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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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

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

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

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

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新型形式,它是农村公益性社团组织,以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并为社员谋求福利为主要目的,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

随着我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成为我国加强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背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我国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是一种新兴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

在传统的农村三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形式不断被时代淘汰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却逐渐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推崇。

这得益于它在发展农村经济方面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建、具有固定名额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民依法入社、向社员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服务、进行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利益的民间合作经济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1.优化资源配置:将小农户的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入。

2.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将获取更优质的种植技术、市场信息和金融服务,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能和经济效果,进而提高农民收入。

3.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新的农业产业链,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4.优化农业生态环境: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源整合、环境保护、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近30.8万家,社员人数已达1.66亿,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民受益面达到1.2亿人。

总的来说,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未来,应继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质量,发挥其资源整合、生产组织、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推进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

同时,政府不断推出扶持政策,力求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更大作用。

农合社与公司治理结构相比论文

农合社与公司治理结构相比论文

农合社与公司治理结构相比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新型主体,与法人的治理结构之间既有相似点,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它是介于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间的一种特珠法人类型,应该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加以体现。

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合作社自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

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活跃主体。

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推进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从而给农民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加速了农村自然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整合,大大提高了农民的专业化合作化水平。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关乎农村与农民,而且关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稳定;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键在于其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运作。

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皆较为成熟,本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一、相似之处(一)均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为法律所创造,在使法人得与社团的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而以独立的单一体,经由其机关从事法律交易。

私法上的法人是通过私法行为设立的长期存在的人的联合体或组织体,它本身是与其全体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相互分开的实体。

它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通过其机关的行为取得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参与法律交往。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民事主体,它可以独享权利并独担责任。

公司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

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对营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顺、无须掩饰的目的。

作为法人已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在此不多赘述。

(二)社员、股东均负有限责任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例来看,社员对合作社债务的责任形式有多种,既包括有限责任,也包括无限责任、保证责任。

各类创业主体的比较

各类创业主体的比较

各类创业主体的比较
1、个体工商户定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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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非公司企业法人定义:是指具有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4、有限责任公司定义: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6、合伙企业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 同时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作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区分开来。

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作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相互联系?一、产生的直接动因公司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首先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

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6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

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出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资本扩张的一个结果。

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以后的社会转型期。

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发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于破产边缘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

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

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因此,简单地讲,合作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进攻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作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各种合作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出现。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近年来,随着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成为了农村经济组织中重要的形式。

尽管它们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但在性质、组织形式、所有权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

一、性质及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依法自愿组成、由农民直接参与的经济组织。

它的成立和运营以提高农民经济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增强农民自主权为宗旨,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三资企业”,并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监管和指导。

而公司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组建和运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所有权和决策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权属于合作社成员,即农民。

合作社成员按照入股比例共享收益,同时承担风险与义务。

在决策方面,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每位合作社成员均有表决权,重大事项通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

相比之下,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即股东。

股东根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享收益,并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

而公司决策权根据股份比例,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会行使。

三、盈利分配和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农民,实现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合作社的分红以成员决议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需要考虑到社员的劳动贡献、资金出资等因素。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着农村特色税收优惠政策。

与此不同,公司的盈利分配主要基于股份比例和投资收益。

公司需要向股东支付股息或派发红利,而不像农民专业合作社那样直接考虑劳动贡献等因素。

此外,公司也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四、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合作社成员直接参与管理,实行代表会员的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采用民主管理的方式。

由于成员往往亲自参与农业生产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灵活性相对较强。

农业企业的类型与经营形式

农业企业的类型与经营形式

农业企业的类型与经营形式农业是一个多样化且庞大的产业,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多个方面。

因此,农业企业的类型与经营形式也非常多样。

下面将从农业企业的主要类型和经营形式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业企业的主要类型1.农产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和种植,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种植,以及养殖业、畜牧业等。

这类企业的盈利主要依靠高质量的农产品销售。

2.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提炼,将原始的农产品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如粮食加工厂、果蔬加工厂、畜禽屠宰场等。

这类企业的盈利主要依靠加工过程中的附加值。

4.农业机械企业:主要从事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包括农机装备、农具设备等农业机械产品。

