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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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是为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具体政策如下:
1.缴费对象: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缴费标准: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应缴费的总额的0.5%各自缴纳,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占0.1%,用人单位缴费占0.4%。

3.缴费期限:职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代缴第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从第二个月起,职工每月工资中会自动扣除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代职工缴纳。

4.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后护理费以及其它相关待遇。

5.申请方式:职工需在生育后分别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作单位提出生育待遇申请,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保卡、诊疗证明等。

注意:以上仅为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一般性情况说明,具体政策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新)生育保险门(急)诊报销费用申报(含各区咨询电话及办事地点)

(新)生育保险门(急)诊报销费用申报(含各区咨询电话及办事地点)

北京市生育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事项名称】北京市生育保险门(急)诊手工报销费用申报【办理依据】1.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5.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6.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7.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70号);8.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9.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10.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3]34号)。

【办理条件】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3.在外地发生的产检、计划生育手术门(急)诊医疗费用;4.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相关检查的医疗费用。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办理材料】1.产前检查费用(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3)收费票据;(4)处方底方;(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8)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9)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此证明)。

HR必备的劳动用工的12个计算公式

HR必备的劳动用工的12个计算公式

HR必备的劳动用工的12个计算公式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加班工资计算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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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 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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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解读:此条在334号文件中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了单位范围,取消了户籍 限制。
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 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 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 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 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 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 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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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宁人社规[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人社规〔2011〕12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调整如下: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腹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10%下降为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下降为0。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55%下降为3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由45%下降为20%。

二、调整结算办法(一)调整门诊产前检查标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建卡(册)起至孕20周(含20周)内的费用结算标准由400元提高至500元;孕20周后至住院分娩前的费用结算标准由600元提高到800元。

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二)提高分娩住院结算指标考虑到乙类药品调整因素,适当提高分娩定额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在原来基础上提高300元,剖宫产提高400元。

分娩住院结算指标提高后,对于住院分娩出现合并症的,今后不再予以补偿。

(三)增加住院结算病种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增加住院结算病种,具体结算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四)增加低频并发症病种1、增加两个低频并发症病种:前置胎盘伴出血、重度子痫前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人员工资计算方法

人员工资计算方法

人员工资计算方法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加班工资计算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2012年08月27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

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

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三、原行业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等注册地在外埠的参保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四、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所提供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只能使用一次。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五、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等计划生育相关待遇)。

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时,应当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等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精)

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精)

劳动法中这12个公式,你都死死记住了?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加班工资计算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2012〕2号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一)申报人员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五险一金之生育模块

五险一金之生育模块

生育模块问答Q:成都生育保险并发症报销范围包括哪些?A:根据成都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可纳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报销范围如下:1、怀孕期间发生的妊娠胆淤症与异位妊娠(宫外孕);2、产期与产后发生的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褥感染、胎盘植入等7个生育并发症病种予以报销。

咨询电话028-12333。

Q:上海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A:根据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现行上海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两大项目。

但只有满足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方可享受。

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上海社会保障局热线021-12333。

Q:北京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A:根据北京社保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北京生育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

同时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晚育的增加30天。

所以总的来说,北京晚婚晚育产假至少有128天。

因为如果是难产或者多胞胎生育还可以增加产假天数。

Q:东莞生育保险产检报销项目包括哪些?A:根据现行东莞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产前检查报销项目包括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等等。

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东莞社会保障局服务热线12333。

Q:北京孕妇产假工资怎么发放?A: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Q:北京女职工正常产假如何规定?A:依据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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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因生育正常享受的待遇 正常产假90天、难产(产钳助产、胎吸、剖宫产)
105天。 2、因引、流产享受待遇 妊娠不满12周(含) 产假15天; 妊娠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 产假30天; 妊娠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 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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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 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54号)
•(二)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 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 [2005]62号)
•(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生育 服务联系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口发 [2007]4号)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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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生育津贴与晚育津贴人员的信息登记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三)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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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生育津贴与晚育津贴人员的信息 登记
参保单位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支付部门进行生育信息 登记。受理时间为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 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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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 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写明妊 娠起始时间、终止时间、胎儿数、怀孕周数、相关手术 名称等)
(3)婴儿出生证明;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单位出具产假休息证明(写明产假的起止时间、 男方享受晚育津6)本人身份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单位应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报送到社保支 付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发文文号:京人社医发[2011]4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1-3-2编辑时间:2011-3-8实施时间:2011-3-2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北京发文内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0〕8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有关精神,经过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品种范围、适当调整药品报销限制内容,适度提高用药水平。

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京人社医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我们在入职的时候都会想要了解工资是如何计算的,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一些劳动法的工资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有哪些篇1劳动法工资如何计算1.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3.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4.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5.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

”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南京月工资如何计算

南京月工资如何计算

南京⽉⼯资如何计算⾟勤劳动的付出总是会有收获的,正所谓幸福是奋⽃出来的,每天不辞⾟苦的⼯作,收货不仅仅是⾃⼰的成长,获取了宝贵的⼯作经验,更重要的是每⽉的⼯资,那你知道⽣活在南京,你的⼯资是怎么计算的吗?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得出的⼯资计算⽅法。

⼀、⽇⼯资、⼩时⼯资折算依据《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条:按照《劳动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定节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即折算⽇⼯资、⼩时⼯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

据此,⽇⼯资、⼩时⼯资的折算为:⽇⼯资:⽉⼯资收⼊÷⽉计薪天数⼩时⼯资:⽉⼯资收⼊÷(⽉计薪天数×8⼩时)⽉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加班⼯资计算依据《⼯资⽀付暂⾏规定》第⼗三条:⽤⼈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作时间以外⼯作的,应按以下标准⽀付⼯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作时间以外延长⼯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时⼯资标准的150%⽀付劳动者⼯资;(⼆)⽤⼈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200%⽀付劳动者⼯资;(三)⽤⼈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300%⽀付劳动者⼯资。

三、经济补偿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资⾼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三倍的,向其⽀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平均⼯资三倍的数额⽀付,向其⽀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不超过⼗⼆年。

生育保险手工报销

生育保险手工报销

事项名称:生育保险手工报销须知行使依据: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54号);2.《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3.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受理条件一、产前检查医疗费用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3、原始收据;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5、检查、治疗明细单;6、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7、《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8、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3、原始收据;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5、医院全额结帐证明;6、单位情况说明;7、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复印件;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9、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手工填写,一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3、原始收据;4、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5、检查、治疗明细单;6、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7、单位开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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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

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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