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ADR的引入分析
一
、
审 前程 序 是 民事 诉讼 程 序 中的 一 部 分 ,是 和 丌 庭 审 理 并 列 的
独 立程 序 ,具 体 是 指 民 事 案件 在 法 院正 式 丌 庭 审 理 之前 , 以 固定
解 决 9 % 的 民事 案 件 ,一 般情 况 下 可 以解 决 9 % 的 民事案 件 , 以 8 5
挥其作用 。
美 国的 审 前 程序 制定 科 学 、完 善 ,其 巾 一个 突 出表 现 是 ,美 国设置 J 独立 ” 的 审前 程 序 , 而且将 A R引 入审 前 程序 中。美 ,“ D 国法 院 受 理 案 件 以后 ,通 过 审 l程 序 中 的证 据 开示 、确 定 争 点 , j i 『
从 源 头上 预 防 和 解 决腐 败 问 题 ,通 过 教育 使 党 员 干 部在 思 想 上 不 想 腐 败 ;又 要 建立 和健 全 严 厉 惩治 腐 败 的 事 后惩 治 机 制 ,通 过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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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论 现 代 衾案 t理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 AD R的引入分析
I 北 金 融学 院 河
赵 建 敏 河北 保定
0 51) 71 0
摘 要 :世 界 上 多数 国 家面 临 司法 资 源 不 足 ,为 解 决 诉 讼 “ 炸 ” 的 压 力 , 多数 国 家都 对 民事 审 前 程 序 做 了 完善 ,并 将 ADR 即非 爆 诉 讼 解 决 机 制 引入 审前 程 序 中 。在 我 国的 民事 审 前程 序 中也 可 引入 ADR 制 度 ,在 ADR 制 度 引入 时 要 结 合我 国现 有诉 讼 制度 特 色, 需要 从 坚持 法 院 调 解 原 则 、 完善 和 解 制度 、 建 立 法 院委 托 调 解 制 度 、督 促 程 序 纳 入 审 前 程 序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实施 , 从 而 完善 我 国诉
ADR制度在中国
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作者:王文静(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宋伟(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于吉玉(招远市人民检察院)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概念起源于美国,最初是指20 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简而言之ADR是指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在诉讼爆炸的年代,ADR制度的出现不但缓解了司法压力,而且其非诉讼解决纠纷的程序简单、形式灵活、成本低廉,在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促使当事人通过沟通、妥协、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化解分歧,最终促成纠纷的合意解决,促进了人际和谐、社会和谐。
由于世界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颇有不同,建立ADR制度的原由亦有很大差异,但在诉讼爆炸的国家,建立现代ADR 往往着眼于缓解司法和社会压力。
与诉讼不同, 当事人参与ADR程序的高度自主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ADR解决争端,也可以不去选择ADR,可以选择自己中意的具体ADR方式或者由双方协商能够为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方式进行,因此ADR带来了民主化的气氛。
同时ADR程序具有灵活性和低廉的运行成本,他强调争议解决方式的非对抗性,程序的非公开性,以最少的对抗彰显人际和平,以非公开性的磋商、协调达到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目的。
ADR程序非对抗性,有利于促成和解,无论是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还是对于家庭、邻里以及各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安定和谐的维系,以及促进社会文明道德程度的提高,都具有诉讼所不及的特殊意义。
它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社会和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基于ADR 处理纠纷的范围大,扩大了法律利用的范围,结果是法院可以借此筛选出相对重要的案件进行审理,从而使有效的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合理的使用。
ADR的发展增加了当事人自治的可能性和机会,有助于形成和维系共同体规范和共同的道德体系。
所以说无论从目前我国诉讼爆炸的国情看,还是基于ADR制度自身的优越性来说,ADR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符合我国国情,国人的道德评判心里和东方文化传统。
浅论ADR在我国的本土化
浅论ADR在我国的本土化[摘要]ADR①概念虽源于美国,但ADR在我国却并非是舶来品。
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思想精髓使其历来就更倾向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因此,对非诉纠纷解决制度本土化的探讨对我国纠纷解决具有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ADR;诉讼调解;人民调解;仲裁随着社会的发展,纠纷的种类越发复杂,对纠纷解决的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今,ADR的利用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选择,其发展也日渐成熟。
借用美国ADR之概念,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纠纷解决的新趋势。
一、我国对ADR的本土化需求从历史上看,我国对ADR具有历史性的中国特色的需要。
我国于春秋战国前后,就有了ADR的雏形,设置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调人”,所谓“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除此之外,中华民族受“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影响至深,几千年历史沉淀下来的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现今人们对ADR青睐的重要本土因素。
从现实上看,作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通过法律移植从而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我国而言,ADR的更为重要之实际意义其实并非如同美国一样是为了应对所谓“诉讼爆炸”,而是基于社会的特殊需求。
这种需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社会本土文化与现代法律规则的冲突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得到缓和,当事人的特定需求可以得到多角度的满足;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法治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逐步进展的过程(高素质的法官培养,程序保障的完善,法律规则的适用逐步与社会主体的传统观念及行为方式相协调,等等),在此过程中的不足可由非诉方式得到补充。
