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自学考试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知识水平。
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不仅能够帮助学习者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还能够提供更为便捷的学习途径。
然而,为了保证自学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教育部门也对自学考试进行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教育自学考试管理规定。
首先,教育自学考试的要求与制度。
自学考试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学术素质,能够独立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考生需要通过网络或教材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教材和资料,自主学习并参加考试。
同时,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也要求考生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试,并提交相关考试材料。
其次,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和审核。
考生在参加自学考试前需要提前进行报名,填写相关报名表格,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等材料。
这些材料将被用于审核考生的资格和条件。
审核通过后,考生将获得相应的考试准考证。
然后,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设置和考试科目。
教育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领域的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的自学考试课程。
这些课程涵盖了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的各个层次和领域。
同时,考试科目的设置也与课程设置相对应。
考生在自学考试中需要按照课程要求进行学习和考试,并通过相应的科目考试来获得相应的学分和学位。
接下来,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方式和评估标准。
教育部门为了满足不同人群的学习需求,采取了多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
根据考试科目和课程要求,考试通常包括选择题、主观题、论文等不同类型的题目。
同时,在考试评估方面,教育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评分标准和考试答卷评审流程,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也是管理规定的一部分。
考试时间通常根据课程设置和学期安排,在每年的不同时间进行,考试地点则根据考生的分布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以方便考生参加考试。
再次,教育自学考试的成绩查询和证书颁发。
考试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教育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渠道查询成绩。
安徽自考毕业申请流程
安徽自考毕业申请流程安徽自考(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开展的一种自主学习、自主考试的方式,通过自学,参加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实践、自我考试的考试方式,并取得教育部颁发的同等效力的毕业证书。
以下是安徽自考毕业申请的流程:一、确定自考专业首先要确定自考的专业,可以参考自考专业目录,该目录中列出了各个专业的代码和专业名称。
选择专业时,要根据个人的兴趣、职业需求以及自身能力来进行选择。
二、自考学习三、报名参加自考在安徽自考的报名网站上进行网上报名,填写个人信息并选择报考的专业。
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具体时间根据安徽省教育考试院的通知为准。
四、参加考试根据自考报名后,安徽省教育考试院将会根据报名信息发布考试时间、地点和考场等相关信息。
考试一般有笔试和口试两个环节,根据专业的不同,考试科目也会有所不同。
五、查询成绩考试结束后,可以通过安徽省教育考试院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成绩。
查询成绩一般需要通过准考证号进行查询。
六、领取毕业证书参加完所有考试并且通过所有科目后,可以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毕业证书。
一般毕业证书在考试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发放,具体地点和时间通过安徽省教育考试院的通知来确认。
七、毕业申请流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填写毕业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安徽省教育考试院进行毕业申请,填写相关的毕业申请表。
3.审核材料:安徽省教育考试院将对所提交的毕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学习成绩和个人身份等信息。
4.发放毕业证书:审核通过后,将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通知毕业生去领取毕业证书。
以上是安徽自考毕业申请的大致流程,具体的流程可能会根据安徽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发生一些变化,毕业生应进行及时了解和提前准备。
自考是一种通过自主学习、自助考试的方式取得学历的方式,需要比普通的大学生更加自律,加强自主学习能力,平时应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学习时间,做好各门课程的学习。
毕业后,毕业生可以按照所学专业的需求,继续深造或者根据相应的专业找到合适的工作。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的通知皖考委[2006]05号各市考委,各主考院校,有关委托开考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及课程建设,规范免考成绩管理程序,经研究并总结我省多年来免考工作经验,省考委制定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程序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二00六年七月五日抄:全国考委附件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分类:1、公共基础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上5门课程为公共政治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公共英语。
2、专业基础课。
3、专业课。
三、学历课程免考规定:1、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含跨专业报考本科要求加考的相应的专业专科课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教考试﹝1996﹞9号1996年5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
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关系。
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
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
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
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
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
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
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
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
第九条为了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考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
自学考试管理制度
自学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和省教育考试院有要求,促进我校自学考试的发展,规范本系的责任范围,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构筑高等教育“立交桥”,培养复合型科技人才,落实学校党委提出的成人教育工作要“拓宽渠道、扩大规模、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的总体目标,在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自学本科考试工作,提高学历层次,为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职责范围1、在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学院的领导下,协调本系的自学考试工作。
2、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3、密切联合办学单位,及时申报自学考试专业,组织报名,选报考试课程,报盘,审核准考证号,办理入学手续等工作。
4、协助联系组织相关课程辅导、教师安排、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5、负责全系自考生的课程辅导教师、时间、地点及授课学生组织工作。
6、负责教材组织、发放、自学考试材料征订,协助教学辅导材料的编印。
7、负责考试考场、监考教师安排,考务考籍管理,送卷,合格证的发放,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免考课程管理,学生考籍转入户口所在地,学士学位,毕业手续办理等工作。
9、负责辅导课程教学质量检查,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实施奖励和处罚,完成省高校在校生自学考试院下达的工作,搞好与联合办学单位之间的联系,完成自学考试的各项工作。
10、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解决学生自学考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系自学考试的发展。
