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网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试行)
配网运维检修制度
(二) 根据电压监测结果和客户反映情况, 及时采取调整配变分接头、 平 衡三相负荷、 调节无功补偿、 缩短供电半径、 增加导线截面等措施改善电压 质量。
2. 电缆出线, 以电缆与变电站出线接线板(出线母排) 固定螺栓处为分界 点, 固定螺栓以内为变电设备, 由变电运行单位运行维护; 固定螺栓及电缆 头为电缆线路设备, 由线路运行单位运行维护。
(二) 客户专用线路与变电站(配电站、 开闭站、 分接箱)之间:
1. 架空出线, 以穿墙套管线路侧接线板(或桩头) 向线路侧延伸 20cm 处 为分界点, 分界点向线路侧的架空线路及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归属于客户, 穿 墙套管(变电设施) 的运行维护归属于供电部门进行。
2. 巡视完毕后巡视人员应及时将发现的缺陷整理记录, 记录的内容包括发 生缺陷的设备、 缺陷性质、 缺陷部位、 缺陷现象和缺陷处理意见, 记录在 配电运检班汇总审核后, 发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3. 按照缺陷处理意见, 结合处理缺陷工作量的大小, 配电运检班安排人员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理缺陷。 缺陷处理完毕后, 巡视人员进行验收并完成消 缺结果登记。
第三节 配网设备检修管理 第十四条 配网设备检修, 必须坚持“应修必修、 修必修好”的原 则。 依据各类各项检测、 分析数据, 做好配网线路及设备的 状态评估工作, 促进配网检修工作逐步过渡到状态检修。 第十五条 合理安排配网设备检修计划, 努力做到联合检修,减少设备的重 复停电次数, 提高设备可用率。 第十六条 配网设备检修应优先采用先进工艺、 方法和检修工器具, 努力提 高检修质量, 缩短检修工期, 提高线路输送电能能力、 使用寿命和安全经济 运行水平。 第十七条 生产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现场标准化作业工作流程。 (一) 现场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工作票、 操作票、 电力事故应急抢修单、 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 等相关手续, 严禁无票作业或违章作业。 (二) 两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电力公司两票填写规定》, 做到两票 填写规范、 整洁, 编号正确, 保存完整, 统计准确。 (三)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和倒闸操作复诵制。 (四) 现场运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必须执行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现场标准化作业指 导书应针对不同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合理安排作业人员数量; 按标准、 规范 对现场安全设施、 仪器进行布 置; 对作业中的危险点及危险工序进行定性和定量
甘肃省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组织方案
第一批次组织新能源年度交易,以集中竞价、双边协商交易方式组织,其中集中竞价交易按用户类别分时序分 序列组织,双边协商交易按不同用户类别分序列组织。交易时间:2023年10月30S-Il月23日。(详情见附件1、附 件2)。
第四批次组织电网公司代理购电年度交易,以挂牌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时间:2023年12月13S-12月27日(详 见附件6)o
如遇某交易批次取消,后续交易向前依序顺推,详见交易公告。
(二)交易公告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交易组织前依据本工作方案编制交易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交易规模
.电力用户。市场化电力用户年度交易申报计划电量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生产经营用电量,上年度实际生产 经营用电量可跨年度统计;新投、复产、增容、扩容等无完整年历史电量数据的电力用户可根据其月最大实际用电 量乘以12或报装容量乘以年预计利用小时数确定申报电量。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负责汇总审核用户侧用电需求,于 年度中长期交易开市前传递至交易平台,用户年度及月度交易申报电量上限按照1.3倍报装容量乘以年日历小时数控 制。
集中竞价交易:按24个电量时间段分别进行边际出清计算,形成对应的边际价格和出清电量,根据峰、平、谷 三个时段对应的各时间段边际电价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峰、平、谷各时段的出清电价形成最终无约束交易结果,经调 度
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双边协商交易: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意向,通过交易平台申报和确认后达成无约束交易结果,经调 度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第二批次组织水电年度交易,由电网公司统一挂牌,电采暖用户、非电采暖工商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用户同场 参与。交易时间:2023年11月16日Tl月28日(详情见附件3)。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甘政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二)项目投资基本落实。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6.1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原则 ......................................................................................... 3 6.2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技术条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技术规范
(Specific configura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self-emergency power supply for important power users) (征求意见稿)
××××-××-××发布
附 录 E ....................................................................................................................................... 23
前言
为进一步明确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规范和引导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提高其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5.1 重要电力用户界定 ................................................................................................................ 3 5.2 重要电力用户分级 ................................................................................................................ 3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省政府令第27号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97年修正)正文:---------------------------------------------------------------------------------------------------------------------------------------------------- 甘肃省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59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约能源工作的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细则,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煤油、柴油、汽油、燃料油、蒸汽,薪柴等。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委员会是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第五条全省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节约能源工作。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不论承包与否,都要有相应的节能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能源的使用及节约。