针对我国目前诉讼调解制度越发曝露出来的弊端,ADR作为诉讼调解制度的补充,具有更好地解决纠纷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诉讼调解制度中法官即是调解者同时也是审判者,许多法官为了降低自身压力往往强制调解,而在调解过程中又盲目追求社会效果,造成当事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后果,对于法治意识的培养非常不利,大大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
就此而言,非诉调解制度,特别是民间组织调解,就大大避免了追求社会效果的风险。
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启示
浅析美国ADR制度对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启示摘要:adr制度源于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扩展开来。
我国自古就存在着非诉讼的文化传统,却是多年来止步不前。
伴随着民事案件的积压和法院压力的增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adr制度成了解决纠纷的迫切要求。
文章将以美国adr制度为蓝本,结合我国司法的独有特点,细致地阐述adr制度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adr制度美国和解调解仲裁一、adr制度的概述(一)adr制度的概念与分类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
学术界一般将adr划分为和解、调解和仲裁等形态。
①这几种形式各有各的特色:和解属于私力救济,其结果一般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满意,但须以当事人的双方自愿为条件;调节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节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而仲裁则较为适合专业性较强、涉及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但其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
(二)adr制度的起源与发展adr制度起始于美国,具体说来是在20世纪30年代劳动争议结局之后,此后又经历了60年代的社区自治性纠纷解决运动、70年代末开始的法院案件管理运动、企业间协作性纠纷解决运动及90年代的评价性adr程序等,美国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发展和创新。
与此同时的亚洲,日本在70年代以后,开始尝试对传统调停制度改革并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发展。
一方面发挥了诉讼中和解的功能,确立了”和解兼辩论”或”辩论兼和解”制度,另一方面各种行政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应运而生,在解决特殊类型纠纷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adr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同时具备减少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以及更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等优势,使得此种程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各国社团、公司和企业寻求解决纠纷的主要程序,也渐渐成为了民事诉讼的替代品。
从ADR的角度浅谈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
程序 相关 联 , 或在 法院 主持下 的纠纷 解决 制度 。 ( 国 的诉讼 调 我 解严 格意 义上 而言 , 尚不 能称之 为司法 A , DR 下文将 专 门论及 ) 。
司法 A R是 AD D R的一种 形式 , 是在 A R的基 础 上发展 起 行人 员 、 D 职能 、 程序 诸方 面 的分离 , 主要 内容包 括 : 大 立 案” 其 在“ 来的。 司法 A DR也称 为法 院附设 A ( or n eeA R)是 改革 上实行 的流程 控制权和 审判权 分离 的基础 上 , DR C ut nxd D , A 建立 庭前调 解 指 以法 院为主 持机 构 , 者在法 院 的指 导下 , 采 取 的与诉 讼程 专 门机构 , 们 除了负责所 有 的证据交 换、 明事实 、 或 所 他 查 归纳双 方争 序 不 同的非诉 讼纠 纷解 决程序 。司法 A DR 的设置 理念 与 AD 执 的焦 点等庭 前程序 性 事务外 , 要工作 是 开展庭 前调 解 。 件 R 主 案 理 念是一 样的 ,如果纠 纷能 以替代性方 式在诉 前得 以化解 , “ 则诉 在 立案庭 进 行排 期前 按 当事人 的调解 意 愿及 案件 本身 的可 调性 讼 则是 多余 的 。 如果纠 纷在 进入 诉讼后 , 以某种 方式 在审 前得 和 不可 调性进 行 分类 。 能 分类后 , 行调 解类 案件 则立 即进入 庭前 先 不 以化解 , 审判则 是 多余的” 诉讼程序被 细分 为审判 程序 与非 审 调解 程序 , 进入庭 前 调解程 序 的案件 则立 即排 期后 开庭审 理 。 则 , 判 程序 。 司法 A R 的种类 有很 多,但 最 普遍 的司法 AD D R形式 建 立 主持庭 前 调解 的法 官不参 与 审判 的调 审法 官回避 制度 。这 为法 院附 设调解 制度 。 日本 的 民事和 家事调 停 , 以及 美 国的各种 样 可 以有效 的分 流调解 案件 , 从而 缓解 审判人 员 的压力 , 从而达
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的适用原则
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的适用原则【摘要】近几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与日俱增,而我国目前对药品不良反应救济的适用原则尚无明确规定。
因此,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的适用原则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的意外伤害根据who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简称adr)是指在预防治疗疾病或调解生理机能的过程中,给予正常用法用量的药品时所出现的有害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
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将药品不良反应定义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者意外的有害反应。
由此可以看出,世界卫组织和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界定基本一致,均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意外损害。
药品不良反应的类型包括三种:常见且可预期的不良反应、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特异体质型药物过敏反应。
常见且可预期的不良反应往往表现为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特异体质型药物过敏反应主要是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发生过敏反应,而造成损害结果。
在医学上,特异体质是指对某种特定药剂呈现特别反应体质的人;药品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主要是由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及人认知能力有限,使药品设计和制造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可预期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又有致生命损害的可能,即狭义上的药品不良反应。
本文仅就狭义的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的意外伤害进行探讨。
