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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行业潜规则

中国各行业潜规则

所谓“潜规则”,就是表面上不能明文公布,暗地里却形成了心照不宣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业内部潜在规则。

作为每一个行业内人士,也许都会清楚,对于此种“规则”,在你表现出极度无奈的同时,又不得不按“原则”办事,以此来“入乡随俗”,获得自我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在现时代,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千奇百怪的“潜规则”也应运而生,1、女演员成名的“潜规则” 若提起“潜规则”,人们的第一印象往往就会锁定在娱乐圈,为什么呢?这还得要归功于我国各门各派的“杰出”女星们。

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娱乐圈众女星的开放思想也是与时俱进。

在现实的演艺圈中,似乎女演员只有经过“床上的专业培训”,方可获得演艺资格的许可证,而作为初来乍到的女艺人们,似乎早已熟读了这种潜在的交易规则,毫无羞涩的进入了默契配合的角色。

也许这种默契的配合的确能为她们换来一些荣耀和富贵,然而,在这种名利双收的背后,她们的心灵世界又收获到了什么呢?这可能就是她们“成长”中所要付出的代价,而这种代价,在她们的灵魂深处,也许将会形成一种永久的遗憾。

2、手术刀下的“潜规则” 作为医生,本来是一个令人尊敬的职业,救死扶伤乃是他们神圣的职责,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就在这个神圣使者所挥舞的手术刀下,也形成了自己的一种潜在规则,即“红包规则”。

在生死十字路口的手术台上,作为主刀医生,似乎只有得到了“红包”,方可进入最佳的工作状态,从而增大患者重生或康复的希望;而作为患者家属,似乎只有付出“红包”的慰劳,才会以较为平稳的心态将自己的亲人送进那“生死攸关”的手术间。

在医生与患者之间,“红包”似乎充当了一种平衡的使者,双方均有所得,然而,就在这种平衡的背后,却有一种东西距离我们则越来越远,这种东西是什么呢?那就是一种崇高的职业道德!3、交警罚款的“潜规则” 车辆违章,交警罚款,这本来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你去细心的品味一番,不妨也会觉察出一些猫腻儿的事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雁栖湖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6室。

法定代表人赖汉林。

被告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24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克。

原告北京梦丝丝药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丝丝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肤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肤堂公司)、北京可靠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靠伟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梦丝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美肤堂公司、可靠伟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丝丝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在2002年7月取得了第1805240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是图形商标,内容是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皮肤增白膜、皮肤增白乳膏、去斑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

2004年12月,我公司发现美肤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美颜焕采面膜贴”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

2005年7月初,我公司又发现可靠伟业公司旗下的网站i吧电子商务联盟(网址为)上经销的化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的包装盒上,使用了唐朝药王孙思邈的头像,网页显示该产品的制造商是美肤堂公司,销售商是至诚商城。

为保全证据,我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申请长安公证处对网站涉及的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

我公司认为,美肤堂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美颜焕采面膜贴”面膜和“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上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可靠伟业公司在其下属网站宣传侵权商品“美肤清斑黄金搭配”药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请法院判决如下:1、判令美肤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消除包装盒上的商标图形,并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停止在其下属网站上发布侵权商品的信息;2、请求依照法定赔偿额进行赔偿,判令美肤堂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用1万元、律师费20万元;3、判令可靠伟业公司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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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7284号原告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九州大厦508室。

法定代表人阮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瑜,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中心小学宿舍,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27宅401号。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立华夏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二一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 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信立华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瑜,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立华夏公司诉称,我公司合法拥有并经营528招聘网站()。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我公司已于2004年5月21日获得由“528招聘网”文字及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经过近五年的努力经营,我公司以高额广告投入和诚信有效的服务,使“528招聘网”成为同行业内知名商标。

三七二一公司于2004年在其网络平台()上擅自将“528招聘网”、“528招聘”、“528”等网络实名公开出售给与我公司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并与其他企业的网站链接,致使他人获得了“528招聘网”商标的网络使用权,使大批客户将其他企业误认为我公司而使客户流失,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七二一公司将我公司上述网络实名非法出卖给与我公司同类型网站,其实质是利用我公司的商标和所经营的528招聘网的知名度,非法出卖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侵犯了我公司商标专用权。

