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劳动合同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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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编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日期: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经双方多次协商,充分沟通,均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无任何隐瞒、欺诈、虚构及胁迫行为。

合同双方均对合同条款予以充分了解和理解。

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四、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五、本合同及其任何续签、变更、终止及其他相关内容的签署均需甲方书面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时限内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签字确认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否则,所签订的任何文件资料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合同中涉及的部分内容为甲方商业秘密,未经允许,本合同不准外借,或提供、泄露给第三方。

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通讯地址:北京市高碑店北路康家园小区4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李卫国
乙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现住地址:邮编:
邮寄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一、合同订立条件
第一条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及面试期间向甲方提供的或陈述的关于乙方原工作经历、任职职位、离职前的薪资标准、教育和培训经历、学历和学位证明、所获奖励情况、离职证明、离职原因的陈述、身体健康状况、对原工作期间工作成果和所从事过的行业自述、是否曾有劳动争议或诉讼经历及其
他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隐瞒、伪造、虚构情形,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乙方在试用期间完成的工作或达到的绩效标准应符合甲方岗位职责和(或)考核要求的标准,乙方面试期间对个人历史绩效的答辩、自我评价、绩效承诺是本岗位录用标准的一部分。

第三条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或兼职。

乙方隐瞒真实情况,给其他用人单位或者本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乙方存在上述情况,甲方提出责令乙方改正的,乙方应当立即改正,并在3日内提交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或兼职关系的书面证明,逾期未提交的,属于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二、合同期限
第四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共个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若不想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单位。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乙方另行订立培训协议,特别约定服务期。

如该服务期
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期限,则属于对本合同固定期限的变更,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至该服务期限届满时止。

第六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七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工作,详见“职务说明书”,有关乙方的工作职责未尽事宜按甲方的《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执行;
乙方的工作内容确定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工人类
第八条甲方可以指派乙方前往或兼顾甲方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等从事管理、销售、生产、研发等工作,此指派或兼顾行为均不改变双方的劳动关系,乙方在被指派或兼顾期间,应遵守被指派或兼顾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乙方出差不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

第十条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臵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的;
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
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即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

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

2、不定时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以审批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乙方执行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休息制度,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十三条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在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应先服从倒休安排,不能倒休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四条乙方在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享有法定假日休息的权利,甲方原则上不鼓励乙方加班,乙方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甲方批准后,乙方的延时工作属于加班;若甲方通知乙方加班的,甲方向乙方下达经核准的书面加班通知。

符合以上情形的属于加班,否则乙方自行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

加班通知或申请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甲方未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可执经核准的加班申请或通知,在收到当月工资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属于认可甲方关于加班的处理结果。

加班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试用期管理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第十六条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

2、身体状况:体检合格,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无精神类疾病。

3、工作技能:符合本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详见《职务说明书》。

4、团队精神:具备优秀的团队合作精神。

5、面试陈述:符合面试期间关于工作要求、能力、团队精神的陈述。

6、其他: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乙方试用期内包含但不限于未达到以下条件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1、个人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2、未完成试用期约定的业绩,参照每年《业务政策》文件;
3、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公司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1、计时形式:乙方月固定工资(税前)元(其中:基本工资元,交通补贴元,通讯补贴元,岗位工资
元,加班工资元);月度(季度)考核奖励基数为元/月;年终考核奖励基数为元/年。

试用期满转正员工的月度(季度)、年
度考核奖励自转正之日起至当年度年底,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算,并依据员工月度(季度)考核结果及公司当年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发放。

2、乙方同意的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元整(税前);乙方的奖金福利等以甲方盈利和发展前景统筹,由甲方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乙方工作业绩决定分配额度,具体发放额度、发放日期、发放方式以甲方安排为准。

3、计件形式:基本工资,产量工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工资式:。

第十九条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按国家有关税法执行,甲方有权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乙方的基本工资、奖金福利与岗位相对应,岗位调整后,基本工资、奖金福利应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甲方于每月20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甲方在遇到经营困难、资金运作不畅的情况下,于次月全部发放。