二、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的适用原则在法律上,“归责”的含义是指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
归责原则作为“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任何一种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必然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的体现。
药品不良反应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同样体现法律的某种价值判断。
论美国环境纠纷ADR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
科 ,法律赋予双方 当事人以 自行调查或从相关专家处寻求专业意见或 进 行相关专业鉴定 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对该 意见或 鉴定进行确认 的 情况下作为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证据来使用。
三 、 美 国环 境 纠 纷 A D R机 制及 对 我 国 的借 鉴
目前我 国环境纠纷发生的数量 日趋增 多 ,频 率不断提高 ,如果这 些 环境纠纷不能及时合理解决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的弘扬 和和 谐社会 的构建都有巨大的消极影响 ,通过分析总结其他 国家和地 区在 环 境 纠纷解决方面 的经验教训 ,建立健全相 关的环境 纠纷处 理体制机 制 , 可 以成为促进我 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及时解决环境 纠纷的一个有效 途
关 键 词 : 美 国环 境 纠 纷 A D R机 制 ;借 鉴 美 国环 境 纠纷 A D R 机 制 的产 生 与 发展 从1 9 7 0年代开始 ,以解决商事 纠纷 为 目的的 营利性 A D R机构在美 国产生 ,A D R机制的发 展和应用 ,是通 过各 州法 院立法来 推动 的 ,在 1 9 8 0年代 中期 以后各州掀起 AD R立法潮 ,其 中,单 1 9 8 9一年在全美 国 范围 内就超过 1 4 0件法案被提 出 。各州最终 制定 了 3 4个 与 A D R机制有 关法律。 以美国 《 民事司法改革法》 在 1 9 9 0年 的制 定为标志 ,A D R机 制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有机部分 。A D R机 制在实践 中的不断发展又推动 了美 国在 A D R立法方 面的进 程 ,如 1 9 9 6年 制定的 《 行 政争议 解决法 》 和1 9 9 8年通过 的 《 替代性纠纷解决法》 。 美国环境 纠纷 A D R机制 的 建立 、发展 和 完 善 ,同样 离 不 开 发展 A D R运 动的推 动。1 9 9 0年颁行的 《 行政解决纠纷法》,对立法诉讼 、执 行程序等程序中联邦政府 在整个过 程 中对 A D R的式样作 出 了规 范 ,以 达到通过非诉讼方式成为联邦政府快速有效解决环境纠纷 的 目的。针对 A D R制度立法相关程序 ,国会 于 1 9 9 0 年 通过 《 协商制定立 法法》 正式 确定了谈判这一方式的地位。布什政府为了激励在诉讼中积极使用 A D R 制 度 ,发布 了与民事司法改革有关的一系列行政命令 。通过 法律 的颁行 以及行政对法律实施 ,A D R制度不 断得 到发展 和完 善。得 益于政府 和国 会 的大力支持和倡导 ,美 国环保局 ( E P A )最终 将 A D R作 为处理 环境 争议 的一个重要方法。 二 、美 国 环 境 纠 纷 A D R机 制 的主 要 内 容 ( 一 ) 协 商 协商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涉 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他们 以 自所拥有 解 决问题 的手段和方式为基础 ,通过达成 合意来 达到解 决纠纷 的 目的, 从 本质上而言就是一种平等条件下的交易活动。协商的有点在 于环境纠 纷 的双方 当事人 可以直接参 与协商 的整个 过程 ,简易 便行 、 目 标 明确 , 不 需要第 三方介入调停 、斡旋 、仲裁或裁判。但由于协商 的并不 具备法 律 上的强制效力 ,欠缺相应的确定性 ,只能用于如生活环境 纠纷 等一些 小 型的环境 纠纷 。美国在 1 9 9 0 年 《 协商 制定立 法法》 中正式承认 了谈 判 在立法 程序中的地位。 ( 二) 民间调 解 1 9 6 0 年代 ,在联邦政府 的资金支持下 ,“ 近 邻司法 中心 ”在 全国范 围内得以建立 ,通过调解人的居中主持 ,纠纷双方可以选择 自己方便 的 时间 ,在非正式的场合 进行沟通。例如双方在上午发生纠纷 ,社 区成员 在 中午就可能出面进行调处 ,从而迅速化解纠纷。同时得益 于这 种较为 温 和的纠纷解决 方式 ,往往能够在同时保障纠纷的解决和邻里关 系的和 谐。 针对 工业公 害纠纷 ,最常见的是促使纠纷双方达成共识 的民间调解 方式 ,即为纠纷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对话 提供便利 ,对双方 的情势 进行分 析 或是创 造沟通环境 ,明辨优势劣势 ,通过协商让步使彼此 满意 ,并且 自愿 接受纠纷解 决方案。不过 ,由于民间调解有其局限性针 ,通 常情况 下 ,当双方当事人之 间发生激 烈 的利益 冲 突时 ,民间调解 便束 手 无策
ADR中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解 决商事争端的 实践 中阻碍重重。调解和仲裁相互配合的 多元化设计 , 该是既节约成本 又利益最优的不 应
错选择 , 这一切还 需要 中国相应的 国内立法予以确 立。
关键词 : 国际商事调解 ; 国际商事调解 示范法》IM诉 F J S ; 解视 窗程序 《 ; B UI U 调 T
中图分类号 : 96 1 I 9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7 9 2 0 )5 39 -7 17 -6 X(0 9 0 . 90 4 0
收稿 日期 20 0 9—0 8—1 0
基金项 目 天津师范大学青年基金项 目“ 国际私法人文价值关怀价值取 向及立法构想” 阶段性成果 , 目编号 : WM 9 项 5 2 7。 作者简介 申婷婷 (9 O ) 女, 1 8一 , 河南焦作市人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 主要研究 方向 : 国际私法 、 国际经济法 。 [] 1 本文为行文需要将调解 限定 为近年来在商事领域 中广泛应用的解决 双方争议 的方式 , 而非传 统领域 的调解制度 。
En ih e me to n e n t n l mme ca da in Sy t m o ia l tn g n fI t r a i a o Co r il Me it se f rCh n o
从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制度探索中国法院调解的改革之路
可 以拒绝接 受 并 要求 法 院重 新 审理 。这 种 设计 充 分发挥 了调解 的功能 和特 长 , 并 且不 致影 响诉 讼程 序 中特有 的对抗 性和 规范 确认 功能 , 具有 相 当的合
理性 。
2 .调解 的程序 和规则 由于调解特别 注重环境 和气 氛 的非对抗 化 , 因
第1 5卷 第 5 期
文章编号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3 ) o 5— 0 1 2 8— 0 8
从 美 国法 院 附 设 A D R调 解 制 度 探 索 中 国 法院 调 解 的改 革 之路
范登峰 , 李 江
( 1 . 长沙市中级人 民法院, 湖南 长沙 4 1 0 0 0 0 ; 2 .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 1 1 1 0 5 )
此, 其 程序通常 以通俗 、 简便 、 非正 规性 为特 征 。调 解 的基本步骤可 以分 为 : 向当事人 作介 绍及 了解 基
法 院附设 A D R一般 依 专 门的调 解 程序 进 行 , 主要运 用在一 审一般 民事 纠纷 和轻微 刑 事案 件 中。
有时 双方 当事人 的关 系非 常重 要 , 而且 是 一种 持续
解决 的主体不 同 , 美国的 A D R主要 分为 两 大类 : 附
设 在法 院 的 A D R和 民间 A D R 。1 9 7 0年 代 以来 , 法 院附设 A D R在英美法 系 国家发 挥着越 来越 重要 的 作用 。法 院 附设 A D R( C o u r t —a n n e x e d A D R) 虽 然 以法院为主持机构 , 并 且在 一定 条件 下与法 院 的诉