故起诉,要求三七二一公司立即注销其他企业在其网站注册的“528招聘网”、“528招聘”及“528”网络实名,中断该实名与对应网站的链接;在三七二一公司网站显著版面登载致歉声明,说明销售上述3个网络实名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148号原告刘通生,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

被告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北里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香,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五区134号。

委托代理人段健康,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扶沟县崔桥镇一村。

原告刘通生诉被告北京赫之源医疗器械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赫之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通生,被告赫之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香、段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通生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为“镊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9年6月5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8304977.7。

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现正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在市场上发现大量由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该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经查,被告全国销售数额巨大,严重影响本案所涉专利的实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至少50万元。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公证费2000元。

被告赫之源公司辩称:被告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为多种独立产品按照医疗机构临床操作规程,组合在一起的医疗用品。

构成一次性使用导尿包的各种配件为我公司从市场外购的产品。

其中原告所诉被控侵权产品“镊子”,为我公司向余姚市骏腾塑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所购产品均有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证。

(2007)二中民初字第6392号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6392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6392号原告北京奔腾广告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88号高楼村甲5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大力,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松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智路番字牌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涛,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11号楼2402。

原告北京奔腾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松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松家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奔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大力,被告新松家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奔腾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20日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名称为“灯箱”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2006年,原告发现使用的指示牌在外观上与原告的专利构成相同,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1000元,并要求判令被告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致歉。

被告新松家园公司答辩称:首先,被告使用的广告牌与原告的专利灯箱不属于同一类别,在外观上也不近似;其次,涉案广告牌是被告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的,被告也不是该广告牌的所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31日,奔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灯箱”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申请于2005年4月20日授予奔腾公司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8176.X,主分类号为20-03,该类别商品包括标志、指示牌和广告装置等。

2007年1月22日,奔腾公司以公证形式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0号豪柏大厦门前使用的指示牌进行了取证。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昆民六初字第16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昆民六初字第16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昆民六初字第16号原告上海健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梅路1535号。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蓓红,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梅路15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品玉,女,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身份证号码:(略),住(略),系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澳华副食品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场所为昆明市官渡区广丰市场3幢附12号。

委托代理人薛偕平,系何品玉的丈夫。

被告薛偕平,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身份证号码:(略),住(略),系原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澳华食品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场所为昆明市官渡区广丰市场3幢附12号。

被告深圳市脑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北路满京华投资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名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卫家、甘毅,深圳市精美商标事务所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健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特公司)、原告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搭档公司)诉被告何品玉、薛偕平和被告深圳市脑金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脑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健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蓓红,原告黄金搭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卫华,被告深圳脑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毅,被告薛偕平本人并代理被告何品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健特公司和黄金搭档公司起诉称,健特公司于2001年5月自北京巨人软件公司处受让在第30类商品上核准注册的“脑白金”商标,证号为1387594。

2002年10月11日,“脑白金”商标在香港核准注册。

为防止他人侵权,健特公司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在第30类商品的其他10项商品和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证号为1570998和1989901号两枚防御性商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风雅园二区7-10-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硕,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历通公司)与上诉人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汛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弘历通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以下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

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以下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

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

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接触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

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998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998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9986号原告彭小平,男,汉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崇文区光明12楼1单元3号。

被告新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乌伊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贾伯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东,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215号363。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红,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彭小平与被告新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小平诉称,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系“花样年华”商标注册人,2004年12月,该公司将“花样年华”商标的使用权、市场维护权授权给我,并登报公开声明。

2005年4月11日,我发现超市发公司上地店在销售新天公司生产的新天“花样年华”干红葡萄酒,该酒瓶贴上使用了花样年华字样,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天公司与超市发公司停止对“花样年华”注册商标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公开向我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50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支出9977.1元。

