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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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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培训材料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

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其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是加强县乡人大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便于县乡人大代表培训,笔者从近年来的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收集了部分资料,形成了此培训串讲提纲。

由于笔者对《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收集的面不宽,形成的串讲提纲还不很全面、不很系统,还有许多遗漏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本串讲提纲借鉴了许多文章的部分内容和观点,对此笔者表示衷心感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亦称基本政治制度,都是一个意思,就是关系到国家根基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谈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会有人拿它同西方的“三权分立”作比较。

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因而,极力主张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搞“三权分立”。

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呢?认清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最初的“三权分立”是阶级分权,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

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

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

在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佳政体。

这种说法对吗?从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实际来看,由于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各行其是。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基础资料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基础资料

三道镇人大代表培训讲稿(提纲)第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简介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

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三、我国为什么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这种政治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国家。

这样的国家要管理好,必须有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

人大代表学习《代表法》讲座

人大代表学习《代表法》讲座

目 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 间的工作 •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的活动 •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 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 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 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 第三十三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 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 第三十四条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 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 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 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 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 代表反馈。 • 第二十五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 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会议。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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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时候,国家的一些重要政策和重要领导的选举都来自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非常作用的。

我国对于人大代表有人大代表法,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人大代表在我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某些时候,国家的一些重要政策和重要领导的选举都来自于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非常作用的。

我国对于人大代表有人大代表法,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以下的资料当中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人大代表法全文主要内容有哪些?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精讲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精讲

《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臵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制度所构成的。

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常委会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议案处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执行代表职务,使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代表的崇高地位,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这有利于纠正部分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和一部分人形式主义地对待召开代表大会的错误做法,解决一部分人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

最新-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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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地位含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择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3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2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3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讲课材料)

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讲课材料)

学习代表法提高代表素质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按照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自己学习人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面我就以代表法为主线,结合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的相关内容,分6个方面向大家汇报:一是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二是代表的产生及其代表的法律地位;三是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执行职务的保障;四是代表职务暂停和代表资格终止及代表补选;五是关于代表法的思考;六是人大代表如何依法履行代表职务。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共6章44条,约4500字。

早在1984年5月,自13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人大代表法的三件议案以来。

到1992年4月,8年间共有515名全国人大代表,三个代表团17次提出议案,殷切盼望制定一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

正如《代表法》第一章第一条所叙述的那样,“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抓紧起草代表法列入了工作要点。

1990年4月《代表法》草案讨论稿基本形成,经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和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连续两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在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时,经过八年抗战,九易其稿,并对其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13处修改。

最后,在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大会上表决通过。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一)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法律,它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的专门的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代表法讲义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下面是作者分享的代表法讲义,期望对你有用。

代表法讲义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一、代议法的意义(一)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推动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发展。

二世。

代议法的基本内容(1)一样规定1.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2.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3.明确代理的法律利益关系4. 明确代表的权益和义务5. 明确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1. 推敲。

审议是对审议的议案、报告进行修改的进程。

2. 调查。

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有权对审议中的法案和报告草稿的任何问题提出并要求答复。

3.询问。

质询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关的代表提出问题并要求回答的权益。

4. 账单。

议案是指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案。

提案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

5. 选举。

代表大会表决权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本保证之一。

6. 去除。

代表提出免职案件的权益是集体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措施,同时也体现了权利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

7. 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 投票。

表决权是指代表在提交大会表决的法案或人事任免案件中表达其意愿和挑选的权益。

9. 建议。

代表有权就各方面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和答复。

(三)本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1. 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体系。

2. 托付检验。

3.代表性的研究4. 参加相干会议。

5. 提出建议。

6. 建议暂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7. 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法培训

代表法培训

代表法培训简介代表法培训是一种旨在培养学员成为有效代表的培训课程。

代表法是指在司法过程中,通过代表客户进行法律辩护或提供法律意见。

在现代社会,法律代表的角色越发重要,因此代表法培训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培训项目。

培训目标代表法培训的目标是帮助学员掌握代表客户的技巧和知识,使其成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代表。

具体目标包括:1.理解法律体系:学员将学习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和结构,掌握核心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

2.培养沟通能力:代表律师需要与各方保持有效的交流,包括与客户、法庭、对方律师等的沟通。

培训将重点强调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书面表达、听取意见和反驳等。

3.掌握辩护技巧:学员将学习辩护的基本原则和技巧,包括如何提出论点,展示证据,驳斥对方观点等。

培训将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进行实践。

4.法律研究能力:代表法的培训不仅要求学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培养其独立进行法律研究和分析的能力。

学员将学习使用法律数据库、法律文献和案例法进行研究。

5.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代表法培训强调学员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包括保密义务、诚实守信和尊重客户的权益。