论认识 的不 断深入 , 美国 A D R制度 也 日渐成 熟 , 因 而寻求美 国 A D R制 度 的借 鉴意 义 对 于处 在 “ 诉讼 爆炸 ” 时代 的 中国而言 , 尤 为重要 。
美国纠纷解决替代机制(ADR)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纠纷; 解决机制;D ; A R替代; 附设 中图分类号:l31 F2. 文献标识码: 6 A 文章编号:N3 1 7 ( 0)一 l一 2 C4—o / 2 rl 2l 0 2 F 07 作 者: 江西省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际商务系; 江西, 南昌,
3 0 9 30 9
解决模式一方面难以满足当事人程序选择追求多样化的需求。
另 一方面 有效化 难以 解法院日 益增多的积案, 因此在我国 建立 司法 A R制度, D 构筑我国法院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愈显重
要。
二、 美国 A R机 制 的新发 展及现状 D (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融合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
、
概 述
纠纷解决替代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普遍采用的 英文缩写是 A R起源于美国, D) 是对诉讼之外的一系列纠纷解 决程 统称, 要包 序的 主 括协商、 解和仲 调 裁三种基 本类型。 现如 今 各国 世界 都不同 程度的面临 着诉讼数量激增、 讼费用高居 诉 不下、 诉讼程序一再迟延的困境,D A R的产生对缓解这种紧张 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目 在我国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属比较单一的 前, 纠纷解决模式, 在我国,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法律至上” “ 的观念深入人心, 以前冷冷清清的人民法院, 如今是门庭若市。 人 诉讼视为最为 们将 权威、 公正的纠纷 解决方式, 遇事便对簿
ne A R, e d D )由此司 D 作为 x 法A R 替代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在法院内部建立, 并在消除诉讼迟延, 提高诉讼效率, 降低当事 人的诉讼成本, 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 作用。而此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对于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对于我 国 在诉讼外纠纷的解决又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地方?本文重在浅 析美国的AR机制的新发展, D 并以此提出对我国可以借鉴几个
对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律师作为调解员的调解形式在全国各地逐步发展起来。
律师调解有其特有的优势性,目前我国的律师调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律师以其专业优势主持调解工作,既维护了私权,也体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因此,在大调解背景下,律师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律师调解;特点;理论依据;实践基础;完善在“诉讼爆炸”的背景下,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成为目前各国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趋势。
对于我国来说,是否存在“诉讼爆炸”还没有定论,但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基层法院案件很多,占用了大量诉讼资源。
因此,ADR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客观上能对法院的案件进行分流,妥善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将损失降到最低。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接受委托或者指定,采取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对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内涵解读律师调解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上的律师调解通常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指由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分析法律关系,代理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进行,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对方达成和解。
第二种则是指,律师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主持调解,在此过程中律师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技能及律师执业经验,积极促使纠纷能够以各方当事人均能接受的方式获得解决。
狭义的律师调解仅仅包含第二种含义。
本文所指的律师调解也是按狭义所理解的。
二、律师调解的特点自2006 年我国在青岛挂牌成立第一家律师调解中心以来,这几年,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律师调解服务中心,这从客观上证明了律师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律师调解作为调解方式的一种,有着与其他调解方式共同的优势。
首先,缓解了法院的压力,优化司法机关的资源配置。
如果人民群众遇到纠纷,只通过法院裁判和调解,那么审判机关的任务会非常繁重,一些“缠讼”行为更是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满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商业交易的加添,争议解决机制变得愈发紧要。
传统的法庭诉讼程序往往耗时漫长,费用昂扬,而且常常给当事人带来不必需的纠纷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替代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ADR的发展与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满。
ADR的概览ADR是指将争议解决的焦点从法庭诉讼转移至非正式、更敏捷和相对不受限制的机制。
ADR重要包含调解、仲裁和协商。
相对于传统的法庭诉讼,ADR具有诸多优点:速度快、费用低、保密性高、敏捷性强等。
由于ADR的诸多优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推崇和采用ADR。
ADR的发展趋势ADR的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
在起初阶段,ADR重要是一种增补性手段,用于解决法庭诉讼无法解决的争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开始意识到ADR机制的独特优势,渐渐将其视为可替代法庭诉讼的重要解决方式。
目前,ADR已经成为全球争议解决领域中不行或缺的一部分。
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满尽管ADR在争议解决领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仲裁制度作为其中一种ADR方式仍然需要不绝改革与完满。