这类企业的盈利主要依靠农机产品的销售和维修服务。

5.农业生态旅游企业:主要从事农业生态旅游的开发和运营,依托农业资源和农田景观,提供旅游观光、农事体验、乡村民宿等服务。

这类企业的盈利主要依靠旅游服务和农产品销售。

二、农业企业的经营形式1.个体农户:指个人独自或家庭经营农业生产的经营形式,规模较小,依靠家庭劳动力进行农业生产,收益直接归个体农户所有,风险和收益都由个体农户承担。

2.合作社:由多个个体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共同经营农业生产。

合作社通过整合资源、集中管理和分工合作,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收益根据合作社规定进行分配,风险和收益由合作社成员共同承担。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多个农民共同出资组建的独立法人组织,通过合作社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有规模效应,同时还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优惠。

4.农业企业:农业企业是由农民、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等自愿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

这类企业通常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资本,拥有现代化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生产设备,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5.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还有其他相关主体共同出资参股创办,法人资格由参股农户担负,这类组织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公司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治理结构之比较
与其法律地位不 明确直接相关 ,严重影响了农民
践经验 皆较为成熟 , 本文就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公 司的治理结构进行 比较分析 , 以加强对农 民专业 合作社 的认识。

专业合作社 的发展 。我 国《 民法通则》 规定了法人 应当具备 四个条件 ,从合作社 的制度特征和现实
情况来看 : 自己的名称 和固定场所 , 有 有比较健全
的组织 机 构 ( 般 由社员 大 会 、 事会 和监 事会 组 一 理

相 似 之 处
和合作社章程 , 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经费 ( 一般 农 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成员的开放性和财产 成 ) 银行贷款和积累资金 ) 并以这 , 权利的明晰性与公司具有相似性。总的来说 ,合 来源于社员股金、
作社是一种由客户掌握所有权的企业 ,而向企业 投入资本的人只是合作社众多客户 中的一种 ,所 以,商事公司其实只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
合作社 自 14 84年英 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 oh ae Sce fE ut l Po er)诞 生 以 R cd l o i y o g i be in es t a
( ) 一 均具有 法人 资格 法人 为 法 律 所 创造 ,在 使 法 人得 与 社 团的社
来, 至今已有 10 6 多年的历史 。合作社是商品经
淮北 煤炭师范学 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 版 )
第 3 卷 第 2期 1 21 00年 4月
J u a fHu ie o lI d s y T a h r l g o r lo ab iC a n u t e c es Col e n r e (hl o h n oi c ne) Pi sp yadSc lS i cs o a e

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及典型资料

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及典型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时间:2010-6-1xx法制报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

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

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与合作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

公司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公司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

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

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三、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

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关组织的联系与区别

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关组织的联系与区别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 两委的联系 .
自主权 , 维护 以家庭承包 经营 为基础 、 统分结合 的双层
经营体制 ,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 民、 承包经营户、 联户 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 中的战 或者合伙 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 斗堡垒 , 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 据这 些规定 , 村民委员会 与村党支部一样 , 对包括农 民 章程》 规定, 街道、 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 区党组 乡、 社
样必须遵循 自愿参加原则 , 不能强迫本村农民入社 ; 也不能 画地为牢, 拒绝外村农民参加 , 而是要在 自愿互利的原则下 , 吸引外村从事同类农产 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参 加到合作 社 中, 以实现合作社的更大发展。
事会等 组 织机 构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区别
系与 区别
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 , 以技
术交流和服务为纽带 , 主要 由农 民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 助性社 团组织。 1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的联 系 .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联系和 相同之
在组织机构和管理 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技术 也设置成员大会 ( 成员代表大会 )理 、 构 负责 : 党组织主要是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 协会都实行 民主管理 , 团结
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 促进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两委在组成人员上也有差异。农民 专业合作社成 员可以全部来 自领办者本村 , 也可以来 自其他 不同的村。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领办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 , 同
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相关组织的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2 0 1 3年 3月
Mi l l " . 2 0 1 3
论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左云鹤
(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 3 3 0 0 0 )
【 摘 要】 随着我 国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的颁 布实施 ,农 民专业合作社作 为新 兴市场 主体 正在快速
发展 。法律上如何界定它 的性质 ,学者们 观点不一 。本文认为 ,我国的农 民 专 业合作社在法 律上是


