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办法74817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
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X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资质证书管理。
第三条:员工取得的资质证书必须是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类证书。
第一章相关定义
第四条:员工资质证书:本办法所称资质证书包含员工
岗位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它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员工岗位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员工岗位资格
证书包括各类特种作业证书、上岗证书、培训证书。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后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初级工(国家五级)、中级工(国家四级)、高级工(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
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级/ 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劳动人事处需按本办法规定出借所管资质证书原件、负责对部分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工作。
第十条:职工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出借所管资质证书原件、负责员工的岗位资格证书取证及证书年审办理。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借用资质证书原件、开具员工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的证明。
第十二条:员工根据本办法规定,领取本人的员工资质证书原件。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证书原件管理
公司出资外派员工培训学习后所取得的资质证书,或员工个人取证后按公司相关规定报销全部或部分费用的资质
证书,原则上证书原件一律由公司统一管理。本人领取证书
后1个月内必须将原件及归档材料送交劳动人事处或职工学校备案。
(一)劳动人事处负责管理的证书原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的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原件;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营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员工取得的其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它公司非强制性要求的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人事处保留证书扫描件,原件交还员工本人;
员工获取学历证书后,应携证书原件和学籍材料到劳动人事处备案,劳动人事处留取证书复印件和学籍材料归档。如员工不能提供参加学习的学籍材料,公司将不予承认学历。
(二)职工学校负责管理的证书原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证书原件;
员工岗位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证书原件借用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资质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附件一)
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建立《证书原件借用台帐》,督促借用人如期归还所借证书。
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申请借用原因”中所表明的用途使用,未经劳动人事处同意不得另做他用,同时应妥善保管证书并按期归还。如所借用证书丢失,应由责任人赔偿用于取证的
全部费用及丢失证书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证书领取规定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领取本人资质证书,应填写“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 劳动人事处领导签字—领取本人证书。属于正常退休的员工,在“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上注明“正常退休”。
凡是交还此类员工的证书时,须在证书上注明该员工已
与XXXX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本人证书的,证书原件由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保存半年,但在此期间对于注册类、年审类证书不负责注册和年审;超过半年后本人仍未领取证书,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不再保存。
第十六条:证书注册和年审
劳动人事处负责对建造师注册,职工学校负责对员工岗位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其它公司非强制取得的证书由本人自己注册或年审。
第十七条:公司对证书原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公司特殊规定执行。
第五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奖励原则
凡公司出资、选派外出参加培训学习后所取得的员工资质证书,公司不再给予奖励。
凡员工个人出资取得的公司所要求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取得证书的员工一次性奖励;
员工个人出资取得的各专业必要的执业资格证书,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员工参加社会考试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公司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奖励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资质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
2、《员工资质证书领取审批表》
附件1:
资质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
附件2:
员工资质证书领取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