安大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
安大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安大自考,即安徽大学自学考试,是国内比较有名的一种成人高等教育方式。
它通过自主学习、自我管理、自我评估,以及通过考试,最终获得大学学位证书。
但是,要想获得安大自考学位证书,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学业要求申请获得安大自考学位证书,首先需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以上学历。
如果之前没有获得过大学学位,则需要在 5 年内完成自考本科阶段全部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学习时间要求为了保证学习效果和质量,安大自考规定学习时间限制。
学士和硕士学位申请者需分别具有本科学习时间和硕士学习时间不少于 3 年;博士学位申请者需具有硕士学习时间不少于 2 年。
具体要求可以查看相关通知文件。
三、课程学习要求安大自考学位申请需要完成一定的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者需完成规定的学分课程学习,并达到相关标准。
同时,还需要通过特定的考试,证明学习效果。
四、论文要求学位申请还需要撰写和提交一篇论文。
安大自考规定,学士学位要求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要求独立完成硕士论文,博士学位要求独立完成博士论文。
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要求正式提交。
五、证明材料要求申请获得安大自考学位证书,还需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考试成绩证明等。
同时,还需要注意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要求除以上要求外,学位申请还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比如,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缴纳相关费用、参加相关的答辩等。
总之,申请获得安大自考学位证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满足一定的要求。
只有符合要求,才能最终获得学位证书,进一步提高个人学历和职业发展。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前置学历是否真实、有效。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治疗费用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医院诊断仍不能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读学生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学费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书面说明并附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
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自学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管理,规范自学考试行为,保障自学考试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我校自学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试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自学考试的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自学考试分为专科和本科两个层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2. 组织自学考试报名、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等工作;3. 负责自学考试的命题、考试大纲制定、教材选用等工作;4. 对自学考试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5. 处理自学考试相关的投诉和纠纷;6.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自学考试相关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五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专科层次:凡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
2. 本科层次: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已在籍),并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
第六条自学考试报名程序:1. 学生登录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了解自学考试相关信息;2. 学生按照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3. 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4. 学生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5. 报名结束。
第四章考试与评分第七条自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为春季和秋季。
考试时间、科目和地点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八条学生应按照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复习,参加考试。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实践环节。
笔试课程按照省开考计划报名后参加,实践环节由学校组织,考试形式包括机考、综合作业、实习报告等。
第九条考试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学生可以登录继续教育学院网站查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二○○九年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2024年10月安徽自考科目表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00997) 英语(专升本)(1300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二维动画(04509)
三维动画(04511)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平面设计(07887)
英语(专升本)(1300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规划设计基础(06225)
工程图学基础(06918)
康复护理学(04436) 英语(专升本)(13000) 妇产科护理学(本)(13199) 儿科护理学(本)(1320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06962)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00170)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建设工程合同(含FIDIC)条款(04231)
中国文化概论(00321)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英语(专升本)(13000)
本科
时间 专业
31 产品设计(130504)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4年10月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
星期六(10月26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现代艺术设计史(10885)
公安信息学(00372)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犯罪学(13144)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涉外警务概论(00373) 大学语文(04729) 英语(专升本)(13000)
中外教育简史(00464)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教育学原理(00469)
教育管理原理(00449)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00466)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信息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日期:2014-03-07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我省201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登记注册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通过审核备案的助学机构共17家。
分别是: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新华学院、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院、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合肥环美亚国际教育交流培训中心、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合肥文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铜陵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院、芜湖市格林职业培训学校、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未经审核备案的机构不具备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资格。
根据助学机构申请,经过严格审核认证,截至目前我省已成立4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分别为:安徽新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合肥工业大学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凡到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注册学习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过程性考核成绩认定,课程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与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综合确定。