【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9
【 作者简介】 左云鹤 ( 1 9 8 5 - ) ,女,吉林梅河口 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 , 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1 3・
院 、慈善组 织等 。 中间法人是 指既 非 以营利 为 目的又非 以公益 为 目的 的法人 ,如 中国律 师协会 。 在 此 有必要 界定 营利 与非 营利 的具 体含 义 。对 于 营利性 ,比较代表 性 的学 说 为 “ 应 视社 团之 目的事 业 而定 ,如其 目的事业性质为经济行为 ,即为营利者 。有谓不仅须 目的事业性质上为经济行为 , 且须分配其
第3 2 卷第 2 期
V0 l - 3 2 No . 2
长 春师 范学 院学报 ( 人 文社会 科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a n g e h u n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H u ma n i t i e s nd a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所得之利益与各社员 ,始为营利者 。 ”[ 5 1 “ 营利法人须 以营利为 目的 ,谓非 以法人本身享受财产利益 为 目 的 ,而系使其社员享受财产上之利益为 目的。 ”[ 回 认定营利性的标准在于须有促使成员享受财产上利益的事 实 ,即营利性法人 的最终 目的是为了成员财产上的利益。非营利的界定 , “ 非营利组织系专以从事非营利 目的事业 ,不 以无 目的的累积结余 ,不给予原创立人 、组织成员或特定人特殊利益而成立的公益社团或财 团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办理政府指定事项之组织或团体。 ”吲E 营利法人 的目的是为 了公益而非 自身成员的 利益 ,并且组织 的盈余不向成员分配。 三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法律性 质分析 ( 一)法人分类不存在合作社法人 合作社法人不属于传统法人分类 中的类型。通过前文阐述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这其中并无合作社法人 。所 以认为我 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合作社法人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 -)中间法人说判定标准不正确 中间法人说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是 以营利为 目的 , 但转而又论到 “ 其对内,合作社对社员来说是 不 以营利为 目的的” ,进而得出结论—— “ 合作社是一种介于营利性组织与公益性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组织 。 ” 这种阐述是不正确的。因为判断一个法人是营利法人与否的标准在于该法人对外是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并 且是否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 。所以,本文认为 ,提 出 “ 中间法人说”这种对外营利、对内不营利的判断标 准本身就是错误的。对于公司法人而言 ,它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 ,对 内即对其出资人也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的 ,而是将出资人投入到公司的资金进行运作 ,取得最大的效益 ,并将所盈利分配给出资人。若依 中间法 ’人 的判断标准,我国的公司法人亦属于中间法人了。 ( 三)合作社是营利法人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嘲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 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 ,以营利为 目的。营利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营业 。 《 民法通则》第 4 2 条规定 :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是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 。 三是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第二,有独立的财产。第三,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法人。 本文认为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法人的三个特征都是符合的。第一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 2 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 “ 经济组织” ,经济组织就以营利为 目的。第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 自己独 立的财产。第三 ,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因此合作社法人是营利法人 , 而不 是 中间法人 。 其实理解合作社法人为营利法人的最大障碍在于农 民合作社的办社原则之一 : “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 同利益 。 ”很多学者只看到前面半旬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就认定合作社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成立的 目的是为社员 ( 农民)提供服务的 ,从而否定 了合作社的营利性。我们应该把这句话读完 , 后半句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我们抽 出句子 主要成分即 “ 谋求利益” ,可见合作社是谋求利益的 , 是 以营利 为 目的的 。 本文认为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体现了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资 合与劳合相结合 的企业形式。 (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第l 8 条规定 :社员入社需要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这体现了资合性 ;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2 条规定 : “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利用者 ,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 济组织”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成立 的,说明入社农户依然各 自独立地完成农 业生产 ,这是劳合的体现。正是 因为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劳合性 , 社员各 自 独立地进行农业生产 ,才需要合 作社为其社员提供服务 。其服务包括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服务成员的宗 旨,对合作社 具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

