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6号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号)
【法规标题】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类别】公安/消防管理/仓储/仓库管理【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0.04.10【实施日期】1990.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唯一标志】4665【全文】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储存管理 (3)第四章装卸管理 (4)第五章电器管理 (4)第六章火源管理 (5)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5)第八章奖惩 (6)第九章附则 (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安全作业距离
安全作业距离1。
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
2。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
7m,35kV—1。
0m,l10KV一1。
5m,220kV一3。
0m,500kV一5。
0m。
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
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
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
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高空作业防坠,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
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
5米,并有指示牌。
楼主这个1。
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9.消防安全通道3。
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
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
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仓储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仓储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储部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仓储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仓储部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消防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抓,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仓储部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仓储部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仓储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仓储部安全管理人员担任,组员由仓储部全体员工组成。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仓储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火灾应急预案;(三)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四)定期检查仓储部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总结教训;(六)负责仓储部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仓储部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火灾应急救援。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八条仓储部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仓储部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流程。
第十条仓储部应定期进行火灾演练,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效性。
第十一条仓储部应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仓储部应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明火;(二)乱拉、乱接电线;(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占用消防通道;(五)损坏消防设施;(六)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仓储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实行专库储存,标签化管理,确保物品堆放整齐,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仓储部应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实行分类储存,标签化管理,确保化学品储存安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确保仓库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仓库的防火管理,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仓库,包括工业仓库、物流仓库、商业仓库等。
3. 仓库管理员负责执行本规定,并保证员工遵守规定。
4.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火灾预防措施1. 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每个仓库都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堆放物品合理分区:按照物品的性质、易燃性和可燃性对仓库进行区域划分,合理堆放物品,防止火源和易燃物品相互接触。
3. 定期清理仓库:定期对仓库进行清理,清理垃圾和废弃物,保持仓库干净整洁,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4. 安装灭火设备:根据仓库的大小和性质,合理配置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等,并设立明显的灭火器标识标志。
5. 安装疏散通道和标识:保证仓库内有明确的疏散通道,并进行标识,确保人员能够及时疏散。
6. 停电设备管理:定期对仓库内停电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火灾。
三、员工防火安全培训1. 新员工培训:对每位新员工进行仓库防火安全培训,包括火灾预防知识、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等。
2.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灭火演练: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演练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流程,增强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火灾应急措施1. 发现火灾:一旦发现火灾,员工应立即向仓库管理员报警,并按照预先制定的疏散方案进行疏散。
2. 疏散逃生:在火灾发生时,员工应沉着冷静,按照预定的疏散方案和疏散通道进行逃生,不得携带个人物品。
3. 灭火指挥:仓库管理员应指挥员工进行灭火工作,正确使用灭火器和喷水器进行灭火,如火势无法控制,应立即撤离。
五、责任与处罚1. 仓库管理员是仓库内防火工作的责任人,对仓库内防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应急救援组织第一条仓库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第二条应急救援组织应设置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中心和救援队伍。
第三条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指导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评估工作等。
第四条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接收和处理应急报警信息,协调各救援队伍的行动,提供指挥和控制支持等。
第五条救援队伍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组成,能够熟练运用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第三章防火设施和设备第一条仓库应设立灭火器材和设备,包括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管、灭火器等。
第二条灭火器材和设备应定期检验、维护,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三条灭火器材和设备应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地方,且易于使用和接近。
第四章电气设备和用火规定第一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
第二条电气设备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安装完好,定期检测并记录。
第三条仓库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私拉乱接电源。
第四条用火规定:禁止在仓库内烟火,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
第五章疏散和逃生通道第一条仓库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标志,确保人员可以迅速疏散。
第二条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和堵塞。
第三条在疏散通道旁应设置逃生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以指导和照明逃生。
第六章灭火和应急救援演练第一条仓库应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演练,以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条灭火和应急救援演练应按照预案进行,保障演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对灭火和应急救援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应急预案。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第一条仓库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二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仓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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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作业安全距离
各种作业安全距离一览表在日常项目建设、施工维修等各种作业中,考虑到设备设施、器具、人和周围环境、物质的安全关系,需要设置一个相对的安全距离,为方便查阅,我们从各处资料中,整理出了各式各样作业的安全距离,希望对大家有用。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 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
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高空作业防坠,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
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仓库消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仓库消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仓库储存物资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做到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
第四条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到消防安全教育、火灾预防、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理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消防安全目标;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六、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七、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仓库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由专人负责,负责以下工作:一、实施仓库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四、组织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定期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第九条仓库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仓库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提高员工的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仓库应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定期对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990年)《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年四月十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附表公安部(第6号令)
乙类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 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 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60℃的液体
丙类
2.可燃固体
丁类 戊类
难燃烧物品
非燃烧物品
甲类