以下是对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1. 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仲裁程序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对仲裁制度的信任度。
为了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简化程序:简化仲裁程序的步骤和要求,减少繁文缛节,从而减少程序耗时和费用。
—引入技术支持:利用现代技术,如在线提交料子、远程参加听证会等,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便利性。
2. 加强仲裁人的专业素养仲裁人的专业素养对于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紧要作用。
为了加强仲裁人的专业素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招募标准:确保仲裁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符合要求,以保证其公正和客观性。
—连续培训:为仲裁人供应连续的专业培训,以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加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直接影响到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成效。
由ADR制度谈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
第 2 卷 第 l 期 0
20 0 6年 3月
湖 北 汽 车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Ju n l fHu e tmoieId sr sIsi t o ra b i o Au o t n u t e n t ue v i t
Vo . 0 N . 12 o 1
Ab t a t T i a e n l s s t e c n e t a d d s d a t g s o h n s d a in s se s r c : h s p p r a a y e h o t n n ia v n a e fC i e e me i t y t m.I p t o t us f r a d t a h n s d a in s se , a n i o tn y t m fC i e i i lws i , s o l e o w r h t i e e me it y t m C o s a mp ra t se o h n s c vl a u t s e h u db sr n t e e n o ma ie . ts g e t h tC i e e me it n s se s o l e r f r d a o lw・ t gh n d a d n r l d I u g s t a h n s d ai y t m h u d b e o me sf l e z s o o i g c n e ig “ l a n a ta d d s n u s ig b t e g ta d w o g t r r q ii o me i— n : a cl n c e r g fc n i i g ih n ewe n r h n r n ” i a p e e u st t d a i t i t s e t n s se i y t m; s p r t g me i t n fo t a r c d r ;s t n p p n s i g s se i d a in o o e a ai d a i r m r lp o e u e e t g u u i n y t m n me i t f n o i i h o
重塑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以ADR的理念与制度为视角
以 A D R 的 理 念 与 制 度 为 视 角
徐博 嘉 , 邓
蔚
4 0 1 1 2 0 )
(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 院, 重庆
摘
要: 以监督行政机 关、 化解行政 纠纷以及提供行政救济作为设计初衷 的行政复议制度 , 在 当前却身处“ 进退 两难 ”
的尴尬处境 , 其 良好 的初衷在现实中却难 以得到充分表达 。 而同样 以化解纠纷为 己任的域外 A DR机 制, 与我 国行政复
得不 到到 良好 的实 现 , 其 中尤 以行政 纠纷 得不到 有 公室分管主任一主任一分管县长一常务副县长- +
效化解为甚 , 由此造成当前社会暴力抗法 、 “ 信访不 县长等多个步骤N 。如此繁琐的程序无疑加重了行 信法” 等诸多负面 问题 的出现 , 这既不利于司法建 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 的时间成本 , 极易超出相关 而且这种将行政复议视为公务活 设, 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在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 法律规定的时限 ,
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紧张关系的同时 , 行政纠 同申请复议而不能单独提起 。鉴于上述情况 , 行政 纷的数量也持上升状态, 这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百 复议 的范围仍然存有局限性 ,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 此外 , 行政复议程序过于“ 行政化” , 害而无一利。 行政复议制度便是在这样 的背景下应 不到全面保护。 运而生 , 但其仍然没有摆脱“ 权力一 权利” 模式 的行 导致其程序繁琐 、 效率低下。 在某些地方, 一个普通 政法运行框架 , 使行政复议制度 良好的设计初衷却 的行 政 复议 文书 一般 要 经过 法制 局长一 县 政府 办
一
、
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依
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 、 适 根据《 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的规定 : “ 为了防止
我国发展ADR之正当性分析——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说起
法 院全 体工作人员应作 为促使 纠纷得 到合理解 决的 中介者 而采取行动 ;6 .适当地引导 当事人合理 的地解决某 些分歧
点 ;7 .当事人对 判决不满 时 ,应 根据权威 性的审判加 以解 决。然而诉讼最深刻 的社会 功能还在 于 护整 个社 会的政 治秩序和 国家权 力 的合法 性。虽然诉讼 是解决 纠纷 、建立 现代法治的重要手段 ,但我们是否一定要把 纠纷 提交 法院 , 用诉讼这种对抗式 的方式 来解 决呢?在此 我们有必 要 了解
的必要性和社 会功 能。诉 讼 的直接功 能是解决 纠纷 、调 整 利益 冲突 ,保护社 会 主体的合 法权 益。但 不能 因此 而把 法
同样 的问题 、拥有 同样的证 据支持 ,常 常得不 到同样的处
理 。更为重要的 问题 是诉讼成 本 问题 。诉 讼机制在 人们通
向法 院的道路上筑起 了高高 的诉讼 费用 的门槛 ,在使得 当
院在解决 纠纷 中所做 的贡 献完全 等 同于根据判决 来解决 纠
纷 。法 院在解决纠纷 中的功用 还在 于 :1 .对私下解 决纠 纷 产生影 响,并 明确所能控制 的范 围;2 认可私下解决结果 , . 并保 证当事人 服从 解决结果 ;3 .作为 当事人 可 以正式 地解 决纠纷 的成本 的标 准 ,因此使私下解决 纠纷的可能性增加 ; 4 .为当事人 提供 相互 了解对 方主张 的方法 ,减少 当事人之 间存 在的不可靠 性 ,从而增 加私 下解决 纠纷的 可能性 ;5 .
一
、
诉 讼 之 于 纠 纷 解 决
设立 的初衷 ,导致 问题走 向反 面。而且 由于每一案 件都是
社会地位 和关 系的复 杂结构 ,法律上 相 同的案件——关 于
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思考
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药品不良反应问题的突出性也日益凸显。
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医疗行业的良性发展,寻求建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思考成为了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要议题。