合 作 社 是 从 事 营 利 性 经 营 活 动 的经 济 推 广 站 、 蔬 菜 批 发 市 场 等 ;而 合 作 社
第 一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的 目标 是 组 织 ;而 农 村 (民 )专 业 技 术协 会 是 的 成 员 是 由经 济 弱 势 群体 组 成 ,成 员 为成 员 服 务 ,谋 求 全 体 成 员 的 共 同 利
人不 认钱 ” 。
为 而 导 致 的恶 性 竞 争 ,维 护 行 业 内 的
第 五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盈 余 分 竞 争 秩 序 、 实现 行 业 自律 ,而 合 作 社
第 五 ,分 配 制 度 不 同。 公 司实 行 配 以 成 员 与 合 作 组 织 的 交 易 额 比例 为 是 通 过 成 员 间 的联 合 行 动 ,实 现 规 模
_
2年 第 01 1 12 2 1月 期
合 学 作苑
I 8 I 一
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
农 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概念
按照 《 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 农
作社 。
第 二 ,成 员 制 度 不 同 。 尽 管股 东
第四 ,农 民专业合作社 是实行经 加入 公 司 、成 员 加入 合作 社 都 是 一 种
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人民
公 社 制 度 的 区别
织 ,在 国家 的 统 计 中都 属 于 农 民专 业 是 由 利 益相 关 者 组成 的 组 织 ,但 农产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但 是 两 者 的 组 织 性 品 行 业协 会 的成 员 构成 性 质 多 元 化 ,
与计 划经 济体 制 下 产 生 的 农村 人 质 、功 能 、 以及 资 金 来 源 都 存 在 着 差 并 具 有 行 业 的 代 表 性 ;如 蔬 菜 行 业协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探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探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探析作者:杨金春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01期摘要:公司与合作社都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正确认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是学习我国公司与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方面,本文试图以现行法条为基础,兼述其他相关理论,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梳理,力求理清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制度;关系探析公司与合作社都是重要的现代经济组织。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的重要表现,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拟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为例,在法条的基础上对合作社与公司关系进行探究。

一、合作社与公司的联系合作社与公司均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态,皆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两者在起源、制度设计上有相通之处,存在难以割舍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起源相似合作社与公司同源于信用制度。

公司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中世纪,它与海上贸易、市场发展联系在一起;合作社则出现在19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市场扩大以后。

可见二者的产生都与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相关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二)制度设计相似合作社与公司在适应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制度设计相似,具体如下:1.公司与合作社都需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2.二者都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承担纳税等义务,同受法律保护。

3.二者的成员都承担有限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和公司股东同样承担有限责任。

4.二者都可破产清算,《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合作社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5.二者的成员(股東)都需达到法定人数,都负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6.二者的最高权力机关都是股东(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营管理权由董事会(理事会)和经理(社主任)行使。

7.二者的宗旨都是为其成员(股东)谋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区别
一、两者的主体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农民占到全体成员80%以上;而公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从事行业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或农业服务;公司从事的行业只要经过批准不论哪一行。

三、出资要求不同。

合作社未设门槛,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由章程自行决定;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由最低法律限制和要求。

四、组织目标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是一种互助新经济组织;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决策方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人一票制,实行民主管理;公司实行资本决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六、分配方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惠顾分配为主;而公司以资本比例分配。

七、退出方式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自由,无条件退还出资额和属于个人的积累;公司则不能退出出资额,但可以转让。

农村专业合作社背景资料——精简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背景资料——精简版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1、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主要特点:法律的这个规定,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这么五个特点:(1)它是一种经济组织。

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组织它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因为只有“同类”它才能够有共同利益的需求,而我们的专业合作社正是为了满足这种共同利益的需求。

所以它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一种组织,农民办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共同卖东西,或者是共同地买东西,或者是共同地获得服务,是一种共同的、互助性的.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燕尾服的核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

这五条原则的核心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也就是说农民应当是管理合作社的主体,是分享合作社利益的主体,是合作社经营的主体。

合作社与公司的差异

合作社与公司的差异

合作社与公司的差异
练卜明
【期刊名称】《中国改革:农村版》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常有人向我询问要如何筹建“合作社”?通常我会告诉他们成立公司就好,为什么要设立合作社?这样的问题同样也存在于长年从事乡建工作者身上。