第七条各地(州、市)及重点耗能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部门的节约能源规划及技术政策,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工作,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编制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本企业能源利用情况,组织节能工作的考核评比,负责节能奖的分配和使用;(三)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交流节能信息和情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结合我省用电实际,对《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调整后的《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3月3日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说明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体系,规范电价秩序,加强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省内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规范如下。
一、电价分类(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大工业用电价格(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四)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五)趸售用电价格二、分类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等生活用电价格。
适用范围如下: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3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会同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公室抓住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详见附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明确政策界限、认真清理规范(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甘肃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暂行)
甘肃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暂行)目录第一章总述 (3)第二章术语定义 (3)第三章主要权责 (4)第一节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企业 (4)第二节甘肃电力交易中心 (5)第三节甘肃电力调控中心 (5)第四节电网企业 (6)第四章结算原则 (6)第一节结算周期 (6)第二节结算时序 (7)第三节中长期交易市场 (7)第四节日前现货市场 (7)第五节实时市场 (7)第六节辅助服务市场 (8)第七节结算方式 (8)第五章中长期结算曲线生成 (9)第六章发电侧结算 (10)第一节中长期合约结算 (10)第二节日前现货市场结算 (11)第三节实时市场偏差结算 (11)第七章执行偏差考核 (12)第八章数据准备 (13)第九章结算流程 (14)第十章事故调用补偿 (15)第十一章资金池 (16)第十二章差错处理 (17)第十三章电费收付 (18)第十四章其他结算事项 (19)第十五章附则 (19)第一章总述第一条为指导、规范、明确电力市场结算相关工作开展,维护电力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确保电力市场安全、经济、绿色,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量结算是指对跨区、跨省、发电侧电能交易以及输电服务、辅助服务等业务进行电量电费计算与确认,并作为交易各方费用结算的依据。
适用于甘肃电力市场所有类型交易电量的结算,包括年度计划电量结算、短期交易电量结算、交易调整电量结算、考核结算及现货市场结算等。
第三条电量结算工作应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电能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三章主要权责第一节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售电企业第四条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约、结算合约,服从电力调度管理,享受输配电服务。
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8.30•【字号】甘政发[1988]121号•【施行日期】1988.08.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8月30日甘政发〔1988〕121号)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用电,打击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坏电力设施,是指故意或过失对已投入运行的或处于检修、备用状态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毁坏、放置异物制造事故及其他危害电力安全生产运行的行为。
盗窃电力设施,是指对尚未投入运行或正在施工的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器材、施工现场的物资非法占有的行为。
第三条凡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和器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办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凡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三项之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三十五千伏以上一基塔的塔材,被拆盗三块以上或相邻几基塔的塔材被拆盗五块以上的;(二)三十五千伏以上的门型杆叉梁连板被拆盗的;(三)输电铁塔一基塔的塔身主材连板螺丝被拆盗八个以上,地脚螺帽被拆盗四个以上的;(四)三十五千伏以上线路杆塔的拉线被割断、盗走一根,或UT型线夹被拆盗一个,紧固螺栓被盗,使一根拉线脱出拉线棒的;(五)杆塔检修用的爬梯,爬钉被拆盗五节(个)以上,或接地设施被拆盗三基以上的。
第六条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7.28【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甘肃省供用电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农村用电的优惠政策,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进村村通电和户户通电工程。
第六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原则,协助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并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引用先进技术,改造供电设施,降低损耗,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八条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由建设在后的一方承担费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0〕776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甘肃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2022年输配电价标准(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电度电价:35千伏为0.2865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2965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为0.3065元/千瓦时。
