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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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6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126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何光辉,男,1951 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杭州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杭州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汤民强,男,1957 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十一、本人符合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 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 五家,本人在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 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发起人持有 31,500 万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8,500 万股。 公司当前股份总数为 83,893.875 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3,893.875 万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6,199.8875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7,693.9875 万股。 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0,000 万股, 其中发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简历见附件 1),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杭州

2017年钢铁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7年钢铁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7年钢铁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 (2)
第三章董事会的提案和通知 (5)
第四章董事会的召开 (8)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5)
第六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审议并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五)修改公司章程;(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七)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26 证券简称:杭钢股份编号:临2010-006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在杭钢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就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选举李世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何光辉先生、汤民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董事会讨论确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战略委员会由李世中、何光辉、汤民强、姜增平、程惠芳、杜世源、邵瑜等七人组成,李世中先生为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由杜世源、程惠芳、陶久华、李世中、任海杭等五人组成,杜世源先生为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由邵瑜、杜世源、陶久华、汤民强、姜增平等五人组成,邵瑜先生为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程惠芳、杜世源、陶久华、邵瑜等四人组成,程惠芳女士为主任委员。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聘任姜增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周尧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吴继华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聘任朱远星先生、朱初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曹永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钢铁公司管理制度全套范本

钢铁公司管理制度全套范本

钢铁公司管理制度全套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钢铁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对公司的人事、财务、生产、销售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公司坚持以人为本、以法治为基础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按照公司的需求进行招聘和培训。

第七条公司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和公司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员工的薪酬水平。

第八条公司建立员工晋升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给予员工晋升和发展机会。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对公司的各项开支进行预算控制,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公司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采购、使用和处置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高效、稳定。

第十三条公司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和质量追溯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公司加强设备管理,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五章销售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合规性和客户满意度。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战略,制定销售计划和销售策略,确保公司产品市场份额的稳定增长。

第十七条公司加强客户管理,建立健全客户信息档案,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六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八条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企业董事会工作决议规定

企业董事会工作决议规定

企业董事会工作决议规定一、背景作为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发展、运营具有决定性意义。

为规范董事会的工作决策程序和提高决策质量,本企业制定了本规定。

二、决议的形成董事会的任何正式会议必须遵循制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并准确记录。

董事会会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形成决议:1.一致通过:所有在场成员均同意一个提议或决定。

2.绝对多数通过:超过半数(50%+1)的董事会成员同意一个提议或决定。

3.简单多数通过:在董事会成员投票表决且不计弃权票的情况下,超过50%的出席成员同意一个提议或决定。

4.特定多数通过:董事会根据必要的规定决定某项议题需要以超过简单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例如,特殊处理涉及财务或重大文化决策的提议。

三、决策记录在董事会赞成任何提议或决定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在议事录上明确记录下此事宜,包括:决策提案、决策的日期、投票的结果以及所有出现在会议上的成员名称。

同时,决议记录应该详细说明:1.此议题是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提出,或是由于董事会成员之一的要求搁置的。

2.此议题内容及相关背景等信息。

3.投票结果,包括哪些成员同意和反对了。

4.决策内容简述。

5.诸如此类决定的相关信息。

四、决议披露董事会应当制定适当的决策披露政策,并及时将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和方面。

决议披露应包括:1.决策的细节。

2.决策的影响范围,包括对企业、股东或任何其他相关方的影响。

3.决策执行时间表,以及需要进行的相关事宜。

4.如有必要,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障碍。

五、其他规定董事会应该在制定执行策略时,充分考虑所有重要的信息和相关因素,但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授权机构的职责和负责任。

在进行大量的、长期的复杂决策时,董事会必须与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合作,并介入最初的决策制定。

董事会应该寻求并鼓励有关人员就果断决策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咨询。

此外,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任何本规定的变更应经过董事会多数成员投票并记录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六、结论企业董事会工作决议规定是企业决策的基石,其规定将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钢铁公司的规章制度

钢铁公司的规章制度

钢铁公司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钢铁公司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适用于钢铁公司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等。

第三条所有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守则,起到表率作用,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对待职责。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五条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到工作认真负责、有效率。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违反纪律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

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工作时间安排,不得私自加班或外出,必须经过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应当文明礼貌,遵守办公室秩序,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或斗殴打架等。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条公司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其他同事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当主动学习技术知识,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增强团队合作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不得擅自调换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必须经过领导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当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不得敷衍了事,对工作失职行为将受到公司处罚。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公司员工不得在工作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被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在公共场所代表公司时应当注意形象,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应当尊重领导和同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罚款、停职调查等处理,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公司将立即停止其工作合同,取消员工资格,同时报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守则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钢材行业公司管理制度

钢材行业公司管理制度

钢材行业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钢材行业公司的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钢材行业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管理层以及员工代表大会等,各级管理机构依据公司章程及具体授权范围开展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管理机关及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员工权益,推动公司正常运营。