第二十二条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指数、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或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工作而调整其岗位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具体按照甲方制订的工资分配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如因乙方欠付甲方款项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作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购买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办理社会保险应提交的必要材料,由于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无法交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九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需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自觉遵守,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营私舞弊、严重失职、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及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合理合法地按照既定程序与步骤反应自己的意见建议,乙方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薪酬标准的调整、奖励或处罚行为等乙方认为存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或安排之时48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应证据,乙方拒不签收甲方通知或没有书面提出异议且不遵守甲方的安排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乙方因工作便利所掌握甲方有关企业发展战略、产品研发、固定资产、经营、技术、行政、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有为甲方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将该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相应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上述内容条款在乙方签字后开始生效,乙方的签字属于同意上述条款而并非签收。

若对于相应条款存有异议,乙方应当在甲方送达、公示或通知之时起48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及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属于对于上述条款无异议。

第八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十四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在本合同签订时已经向乙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了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制度的培训教育,并达到甲方的工作标准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乙方签订相关的培训协议。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变更
第三十七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等工作相关内容。

具体程序如下:若甲方变更上述内容的,须书面向乙方送达变更通知书,乙方在收到变更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须向甲方书面告知是否同意变更,逾期未告知变更意见的,属于同意变更。

若乙方需变更上述内容,须书面向甲方送达变更申请书,甲方在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须向乙方书面告知是否同意变更,逾期未告知的,属于同意变更。

甲方的书面接收人为: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法人授权委托的人事工作负责人。

乙方的书面接收人为:乙方本人。

第四十条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双方约定本条中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有如下任一情形发生:破产,依法被查封,产业政策调整或行政命令、批复、决定等需企业调整生产经营,企业合并分立及改制,自然灾害,业务外包或外协,工作流程再造,生产区或办公区迁移,经营范围变更,原产品转产,生产车间
关闭,生产线关闭或限产,生产设备对相关人员的任职要求变化的,工艺流程、配方、技术、材料发生变化的,工作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如车辆减少),客户发生变化的,销售区域的合并或分立、部门的合并或分立、部门职能的撤销、岗位职能撤销,特殊工作任务结束的,经甲方管理会议确定的战略调整、经营策略调整、职能分工变化、岗位职责变化、岗位任职要求变化、职责权限变化,及乙方身体健康状况变化等任一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已确认乙方完成了某一项工作任务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续订
第四十二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天内,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能够达成一
致的,协商继续聘用或终止合同事宜。

四、劳动合同解除
第四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四条若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继续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2、乙方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三年内存在与原有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仲裁或诉讼,在面试应聘时未书面声明的。

4、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客伤)死亡事故
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客伤)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7、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8、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需在甲方提出三日内提供所在兼职单位出具的已经离职证明)。

9、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10、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1、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2、乙方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年度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无论何种假期期满均未书面提交续假申请或提交续假申请后未获批准拒不上班的或调整工
作岗位后拒不报到的均属于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13、乙方辞职需提前30天向甲方申请,在提交申请之后的30天内,除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照约定日期离职外,乙方应继续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岗、旷工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14、约定销售任务的员工,个人全年任务按月进行分解,连续二至三个月未完成任务,同时不服从培训安排或调整岗位的,业绩考核以公司《业务政策》文件和部门对个人约定的业绩为准。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防治污染搬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将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

第四十八条为充分保护乙方的人身健康,甲方有权根据生产情况以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安排乙方进行各种体检(含职业病),如乙方违反甲方关于体检的相关规定,达到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九条如果乙方怀孕的,应当及时向甲方告知,并遵守甲方考勤和休假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双方义务
第五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及时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领取、借取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现金、票据等所有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任何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由乙方在岗期间负责的对外债权、债务;
5、需做离职审计的,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离职审计,离职审计的终结是工作交接完毕的前提条件。

6、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并对相关程序签字确认;
7、其他: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双方特别约定,离职证明的出具是在所有工作交接完毕并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办理。

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应乙方书面申请, 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五十二条乙方不辞而别,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第五十六条及本合同任一附件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 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为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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