(二)大工业用电。
全省大工业电力用户实行统一的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其中电度电价:220千伏为0.060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718元/千瓦时,35千伏为0.0838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978元/千瓦时;容(需)量电价:最大需量为28.5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19元/千伏安·月。
具体标准及说明详见附件。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放管结合,推进改革。
根据电力市场化和电价改革总体要求,着力管住输配环节电价,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
甘肃省电力公司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试行)甘肃省电力公司目录1总则 (3)2运行班站的建设 (3)3运行管理 (5)4技术资料管理 (8)5文明生产 (15)6安全运行指标 (16)7培训及评比验收 (17)1总则1.1变电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提高有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水平,使运行管理工作标准化,特制定本条例。
1.2供电局、电业(力)局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局的“有人值班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各供电局、电业(力)局生产技术部门的变电运行管理人员负责变电站标准化管理工作。
1.4各级有关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以及变电运行人员要熟悉本条例,并认真执行。
1.5本条例适用于本局范围内110kV及以上有人值班变电站的标准化管理。
110kV以下有人值班变电站亦可参照本条例执行,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管理按《甘肃省电力公司无人值班变电站管理规范》执行。
解释权归甘肃省电力公司。
2运行班站的建设2. 1 220kV及以上变电站一般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值班方式,但连续值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配备站长1~2名;工程技术人员1~2名;每值3~6名。
2.2 110kV及以下的变电站,运行组织和值班方式由各供电局、电业(力)局自定,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2.3变电站站长必须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变电运行业务、熟悉设备、有较丰富的运行经验、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同志担任。
2.4新建变电站,在变电站开工前配好站长,带电前一个月按规定配齐运行人员,运行人员必须熟悉本变电站的设备、图纸和运行要求,做好变电站的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各类人员均应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5变电站应根据实际可能,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五大员(安全消防员、政治宣传员、培训员、资料工具员、考勤员)。
2.6各供电局、电业(力)局应制定变电站现场值班制度以及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2.7全体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甘电调〔2010〕6号 附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甘肃电网风电调度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了规范风电调度管理,确保甘肃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并保证风电出力安全、可靠上网,依据国家关于电厂并网运行的相关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度政策,并结合风电特点及甘肃电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和并入甘肃电网的所有风电场。
2 并网管理2.1 新建风电场应在拟并网发电前3个月,向相应调度机构报送下列电场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2.1.1 风电场基础信息:资产属性(企业法人名称)、电场经纬度、装机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机组设计利用小时数、发电量等。
2.1.2技术参数:风机型号、风轮直径、起始(切入)风速、额定风速、停机风速、抗最大风速、发电机型号及模型、单机容量、发电机电压、频率、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节及速率(典型出力下的爬坡、下降速率)、机组有、无功特性曲线、功率因数等。
2.1.3 机组涉网保护:电压、电流、频率保护装置配置、功能及相关技术参数。
2.1.4风电场升压站一、二次设备参数、图纸及保护配置资料。
2.2 风电场在升压站接入系统和机组并网发电的同时,具备向所属调度机构和其它相关调度机构提供下列实时信息,否则不允许启动并网。
已并网风电场也应按照以下要求限期完成信息传送。
风力数据(包括风速、风向)、单台机组和机组分组出力信息(有无、功信息)、机组状态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设备状态(包括支路信息)、电能监测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
2.3 风电场必须建设风力测量及出力预测系统,并向调度机构上传短期、超短期(未来1-2小时)出力预测信息。
2.4 风电场(包括已并网风电场)应安装有功功率控制系统,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并且能够接收并自动执行调度部门远方发送的有功出力控制信号。
2.5风电场在升压站必须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 s到故障后 60 s的情况。
该记录装置应该包括必要数量的通道,并配备至电力调度部门的数据传输通道。
甘肃电力交易市场主体责任清单
甘肃电力交易市场主体责任清单甘肃电力交易市场主体责任清单一、概述甘肃电力交易市场是为了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而设立的。
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机构,甘肃电力交易市场承担着一系列的主体责任。
本文将对甘肃电力交易市场的主体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管机构责任1. 完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管规章制度,确保市场运行规范和公平。
2. 加强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参与主体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3. 提供技术支持:监管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市场信息公开透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交易商责任1. 遵守法律法规:交易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经营。
2. 诚信经营:交易商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损害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
3. 提供优质服务:交易商应积极提供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满足市场需求。