培训将引导学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培训内容代表法培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将包括法律体系和法律基本原理的介绍,以及相关法律领域的概述。

2.案例分析:学员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来理解代表法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培训将提供各种类型的案例,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

3.模拟法庭:培训将组织学员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在真实的法庭环境中进行角色扮演,锻炼学员的辩护和诉讼技能。

4.专业技能培养:培训将重点培养学员的沟通能力、辩护技巧、法律研究方法等专业技能。

5.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将加强对学员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学员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

培训形式代表法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1.课堂教学:通过专业老师的讲解和案例分析,让学员掌握代表法的理论知识。

人大代表培训课程设计

人大代表培训课程设计

人大代表培训课程设计一、课程目标知识目标:1. 学生能理解人大代表的角色与责任,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

2. 学生能了解和概述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权利与义务。

3. 学生能掌握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包括提案、审议和质询等基本技能。

技能目标:1. 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现象,提出合理建议的能力。

2. 培养学生通过小组合作、调查研究等方法,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3. 培养学生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有逻辑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1.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认识到作为人大代表的责任与荣誉。

2. 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尊重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 培养学生关爱社会、关心国家大事的态度,激发他们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热情。

本课程针对中学生设计,结合学生年龄特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旨在提高学生的公民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所学知识,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成为未来的优秀公民和人大代表奠定基础。

教学要求注重启发式、互动式和参与式教学,确保学生能够达到预设的学习目标,并在课程结束时展示具体的学习成果。

二、教学内容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介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 理解我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

2. 人大代表的角色与责任- 分析人大代表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 讨论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3. 人大代表的选举- 了解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程序和原则。

- 探讨选举过程中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4. 人大代表的工作方法- 学习如何进行提案、审议和质询。

- 掌握人大代表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5. 案例分析与实践活动- 分析典型人大代表履职案例,总结经验教训。

- 开展小组合作,模拟人大代表提案、审议等实践活动。

教学内容根据课程目标,结合教材相关章节进行组织,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教学进度安排合理,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提高教学效果。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辅导材料学习代表法提高代表素质一、代表法的产生及法律地位《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1.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的专门的基本的法律.2.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

3.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共同遵行的法律。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代表法共分六章五十二条,5000多字。

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代表法总则明确了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代表法是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1.代表的性质.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2.代表的地位。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3.代表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4.代表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2)议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都要经过提出、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提出议案是决定问题的前题。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讲义

关于代表法及其实施办法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专门调整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一、《代表法》的意义(一)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二、《代表法》基本内容(一)关于总则1、明确了代表的法律身份2、明确了代表的法律地位3、明确了代表法定利益关系4、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明确了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1、审议。

审议的过程是被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修改的过程。

2、询问。

是指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可以对被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草案的任何问题,向提出的机关提出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3、质询。

质询权是指特定法律身份人---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4、议案。

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提议案是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5、选举。

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选举权利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保障之一。

6、罢免。

人大代表享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力的主要措施,也表现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

7、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表决。

表决权是指代表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人事任免案有表示意愿和选择的权利。

9、建议。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1、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制度。

2、代表视察。

3、代表调研4、列席有关会议。

5、提出建议。

6、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司法保障。

2、时间保障。

3、物质保障。

4、知情权保障5、县以上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乡代表可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

代表法讲稿

代表法讲稿

《代表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代表法》新增、完善、细化了一些规定,为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了保障。

《代表法》是一部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

同时,《代表法》也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代表工作、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代表法》共六章,52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第二条【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第三条【代表的权利】7项第四条【代表的义务】7项第五条【代表执行职务】第六条【代表接受监督】这一章共六条,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

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1)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法定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我国目前采用的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选举。

县、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间接选举。

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换届时采用差额选举、届中补选时采用等额选举)。

(2)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县、乡镇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

济阳县各级人大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3名;市十五届人大代表35名;县十七届人大代表名额为228名,实选226名;镇级人大代表623名,实选617名。

(3)人大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实行兼职制;(4)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乡镇人大工知识培训讲座提纲

乡镇人大工知识培训讲座提纲

乡镇人大知识培训讲座提纲(2010年4月)为了让大家尽快熟悉乡镇人大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培训会议,共同学习人大工作的有关法律知识。

学习、理解和认识乡镇人大的理论和业务知识,是搞好乡镇人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下面,我就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乡镇人大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原则,乡镇人大主席的职责和工作方法,乡镇人大主席应具备的素质等,谈些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要充分认识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种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那么,人民到底应该怎样行使国家权力呢?这就牵涉到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问题。