其中: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70%,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占30%。
成绩合成的计算方法为:课程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30%+统考成绩×70%。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4年3月7日。
自考学生管理制度
自考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落实自考学生的管理工作,提高自考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成绩,保障自考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注册在自考教育系统中的学生。
第三条自考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条学校设立自考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自考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考学生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学生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条自考学生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自考学生进行考勤、考试、成绩等监管工作。
第七条学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向自考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问题和建议。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自考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九条自考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学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条自考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方式提交学习计划,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一条自考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作业、实验、考试等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学校应为自考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指导,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自考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自考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习任务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补课和补考。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自考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和自主创新,开展学习小组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第三章纪律管理第十六条自考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自考学生应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不得在校园内饮酒、吸烟、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自考学生应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第十九条自考学生应爱护公共财产,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和美好。
第二十条学校应对自考学生的纪律行为进行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
第四章考试管理第二十一条自考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并遵守考场纪律。
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自学考试作为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已经在许多学校得到广泛的应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自学考试,学校一般都会制定相应的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接下来,我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自学考试的基本规定首先,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明确自学考试的基本规定,包括考试的范围、时间、地点、科目等。
这些基本规定对学生参加自学考试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二、自学考试的报名和注册其次,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具体规定学生的报名和注册流程。
这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报名要求、材料提交要求、报名费用等。
通过明确的管理办法,学校可以更好地组织和安排自学考试的报名工作,确保学生的权益和顺利参加考试。
三、自学考试的考试安排自学考试的考试安排是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这包括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信息。
通过合理的考试安排,学校可以更好地控制考试进程,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四、自学考试的违纪处罚自学考试的违纪处罚是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学考试的违纪行为包括各种不正当手段,比如作弊、抄袭等。
学校应当制定相应的违纪处罚规定,以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五、自学考试的成绩与证书颁发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明确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定标准和证书的颁发规定。
考试成绩是学生参加自学考试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证书的颁发则是对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六、自学考试的复议与申诉自学考试的复议与申诉是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学校应当设立相应的复议与申诉机构,为学生提供公正、合理的复议与申诉渠道,以维护学生的权益。
七、自学考试的监督与评估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加强对自学考试过程的监督与评估,以确保考试的质量和公正。
监督与评估工作包括对考试现场的检查、监控考试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等。
八、自学考试的教材与资源学校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应规定学生使用的教材和资源。
安徽自考加分政策
安徽自考加分政策
一、考试成绩加分
考生在参加自考过程中,取得部分课程的考试成绩,如合格、不合格或暂缓合格,都有一定的加分政策。
具体加分标准根据课程而定,一般课程考试成绩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加分待遇。
二、奖励加分
为了鼓励考生努力学习,提高自考通过率,安徽省自考办设立了奖励加分政策。
考生在自考过程中,如果取得单科成绩前10名、年度全省自考成绩第一名以及部分科目免考的考生,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加分。
具体加分标准根据考试成绩和名次而定,最高可以加10分。
三、免考加分
对于部分已经取得学历的考生,如果所报考的自考课程与原所学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可以申请免考。
免考课程越多,获得的加分就越多。
如果一个考生申请了多门课程免考,则可以获得相应的多份加分。
四、毕业论文加分
考生在自考毕业论文环节中,如果论文答辩合格并且被评定为优秀论文,可以获得一定的加分。
具体加分标准根据论文质量而定,最高可以加10分。
五、实践环节加分
自考实践环节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考生在这些环节中表现优秀,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加分。
具体加分标准根据实践环节的表现和成绩而定,最高可以加5分。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依据: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4项)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1法律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2、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处罚种类:警告、停考一至三年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3、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处罚种类:警告、停考一至三年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2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4、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07-4-11 zzf办公厅〔1997〕43号第一条为加强本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联合大学、成人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