四、发电企业责任1. 安全生产: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2. 资源优化配置:发电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状况,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环境保护:发电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降低污染排放,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五、用户责任1. 合理用电:用户应根据自身需求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避免浪费。
2. 安全用电:用户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3. 维护市场秩序:用户不得参与违法违规的电力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服务机构责任1. 提供信息服务:服务机构应提供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服务,方便各参与主体进行决策。
2. 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参与主体解决问题。
3. 保障运行稳定:服务机构应确保系统运行稳定,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七、社会责任1. 宣传推广:甘肃电力交易市场应加强对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市场的认知度。
2. 社会责任:甘肃电力交易市场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电力公司协议书
甘肃省电力公司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甘肃省电力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作为甘肃省电力供应的主要企业,具有提供电力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作为电力需求方,需要甲方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电力供应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用电需求,向乙方提供电力供应服务。
1.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电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乙方的用电要求。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具体日期]。
2.2 如双方同意延长服务期限,应于本协议期满前[具体天数]内签订书面延期协议。
第三条电力供应标准3.1 甲方应保证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不得无故中断电力供应。
3.2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力供应标准和乙方的用电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电力。
第四条费用结算4.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电力费用。
4.2 电力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收取电力费用。
5.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标准的电力供应服务。
5.3 甲方应保证电力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无故中断。
5.4 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电力费用,并遵守甲方的用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电力供应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电力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
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规范自备发电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百色电网实际情况,特制定《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凡用电客户要求装设自备发电机组时,均需先向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由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统一设计、安装、验收。
二、客户申报自备发电机的程序1、到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住址、身份证号、安装理由、安装地址、联系方式、客户方有关电工人员名单、发电机的容量、型号等图纸资料等;2、由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设计部门到现场核实定位、报出设计方案、画出一次接线图并做出工程预算;3、由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施工单位按图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有电力管理部门频发的《承装电力工程许可证》。
三、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后,客户需与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用电检查部门签订《关于用电客户自备发电与主电网之间的安全协议》,取得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用电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1、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管理(1)不同系统、不同回路的电源未经电力公司同意严禁与市电并网运行;(2)并网运行的自备电源必须在《供用电合同》中订立有关条款,认真遵守电力行业管理标准、调度等有关规定;(3)建立运行管理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
2、非并网自备发电机的安全管理(1)客户的《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必须定期到电力公司接受年检,年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延长使用有效期手续;(2)非并网自备发电机的客户必须制定出经电力公司审核批准的现场倒闸操作步骤,挂在现场显要位置并严格执行;(3)未经用电检查部门同意,客户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客户供电;(4)客户不得擅自移动自备发电机组,连接电缆及电控箱的位置,不得将发电机转借、出租给未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他人使用;(5)客户如需更换,增加发电机台数,必须到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备案;(6)为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客户自备发电机组向电网反送电,所有设备发电机组均要求在电网与发电机接口处安装可靠的闭锁装置;(7)客户不得将发电机电源插头随意插到线路的任何插座上;(8)客户必须定期对其自备发电机组进行维护和检修,特别是对发电机闭锁装置进行检查,提高安全运行水平;(9)操作及维护自备发电机的客户电工必须取得有效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10)自备发电机组中性点(TT、TN系统)要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禁止利用供电部门线路上的接地装置接地;(11)自备发电机组的线路严禁借用供电部门的线路杆塔不准与供电部门和电杆同杆架设;不准与供电部门线路交叉跨越;不准与公用电网合用接地装置和中性线;(12)发电机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标准》,机房放置不能影响配电室内电气设备的运行安全和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计量装置,不能设在低洼积水,有易燃易爆和腐蚀的地方,机房应保持干净,通风良好,符合环保要求,机房原则上不能设在配电室的楼下。
