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016年6月目录1前言 (4)2主要引用文件 (4)3适用范围 (5)4评审流程 (5)4.1评审准备 (6)4.2自查或初审 (7)4.3专家评审会 (7)4.4复核 (9)5评审要点 (9)5.1预案编制整体是否符合要求 (9)5.2项目基本情况是否清晰 (10)5.3环境风险单元的识别是否准确 (10)5.4现有环境应急能力的差距分析与整改计划 (10)5.5应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11)5.6预防与预警机制是否合理 (11)5.7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可行 (12)5.8后期处置是否可行 (13)5.9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13)5.10附件材料是否齐备 (14)附件1: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程序 (15)附件2:应急预案评审表 (16)附件3:评审意见表 (19)附件4:环境应急预案材料装订要求 (22)1前言为指导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评审工作,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发〔2010〕10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2012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word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佛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威胁,降低事件对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强化预防措施,加强环境监管,消除潜在风险,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3)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充足、设备完好,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程序。
(2)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准确、及时。
(2)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
2、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善后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建立健全各级应急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6、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环境卫生监管,确保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协调 、 息发 布 、 急终 止等 程序 和措施 ; 信 应
( ) 期处 置 , 括 善 后 处置 、 五 后 包 调查 与
要 点 和注 意事项 等 内容 。 企业 事 业 单 位 编制 的综 合 环 境 应 急 预 障 , 括 人 力 资源 保 障 、 六 应 包 财
关 才印发 突 环 件应急 《 发 境事 预案管理 行 》 通 暂 办法 的 知
环 发  ̄0 0 1 3号 2 1 11
各省 、 自治 区 、 辖 市环 境 保 护 厅 ( ) 新 直 局 ,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环 境 保 护 局 :
境 事件应 急预 案》及 相关环境 保护法 律 、 法 规, 我部 制定 了《 突发环 境 事件 应急 预 案管 理 暂行办法 》 。现 印发给 你们 , 遵照 执行 。 请
环 境 保 护 部
21 0 0年 9 月 2 日 8
附件:
第 一条
突发 环 境事 件 应 急预 案 管 理暂 行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环境 风 险分 析 和突发 环 境事 件应 急能 力相
适应 ;
为规 范 突发 环境 事 件应 急 预
案( 以下 简称 “ 境应急预 案 ”管 理 , 环 ) 完善 环 境应急预 案体系 , 增强环 境应急预 案 的科 学 性、 实效性 和可操作 性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 、国家 突发公共 事件 总 体 应 急 预案 》《 、 国家 突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法律 、 规 , 定 本 办 及 法 制
程序 和应 急保 障等 内容 。
对危 险性 较大 的重 点 岗位 , 企业 事业 单 位应 当编 制重 点工作 岗位 的现 场处 置预 案 。 现 场处 置 预 案应 当包括 危 险 性分 析 、可 能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概述•预案编制与评审要求•备案材料准备与提交目录•备案审查与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责任与义务•总结与展望01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概述制度背景与意义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政府监管推动社会共治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编制提交备案审核与公示修订与更新企业事业单位应将编制好的应急预案提交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和更新应急预案,并重新提交备案。
备案流程简介02预案编制与评审要求预案编制原则及方法合法性原则实用性原则A B C D科学性原则简明性原则评审机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评审。
职责分工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评审机构设置与职责0102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备案登记时限要求030405评审流程及时限03备案材料准备与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其他相关材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010203040506备案材料清单01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02应急预案应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0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材料应采用PDF 或Word 格式,确保清晰可读。
04所有材料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并附材料目录清单。
材料格式规范及要求提交方式及时限12304备案审查与监督管理审查机构设置及职责010203审查流程及时限01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应向备案审查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02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突发事件预案办法通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环办[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企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张龙毛剑英电话:(010)6655698966556461传真:(010)66556988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4月3日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016年6月—1—目录1前言 (4)2主要引用文件 (4)3适用范围 (5)4评审流程 (5)4.1评审准备 (6)4.2自查或初审 (7)4.3专家评审会 (7)4.4复核 (9)5评审要点 (9)5.1预案编制整体是否符合要求 (9)5.2项目基本情况是否清晰 (10)5.3环境风险单元的识别是否准确 (10)5.4现有环境应急能力的差距分析与整改计划 (10)5.5应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 (11)5.6预防与预警机制是否合理 (11)5.7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可行 (12)5.8后期处置是否可行 (13)5.9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完善 (13)5.10附件材料是否齐备 (14)附件1: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程序 (15)—2—附件2:应急预案评审表 (16)附件3:评审意见表 (19)附件4:环境应急预案材料装订要求 (22)—3—1前言为指导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评审工作,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环发〔2010〕10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4—《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2012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91月2015年4〕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案管理办法》是一份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突发环)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环保部门”)实施备案管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基本原则和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围、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将环境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
为贯彻落实《环,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境保护法》。
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是“有生命力的文件”,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
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
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非许可类审批”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
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备案管理办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管”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2010(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号)2010〕113(环发〔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法》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提高评审的规范性、客观性、针对性,有效发挥评审作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环境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并附有评审表等表格,供企业和评审人员参考。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备案的企业组织对其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评审。
2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0〕10号);《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5〕48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精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环境应急预案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鼓励前述名录以外的其他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鼓励其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鼓励前述名录以外的其他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对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鼓励其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佛山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资料
佛山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资料1. 引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工业事故等因素引起的突发性、规模较大的环境问题。