一、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概念及必要性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是指一种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后,通过特定的机制和措施,向患者提供合法、公正、有效的救济措施的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广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药物不良反应(ADR)是指在标准使用下发现的有害且未知或已知的反应。
药物不良反应可能发生在经验丰富的临床医生使用的药物上,也可能是在药物上市后释放到人群中才被检测到。
针对不良反应,患者往往难以与药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协商和谈判,容易出现危机和丧失信任。
如果没有救济机制,患者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是一种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影响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医疗行业的良性发展。
药品不良反应会影响患者对医疗行业的信任,而缺乏救济机制会使医疗行业滋生更多的纠纷和矛盾,导致医疗行业人才流失和资本撤离。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有助于维护医疗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提高医疗行业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总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有利于维护患者权益和促进医疗行业的良性发展,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有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评估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
例如,在药品临床试验阶段,采用独立监察委员会确保试验过程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严格控制药物不良反应的风险。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使用中药品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药品生产商的责任。
另外,我国还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系统,该系统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进行监测和统计,并及时发布相应的警示信息。
adr制度
adr制度在当今的企业环境中,adr(授权代表决定)制度已经成为了众多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机制。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提升决策效率、增强执行力,同时也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本文将深入探讨adr制度的内涵、优势以及实际应用案例,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机制。
一、adr制度的内涵adr制度是一种企业管理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授权代表在企业重大决策中拥有最终决定权。
这些授权代表通常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关键业务负责人。
通过adr制度,企业能够迅速应对市场变化,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二、adr制度的核心优势1. gao效决策:由于授权代表通常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明智的决策,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
2. 减少内部阻力:传统的审批流程可能存在诸多阻碍和争议,而adr制度则简化了审批过程,减少了企业内部对决策的干扰。
3. 灵活性:adr制度赋予了企业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快速调整的能力,有助于企业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4. 培养人才:授权代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会得到充分的锻炼,有利于为企业培养更多优秀的管理人才。
三、adr制度的实际应用案例以某大型跨国公司为例,该公司采用了adr制度进行内部管理。
在过去的一年里,该公司在adr制度下成功做出了多个重要的决策。
首先,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公司采纳了授权代表的建议,推出了新的产品线,获得了市场的热烈反响。
其次,在面临供应链危机的情况下,授权代表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果断的决策能力,确保了公司生产线的稳定运行。
最后,通过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授权代表成功吸引了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公司,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总结总的来说,adr制度以其独特的优势和实用性,正在逐渐成为现代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决策效率和市场应变能力,还为企业培养了大量优秀的管理人才。
然而,adr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审慎考虑是否引入adr制度。
adr制度
adr制度ADR制度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意为“非诉讼争议解决”。
它是一种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解决争议的方法,与传统的法院诉讼不同。
ADR制度在解决争议方面具有诸多优点,因此在当今社会得到了广泛应用。
首先,ADR制度具有高效性。
相比于诉讼程序,ADR可以节约大量时间和资源。
传统诉讼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解决一个争议,而ADR通常只需要几个小时或几天。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可以尽快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的争议拉锯。
其次,ADR制度具有灵活性。
ADR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进行定制,因此非常适合各种类型的争议。
无论是商业争端、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ADR都可以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
此外,ADR还可以采用各种解决方法,如调解、仲裁和协商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另外,ADR制度具有保密性。
在ADR过程中,当事人的争议和解决方案可以得到保密,不会被公众知晓。
这对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是非常重要的。
相比之下,传统的法庭诉讼通常是公开的,争议的细节和解决方案在公众面前被公开审判,未必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此外,ADR制度还具有更加和谐的解决方式。
