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安监管字2009185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我省第一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重新认定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我省第一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重新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吉安监管人字[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我省第一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重新认定的通知(吉安监管人字[2006]126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20号令),加快我省安全培训体系建设,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考核质量。
经研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于今年9月开始对原省经贸委批准的21户培训(含考核)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原吉经贸安全字[2001]885号文件批准的21户培训机构有效期为2006年8月)。
望有关培训机构见通知后,尽快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报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附件:原省经贸委批准的培训考核单位名单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原省经贸委批准的培训考核单位名单1、吉林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2、通化铁路分局梅河口水电段3、通化铁路分局装卸运输中心4、通化铁路分局梅河口建筑段5、吉林铁路分局吉林水电段6、吉林铁路分局图们水电段7、吉林铁路分局吉林装卸运输中心8、吉林铁路分局图们装卸运输中心9、吉林铁路分局吉林分局锅炉检验所10、长春铁路分局长春水电段11、长春铁路分局白城水电段12、长春铁路分局四平车辆段13、长春铁路分局白城机务段14、长春铁路分局长春装卸运输中心15、长春铁路分局白城装卸运输中心16、沈阳铁路局(考核基地)17、长春工程学院18、长春机车厂1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20、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21、吉林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270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270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的规定,经研究,在我省暂没有国家批准的非煤矿山在用设备检测检验机构之前,委托吉林省安全技术评审鉴定中心、煤矿安全仪器检测中心(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编号:[2006]安监管检字B084号)联合对我省非煤矿山在用设备依法进行检测检验,以弥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审核中设备检测检验缺项问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确保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并督促企业配合检测检验机构落实好此项工作。
凡是检测检验项目表中所列的非煤矿山在用设备,必须是由国家批准的正规厂家生产,并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否则不得在生产中继续使用;凡是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非煤矿山在用设备,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重新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凡是到2007年6月1日前在用设备未进行检测检验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生产,待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医药、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材、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各项措施。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位省安全生产专家,局机关有关处(室):《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经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省专家组)是为我省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监察、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科技研发等提供技术支持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第三条省专家组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设非煤矿山、石油化工、职业卫生、冶金机械、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建筑、消防、综合等9个专业组。
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四条专家主要工作任务:(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调研与咨询工作;(二)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建议;(三)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立法和标准起草修订工作;(四)参与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可行性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审批的技术性审查核定工作;(六)参与重要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七)承办完成省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专家工作管理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具体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及专家的日常管理。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吉安监管人字[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安监管人字[2005]168号)各市州、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培训机构:为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快培训机构建设,保证培训质量,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称安全培训)管理,构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安全培训机构,工矿商贸(不含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以及省以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定的以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训、考核分离的原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
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质[2009]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30
【实施日期】2009.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吉建质〔2009〕8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34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建质〔2009〕4号),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定于7月上旬开展2009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为认真做好这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其中住宅工程检查的重点是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等文件的情况;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和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等。
(要求书面汇报材料)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8号令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8号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吉安监管煤监一字[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8号令的通知(吉安监管煤监一字[2009]142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吉煤集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决定》)。
为使《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尽快得到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常生产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已经进行施工的矿井,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应遵守《决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和施工。
现不符合规定的煤矿应立即进行整改,短时间内完不成整改任务的煤矿可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但最迟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二、年产6万吨以上(含6万吨)的矿井,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没有安设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的矿井,应上齐、并完善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
在矿井新建电源线路没有正式投用时,矿井原使用的备用电源不得擅自停用。
三、正在进行的建设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和资源整合已进行施工的矿井,矿井初步设计、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内容不符合《决定》相关规定的应督促煤矿企业尽快对设计进行补充修改。
请各地、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结合所监管煤矿的实际,认真组织制定矿井整改规划,设定整改时限,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大对整改矿井的监管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1号•【施行日期】200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1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立即开展烟花爆竹违规使用氯酸钾药物检验检测治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制定抽检工作计划,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二、各市(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抽检率要达到30%,其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检查,每家企业抽检产品要达到3个品种以上。
三、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氯酸钾制造产品、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并将本地区抽检的结果和处罚情况向社会通报。
四、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对没有实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按《通知》要求处理,现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五、请各市(州)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2010年1月29日前将本地区烟花爆竹氯酸钾药物检查检测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局危化处(邮箱:**********.cn)。
总结内容:监督检查、抽检企业和产品药物抽检数量,以及违规企业处罚等情况;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吉市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5日吉林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城镇燃气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和品名编号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乙级资质安全评
价机构资质证书延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2.24
•【字号】吉安监管审批字[2009]42号
•【施行日期】2009.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
资质证书延期的通知
(吉安监管审批字[2009]42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组织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第13号令)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经研究,决定将2009年底前到期的9家(具体名单附后)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到2009年12月31日,待《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修订颁布实施后,再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资质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资质换证手续。
对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坚决予以淘汰。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将此文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附件: 9家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开采【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8.30【实施日期】2009.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吉煤集团: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580号)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现就2009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一)凡取得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煤矿企业必须参加今年的年检。
(二)由于煤炭资源整合和政府机构改革未能及时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续的煤矿,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说明理由,参加今年的年检换证或办理延续。
二、年检组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刘贵锋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全省各类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成立本地区、本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
三、年检的主要内容(一)依法从事煤炭生产情况。