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xx〕26号) 、《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xx)25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等工作;省环保厅组织市(州)、县(市、区)、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环保资格(环评审批、验收及环境违法、违规等情况)审查等工作;甘肃能源监管办参与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价格协调、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体现扶大、扶优、扶强的政策导向,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参与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五条电力用户条件(1)省内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2)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3)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4)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电量的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是指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xx〕33号)要求的38户企业。
自供区供电管理制度
自供区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供区供电管理,保障用户用电安全和电网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供区供电管理制度适用于自供电用户,包括独立供电用户和小区供电用户。
第三条自供区供电管理制度遵循电力用户的自愿原则,并加强对自供电用户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设施和用户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自供区供电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自供电用户的电力接入、用电管理、电费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自供区供电管理制度应得到用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应得到供电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自供区供电管理机构。
第二章自供电用户的电力接入管理第七条自供电用户在新建或改造自供区电力设施时,需向供电企业提出电力接入申请,并提供相关电气设计方案和用电负荷需求,经供电企业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八条自供电用户接入电力线路应符合国家电力设施安全标准,不得擅自设置、改变电力线路,如需设置或改变电力线路,需提出申请,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自供电用户应按照规定的电力接入点使用电力,不得私拉乱接用电线路,不得私自接入其他用户的电力线路。
第十条自供电用户应自觉遵守用电负荷需求管理要求,不得擅自增大用电负荷,如需增大用电负荷,需准备新的用电负荷需求,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自供电用户在安全用电方面应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电力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如发现电力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章自供电用户的用电管理第十二条自供电用户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合理安排用电时间和用电负荷,不得私拉乱接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力。
第十三条自供电用户应配备合格的用电设备,并按照国家电气安全规范要求进行安全使用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自供电用户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年检和维护,并及时整改设备存在的缺陷和故障,及时更换老化设备。
第十五条自供电用户应加强用电管理,做好用电记录和用电报告,如出现用电异常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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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网客户自备电源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为了加强县供电企业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管理,建立安全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环境,保障电网公共安全,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县供电企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电力公司所属县供电企业电网内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使用管理。
1.3县供电企业电网内各自备发电机使用者、各供电所(营业站)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2管理职责
2.1各供电所(营业站)负责本辖区内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全面管理,负责对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申请登记、认可批准、安装检查、现场验收、《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发放、安全管理、日常巡视、违约处理等。
2.2县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为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各供电所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申请受理
3.1需要装设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无论容量大小,都必须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3.1.1装设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应向负有管理责任的供电所(营业站)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
3.1.2个人或单位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3.1.3提供有关自备发电机电压、容量等参数;
3.1.4备用发电机所带负荷的范围、设备参数、图纸资料等;
3.1.5备用发电机与主供电网联结的一次图(包括闭锁措施、联结方式);
3.1.6其他有关资料。
3.2各供电所(营业站)受理申请应造册登记,安排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检查发电机的质量、安装环境以及与主供电源的闭锁措施。
3.3用户以自备发电机做为备用电源的,其发电机容量、台数、铭牌参数等必须报电力管理部门,并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审批程序
4.1申请安装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的用电客户,由用电检查员现场初审,供电所(营业站)长审批认可,答复审查同意书,报市场营销部门备案。
4.2申请安装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1000千瓦以下的的用电客户,由用电检查员初审,供电所(营业站)所长复审,主管领导审批认可,答复审查同意书,报市场营销部门备案。
4.3申请安装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客户,由供电所(营业站)所长初审,市场营销部门复审,主管领导审批认可,答复审查同意书。