下面我就谈谈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

(一)乡镇人大的性质。

按照宪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形式,是由乡镇这级人大代表组成的,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这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对乡镇人大性质的理解和认识,大家必须着重把握好三点:一是乡镇人大是权力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党的组织机构;二是乡镇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只能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作出的决定在辖区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乡镇人大行使权力只能代表本乡镇人民,作出的决议决定,只能约束本乡镇;三是乡镇人大是我国地方最基层的权力机关,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相比,在掌握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但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组织上和职权范围上又有区别。

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有很多综合办事机构,而乡镇就没有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乡镇只能选举政府和人大的正副职领导;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有15项;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13项。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一、引言代表法是指代表国家、政党或其他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制度,代表法在政治体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培训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代表法培训的目的、内容、方法以及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二、培训目的代表法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代表的法律意识、履职能力和工作素质,使其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为人民利益服务。

具体目标包括:1. 加强代表的宪法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法律运用能力;2. 增强代表的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决策能力;3. 提升代表的沟通协调能力,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4. 培养代表的职业道德和廉政意识,防范腐败行为。

三、培训内容代表法培训的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1. 代表法律知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代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2. 政策理论学习:代表需要了解国家的政策导向、发展战略等,以便更好地参与决策和提出建议;3. 履职技能培养:包括辩论技巧、演讲技巧、议案起草等,以提高代表履职的能力;4. 沟通与协调能力培养:代表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与人民群众、政府机关和其他代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5. 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代表需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廉政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培训方法代表法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包括:1. 理论学习:通过讲座、专题讲解等形式,向代表传授代表法相关的理论知识;2. 实践演练:通过模拟代表会议、案例分析等方式,让代表亲身体验代表工作,并提供指导和反馈;3. 经验交流:代表可以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分享工作经验和心得,相互学习、借鉴;4. 学习班培训:可以组织集中的学习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系统的培训。

五、培训评估为了确保培训效果,需要进行培训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1. 培训前的需求调研:了解代表的培训需求和现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2. 培训过程的反馈评估:通过问卷调查、讨论会等方式,了解代表对培训内容和方法的反馈,及时调整培训方案;3. 培训后的效果评估:通过考试、实际工作表现等方式,评估代表在培训后的能力提升情况。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供参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全然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作用的发挥直截了当关系到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对代表的性质、工作、权益和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我国的代表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一、代表法修改的背景我国在1992年之前,并没有一部关于人大代表的专门法律,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一些规定只是散见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

1992年颁布的代表法,以代表为主线,按照总则、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履职保证、代表职务的停止与终止等作出了规定,是我国保证和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专门的、差不多的、重要的法律。

这部法律,细化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总结了此前多年开展代表工作积存的大量成熟体会和做法,依照实践的需要系统地从法律上规定了保证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使代表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关于保证全国和地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代表法的颁布实施,提高了对代表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成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促进了代表工作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进展;代表依法履职的保证不断加强;增强了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然而,随着时刻的推移、实践的深入、情形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代表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一是代表履职保证存在许多困难。

我国人大代表的特点是,在执行代表职务的同时,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一些来自基层的代表,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进展情形、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情形了解不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刻、经费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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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置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新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新制度。

这个根本政治新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新制度所构成的。

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新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新制度。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新制度,组织新制度,常委会新制度,人大代表新制度,选举新制度、监督新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新制度、议案处理新制度、信访新制度等等。

《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新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新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新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
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执行代表职务,使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代表的崇高地位,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这有利于纠正部分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和一部分人形式主义地对待召开代表大会的错误做法,解决一部分人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和地位
(一)人大代表的概念。

据《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要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同英模代表、各种团体、行业的代表等是不同的。

具体地说,人大代表这个概念的内涵,包括以下要点:1、依法选举产生;2、一般不脱离原工作、生产岗位;3、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4、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5、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受到司法、经济等方面的保障;6、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

这是代表新制度的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是选出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选举实质上是权力的转移,人民通过选举,把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接受人民委托的代表必须由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其他特殊途径产生,否则便违背了民主原则。

我国目前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全国、省、设区的市由下一级人代会间接选举,县、乡(镇)由选民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民主选举的核心内容和发展方向,间接选举是以县、乡(镇)的直接选举为基础和前提。

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当前
国情,我国地广人众,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等方面尚未具备全面实行直选的条件。

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不断发展,直选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三)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政治职务。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它的性质来说是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

因此,代表执行职务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政务活动。

人大代表集体组成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不论是领导干部或普通工人、农民,其身分是平等的,在行使代表职务时都只有一票权,在任期内都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四)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由国家的性质、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决定。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承担者,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是国家大政方针决策的直接参与者。

这充分说明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代表法》对代表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不符合法律程序产生的代表无效。

选民一旦被选为代表,即使本人提出辞职或者被罢免,也有法律规定的程序。

因此,代表的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二是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达既充分体现了代表在权力机关的地位,又有利于增强代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三是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

三、人大代表的权利
人大代表的权利具体体现于其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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