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6月4日中发〔20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要通过开展志愿服务、
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
形式,引导团员青年关
x
注社会、关注民生,积 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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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文化育人功能
高校共青团组织建设还要注重发挥文化育 人的功能
要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引领和教育,通 过开展主题团日活动、文艺比赛、文化讲 座等形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培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高校共青团组织建设也需要注重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信息化 手段,加强团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要注重对信息化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团组织的工作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总之,高校共青团的组织建设是推动共青团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要健全组织架构、加强 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团员管理、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注重信息化建设等方 面入手,全面提升高校共青团的组织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接班人做出更大的贡献
管理制度和信息化水平等方面的建设。同 时要注重培养团员青年的创新精神、社会 责任感和国际视野等综合素质和能力,以
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和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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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创新创业
在当今社会,创新创业是高 校共青团组织建设的一个重
要方向
要鼓励和支持团员青年积极 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培养他
们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可以通过举办创业大赛、创 业讲座、创业培训等活动, 为团员青年提供更多的创新
创业机会和平台
加强社会责任感
高校共青团组织建设还 要注重培养团员青年的
社会责任感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 团普通高等学校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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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3•【文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党的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有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
第三条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以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村党的委员会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材料学习导语:年月,中共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 号,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高校党建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推进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举措。
新条例与年颁布的旧条例对比,我们认为主要有十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的表述更加完备并符合当今实际。
二是增加了依法治校和民主集中制的表述,体现了管理的科学化要求。
三是党组织的设置方面,从产生到任期都进行了调整,更加体现灵活性。
四是高校党的纪检工作单独设立一章,体现了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重视。
五是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六是由过去强调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到更加注重对党员的服务和权利的维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七是基于高校发展学生党员不断增多,对加强大学生党支部建设做出了新规定。
八是对干部、人才工作的统筹管理,进一步体现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方针。
九是增加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内容,体现了党的十七大以来的新要求。
十是一些基本制度将逐步建立完善。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现将《条例》及其主要精神以问答形式整理如下,供全院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参考(加“—”为修订内容提示)。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年修订,中发[]号)【颁布单位】中共中央【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资料03
第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巩固发展脱贫攻 坚成果、防止返贫,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教育引导农民既“富口袋”又“富脑袋”,依 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 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四)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对要求入党的 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 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 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做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 态环保、美丽村庄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 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 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 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群众培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传教 育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 第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 化,保护传统村落,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文 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第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组织和党员先进事迹,宣传好人好事,弘 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群众自觉抵制腐朽落后文 化侵蚀,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 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必须在意识形态上站稳立场,旗帜 鲜明反对各种错误观点,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基层组织条例
•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 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 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 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 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 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 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 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强党内生活的原 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 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 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 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 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 的工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 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 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 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 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 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 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 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 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 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 作。
•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 单位党的工作。
•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 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 护党纪的决定。 •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 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要言要讯2020.02上本栏编辑/孙宏波11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2010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机关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始终走在前、作表率。
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的建设主体责任。
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一、总则。
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开展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党联系群众、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平台。
基层组织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进。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党的领导。
基层组织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听从党的指挥,增强党性观念,增强党的意识,做到党员先进性和党性的统一。
2. 坚持服务群众。
基层组织工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关切问题,推动群众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3. 坚持民主集中制。
基层组织工作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同时又要保持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的决策和执行的一致性。
4. 坚持依法治党。
基层组织工作要依法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维护党的组织统一和纪律严明。
5. 坚持改革创新。
基层组织工作要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新形式、新方法,提高基层组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基层组织建设。
1.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基层组织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 健全组织机构。
基层组织要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组织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3. 推进基层治理。
基层组织要推进基层治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社区基层组织的服务水平。
四、基层组织活动。
1.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基层组织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党性教育,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
2. 拓展群众工作。
基层组织要拓展群众工作,深入开展群众性工作,解决群众关切问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 强化组织建设。
基层组织要强化组织建设,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健全组织制度,提高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五、基层组织监督。
1. 强化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0.06.27•【文号】•【施行日期】1990.06.27•【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其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 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 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 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 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 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 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 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 3 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 3 名的,可与邻 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 50 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 50 名,但 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 数 100 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 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 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 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 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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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6月4日中发〔20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基本职责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
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
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
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
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第十九条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
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
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