本院认为,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帛源公司)系商标“花样年华”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注册证号第1723243号。

2004年12月,玉帛源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将包括第1723243号“花样年华”在内的四件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与市场维护权自2004年12月起授权给彭小平,但双方未签订转让许可合同。

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20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20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金光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其新,男,汉族,36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乙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青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其新,男,汉族,36岁,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金光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来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其新,男,汉族,36岁,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万地名苑2号楼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白建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生物工程公司)、上诉人北京御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保健品公司)、上诉人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公司(简称寿春堂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5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御生堂生物工程公司、上诉人御生堂保健品公司、上诉人寿春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红梅、杨其新,被上诉人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御生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翔、马佰刚到庭参加诉讼。

(200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0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八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二区81号,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莲路382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朱伟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知向,上海市华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海燕,女,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报春路748弄56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王福军(系被上诉人丈夫),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报春路748弄56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袁农,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八云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海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2)浦民三(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1月1日,日本小罗曼株式会社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在中国市场全权使用“小罗曼及little romance”商标,并许可被告在中国市场有偿给第三方使用该商标,使用范围包括服饰、包袋等相关产品的立体印花加工、销售等一切商业经营活动,有效期从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02 年1月28日,原、被告订立了经销协议,约定原、被告共同开发上海及全国市场,推广日本品牌小罗曼的立体印花和手绘发泡的服饰和饰品。

除被告外,原告唯一在上海市场具有批发经销权,将被告提供的含有“little romance”商标的服饰、包袋等产品以被告指定的价格销售。

原、被告的合作方式为区域特许专卖,被告的职责为提供(1)独家经营的商品和原材料;(2)立体印花和手绘发泡技术;(3)商品陈列及推广诀窍;(4)营销企划和商品管理培训;(5)后勤支援。

原告的职责为提供(1)繁华地段的店铺;(2)装修及货架道具;(3)经营管理;(4)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特许经营加盟费2.5万元,商标使用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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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二中民初字第11454号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1454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1454号原告北京步步高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檀营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长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江,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商人,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大乡村大中路32号。

委托代理人林栋梁,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永和村庄宅东区64号。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1号。

原告北京步步高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诉被告陈长江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陈长江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陈长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陈长江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2007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步步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长生、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被告陈长江的委托代理人林栋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步步高公司起诉称:被告陈长江答辩称:本院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局核准,1998年4月21日,步步高公司注册了“步步高”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6994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足球鞋、旅游鞋、皮鞋、运动鞋等,注册有效期限截止至2008年4月20日。

2006年5月14日,步步高公司与陈长江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步步高公司许可陈长江在第25类商品上独占性使用第1169949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6年5月14日至2009年5月14日。

陈长江给付步步高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共计6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陈长江分别于2006年5月16日、2007年5月16日和2008年5月16日分别向步步高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各10万元;如果本合同期满后,陈长江能够成立福建晋江步步高鞋业有限公司,则在步步高公司无偿将涉案注册商标转让给该公司后,由陈长江一次性向步步高公司支付许可费余款30万元;如果由于陈长江的原因致使福建晋江步步高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成立,则陈长江需于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步步高公司支付余款3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650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650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6502号原告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号11号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秦戊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卉平,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东梅,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单位。

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权,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班志远,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址同单位。

原告宝丽星通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星通公司)与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乐互联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丽星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戊申、委托代理人郭卉平、郑东梅,被告网乐互联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权、班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丽星通公司诉称,原告是“宝丽通网络媒体播放器V3.79”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捆绑入其“V ALE国际教育视频点播系统”向全国范围内的各大中小学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等用户进行销售。

在深入调查后还发现,被告的另一个主营产品“乐吧影院”中也捆绑了“宝丽通网络媒体播放器V3.79”计算机软件,在全国范围内大量的向各地网吧销售。

被告行为抢占了原告的大部分市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被告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30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4.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判令被告的终端客户停止使用被告捆绑在“V ALE国际教育视频点播系统”和“乐吧影院”中的原告的“网络媒体播放器”;6.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3)二中民初字第7719号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771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7719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继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荣宽,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集体三里河路9号中建总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190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君,女,1968年7月31出生,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畦里村7号楼442室。

