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2015]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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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质〔2015〕 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

桂建质〔2015〕 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

桂建质〔2015〕号 -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广西建设网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信用考核、评定和应用。

第四条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建立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总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的信用第六条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资料: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资料复印件等,(二) 变更情况资料: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证明材料,(三) 良好行为记录,(四) 不良行为记录,(五) 信用评定情况。

第七条检测机构受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证等情形的行为~均认定为良好行为。

第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2013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

2013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
2013《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定额材料费、定额机械费
调整系数
序号
项目
调整系数
备注
材料费(Kb)
机械费(Kc)
1
掘开式工程
本表未列材料系数的相关项目,材料价差据实调整。
1.1
土石方工程
0.979
1.2
土建工程
0.906
1.3
施工降水
1.3.1
轻型井点降水
0.901
1.3.2
机井降水
0.834
1.3.3
0.908
3.3
电气
0.916
0.899
3.4
刷油、绝热
0.695
0.904
说明:人工费按桂建标[2015]5号调整及桂建标[2018]19号文调整。
2018年7月
管井真空降水
0.910
1.4
支护桩(桩基)工程
1.4.1
打预制方桩
0.889
1.4.2
打预制管桩
0.886
1.4.3
静力压预制方桩
0.905
1.4.4
静力压预制管桩
0.875
1.4.5
打(抜)钢板桩
0.898
1.4.6
打孔(夯扩、爆扩)灌注桩
0.913
1.4.7
钻孔灌注混泥土桩
0.827
1.4.8
深层搅拌桩(单轴)
0.963
1.4.9
深层搅拌桩(双轴)
0.976
1.4.10
SMW工法搅拌桩
0.957
1.4.11
高压旋喷桩
0.952
2
坑地道工程
2.1
掘进
0.972
2.2

桂建质号-广西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号-广西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号-广西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作者:————————————————————————————————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广西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费调整(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⒊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补充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⒋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三类工76元/工日。

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6元/工日。

⒌各专业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械台班工日单价调整为66元/工日。

⒍夜间施工增加费调整为18元/工日;停工窝工人工补贴调整为45元/工日。

(二)2013年以后施行的定额的人工费调整⒈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费调增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质[2015]2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质〔2015〕2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统计数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桂建管[2015]11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25【实施日期】2015.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管〔2015〕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15〕89号)的部署,2015年我厅组织开展了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原定拟检查220家施工企业,经检查发现有5家企业存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因此最终共对215家企业开展了检查评分,其中厅本级检查了34家,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检查了181家。

得分80分以上(含)、评定为“合格”等级的企业共有149家(详见附件1),得分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企业共有46家(详见附件2),得分60分以下(不含)和拒不接受检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企业共有20家(详见附件3)。

二、存在的问题(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部分企业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建立13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各岗位,目标分解无操作性、无法考核;未与分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安全生产投入制度落实情况。

部分企业未提供本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台账;未提供与在建工程一一对应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部分企业未以企业文件形式成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和单独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以企业文件形式任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组成人员;未按规定的频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以企业文件形式印发检查通报,整改回复资料不及时;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规定的频次召开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未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文件要求。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新版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新版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
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标[2015]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调整
(一)2013年以前施行的定额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⒈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66元/工日、二类工76元/工日。

⒉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新版

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新版

桂建质〔2015〕1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 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 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 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桂建标[2014]3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4]31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满足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配套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使用,是编审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15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5年1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

201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费用定额。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24日。

桂建质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作者: 日期: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定的费用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15〕5号)有关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可另行计算,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依法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招标人(非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结合工程实际,按附件1的内容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清单。

投标人(或承包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单独报价,报价需按附件2的费率全额计价。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入工程造价,按第四条规定报价后不再进行投标竞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广西-造价文件汇编

广西-造价文件汇编

广西目录2002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勘误 (1)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1)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路灯工程》通知2关于颁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4)桂造价函[2008]29号 (7)关于《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的补充规定 (8)关于2007版《广西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 (9)关于颁布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9)关于颁布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10)关于发布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表(三)的通知 (11)桂建标(2009)19号 (16)关于颁布2009年广西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17)桂建标(2010)3号 (18)关于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19桂建标〔2011〕19号 (20)桂建标[2011]21号 (21)关于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的通知(不完整) (22)关于颁布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 (23)桂建标【2011】13号 (24)关于调整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附材费及机械费的通知 (26)关于广西建筑工程有关定额勘误的通知 (27)建标[2012]82号 (3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33)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35)桂建标[2013]24号 (35)桂建标[2013]25号 (36)桂建标【2013】39号 (37)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39)桂建标【2013】40号 (39)桂造价〔2014〕19号 (60)桂建标[2014]30号 (60)桂造价〔2014〕44号 (61)桂建标[2015]5号 (62)桂建标[2015]17号 (67)桂建标【2015】18号 (69)关于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的通知 (71)桂造价〔2015〕22号 (71)桂建标〔2016〕16号 (73)关于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一)的通知 (75)桂造价〔2016〕12号 (75)关于发布改性无机粉复合建筑饰面片材楼地面及墙柱面铺贴补充定额的通知 (79)桂造价[2016]18号 (79)桂造价〔2017〕2号 (84)桂造价[2017]12号 (85)关于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 (87)桂造价〔2017〕22号 (87)桂造价〔2017〕24号 (93)桂建标[2017]35号 (94)桂建标〔2017〕36号 (96)桂造价[2018]1号 (97)建标[2018]4号 (97)2002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勘误第五册P296定额5-707材料栏中“电焊条奥102φ3.2”的单价由“50.56/㎏”改为“36.84/㎏,因此相应材料费由“2778.48”改为“2057.09”,基价也从“9129.46”改为“8408.07”。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桂建管[2015]10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1.27【实施日期】2015.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桂建管〔2015〕10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15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15〕88号)的部署,2015年10月12日至10月23日,我厅组织开展了2015年下半年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检查了14个设区市以及34个县(市、区),厅本级今年完成了对全区所有县(市、区)的全覆盖督查。

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了114个在建项目,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26个、商品住宅工程49个、公共建筑项目30个、学生公寓4个、市政工程4个、工业厂房1个。

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86.41万m2,工程造价61.86亿元。

共发出停工整改建议书56份、隐患整改建议书52份。

同时随机抽查了105个招投标代理项目,发出招投标整改建议书31份。

本次检查有以下特点:一是领导重视,厅领导专门就检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内容全面,涵盖主管部门履职、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三是重点突出,对“三包一靠”行为、重大危险源监管、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等进行重点检查。

四是要求严格,严格执行事先不告知制度和“扫马路式”检查方式,停工整改项目占受检工程项目总数的49.12%。

五是重视反馈,在每个市均召开了检查反馈会,所有专家意见及组长反馈均以PPT形式点评,讲解效果更加直观,加深了当地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存在问题的认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督情况问卷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建标[2016]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20
【实施日期】201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督情况问卷调
查的通知
(桂建标〔2016〕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我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灵活、有序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管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经研究,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督情况问卷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对象包括: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二)各规划设计院、建筑设计院;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有关要求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填写问卷,并于2016年4月29日前将问卷送至我厅标准定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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