在ADR过程中,当事人会积极参与解决争议,可以自行达成协议,并且更有可能维持或改善彼此之间的关系。
相比之下,传统的法庭诉讼往往会引发较高的紧张情绪和对立态度,导致争议的加剧。
然而,ADR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ADR的结果可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与诉讼相比,ADR的裁决或调解结果可能无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这使得当事人对ADR制度持怀疑态度,担心对方可能不履行协议。
其次,ADR制度的中立性有时会受到质疑。
由于ADR是由第三方进行解决,那么这个第三方的中立性就非常重要。
如果中立性受到质疑,当事人可能会对ADR制度失去信心,并最终寻求法院的解决。
综上所述,ADR制度是一种非常有价值和强大的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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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ADR制度的起源与目标 (1)(一)起源 (1)(二)目标 (2)二、美国与日本ADR机制的特色 (3)(一)美国 (3)(二)日本 (4)三、我国使用ADR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6)(一)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6)(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可行性 (7)四、关注调解视点下中国特色ADR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8)(一)法院调解ADR (8)1、调解主体 (8)2、调解阶段 (9)3、调解方式 (9)4、法律效力 (9)(二)独立调解ADR (9)五、我国ADR制度的展望 (11)(一)附设于法院的ADR (11)(二)民间调解ADR (11)谢辞 (13)参考文献 (14)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一、ADR制度的起源与目标(一)起源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演进过程,也是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①在国家出现以前,自力救济是纠纷解决的常态,在国家出现以后合法的暴力由国家统一行使,公力救济在纠纷解决中占据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司法自治的特点,也允许存在一定的社会救济空间,而自力救济则日趋式微。
在现代社会这三种纠纷解决机制礽依各自所占的或轻或重的地位并存在着,从而构成了以诉讼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②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相比较,现行的民事诉讼机制虽然有许多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比拟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局限,例如: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等。
如果我们依然坚持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必然会造成一部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恶果。
此外,民事诉讼严格的规范性和国家强制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纠纷主体之间矛盾的调和。
面对不断变迁的社会和日益多元的利益需求及其冲突,为了保障民众“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 )权利的行使,各国无不试图建立一个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在内,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这个机制中,每一种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并且相互关系,彼此相互调整。
③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正是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得到蓬勃发展的。
具体而言,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在中国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也被称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④ ADR 的模式有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小型审理,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 早期审理评议),简易陪审团审判等。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在整个ADR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不管是小型审理还是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都可以被看成是特殊①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三版,第8页。
②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三版,第8页。
③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绪论。
④陈斌著:《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国ADR制度而的比较研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一期。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调解模式。
ADR作为一种新兴的纠纷解决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首先,由于纠纷解决的组成人员不限于法官,因此可以对应于纠纷的种类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找成员和选择不同的ADR模式;其次,因为程序并不公开,所以有关隐私及经营,技术秘密的纠纷也能通过非公开的程序得到解决;再次,就事实是否存在,也不是说存在或不存在的单一判断,而可以根据心证的程度灵活的解决;还有,在ADR模式中双方当事人不受法律和程序的限制,享有更多的自由权,有利于纠纷的快速低碳地解决。
①(二)目标有关ADR的目标,笔者的理解,是指学者通过各种ADR的实际运作力图达到的积极地社会作用。
ADR 的蓬勃发展离不开ADR 支持的努力,离不开ADR 支持者对ADR 理论的完善。
ADR发展早期,在美国纠纷解决的项目申请人如果想要申请资金,必须宣布该项目的所有目标。
不同项目的目标有所不同,概括出来主要有如下几点:1、减轻法院案件负荷和开支;2、减少当事人所耗费的开支和时间;3、迅速解决那些扰乱邻居关系和当事人家庭生活的纠纷;4、改善公众对司法系统的难易程度;5、鼓励那些符合当事人需要的解决方案;6、增加对解决案件的自觉遵守程度;7、为纠纷的人们提供可以适用于公开讨论的场所;8、教导公众用暴力和诉讼更有效的其它方法去解决纠纷。
②①(日)傅郁林主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8、9页。
②(美)戈尔德堡等著,蔡彦敏等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页。
ADR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二、美国与日本ADR机制的特色(一)美国毋庸置疑,现代ADR运动的策源地和主要实践地均在美国。