委托代理人翟延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21号。

原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诉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继强、杨荣宽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国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君、翟延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中心于2002年9月27日与被告签订《技术(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我中心委托被告开发“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培训系统的前台搭建和课件制作”项目,并约定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不超过合同总价款5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我中心在2002年9月29日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11 040元整。

但被告在合同的履行中严重违约,不仅交付成果时间严重拖延,而且交付的成果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被告上述行为给我中心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项目承包)合同书》;2、被告返还我中心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11 040元;3、被告向我中心支付违约金18 4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开发成果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及时提供必须的制作网上培训系统所需的材料及图片。

(2008)二中民初字第07282号民事判决书 - 副本

(2008)二中民初字第07282号民事判决书 - 副本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07282号原告解文武,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办事处淮海南路110号7栋3单元402室。

被告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南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忠文,北京市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文武诉被告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伟业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文武,被告恒基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文武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签订《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5万元,先支付2万元,余款于2006年年底前付清。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万元后,余款3万元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

2008年1月24日,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剩余2万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用2万元,并支付延期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利息损失2200元以及因追讨上述款项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损失3600元。

被告恒基伟业公司答辩称:被告认可其尚欠原告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用2万元,但是由于公司财务问题无力支付;原告主张的因追讨涉案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所发生的费用并非原告必须支出的费用,且缺乏证据支持,故不同意原告此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9日,解文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

2003年12月3日,该项发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802972.8,专利权人为解文武。

该专利现在有效期限内。

2006年4月11日,解文武与恒基伟业公司签订《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解文武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恒基伟业公司在上述专利的有效期内,在10款手机产品中实施上述专利技术,每款手机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为5千元,该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恒基伟业公司预先支付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2万元,余款于2006年底前付清。

顺义区教育工会女职工weiquan

顺义区教育工会女职工weiquan
张广凤张全红刘雅莲梁丽君刘闽田力军张春红张欣
韩永霞李春英肖琳妍
11
4
顺义五中
赵勇尤海燕柳淑玲杨春玲马俊英李秀兰邵荣珍李淑香董淑敏袁伯兰张淑菊彭淑红
12
5
顺义八中
张金芳卢惠芬魏国兰徐宏哲万发荣付玉梅郭艳杰
杨淑洁
8
6
顺义九中
刘树桂颜廷凤杨雪何飞雒桂敏郑泽丽尹嘉李金艳
张冬华牟海玲张亚芬张凤娟
12
7
顺义十中
6
22
俸伯中学
王艳霞陈凤琴刘宏林刘卫红张海军
5
23
南彩中学
伊会颖刘建利王文清李彩霞
4
24
杨镇一中
秦玉霞王小青马春荣秀霞聂亚兰孔翠翠顾淑凤蔡碧虹张卫平张果平金娜曹秀娟黄新霞黄爱民
14
25
杨镇二中
陈明刘和平周迎娟陈小昆张平华李晓光金松梅
7
26
小店中学
王红霞祝春光
2
27
沙岭中学
刘海英武金珠
2
28
张镇中学
杨海英毛婷婷周秋红
3
14
尹家府幼儿园
湛淑红张亚珍李艳李红梅
4
15
仁和幼儿园
李雪莲赵志英李海霞
3
16
马坡幼儿园
靳红霞孔翠荣
2
17
赵全营幼儿园
张红妮
1
18
北石槽幼儿园
高丽华
1
19
高丽营幼儿园
龚卫宁赵德新张颖肖秀敏
4
20
后沙峪幼儿园
魏玉荣李敏捷
2
21
李桥幼儿园
高宝红王婉婷
2
22
南彩幼儿园
何松梅孟晓红刘丽娟魏侠张春梅

贫穷的姐姐要扶养

贫穷的姐姐要扶养

赚钱来扶养弟弟,做小生意,打零
工,还包揽了全部家务,她告诉齐
衡:“你只管好好念
,其的
事有姐姐呢。”
家的齐菲让乡邻们赞
不绝口,好几个媒人上门提亲,但 为了他,自己何至于累出一身病!

