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发表时间:2007-3-23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随着法律事务的增多,律师行业的职业对象也日渐扩大。
律师事务所需要的不仅是经验丰富的律师,还需要有良好的实习生参与其中,积累经验,提高专业素养。
在律师行业,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律师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律师执业人员更好地适应现代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
本文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进行说明和分析。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资格条件1. 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 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书;3. 年龄在35周岁以下;4. 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惩戒;5.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和待人接物能力;6. 对律师事务所所在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有一定了解和认识。
上述条件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基本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进行实习申请。
律师行业需要的不仅是优秀的执业律师,也需要拥有一定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的实习生。
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实习管理规则时对于申请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程序和流程1. 选择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的选择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第一步。
实习单位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2. 提交实习申请材料申请人在选择好实习单位后,应向实习单位提交实习申请书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个人简历、推荐信等。
3. 实习单位审核实习单位对实习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符合实习条件的申请人将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入职培训并签订实习协议书。
实习协议书应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工作任务、工作时间、报酬等相关事项。
4. 开始实习在签订实习协议书后,申请人即可开始实习。
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1年,实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工作,并按时进行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及实习考核等工作。
三、实习管理的规范实习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及实习单位对实习人员进行管理、指导和培养的过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
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
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动,完善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 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 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确保实习质量。
- _-_ --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 第二章实习登记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4f i j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修订解读(2021)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规则》修订背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是《律师法》赋予律师协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事关律师执业准入,事关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事关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规范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发布实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2010年在总结试行情况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规则》。
《规则》实施以来,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实习登记,精心组织培训,强化实务训练,严格实习考核,实习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律师队伍规模迅速壮大,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显现,对实习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明确提出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包括实习管理在内的律师各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全国律协章程等相继制定或修订的实际情况,将近年来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相关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实习管理工作出现的责任不够明确、程序不够优化、标准不够统一、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启动了此次《规则》修订。
此次修订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更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实习管理工作,切实把好进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关口,建设与党同心同德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刻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集中培训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差不多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三〕律师执业治理规定;〔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能够依照本地实际情形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能够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能够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组织示范性集中培训,实习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畴内有效。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养和丰富实务体会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能够依照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治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够举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终止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能够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依照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刻不计入实习时刻。
第四章实务训练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事实上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丰富的实务体会;〔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完本钱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xx-09-06 12:27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那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方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承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视和管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缺乏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管理不标准,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方案和实务训练;(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分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六)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指导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业务指引,具体指导实习人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指导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律发通[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律发通﹝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4月3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环境和机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行使律师职业职责。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按照实习计划开展实习工作。
第二章实习流程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三)律师事务所意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实习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并及时将实习人员的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实习内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任务和实习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着重提高律师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章实习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实习培训。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律师服装,遵守律师职业礼仪。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敏感、机密的涉及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案件。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纪律监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习期满后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纪律档案转为律师档案。
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律协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市律协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1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考核机构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市实习律师考核工作。
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共15人组成。
第二条考核程序实习考核分书面审核、面试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评意见,并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书面审核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条面试面试考核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面试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视情况临时进行,最迟于面试前三天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指派五名非考核人员的协会理事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实习期,具体延长时间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
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1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考核机构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市实习律师考核工作。
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共15人组成。
第二条考核程序实习考核分书面审核、面试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评意见,并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书面审核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条面试面试考核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面试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视情况临时进行,最迟于面试前三天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指派五名非考核人员的协会理事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实习期,具体延长时间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公示通过书面审核和面试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其姓名、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在西部律师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六条实习考核意见有效期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重庆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实习工作,保障实习效果,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基协)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的审核登记和实习管理工作,各区县分会(以下简称区县基协分会)协助市基协对本区县基层法律服务的实习管理。
第三条未按规定取得市基协统一颁发的《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实习活动。
第四条实习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从事实习活动。
第五条实习活动包括集中学习培训和实务训练。
申请人经实习考核合格,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六条集中学习培训由市基协统一组织开展和实施考核;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的法律服务所具体实施,区县基协分会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实习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申请实习的条件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实习证》,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五)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六)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的情形。
(八)有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其实习。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参加实习:(一)无符合本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简称法律工作者)担任实习指导老师(以下简称指导老师)进行实习指导;(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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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1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考核机构
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市实习律师考核工作。
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共15人组成。
第二条考核程序
实习考核分书面审核、面试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评意见,并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书面审核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条面试
面试考核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面试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视情况临时进行,最迟于面试前三天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指派五名非考核人员的协会理事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实习期,具体延长时间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公示
通过书面审核和面试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其姓名、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在西部律师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六条实习考核意见有效期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