1.依法应当具有的各种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矿长资格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没有申请办理的情况,是否存在证照到期而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续的问题;2.是否存在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3.是否存在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的行为; 4.是否在法定的开采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活动;5.资源回收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6.是否存在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行为;7. 各种安全仪器仪表和大型安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1.04【实施日期】2009.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09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4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2009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围绕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突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重点抓好“四个规范,五个加强”,创新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按此要求,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规范企业基础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在大中型和规模以上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对企业进行调查,建立数据库;2.选择在不同类型的企业先行试点;3.试点的企业数量占上述企业的30%,并在年内达标;4.指导地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5.组织进行考评。
(二)烟化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标率达到70%。
1.指导地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组织进行考评。
二、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吉安监管非煤字[2009]12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6.16【实施日期】2009.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非煤字[2009]120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今年是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时限的最后一年,为确保我省尾矿库专项整治任务的完成,省安委会把尾矿库专项整治和隐患整改列为2009年督查检查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为确保我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95号)文件精神,将《吉林省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每月25日前把本辖区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报省局非煤矿山监管处。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吉林省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8年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等四厅局联合下发文件,部署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下,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
今年是我省尾矿库专项整治时限的最后一年,为确保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目标,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狠抓尾矿库。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案卷备案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备案办法》的
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备案办法》于2009年4月21日,经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监督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所称。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办法(试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2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
企业考评办法(试用)》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2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现将《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办法(试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在标准化工作实践中认真总结,使之更加完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办法(试用)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为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七)按照国家总局要求,开展中省属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八)开展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岗位试点工作。承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职业健康监督岗位建设试点工作任务,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率先在我省建立起一支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
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吉安监管职卫字[2009]38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省将全面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总局要求,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执法,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手段和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主体责任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忽视职业危害防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公开揭露和曝光。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已经结束,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也接近尾声,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3年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4]5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反馈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结果的函》(厅函246号),针对通报的整体问题以及反馈的具体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卫生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有明确、清醒的认识通过这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评估,我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与《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确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非常严峻,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有明确、清醒的认识。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较好的地区,要继续努力,持续推进,薄弱地区,要认真研究、仔细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的同时,职业卫生工作也再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力度2015年,国家总局和省局将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工作,针对评估工作中的七项指标,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吉安监管办字[2005]163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办法》的通知(吉安监管办字[2005]163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办法》已于2005年7月12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工作,保证我局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工作坚持依法、求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主要是对事故结案前的工作进行审核。
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需经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结案;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除需经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还需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结案。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具体审核事故调查报告中以下主要内容:事故性质、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和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建议、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以及事故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第六条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由局内监察专员、有关处(办)负责人组成。
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预审和组织、协调事故处理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审核会议由审核委员会主任主持,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由审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的审核会议由审核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局内有关监察专员和相关处(办)负责人参加。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地质勘探作业企
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9.11
•【字号】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216号
•【施行日期】2006.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地质勘探作业企业安全
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21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安全监管,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质勘探是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之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对勘探作业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管。
二、对探矿工程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以及探矿权人(包括探矿权人所雇用的勘探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地质堪查资质,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勘探作业。
三、巷探工程必须具有正规的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专篇,并按设计进行勘探
作业。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局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规定,加强对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防止违章作业和以采代探。
对所发现的不具备地质堪查资质的非法勘探企业,要及时通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防止监管失控。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实行登记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2.09【实施日期】2010.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为规范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行为,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检测与评价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登记备案管理检测与评价机构应当在2010年3月底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
未经相应登记备案的检测与评价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检测与评价结果不能作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中省属和各市州属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县(县级市)和区属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的登记备案管理。
(三)在省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的检测与评价机构,不需再向市州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需提交资料申请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机构登记备案,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机构法人代表签署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件)复印件。
(四)能够开展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项目和相应的人员、设备、化验室情况证明复印件。
三、备案条件(一)对检测与评价机构的总体要求:1.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2.能独立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工作;3.有与职业健康检测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设备仪器、化验室面积等工作条件;4.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5.具有检测与评价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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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安监管字〔2009〕185号
关于修订《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图》的通知
局各科室: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吉府发〔2009〕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市本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现将重新修订的《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本流程图从12月18日起开始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图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抄送: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15日印发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图
注:1、窗口既为行政服务科;
2、办理流程中的“天”指工作日。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审批
三、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认定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部分甲、乙种)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
六、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
八、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九、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
十、非药品类(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