第三条本省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促进本省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专职科研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和学校附属机构。
第五条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是指校本部机关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机构设置限额。
(一)在校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0个;(二)在校学生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三)在校学生在4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4个;(四)在校学生在5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6个;(五)在校学生在6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7个;(六)在校学生在7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8个;(七)在校学生在8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9个。
机构设置应力求精干,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应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六条学校教学机构是指教学系(院)、基础课部、体育部等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教学系的设置,除特殊专业外,一般需开设3个以上教学专业,本科院校的教学系日在校学生应在360人左右,专科学校的教学系日在校生应在240人左右。
省属重点大学可根据需要成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的管理形式可视学校具体情况确定,不增加管理层次。
第八条学校教学辅助机构是指图书馆、电教中心、计算机中心、实习工厂(农场)、附属医院等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机构。
第九条学校专职科研机构是指科学研究所(室),为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学校专职科研机构要创造条件逐步成为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安徽作业设计证书
安徽作业设计证书“安徽作业设计证书”是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项重要证书,可以证明考生在报考的某一门课程中,具备独立完成课程设计的能力和水平。
以下分步骤介绍安徽作业设计证书的相关内容。
一、考试要求考生在报考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时,若选择需要完成作业设计的课程,就需要参加相应的作业考试。
考试要求是: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实施贯彻教学要求,设计出符合要求且完整的课程设计方案,同时得到相应的成绩。
二、资格要求参加安徽作业设计证书考试的考生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已获得相应的学习资格,并在学业期间完成了与所报课程对应的学习内容;2.熟悉课程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要求,具备能够独立完成课程设计的水平,且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没有作弊替代行为;3.申请参加考试的时间符合安徽省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安排。
三、考试流程参加安徽作业设计证书考试的考生,需要完成以下流程:1.准备材料:按照考试规定的要求,准备并提交作业设计的相关材料;2.考试成绩:由考试机构进行评定和公布,考生需要达到相应的分数线才能够获取安徽作业设计证书;3.证书颁发:合格考生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由考试单位颁发的安徽作业设计证书。
四、评价标准安徽作业设计证书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完成:若课程设计中出现借鉴、抄袭等情况,将被取消考试资格;2. 正确性:课程设计整理清晰,策划严密,满足课程教学要求;3. 实用性: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该设计方案可以被实际应用;4. 创造性:课程设计需要具有独立思考,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5. 优越性:有突出的特色和优势,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价,可以准确地评判一个考生在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课程设计能力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评价标准也会不断地更新和改进,以保证考试结果的准确性。
总之,安徽作业设计证书是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一项重要证书,对参加作业考试的考生有着严格的要求和流程,同时也为考生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课程设计能力的舞台,可以作为一种宝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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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条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以现场面授助学为主,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的助学活动。
第二章成立第四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由开展自考助学工作的单位,会同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交意向表(见附件1),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与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举办自考助学机构的单位协商一致后决定。
除本科院校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均应与相关主考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 1 —第五条普通高校成立的学习服务中心,名称为“***学校(学校名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中职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需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或“***学校(主考院校)*** (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名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第三章助学课程和招生第六条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助学的专业、课程、招生人数须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表格见附件2)。
第七条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实行注册制,原则上每年三次,新生注册名单应在规定的时间由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逾期不予注册。
第八条学习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
第九条学习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应醒目注明“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教学第十条学习服务中心应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 2 —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除本科院校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外,其他学习服务中心,教学计划须经主考院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十一条学习服务中心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
第十二条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
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学习服务中心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教材。
第十四条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加强考勤,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面授、作业和考核等各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五章过程性考核第十五条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学习者进行过程性考核。
第十六条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和终结性考试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和平时测验均占20%,终结性考试占40%(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附件3)。
第十七条学习服务中心应加强与主考院校的合作,做好— 3 —课程学习的过程性管理。
第十八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的课程,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按4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统考成绩占60%。
