给来源结构优化。
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主要问题在基层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对相关定义理解存在差异、部分要素制定不够科学合理、相关数据审核缺乏有效手段等原因,惠农政策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涉农贷款定义比较模糊,惠农政策落实时存在偏差一是农户身份认定缺乏操作性。
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原农业人口居住地不稳定,“农户贷款”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有的将户籍位于农村的都视为农户,扩大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有的以从事行业为标准,缩小了农户贷款统计范围。
二是以“注册地”作为划分农村企业及城市企业标准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实际。
有的将注册地位于县里的企业贷款排除在外,有的则将注册地在农村的企业全部统计在内。
三是以“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农贷款”等活动作为定义涉农贷款的主要标准不便统计和监督。
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对贷款客户活动难以跟踪和监督,容易出现泛泛地将全部涉农贷款纳入奖励资金统计范围。
(二)贷款奖励条件设置单一,只考虑涉农贷款增幅而未考虑基数目前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该方法对于上年涉农贷款基数大的金融机构,其下一年度贷款增幅难以实现。
而一些放贷基数低的商业银行则可能获得更多奖励。
金融支农试点实施方案
金融支农试点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城市金融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金融产品和服务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不相适应,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不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支农试点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二、目标。
金融支农试点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主要内容。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2. 加强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农村需求的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3. 完善金融服务网络,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建设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普及率和便利性。
4. 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金融服务的安全稳定。
5. 加强金融扶贫工作,将金融支农与扶贫工作相结合,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的金融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四、实施方案。
1.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支农试点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推动金融支农试点的顺利实施。
2. 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农村居民要积极参与金融支农试点活动,充分利用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自身金融素养,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五、总结。
金融支农试点的实施方案是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农村居民要共同努力,积极参与金融支农试点活动,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贷款专项奖励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支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贷款专项奖励方案。
二、奖励对象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实体经济企业;2. 在贷款期间,信用良好、经营稳定、还款能力强的企业;3. 鼓励支持绿色环保、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企业。
三、奖励条件1. 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企业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逾期还款等行为;3. 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4. 企业须在贷款期间,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按时还款。
四、奖励方式1.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奖励;2. 对创新型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一定的奖励;3. 对节能减排企业,根据其节能降耗效果,给予一定的奖励;4. 对绿色环保企业,根据其环保投入和治理效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奖励标准1. 贴息奖励:根据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的贴息奖励,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 创新型企业奖励:根据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的3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3. 节能减排企业奖励:根据企业节能降耗效果,给予不超过节能降耗效果的1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4. 绿色环保企业奖励:根据企业环保投入和治理效果,给予不超过环保投入的2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申报与审批1. 企业向所在地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至相关部门;3. 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定奖励名单;4. 对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励。
七、实施期限本贷款专项奖励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八、监督管理1.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专项奖励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2. 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奖励资金,不得挪作他用;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贷款专项奖励方案的执行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农业信贷担保奖补实施方案
农业信贷担保奖补实施方案一、前言。
二、奖补对象。
1.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这些机构就像桥梁,一头连着有资金的地方,一头连着需要资金搞农业的朋友。
要是它们干得好,积极给咱农业项目提供信贷担保,那咱们就得给奖励。
比如说,那些担保业务量增长快,风险控制得又好的机构,就像是班上成绩又好又努力进步的学生,必须奖励。
2. 合作金融机构。
这些金融机构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联手,给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提供贷款。
如果它们能推出一些对农业特别有利的信贷产品,贷款利率合理,贷款手续简便,放款速度还快,那也得给奖补。
这就好比是两个小伙伴一起做好事,都得表扬。
三、奖补标准。
# (一)担保业务量奖补。
# (二)风险补偿奖补。
1. 当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的时候,咱们不能让它们独自承担。
如果代偿率在[X]%以内,咱们按照代偿金额的[X]%给予风险补偿奖补。
这就好比是大家一起分担风险,不让担保机构因为害怕风险而不敢给农业项目担保。
2. 合作金融机构在遇到贷款风险的时候,如果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处理,咱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奖补。
这就是要让大家在面对风险的时候都能积极应对,而不是互相推诿。
# (三)创新服务奖补。
1. 如果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或者合作金融机构能创新担保模式或者信贷产品,比如推出针对某种特色农业产业的专属担保或贷款产品,而且这个创新在市场上反响很好,帮助了很多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资金难题,那咱们就给予[X]元到[X]元的一次性创新服务奖补。
这就是鼓励大家多动脑筋,为农业发展想新办法。
四、奖补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 (一)申请流程。
1. 准备材料。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准备好年度业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量、代偿情况、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等详细信息。
这就像学生交作业一样,得把自己干了啥都写清楚。
合作金融机构要提供贷款发放情况报告,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情况等内容。
要是申请创新服务奖补,还得提供创新产品或模式的详细介绍、市场反馈情况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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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由银监会统计和认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名单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的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办法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
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年平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条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
东、中、西部地区的中央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7:3、8:2、9:1。
第九条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
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机构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注册地所属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补贴资金原则上在预算安排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四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
3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十六条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八条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均存贷比等数据。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存款和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等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补贴资金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逐级转拨。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十)需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转拨补贴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转拨补贴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每月的贷款发放额和月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划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补贴资格、追回以往年度已拨补贴资金、通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暂不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或取消其获得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地方财政部门不按规定安排和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未能限期整改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暂停或取消该地区享受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0年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省(区、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2. 县(市、区)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