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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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曲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曲靖市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云发〔2022〕23号)等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除本办法规定的实物配租外,还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四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管理、监测评价等工作。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的相关政策,如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增加多元化住房租赁供应主体,支持和规范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南宁市住房租赁供需平衡问题,拓宽住房租赁房源供给渠道,促进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有必要制定《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有哪些(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四)《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8〕14号)(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1号)(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20〕188号)(九)《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94号)三、《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通知》共七条内容,另有一个附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渝府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一)明确对象标准。

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对供应对象不设收入限制。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

(二)引导多方参与。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

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供给体系。

(三)坚持供需匹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313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313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31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杭政办提〔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313号提案的答复杭政办提〔2019〕22号仇建平委员: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313号提案《关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建设职工宿舍和租赁住房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建议盘活低效存量工业用地建设职工宿舍或租赁住房,有利于土地集约利用,解决企业职工住宿问题,符合当前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发展方向。

根据我市2014年3月制定出台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符合产业导向并经区、县(市)政府批准的,工业项目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调整产业类型;用而未尽等空闲土地可以整体或分割收回,全额退还对应土地出让金并参照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经规划部门批准,工业用地上闲置建筑物等资源可以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并缴纳土地年收益。

因此,对于处于衰退阶段生命周期的工业用地,经论证可调整为租赁住房用地的,可由属地政府合理补偿后协商收回,用于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二、关于“优化调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建议考虑到产业发展的实际,为支持工业企业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办公等条件,我市2019年4月制定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2019〕42号),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按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标准建设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对在杭州年度缴纳税收额5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或高科技企业,允许按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10%的标准建设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并可在同一主体不同宗地内进行总体平衡。

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

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四、关于申请审核1、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初步审查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由运营机构出具登录证明。

2、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各区使用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工作,并出具登录证明。

五、关于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2.16•【文号】银保监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

(二)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

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

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做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

——以市场化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科学测算收益的基础上,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4•【字号】鲁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坚持因城施策。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城施策,注重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和房屋等摸底调查,充分尊重各类主体意见,加强市场分析研判,科学确定发展方式和规模。

1. 济南、青岛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以新市民、青年人为重点,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点布局带动全域,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努力实现职住平衡。

2. 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临沂、聊城等9个省政府确定的城市,要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其他城市,要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为重点,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需要利用国办发〔2021〕22号文件中土地支持政策的(通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除外),应逐级报请省政府同意,列入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后,享受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二、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二)明确保障对象范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晋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快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眼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坚持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全省“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各地要以需求为导向,坚持供需匹配,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四五”时期,全省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5万套(间),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二、重点任务(一)确定重点城市。

太原市、大同市作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明确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帮助其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结合城市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利用已建成房屋改建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政策解读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政策解读

《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政策解读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我局起草了《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第五点第十二条:“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二)18号)第四点第三条:“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民用标准执行,消防安全验收标准应与实际用途相符。

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环节的具体规定,简化服务流程。

”(武政规〔2017〕(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39号)第二点第三条第二款“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市场增加供应。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收购或者长期租赁闲置的非住宅项目,将其改建为集中式公寓,在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寓的前提下,按照公寓标准进行重新设计、建设,经公安消防、国土规划部门按照公寓类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出租。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附件1《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完善指引》第二点第二条第五款:“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二、主要内容说明(一)改造范围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不含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黄陂区盘龙城片、长江新城近期起步区、武汉新港空港综合保税区和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闽建住〔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6日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现就加快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租购并举,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租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因地制宜推动发展(一)明确重点发展城市。

各地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新市民、小户型、低租金、利职住、长租期”的工作方向,统筹谋划发展保租房。

福州、厦门、泉州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作为重点发展保租房城市,努力提高保租房在住房供给中比重;其他城市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变化情况发展保租房,并结合发展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为重点发展城市。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房管保[2010]208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0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加快推进本市单位租赁房建设,帮助产业园区、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现就贯彻实施《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规定如下:一、区(县)房管局职责区(县)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区(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协调和管理。

二、建设项目认定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应先由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认定。

建设单位填报《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表》,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主要用途等事项;按单位租赁房投资项目要求和项目核准(或备案)要求,向区(县)房管局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应向规土和环保部门发函征询意见,审核后,对中央在沪和市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出具初步认定文件,对区(县)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出具认定文件。

中央在沪和市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经区(县)房管局初步认定后,报市房管局复核,由市房管局出具认定文件。

建设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标的,区(县)房管局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市房管局,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认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市政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8日西安市2021年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我市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推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全面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重点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瓶颈问题为导向,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多方位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二)总体思路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加大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发挥市属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多主体、多渠道筹措租赁房源,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2021年新建、改建任务,以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为主,以集中新建、自有闲置用地建设、工业园区配套和存量房产改建为辅;盘活存量任务,重点从规范交易登记平台进行突破;新增市场主体任务,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企业协同发展。