5.氯酸钾,氯酸钠.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 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 酸,樟脑油,甲酸(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 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 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只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 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 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50度至<60度的白 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 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 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 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冷库中的鱼肉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 刨花板 刚才,铝材,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搪瓷制品, 不燃气体,玻璃棉,硅酸铝纤维,矿棉,岩棉,陶磁 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
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1.闪点<28℃的液体
储存物品示例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 甲苯,甲醇,乙醇,乙醚,乙酸甲酯,醋酸甲酯,硝 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 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 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 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 碳化铝 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 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 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 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 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 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者爆炸的强 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 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者爆炸 的物质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 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 氢化钠
56种作业安全距离一览表
56种作业安全距离一览表在日常项目建设、施工维修等各种作业中,考虑到设备设施、器具、人和周围环境、物质的安全关系,需要设置一个相对的安全距离,为方便查阅,我们从各处资料中,整理出了各式各样作业的安全距离,希望对大家有用。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
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高空作业防坠,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
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目的:为了保障仓库的防火安全,保护企业财产安全,促进生产与经营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二、仓库建筑及设施要求1. 建筑材料:仓库的建筑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阻燃等级达到B1级以上。
2. 防火分隔:仓库内划分的独立区域应设置防火墙,区分不同危险等级的物品。
3. 防火门窗:仓库的主要出入口和窗户都应采用防火门窗,保证其防火性能,并且常闭常锁。
4. 电气设施:仓库内的电气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 火灾报警:仓库内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测试其可靠性。
三、物品储存管理要求1. 划定区域:根据物品的危险程度,将仓库划分为不同的区域,采取分类管理。
2. 包装标识:储存的物品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识,防止火种产生和泄漏。
3. 储存限制: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化学品等危险物品,避免火灾的发生。
4. 定期清理:定期检查仓库内物品储存的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和存在风险的物品。
5. 禁止吸烟:严禁在仓库内吸烟,设置吸烟警示标志,保持空气新鲜。
四、日常操作规范1. 使用工具:使用工具和设备时要注意操作规范,防止产生火花或引起火灾。
2. 用电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定期检查电线的状况,防止短路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3. 防火用具:每个区域应配备相应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箱等,并定期检查有效性。
4. 火源管理:禁止在仓库内使用明火,严格控制使用电热工具,防止火灾的发生。
5. 整洁管理:仓库内要保持通道畅通,杜绝杂物堆积和可燃物品暴露,保持整洁干净的环境。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 应急预案:制定仓库火灾应急预案,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大家熟悉预案内容。
2. 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并根据演练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3. 应急通道:保持仓库内的应急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以确保员工逃生通道的安全。
2024年库房防火安全制度
2024年库房防火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库房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库房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库房的防火安全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科学应对的原则。
第四条库房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工作。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库房的防火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裁。
第二章库房防火设施第七条库房应设立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烟雾探测器等。
第八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应设立防火墙,防火门等专用设施,确保隔离风险。
第九条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位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第十条库房应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库房防火通道和疏散第十一条库房应设置防火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
第十二条防火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存放物品或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库房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四章库房用电安全第十四条库房用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线电缆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库房内的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六条库房内禁止随意更改、增加、减少电线电缆和插座。
第十七条库房内应设立专用的电器用电开关箱,对不同区域或设备进行独立控制。
第十八条库房内使用的电动设备、照明设备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
第五章库房消防安全第十九条库房应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水系统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库房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材料,如有必要,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十二条库房应定期清理垃圾和杂物,保持库房的整洁,并定期进行消防巡查。
第二十三条库房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按照规定分类储存,并设立明显的储存标识。
第六章库房管理和人员培训第二十四条库房应设立专门的库房管理机构,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和防火工作。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作业安全距离
在日常项目建设、施工维修等各种作业中,考虑到设备设施、器具、人和周围环境、物质的安全关系,需要设置一个相对的安全距离,为方便查阅,我们从各处资料中,整理出了各式各样作业的安全距离,希望对大家有用。
1。
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
7m,35kV—1。
0m,l10KV一1。
5m,220kV一3。
0m,500kV一5.0m。
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
4至0。
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
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
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高空作业防坠,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
5米,并有指示牌。
楼主这个1。
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
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
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
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
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
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
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
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60646精编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于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社,下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避免仓库及人身受火灾危害,保护仓库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发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商业仓库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商业仓库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同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部门管理的储存各类商品物资的仓库、货场。
实行承包、租赁的仓库一定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
商业部门租赁的社会仓库、货场,凡租赁者管理的,也要执行本办法。
储存化学危险品、爆炸物品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商业部门的专业批发公司、企业集团等的法人代表,对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仓库消防安全工作。
仓库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
公司、企业集团等对反映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仓库本身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条大中型商业仓库都要建立安全领导小组,仓库法人代表(经理、主任)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防火工作。
仓库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办事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
防火负责人的变动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各级商业仓库都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训练,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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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公布日期:199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1990年4月10日】【法律类型:部门规章】【行业类型:消防火灾】【颁布部门:中和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号:中和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990年3月2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
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