齐菲为了照顾好弟弟
绝 现自己 ,居然撒手不管!
了。
齐衡上,已然不再
齐菲多次沟通无果,迫不得已

的齐菲才 了 的
将弟弟齐衡告上了家 庭。
扶养
手,帮忙渡过眼前的难关。不料齐 衡却说:“我这点收入,要养家糊
姐姐。 姐弟俩重归于好。弟弟齐衡负
口,还要还 ,自己一家 不 责姐姐家 生活开销,

够用,哪 闲钱借给你啊? ”
探望姐姐, 姐姐一家谋
齐菲不禁悲从来:这 自 做起了小生意,齐菲一家终于了
己含茹苦养大的弟弟?如果不是
61几 后,齐衡源自的家事法庭调查认定,根据《中
了一 好工作,
下一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二十九条

,不 后 成家 而齐菲 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负担
因为 的 工作 下了病
力的弟、妹,对于缺乏


, 不了重活,只
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

工 打工 一家人的生 ,
的义务。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
过得
况,认为齐衡由姐姐扶养长大,且

一,

时不
具有负担 力,而姐姐缺乏 能

跌断了 ,去了

力和生活来源,于是对姐弟二人当
的儿子才4岁,家中没有了经济来
,生活一下 得

齐菲 来不 弟弟

面进行了调解。通过调解,齐衡意 识到姐姐这么多年为了扶养自己 付 了很多心血和汗水,现 姐姐

WAREHOUSE SHUTTLE

WAREHOUSE SHUTTLE

专利名称:WAREHOUSE SHUTTLE发明人:HE, Weiquan申请号:EP20863015.2申请日:20200401公开号:EP4005949A1公开日:20220601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专利附图:摘要:The present disclosure relates to a warehouse shuttle vehicle, the warehouse shuttle vehicle comprising: a vehicle body (12); a pallet fork (15) movable relative to the vehicle body (12) to extend from or retract to the vehicle body, the pallet fork (15)comprising two plate-like components arranged side by side in a horizontal direction, thetwo plate-like components being spaced apart and arranged oppositely to clamp goods therebetween; and a foldable shifting fork (14) mounted on each plate-like component of the pallet fork (15) and movable relative to the plate-like component to switch between a first state and a second state, the shifting fork comprising a first blocking component and a second blocking component (1) connected to the first blocking component (2), wherein in the first state, the first blocking component (2) and the second blocking component (1) are in sequence in a first direction intersecting the plate-like component, and in the second state, the first blocking component (2) and the second blocking component (1) are stacked and both located at an inner side of the plate-like component, thus improving the problem that the height of a shifting fork influences the storage density of a warehouse in the related art.申请人:Beijing Jingdong Qianshi Technology Co., Ltd.地址:Room A1905, 19th Floor, No. 2 Building No. 18 Kechuang 11 Street Beijing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Beijing 100176 CN国籍:CN代理机构:Prüfer & Partner mbB Patentanwälte · Rechtsanwälte更多信息请下载全文后查看。