第五条公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董事会第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运营计划、财务预算、重大决策、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全体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董事会开会决议需达到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九条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等,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门负责审核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履行诚信勤勉的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担任主席,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担任成员,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定期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审议并推动各项决策执行,协调各部门协作配合,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人力资源规划等;审批公司各项业务决策,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各项经营业务的绩效评估,定期向董事会、员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公司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实施前需要董事会审批,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四章部门管理层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设立管理层,由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管理者,负责部门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营。

第十七条部门管理层负责部门目标设定、资源调配、绩效评估等工作,协调各个部门合作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提高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依据《公司章程》、《上市规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支付方式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或不定期对董秘工作的考评,可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和奖惩的参考。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股权事务、秘书等工作三年以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备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七条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下列人士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公司监事;2.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3.《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

第三章职权范围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一)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大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五)帮助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董事、监事设定的责任;(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董事会贯彻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管理,在董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八)办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九)负责与股东、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杭州钢铁股分总领导工作条例14页

杭州钢铁股分总领导工作条例14页

杭州钢铁股分总领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领导的职责,保障总领导高效、和谐、标准地行使职权,爱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杭州钢铁股分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总领导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建设、经营治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领导的任免
•• •第三条公司总领导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总领导提名,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除董事长不得兼任总领导职务外,董事可受聘兼任总领导、副总领导或其他高级治理人员,但兼任总领导、副总领导或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四条公司设总领导一人,副总领导假设干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组成公司总领导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治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 第五条总领导及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能够连任。

第六条总领导应具有以下条件:。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证发[1997]164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万股,于1998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Hang Zhou Iron & Steel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78号邮政编码:310022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9,783.7756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效益优先、信誉至上。

立足冶金工业,发展多领域、多元化经营。

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步伐,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成为钢铁主业精、产业结构优、经营机制活、企业形象美、经济效益好的现代化股份制企业。

钢铁企业董事会工作总结 (5)

钢铁企业董事会工作总结 (5)

钢铁企业董事会工作总结一、董事会组织结构本钢铁企业的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X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X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二、董事会职责与权限1.制定公司战略: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

2.监督管理层: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层的工作表现,确保公司的经营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决策重大事项: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三、董事会决策程序1.提出议题:董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议题,供董事会审议。

2.充分讨论: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提出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听取不同观点,寻找共同点。

3.投票表决:经过充分讨论后,董事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决议是否通过。

四、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1.决议执行进度:董事会负责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2.决议执行效果评估:定期对决议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五、董事会成员表现评估1.工作绩效评估:对董事会成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包括在会议中的发言、对议题的贡献、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等方面。

2.个人能力评估:对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决策能力、领导能力、协调能力等方面。

六、董事会未来工作计划1.制定新战略计划: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新的战略计划,明确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

2.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质量,确保公司的稳定发展。

3.推动技术创新: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推动公司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加强与股东沟通: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股东的关切和诉求,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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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职责,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董事会高效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是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第四条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部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董事的任职资格为:(一)能维护股东利益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二)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三)忠于职守,勤奋务实;(四)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九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处,为董事会的秘书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可以设立董事会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根据《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各专门委员会据此进行规范运作。

第三章董事会职权第十二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八)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决定除股东大会职权以外的公司投资事宜;(十)决定除股东大会职权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十一)决定除股东大会职权以外的公司银行信贷事宜;(十二)决定除股东大会职权以外的公司关联交易事宜;(十三)审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十四)审定公司有关职工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方案;(十五)审定公司内部改革方案;(十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七)制订或审定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预决算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十八)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九)选择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者,决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方案;(二十)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二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二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三)聘请公司财务、法律顾问;(二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二十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宜)权限为: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10%)或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0%(含50%)。

在公司净资产1.5%以下的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听取经理班子成员意见的前提下,作出决定并向下一次董事会报告决定情况。

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或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0%的重大投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按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包括单笔担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担保、12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董事会决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取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作出充分论证分析,并及时在指定媒体公告披露;2、公司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应当取得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3、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4、公司与被担保方签定担保协议,至少须包括向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的总额限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等内容。

协议应当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长期贷款或短期贷款的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在授权范围内决定长、短期贷款时,可运用公司相应资产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留置手续。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银行信贷及资产抵押事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制定年度银行信贷计划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定。

董事会批准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及相应的资产抵押额度内,由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2、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在财务预算范围内的大额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

一般正常的资金使用报告可按照公司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财务负责人员在审批资金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资金运用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计划,对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下的交易。

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交易可以授权总经理办理。

第四章董事会责任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遵守《公司章程》,维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通过忠实履行职责,充分行使职权,运用正确的决策,确保公司资产的不断增值和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保所披露之公开信息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确保所披露信息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就研究决定有关生产经营、体制改革、重大规章制度制定、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下列问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一)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四)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回购本公司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七)更换董事的建议、董事的报酬事项;(八)董事会报告;(九)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十)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二)董事会认为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节董事会会议的确定及通知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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