就我所
学及从事多年农运,并实际筹组经营合作社多年,我实在不应泼那些想成立合作社的
人冷水。

但我得说明的是:“合作社”不是万灵丹,它只是另一个选项。

设立前如果
能先彻底了解合作社的精髓,回归到合作组织的原点,则有可能创造另一种可能,也才有机会成功。

不然合作社对社内成员而官,与其他农会、公司、商号并无多大差异。

它只称得上是社区内一贩售与社员生产或生活有关商品与服务的单位而已。

【总页数】2页(P)
【作者】练卜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4
【相关文献】
1.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与公司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J], 陈静夫;蒋玉珉
2.公司参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密切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对安徽奕新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建合作社的探索 [J], 汪雷;邓凌云
3.让公司带着合作社飞——湖南省溆浦县君健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创办公司纪实 [J], 刘华彬
4.公司领办合作社不能把合作社改造为公司 [J], 任大鹏
5.基于产业脱贫背景下公司领办型农民合作社发展研究
——基于海南石斛公司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的调查 [J], 王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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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合作社的基本内容

三个合作社的基本内容

三个合作社的基本内容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旨在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

下面将介绍三个合作社的基本内容。

一、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之一,由农民自愿组成,共同经营农业生产。

农民合作社的基本内容包括成员资格、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利益分配等。

1. 成员资格:农民合作社的成员通常是农村居民,他们可以通过缴纳一定的资金或者出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成员享有参与决策、共同经营和分享成果的权益。

2. 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的村级合作社,另一种是以特定农业生产项目为基础组织的专业合作社。

村级合作社通常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专业合作社则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农民组成。

3. 经营范围: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范围通常涵盖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环节。

例如,种植合作社可以集中购买农资、统一种植和销售农产品,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4. 利益分配:农民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原则通常是按照成员的出资或出力进行分配。

利润可以按照成员的投入比例分配,也可以按照劳动投入或经营业绩进行分配。

二、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以满足成员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为目标的合作组织。

消费合作社的基本内容包括成员资格、商品供应和利益分配等。

1. 成员资格:消费合作社的成员通常是共享相同生活区域或具有相似消费需求的人群。

成为合作社的成员需要缴纳一定的入股费用,并享有购买合作社商品和参与决策的权益。

2. 商品供应:消费合作社通过集中采购商品,以获得更低的价格和更好的品质,然后将商品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给成员。

合作社可以经营食品、日用品、家电等各类商品。

3. 利益分配:消费合作社的利益分配通常是按照成员的消费额度进行分配。

即成员消费越多,获得的分红也越多。

这种方式可以鼓励成员积极消费,并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

三、生产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是由具有相同或相似生产技能的个体或企业自愿组成,共同从事生产活动的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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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任由公司自行发展不同,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合社的发展
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的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的扶持。农合社则不同。为了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到农合社中来,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农合社的设立手续较为简便,门槛和费用相合社一系列优惠政策。
除以上区别之外,与公司相比,农合社的起步时间较晚,经验不足,有关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化,这给与了农合社成员自行发挥创造的较大空间,也为以后的立法完善留下了伏笔。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都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的资合性特征决定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或者数个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的例子比比皆是。
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农合社的成员在农合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农合社的这种民主管理模式,是由其人合性的特征所决定的。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合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合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合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合社法》虽然也规定农合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是同时规定这种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且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因此,即使通过章程明确规定了附加表决权,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也只占有很小的份量,它不能使农合社只控制在少数几个成员手里,也不能改变农合社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法人公司五大区别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建军 本页面已被访问 4929 次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下称“《农合社法》”)。该法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的又一部市场主体法,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称“农合社”)也将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道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在此四类市场主体中,公司和农合社具有较多相似的地方: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农合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农合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农合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然而二者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践生活中予以关注。
与农合社不同,公司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并非是要使公司为自己提供服务。公司发起人及股东注入资产到公司,使公司以一个人格化的财产集合体的面貌出现,这个财产集合体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创造利润并回报股东。因此,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
二、与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同,农合社实行成员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
一、与公司以营利性组织的面目出现不同,农合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
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合社作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所主要组成的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合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农合社也可能会有盈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农合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是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三、与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不同,农合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在公司这个资本的集合体中,体现的是一种资本支配劳动、劳动为资本服务的关系,因此谁出资越多,其对公司获得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由此决定了公司的利润需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在农合社这个弱者成立的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中,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农合社之间的交易关系,体现为二者之间交易量的大小或者交易金额的多少。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关系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农合社的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农合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农合社处获得的盈余分配也就应该越多。
四、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
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
而农合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依据《农合社法》,农合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退社时农合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于可分配盈余也要依据法律及章程规定返还;对于退社前农合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仍然需要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分摊。农合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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