佛山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人口密集,产业多样,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对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减少损失,本文档将介绍佛山市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2.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背景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常常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破坏,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佛山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该预案的制定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3.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佛山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并得到消防局、卫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由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由各部门指定的应急专家组成。
4. 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划分佛山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特别重大事件指的是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严重破坏环境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指的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较大事件指的是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一定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一般事件指的是可能造成轻微人员伤亡、轻微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
5.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佛山市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事件采取一级响应,重大事件采取二级响应,较大事件采取三级响应,一般事件采取四级响应。
不同级别的响应有不同的预案执行措施和应急资源调配。
6. 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应急措施佛山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规定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按照先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再处理环境污染的原则,及时疏散人员;•启动应急预警系统,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坪里和救援工作,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划定应急保护区,确保人员安全;•高度重视舆情管理,及时发布信息,防止恐慌和谣言传播;•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应急预案的法规、标准、指导性文件制定的,是作为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时使用的技术指南。
本指南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指南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月日批准,2020年月日实施。
本指南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3)3.1突发环境事件 (3)3.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3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4)3.4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4)3.5应急处置卡 (4)3.6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 (4)3.7环境风险单元 (4)3.8环境风险受体 (4)3.9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4)4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 (4)4.1成立编制组 (5)4.2资料收集及现场查勘 (6)4.3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 (6)4.3预案编制 (6)4.5预案评审 (7)4.6预案签署发布 (7)4.7预案演练 (7)5综合预案主要内容 (7)5.1总则 (7)5.2基本情况 (8)5.3组织体系和职责 (8)5.4预防与预警机制 (9)5.5应急响应 (10)5.6应急终止 (12)5.7善后处置 (12)5.8保障措施 (13)5.9预案管理 (13)5.10附则 (13)5.11附件 (13)6专项预案编制要点 (14)6.1突发环境事件分析 (14)6.2监控预警措施 (14)6.3应急职责分工 (14)6.4应急处置程序 (14)6.5应急终止 (15)7应急处置卡片 (15)8预案格式和要求 (18)8.1封面 (18)8.2责任表 (18)8.3批准页 (19)8.4目录 (19)8.5预案内容 (19)8.6附件 (19)附录A:预案编制应获取的参考资料 (20)附录B: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示例) (21)附录C:典型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设置(示例) (24)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30
•【文号】环办应急〔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1.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
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应急〔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供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时参照使用。
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切实发挥评审作用,推动企业不断提升预案质量。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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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环[2016]4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6.03.07【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环[2016]47号)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环境保护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佛山市环境环保局2016年3月7日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六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为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质量,鼓励企业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划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类型、内容必须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根据行业的环境风险敏感程度,下列九类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列为我市环境应急预案重点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一)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企业;(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重点单位;(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重点单位;(四)医药(特指化学药品)制造重点企业;(五)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重点企业;(六)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重点企业;(七)国家、省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八)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路桥项目;(九)其他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
第十条鼓励前述第九条以外的其他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企业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本单位的概况,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四)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五)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六)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与协调、污染控制与消除、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七)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生产等;(八)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九)附件,主要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厂区平面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分布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企业雨污管网图和各类事故废水收集的排放管网图等。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监测设备、污染物应急处理能力、污染物应急储存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应从环保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大小而定: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企业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
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参加评审会的与会人员应包括环境保护部门代表、预案可能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代表、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三条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调整的;(六)期间发生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七)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
对环境应急预案无需修订或对非上述重点内容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委托至少两名评审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凭专家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现场核查表》、调整后预案文件到原预案备案受理部门进行备案更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现场核查表》的格式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中涉及人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原预案备案受理部门。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第十五条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以下建设项目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按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的除外):(一)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四)其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由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存在困难的建设项目。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签署实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存。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产品、主要污染物种类等。
第十七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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