胡维勤治病案例

胡维勤治病案例

胡维勤治病案例(中英文实用版)英文文档:Case Study of Hu Weiquan"s TreatmentHu Weiquan is a renowne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physician with extensive experience in treating various diseases.This case study highlights some of his notable treatment cases, showcasing his expertise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CM in addressing health issues.Case 1: HypertensionMr.Li, a 60-year-old male, suffered from hypertension for many years.Despite being on Western medication, his blood pressure remained uncontrolled.Hu Weiquan assessed Mr.Li"s condition and identified that his hypertension was due to kidney deficiency and Liver Qi stagnation.He prescribed a herbal formula consisting of ginseng, foxglove, and angelica to tonify the kidney and regulate Liver Qi.After two months of treatment, Mr.Li"s blood pressure returned to normal, and he was able to reduce his Western medication dosage.Case 2: DiabetesMrs.Wang, a 55-year-old female, was diagnosed with type 2 diabetes.She experienced frequent urination, thirst, and fatigue.Hu Weiquan diagnosed her condition as a combination of spleen deficiency and internal heat.He recommended a treatment plan that included aherbal formula containing bitter melon, lotus leaf, and jujube to improve insulin sensitivity and cool the body.After three months of treatment, Mrs.Wang"s blood sugar levels stabilized, and her symptoms improved significantly.Case 3: AsthmaMr.Zhang, a 40-year-old male, had been suffering from asthma for over a decade.He frequently experienced wheezing, shortness of breath, and chest tightness.Hu Weiquan identified his condition as a result of lung Qi stagnation and cold phlegm in the lungs.He prescribed a herbal formula containing Chinese mint, Licorice, and Mullein to clear the phlegm and smooth the lung Qi.After one month of treatment, Mr.Zhang experienced fewer asthma attacks and improved overall respiratory function.These cases illustrate the effectiveness of TCM in treating various diseases.Hu Weiquan"s expertise in diagnosing and treating patients showcases the richness and depth of TCM knowledge.His holistic approach to healthcare considers the patient"s physical, mental, and emotional well-being, making TCM a valuable alternative to Western medicine.中文文档:胡维勤治病案例分析胡维勤是一位享有盛誉的传统中医专家,拥有丰富的治疗各种疾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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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大学生如何维权
以下是从《劳动法案例探究》以及《劳动法》和百度中摘录下来综合而成,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你所主要关注的细节维权在【5】,其它【1】-【4】可借鉴参考以帮助你理解)
【1】大学生勤工俭学维权难的关键,还在于大学生假期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在维权时无法可依。

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所以一旦出现事故,只能适用民法。

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

大学生假期勤工俭学和灵活就业不同。

灵活就业的供需双方是劳动关系,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来说,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他们受劳动法保护。

而勤工俭学者,身份是学生,遇到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原则来索赔,或者报警,或向法院起诉(起诉也只能依据民法通则)。

【2】大学生在应聘兼职时,一定注意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尽量选择正规用工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避免陷入因没有用工凭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从劳动维权角度讲,最好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尽量在合同上标明工资标准、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工作保障等。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们应当留个心眼。

比如大学生们最好结伴打工,保留工资单或工作服、上班卡等证据。

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维权人证和物证。

“除了要签书面合同和保留证据外,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一旦遭遇侵权,一定要勇于维权。


【3】大学生兼职维权难的症结: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使得大学生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一旦在打工中发生纠纷,往往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这给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了一定难度。

至于大学生和中介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
劳动监管部门对大学生受骗也没有好的解决之策。

很多大学生也不知道怎么维权,更不会把问题付诸法律。

一般情况下,大学生所要争取的不过几百上千元,而请律师打官司通常要花更多的钱。

如何破解大学生“打工”维权难?有关部门的同志认为,首先,工作之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劳动条件等。

其次,学校应通过举办讲座、印发小册子等,让大学生们掌握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工商等职能部门在企业办理或换发相关证照时,应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对其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约束,必要时将这一内容作为一项“市场准入”条件。

此外,大学生找中介时,要选择正规的职业介绍所,交中介费时注意“双方协商收费原则”。

签一份“协议”就会多一份保障,有了协议,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大学生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他同时提醒,碰到要交保证金、押金等情况,最好以恰当的理由全身而退,避免钱财受损。

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侵权、违约及强迫打工者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时,应立即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

如遇到中介欺诈,应要求其退还中介费,索要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

袁律师还指出,大学生到外面兼职,赚钱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增长见识,工伤问题: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责任。

【4】、小时工在维权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关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的收集:A、劳动合同;B、工资或工资存折;C、工作的证件;D、有关证人证言。

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不要怕麻烦,不要只算经济账。

(完)关系申诉时效的问题:首先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如果从争议发生到申请人仲裁超过了60日,应收集有关证据证实你有正当理由
【5】较为详细的维权方法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表示,学生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