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全部诉讼领域均已敞开大门”,案件数量不断高涨,复杂,新型巨额案件不断涌现,美国出现了所谓的“诉讼爆炸”现象,因此在60-70年代有这样一种广泛的呼声——增加对调解、仲裁和其他相关纠纷解决方法的使用——通常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运动”,该运动的推动下,自70年代以后美国对ADR 的态度有了重要变化。
①上世纪80年代,ADR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
据统计,1980—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出的民事案件中平均34%的案件不经审判即告终结,55%的案件或被撤销或被和解。
② 1998年美国真是颁布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这是全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ADR立法。
虽然ADR运动开展的初期就有强烈的反对声,但是ADR运动的支持者的推动下ADR不断地夸大自身的影响范围,从当时一个运动演变为国家认可的制度化的ADR,现在 ADR制度已成为美国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美国ADR体系中法院附设的ADR占据重要的地位并引起世界各国ADR提倡者的关注与重视。
附设在法院的ADR (court annexed ADR) ADR 原来指民间解决纠纷的方法,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无关。
但是近几年来美国一些州法院在法院内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实际上是把ADR 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环,这种ADR 叫附设在法院的ADR 。
③附设在法院的ADR 虽然是诉讼程序的一环,但按照以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的传统方法来看,ADR 仍然被视为诉讼外的即不经过判决解决纠纷的程序。
根据性质不同 ,美国ADR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建议性 ADR、推荐性 ADR和决定性 ADR三类。
建议性 ADR 的裁决对当事人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不接受;推荐性 ADR裁决对双方也不直接具有约束力 ,但如果双方表示接受 ,该程序可转由法官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决定性 ADR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 ,所做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 , 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④总之,美国的ADR程序名目繁多,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在美国提交诉讼的案件只有5%真正走到审判程序,其余95%在审判程序前就被解决了。
因此美国的ADR 对于快速、低廉、友好解决纷争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⑤①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②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③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
④陈斌著:《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国ADR制度而的比较研究》,《学习与探索》, 2009年第一期。
⑤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8页。
福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二)日本日本是近现代开发利用ADR方式较早,制度较健全的国家之一,其特点是传统型的调停与现代型的ADR同时并存,相得益彰,与诉讼构成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系统。
据笔者了解,调停和仲裁是日本的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程序的代表性程序,但在日本,相对于调停的盛况,仲裁可以说形势非常不佳。
①日本的调停制度和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很相似,两者都是传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在日本具有很长的历史,法院调解制度在日本的整个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48 年1 月1 日实施新的《家事审判法》,实现了对家事调停制度的构想。
1951制定了《民事调停法》,该法将除家事和劳动争议以外的各种调停制度加以统一,从而形成了沿用至今的民事跟家事分开调停制度。
其实不管是民事调停制度还是家事调停制度两者都属于法院附设的调解制度。
日本最高裁判所根据《民事调停法》制定的《民事调解规则》,对上述内容作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进一步规定。
②这些法规构成了日本调停制度的总体架构。
《家事审判法》第18 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前,必须经过家庭裁判所的调停。
”“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没有申请调停,地方裁判所可以依职权将该诉讼转付家庭裁判所先行调停。
根据日本民事调停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有关民事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停申请。
如果调停未获成功,当事人可以就此争议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的调停与诉讼程序的区别泾渭分明。
此外,当事人起诉后,受诉法院认为合适时,可以依职权将案件交付调停。
在此情况下,如果调停成功,就视为当事人撤回了诉讼。
反之,则诉讼程序恢复进行。
民事调停由法院的调停委员会进行。
法院认为适当时,可以单独进行调停,调停委员会通常由1名法官(担任调停委员会主任)和2名民间选出的调停委员组成,调停委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人中选出:(1)具有律师资格的人;(2)对解决民事和家事争端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 (3) 40至70岁的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较高人品和见识的人。
③调解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
由于调停程序简便、不公开、不伤和气、又省钱,因此在日本的利用率很高,从60年代以来到现在,调停的案件数大体呈渐增的趋势,以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解决的民事案件一年有30 万件左右, 大约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纠纷的案件数量相等,如果再加上在民事诉讼中以和解撤诉解决纠纷的, 就大约有80 %以上的通常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是①(日)傅郁林主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②范愉:《当代中国ADR的发展》, /Article/default.asp?id=14267,访问时间20110321。
③范愉:《当代中国ADR的发展》, /Article/default.asp?id=14267,访问时间201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