二、工作目标努力完善我市租赁住房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租赁住房土地供应,优化建设程序,完善新建、改建及盘活租赁住房筹集长效机制,强化目标任务管理,确保我市住房租赁试点任务全面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7]4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7]4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7〕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为规范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以下称“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行为,根据本市规划、建设、消防和房屋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应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非居住房屋,有利于解决境内来沪务工人员的租住需求。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凡位于本市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规划建成区内未经规划调整,环境污染较严重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区域内,或属于优秀历史建筑的非居住房屋,均不得临时改建为宿舍。

(三)切实保障租住人员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后,生活区域和生产区域应予分开,不得将宿舍与生产车间、仓库等非居住用房置于同一防火分区内。

(四)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不得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和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使用期间需按城市规划要求拆除的,按临时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拆迁补偿。

二、临时改建宿舍的非居住房屋,必须是依法建造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和砖墙混合结构的多层或高层非居住房屋,其结构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完好标准”,即承重结构无明显损害,基本牢固。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
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政府充分发挥属地优势,组织住建、政务服务、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指导推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一、改建范围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

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二、改建条件(一)房屋权属。

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房屋安全。

改建前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改建设计单位对房屋改建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三)技术标准。

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

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三、审批流程(一)申请。

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 房屋合法权属材料;4. 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材料;5. 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6. 项目建设方案;7. 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二)审查。

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将申请事项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项工作组审查,专项工作组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审批手续。

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消防、施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南府规〔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南宁市规划区域内已建成的、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用房,以栋、单元、层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经批准改建为租赁住房。

本通知所指非住宅用房改建主要包括商办改租、工改租、其他非居住房屋改租三种形式。

其中,商办改租是指酒店、旅馆、商业、办公等商业服务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工改租是指工业园区厂房及配套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他非居住房屋改租是指科研、仓储等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通过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利用闲置或低效使用的物业改建。

尊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租赁市场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性质不变,整体确权。

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改建项目)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

改建项目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整体转让,在项目运营期内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

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承诺书

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申报顿目名称)作为济南市保
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该项目位于(项目地址), 预计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总建筑面积
为平方米,预计该项目总投资万元。

我单位承诺,承诺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二、项目所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来源合法;不存在依法应
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情况;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等方面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安全、消防、治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改建后的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及信息服务平
台统一管理;主要面向城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保
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价格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不以任何
形式组织变相出售;
四、项目运营期间不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如项目停止
运营,将依法依约处理房屋租赁关系等事项并且妥善解决因此引
起的纠纷;
五、上述陈述是本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违反承诺或
者作出不实承诺,本承诺人知晓将被列入信用目录并且被披露, 同时愿意接受失信联合惩戒、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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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支持和规范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租赁住房的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改建范围
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且10年内无征收拆迁计划的,可纳入改建租赁住房范围。

二、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包括改建主体和运营主体。

改建主体应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房屋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

运营主体应为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
业务、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住房租赁企业。

三、改建要求
改建项目的申请、实施、验收、运营等环节纳入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一)基本要求。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以整栋改建为主,单个改建规模不少于50套(间);原房屋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原则上不作变更;应重点设在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聚集区,以及交通枢纽地区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以有效缓解供需匹配和职住平衡问题。

(二)权属合法。

改建项目应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或违建等限制交易的情况。

房屋已完成抵押登记的,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改建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结构安全。

改建项目房屋结构上应符合安全牢固的要求,同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四)消防安全。

改建项目应按照旅馆的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和施工,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本市相关要求。

(五)技防安全。

改建项目应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中“住户安全防范”的技防要求。

(六)环保卫生。

改建项目应符合环保、卫生部门关于室内空气质量和活饮用水等相关要求,选址应远离各类污染源;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具备污水纳管条件。

(七)空间标准。

改建项目人均承租面积、居住人数限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应规定。

参照住宅标准改建的,居住面积应当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要求,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

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项目,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的要求,人均承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

(八)其他技术标准。

改建项目的其它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应
符合国家及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改建程序
(一)申请。

实施主体向所在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备案。

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当在3日内予以备案。

申请材料包括:
1.改建项目的书面申请;
2.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产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4.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的平面图纸);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房屋结构检测合格证;
6.房屋产权人或住房租赁企业的身份证明材料;
7.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实施。

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手续。

对申报完成审核和认定的项目,相关部门应配合完成上述审批手续的办理。

实施主体根据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部门的办事指引,按居民收费价格标准办理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开户手续。

(三)验收。

各区(管委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改建租赁住房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实施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完成项目改建后,由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并形成联合验收意见。

(四)资金奖补。

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改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奖补资金发放。

纳入试点的改建项目按照最高每平方米600元奖补。

五、运营管理
(一)改建项目验收通过后,住房租赁企业应依托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按要求做好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签及备案工作,首次租赁期限原则上应不短于180天,不超过20年,严禁“以租代售”。

(二)住房租赁企业对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住房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

(三)住房租赁企业须建立内部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纳入社会综合治理。

(四)对已经审批改建后的项目,原权属登记不做变更。

租赁住房运营期间,若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五)房源、租住人员等相关信息通过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与教育、公安、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共享。

纳入我市住房租赁试点的“城中村”“城边村”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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