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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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本质要求:奖惩分明,贵在激励,重在教育;以人为本,促进发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合同法》、《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县级局;所称员工,是指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书》并在合同期限内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对外发布公示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行员工奖惩制度,必须坚持“严格制度,公平公正;严肃程序,规范运作;贵在激励,重在教育;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节奖励

第六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企业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经营、专卖管理、企业管理的某项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市局(公司)以上机关表彰或者推广的;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市局(公司)以上机关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的;

(三)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事故损失中作用显著的;

(四)同歪风邪气、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作出特殊贡献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七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对受到国家局(总公司)表彰的员工,给予奖金为3000--5000元奖励;受到省局(公司)表彰的,给予奖金为1000-3000元奖励;受到市局(公司)表彰的,给予奖金为500--2000元奖励;奖金数额在以上幅度内,由市局(公司)行政办公会议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决定。受到行业外领导机关等其它表彰的员工的奖励,由市局(公司)党组或者行政办公会议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一事一议确定。

第九条对部门、单位的奖励,根据业绩情况和贡献度研究确定。

第十条特殊性质的单项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或者阶段性的工作的表彰与奖励,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表彰与奖励方案,经市局(公司)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受表彰奖励的员工、部门或者单位,凭表彰领导机关或者表彰组织的表彰文件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受奖励的员工、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撤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三条员工子女考取高等院校的奖励。员工子女在高考中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一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考取研究生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取博士生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

第十四条建立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根据省局(公司)要求,结合实际建立企业奖励基金,由市局(公司)党组、法人代表视情对部门、县级局、个人予以具体奖励,企业奖励基金在单位当年工资基金预算范围内执行。

第三节处分

第十五条员工违反行政纪律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员工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尚不构成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一)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处罚100元,增加一次加处罚100元。迟到、早退年累计十次以上者不参加年终的评先评优。

(二)工作时间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离岗一次处罚50元,离岗二次处罚100元,年离岗五次以上者不参加年终的评先评优。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分配的,一次处罚100-300元。

(四)请事假未准,擅自离岗的,一次处罚100-300元。

(五)工作日酗酒、滋事的,当事人经济处罚100-3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价赔偿。

(六)工作期间打架、辱骂的,当事人双方各经济处罚100--300元。根据影响和后果,追究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七)员工参与赌博的,经济处罚100--300元。

(八)员工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如玩游戏、上网聊天等),被查实,给予经济处罚100--300元;违者(副科以上)先免职后处理,一般员工待岗三个月。

(九)员工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值班职责的,查实一次经济处罚100-3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员工与社会人员交往产生矛盾到单位滋事影响正常工作的,经济处罚100—300元,造成损失的,由该员工给予赔偿。

(十一)旷工半天,扣当月绩效工资20%,旷工一天,扣当月绩效工资30%,旷工两天扣当月绩效工资50%,连续旷工三天,按待岗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为自动离职。

(十二)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或工作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给予经济处罚100--300元。

第十六条根据《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标准对员工岗位工作质量的要求,管理干部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对照“问责制”给予处罚;员工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对照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二)严重失职、违反工作流程、安全规程,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凡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事实清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私放查扣的烟草专卖品等,标值在10000元以上的;

(五)私分烟草专卖品、罚没款或货款等;

(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企业资产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

(七)泄漏商业秘密、专卖管理秘密及其它秘密,使企业蒙受损失,价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向卷烟经营户、单位推销其他商品,牟利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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