但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找兼职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能过于盲目,更不能急于求成,要认识到社会的复杂性,多和辅导员老师沟通,听取老师的意见,并取得家长的同意。

社会并非学校那般纯净,大学生在对待暑假打工一定要理智,要谨慎,不要贪图小便宜,要本着从了注重解社会,认识社会的角度找一份合适自己的工作,从而在打工中锻炼自己,增长自己的见识,提高自己的能力,为自己以后的学习、工作和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

2、要尽量选择和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兼职,要在实践的同时促进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3要先了解工作单位的详细情况,看这些单位是否对自己的发展有利。

大学生在做兼职前,应该了解市最低日工资标准,还要找一些信誉度比较好的公司做兼职。

建议大学生可以先去工商局查看企业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

4、大学生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如果发生求职纠纷,要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上当受骗可到相关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

但赤峰市律师黄秩和说,通常当事人都会通过劳动仲裁提出申请,或依照劳动法和民法走正常司法程序,讨回本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打官司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尤其要花费不菲的起诉费,所以他并不主张遇到什么事都上法庭打官司。

5、在做兼职前最好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一式两份。

做兼职过程中一定要保留可以证明用工事实的证据,例如工作记录等。

一旦遇到侵权行为,大学生不应该忍气吞
声,要拿出证据去中山市劳动部门讨回公道。

由于大学生长期生活在校园,对社会的情况并不是十分了解,对他们而言社会信息处于不对称的状态。

因此,在选择用人单位时,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选择信誉好的单位,看清该公司有无中介资质或有无相关营业执照,尽量多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谨慎对待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或扣押身份证。

要熟悉相关就业政策,用人单位无权收取求职者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兼职单位要求交纳押金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上当。

《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任何收取押金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谁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

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都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选择正规用工企业,也应与其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避免陷入因没有用工凭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有些大学生找兼职的途径会选择中介机构或招聘网上的信息。

某些不法中介,可能在赚取中介费后就逃之夭夭,有的甚至是“皮包公司”。

因此大学生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正规的中介。

另外大学生做兼职最好选择信誉好的大企业,一般知名的大企业招聘的人数较多,即便是针对兼职的员工,也会统一管理。

学生打工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正式职介中心找工作。

进门要看该职介所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只有具备这两个证的职介所,才可以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

6、大学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若上当受骗要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并及时告诉老师或家长,以免发生危险。

大学生兼职要和学校和班上的同学交代一声,确保被骗时能被尽早找到。

如果做兼职时被侵权的,首先要将事实真相报告学校,通过学校出面协助解决。

如果学校难以解决,还可以通过学校的主管部门出面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7、大学生在做家教之前一定要事先和对方约定好辅导内容、课时费用等事宜,为避免日后麻烦应先试讲,对方满意后再正式辅导。

如果和家长发生矛盾,要理智地交流,不能做出有辱大学生身份的举动,要保护好自身安全,更要调整好心态,不能因此造成心理负担,影响了情绪。

做家教不应以挣钱为目的,要把它当成锻炼自己、服务社会的机会,更要认真地投入,对家长和学生负责,得到对方的信任和肯定后,就不会发生不愉快了。

做家
教的前提条件是要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女学生,要核实对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家庭地址。

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轻易提供家里的电话给别人,不轻易将自己的财物借与他人。

学校方面,学校提供的勤工岗位毕竟不多,校方应尽自己最大努力来满足学生寻求兼职的需要。

由校方出面与企业接洽,也能加大对学生的保护力度。

多数学生自己选择在外兼职时遭遇陷阱,学校也应进行调解。

总之,校方应积极做好宣传与引导,让学生有较充分的知识和准备去应对兼职市场的种种问题。

学校应提早进行就业指导和培训,除了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以外,还应多给大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

现代社会是法制的社会,每个人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障。

大学生涉世未深,没有社会经验极易上当受骗,我们在选择兼职的过程中,应该擦亮眼睛,慎重选择,真正找到适合自己的并能提高自身能力,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就业开路铺石的恰当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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