4.4供电所(营业站)必须与审批同意配备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在安装使用前签订《自备发电机安全用电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
5检查验收
5.1为保障电网公共安全,防止劣质产品流入电力消费市场,凡需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一律使用国家批准生产厂家的发电机。
5.2使用小型便携式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在只带少数固定设备或单台电器时,可使用与主供电网分离的电源插座,建立独立的发用电系统,确保不与大网相连。
5.3凡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下(不含小型便携式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在其与电网主供电源之间应装设双投刀闸,主供电源接一侧静触头,自备发电机接另一侧静触头,用电设备接中间动触头,严禁自备发电机误并网或向电网返送电。
5.4凡自备发电机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在其与电网主供电源之间装置可靠的电气联锁或机械联锁装置,做到在使用情况下能够安全可靠,切换迅速。
5.5除小型便携式自备发电机外,其余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在配电室内独立安装,并装设安全遮拦,悬挂标示牌。
小型便携式自备发电机也应具有安全的使用环境,并悬挂安全标示牌。
5.6凡已批准装设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防止向主供电网返送电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以保证供用电双方及社会的公共安全。
5.7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操作人员应具有电力安全基础知识,并具有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无证或无资质的操作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6《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发放
6.1自备发电机的各项安全措施完备,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所属县供电企业统一发给《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及设备标签,标签粘贴在发电机不易磨损的机身处。
其它任何无证生产的发电机和未取得《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发电机组,一律不许投入运行。
6.2自备发电机安装试运行正常后,用电检查人员向报装业务部门及有关专责人员开据“内部联系单”,进行内部程序传递,完善用户技术资料,及时更新用电台帐。
6.3营销专责接到供电所“内部联系单”后,应及时通报相关领导和班站,如配电运行班、客户服务远端座席,并要求及时完善班站运行资料。
7安全管理
7.1用电客户在日常电力使用活动中,需要开机使用自备发电机时,必须预先告知当地负有管理责任的供电所、营业站。
自备发电机所带负荷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自备发电机外借、出售及变更使用地点前也应通知当地负有管理责任的供电所、营业站到位检查确认。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赶赴现场,进行安全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确认,严防向主供线路反送电。
7.2凡配置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各供电所应建立以下技术管理档案:
7.2.1用户自备发电机统计明细表(登记表);
7.2.2自备发电机使用书面申请;
7.2.3个人或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7.2.4自备发电机审查同意书
7.2.5《自备发电机安全用电协议》
7.2.6自备发电机输出电压、装机容量等参数;
7.2.7自备发电机所带负荷的范围、设备参数、图纸资料等;
7.2.8自备发电机与主供电网联结的一次图(包括闭锁措施、联结方式);
7.2.9《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发放等级资料。
7.2.10其他有关资料。
7.3各供电所(营业站)在日常用电管理中应加大自备发电机的安全使用宣传,积极普及电力安全知识。
对主要街道、繁华地段以及可能使用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提前进行安全警示。
7.4各供电所(营业站)必须建立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专管责任制,即每条配网线路、每个台区范围内用户自备发电机的管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以便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发生问题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杜绝管理空档。
8巡回检查
8.1各供电所(营业站)专管责任人应熟悉本辖区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安装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8.1.1检查用户自备发电机申报审批手续情况。
审查同意书、使用许可证应齐全完备;
8.1.2核对自备发电机安全用电协议签订情况;
8.1.3自备发电机与主供电源之间的闭锁装置应安全可靠;
8.1.4检查发电机型号、容量、电压、机号与许可证是否一致;
8.1.5所供负荷是否与供电所技术基础资料相符,有无变化,有无越过闭锁装置用电情况。
8.1.6自备发电机操作人员的资质、使用发电机安全规定情况;
8.1.7自备发电机使用环境是否安全;
8.1.8法律规定的其它用电检查工作。
8.2各供电所(营业站)应对配有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每季度定期普查复审一次,明确自备发电机安全使用情况,刷新确认自备发电机管理资料清单。
8.3在春、秋季等大型检修以及系统计划停限电前,应增加一次临时性检查。
8.4在电网检修、停限电期间,各供电所、营业站必须加强现场安全巡回检查,以确保停电期间自备发电机不向主供电网返送电。
8.5各供电所、营业站对检查的结果要填制《用电检查工作单》,并将用电客户签字的工作单交回存档。
检查发现有危害供用电安全的问题或缺陷时,应现场填写经双方签字的《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9违章处理
9.1对拒绝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又擅自使用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一经发现当即断开接户线、停止主网供电,以防止返送电造成人身触电或危及公共安全。
经宣传教育和劝阻仍不办理相关手续和采取安全措施者,可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终止供电。
9.2使用自备发电机的用电客户,擅自将备用电源私自并网,除当即拆除接线和停止主网供电外,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收取其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9.3因违章使用自备发电机而被终止电网供电的用电客户,若申请继续使用电网供电时,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并经用电检查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主网供电。
如需继续使用自备发电机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
9.4用电客户违章使用自备发电机,导致向电网返送电,造成他人人身和设备事故者,违章使用者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0监督考核
10.1结合营销工作检查,县供电企业营销部门用电检查专责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供电所、营业站用户自备发电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2对于不严格执行本制度,造成用电客户自备发电机返送电事故的供电所,按县供电企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考核。
11附则
11.1本办法解释权属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11.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