第十九条过程性考核成绩两年内有效,应在每次统考前,按照规定格式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除本科院校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外,其他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由主考院校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经审查不合要求或逾期不报的,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最终成绩。
成绩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得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六章服务第二十条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学习者缴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助学单位退学退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习服务中心应为学习者提供政策咨询、考籍、考试、统考报名教学、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习服务中心可借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建立的自学考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学习服务中心信息及招生宣传材料,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4 —第二十四条省自考办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检查(“年审”)。
第二十五条各市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属地学习服务中心招生、宣传、助学、过程性考核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学习服务中心注册数据的审核、报送,为学习服务中心的考生参加统考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的主考院校应会同学习服务中心制定相应专业课程教学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培训教师,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管,并负责终结性考试的命题、评卷以及过程性考核成绩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习服务中心应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各类计划、制度、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考勤、考试考核结果等资料应分类归档。
第二十八条学习服务中心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严禁学习服务中心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省自考委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成立意向表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表— 5 —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过程性考核实施细则— 6 —附件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成立意向表— 7 —— 8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意向单位和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存档。
1.单位介绍栏填写:(1)本单位的性质、历年办学情况等;企业助学须注明本单位注册资金;(2)本单位设备情况;(3)场地情况,本单位使用场地的性质,社会租用、自有还是借用;本单位可用于教学的教室数量、学习者住宿条件等。
2.办学经费栏填写: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助学费用收取情况。
3.教材情况,主要是说明购买教材的途径、教材的来源以及教材的使用等情况。
— 9 —附件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表注:1、请各学校如实填写学校的基本情况。
2、招生专业必须为我省现行开考的自考专业。
3、请将此表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10 —附件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过程性考核实施细则一、总则根据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学习服务中心学生主要通过全日制助学形式进行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逐步推行业余制、网络助学等形式。
过程性考核是深化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提高自学考试质量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学习服务中心课程过程学习与质量控制,改革考核方式,根据助学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招生人数及学员注册时间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数应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学习服务中心一年举行三次招生及注册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数据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当次注册完毕,不得添加新的考生数据。
三、专业及课程学习服务中心助学专业应符合相关规定,课程应为该专业开考计划中的专业课和公共政治课,实践课程不在过程性考核范围内。
四、过程性考核的实施过程性考核是指学习服务中心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考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改善学习状态,提高学习能力,从而保证助学质量。
(一)基本形式过程性考核以学习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主考院校为依托,以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过程为考核内容,重点对学习质量进行考核。
(二)成绩分配— 11 —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和终结性考试4部分组成(具体见下表)。
该成绩按照40%的比例与自学考试统考成绩(按60%的比例)合并,生成考生课程总成绩。
课程总成绩=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40%)+统考成绩(60%)。
(三)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12 —(四)组织实施与监控过程性考核由学习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负责监督和指导。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加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1.过程性考核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过程性考核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向考生公开,对考生的考核成绩向考生本— 13 —人公开,接受考生的监督。
2. 在整个助学学习过程中要求考生自我约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积极参加学习。
学习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则其过程性考核成绩为零分。
3. 建立定期抽查制度。
省、市招生考试机构以及主考院校对学习服务中心过程性考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为过程性考核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过程性考核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情况;学生出勤、作业、测验情况;辅导教师教学、管理情况;考核成绩与记录的一致性等。
4.学习服务中心应每年在规定时间将当年的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及人数等相关材料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5. 在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操作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成绩上报及考籍管理1. 学习服务中心在助学专业课程结束后需及时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进行整理、汇总(保留原始记录),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格式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除本科院校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外,其他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应经主考院校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在有效期内的历史过程性考核成绩,要记入当次课程成绩,也应按照规定上报。
审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报的,其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准。
成绩合成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许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2. 未参加过程性考核的专业及课程,成绩采用国家统考成绩。
五、附则1、本细则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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