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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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题部分。

(一)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

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

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

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答案】CD【考点】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解析】A项错误。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既可能单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也有可能属于寻衅滋事。

这种情形是否触犯寻衅滋事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

对“公共秩序”学界虽然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但公共秩序属于社会法益,因而一定是与社会公共生活相关、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定感、安全感的东西。

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对该区域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定感、安全感并无影响,故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对甲的行为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项错误。

对于甲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B选项考查甲是否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而没有问及甲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部分考生认为甲的行为聚众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所以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甲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四)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四)

第四章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 1、故意杀⼈罪与故意伤害罪(232条、234条): (1)故意杀⼈罪所保护的法益:“⼈的⽣命权”;刑法不保护动物的⽣命权,之所以保护⼤熊猫,是因为这⾥所保护的是⼈类资源多样性的权⼒,⽽不是⼤熊猫的⽣命权。

(2)故意杀⼈与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的理解; 民事权利始于出⽣:脱离母体并独⽴呼吸。

民事权利终于死亡:⼼死、脑死、肺死、三死合⼀。

注意:打伤胎⼉的,胎⼉出⽣后算故意伤害,打死胎⼉的算对母亲的故意伤害。

(3)杀⼈⾏为的⽅式——作为与不作为; 注意:不作为的杀⼈的着⼿,必须是在被害⼈的⽣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

(4)⾃杀关联罪的问题: ①相约⾃杀。

即⼆⼈以上相互约定⾃愿共同⾃杀的⾏为。

如果相约双⽅均⾃杀⾝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相约双⽅各⾃实施⾃杀⾏为,其中⼀⽅死亡,另⼀⽅⾃杀未逞,未逞⼀⽅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杀,由其中⼀⽅杀死对⽅,继⽽⾃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②引起他⼈⾃杀。

即⾏为⼈所实施的某种⾏为引起他⼈⾃杀⾝亡。

第⼀,正当⾏为引起他⼈⾃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第⼆,错误⾏为或者轻微违法⾏为引起他⼈⾃杀的,也不成⽴犯罪。

不能因为引起了他⼈⾃杀,就将其错误⾏为或者轻微违法⾏为当作犯罪⾏为处理。

第三,严重违法⾏为引起他⼈⾃杀⾝亡,将严重违法⾏为与引起他⼈⾃杀⾝亡的后果进⾏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诽谤他⼈,⾏为本⾝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杀⾝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为的情节严重,将该⾏为以诽谤罪论处。

第四,犯罪⾏为引起他⼈⾃杀⾝亡,但对⾃杀⾝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例如,强*妇⼥引起被害妇⼥⾃杀的,以强*罪从重处罚。

③教唆或帮助⾃杀。

教唆⾃杀,是指⾏为⼈故意⽤引诱、怂恿、欺骗等⽅法,使他⼈产⽣⾃杀意图。

以相约⾃杀为名诱骗他⼈⾃杀的,也是⼀种教唆⾃杀的⾏为。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四章第三节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第四章第三节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

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保护另一合法权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权益具有原则区别,故紧急避险的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条件更为严格。

(一)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实行紧急避险的需要。

危险的来源主要有:1、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2、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3、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4、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刑法第21条第3款)。

例如,执勤的人民警察在面临罪犯的不法侵害时,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紧急避险;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司法考试刑法卷四刑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法卷四刑法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刑法卷四刑法案例分析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七题第二问说开去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第七题:材料: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

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起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略)问题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法理评述: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的刑法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最主要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即第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乃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本原则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册子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1].罪刑法定原则目前已经为世界上绝大多数现在民主国家所接受并在本国的刑法中得到体现。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罪刑法定原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尤其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尺。

那么有关裸聊这种新形势下无疑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包括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明确的定罪依据可循呢?如果在刑法上不能够对这种严重侵害社会善良风俗的行径得到惩罚,那么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救济以达到社会的正义呢?对于案例一中牵涉到的聚众淫乱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只是这样笼统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四)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四)

四、案例分析题:(2002年)⼀、(本题10分)李某长期在甲市⾏⼈较多的马路边寻问⾏⼈是否需要⾝份证,然后将需要⾝份证的⼈的照⽚、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

在此期间,李某使⽤伪造的⾝份证办理⼿机⼊⼿续并使⽤⼿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

为了防⽌司法⼈员的抓捕,李某⼀直将⼀把三⾓刮⼑藏在内⾐⼝袋中。

2001年4⽉下旬的⼀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是否需要⾝份证时,发现钱某孤⾝⼀⼈⾏⾛,便窜⾄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后迅速逃跑。

钱某⼤声呼喊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

此时李某掏出三⾓刮⼑,朝赵某的腰部捅了⼀⼑后逃离,致赵某重伤。

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市使⽤信⽤卡透⽀l万元后,为逃避银⾏催收⽽逃⾄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份证罪。

(2)李某使⽤伪造的⾝份证办理⼿机⼊⼿续并使⽤⼿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构成诈骗罪。

(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的⾏为属于抢夺⾏为;后来为抗拒抓捕⽽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为构成抢劫罪。

(4)李某在⼄市使⽤信⽤卡透⽀l万元,⽽且逃避银⾏催收的⾏为构成信⽤卡诈骗罪。

透⽀后逃避银⾏催收,属于恶意透⽀,构成信⽤卡诈骗罪。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伪造居民⾝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和倍⽤卡诈骗罪。

(1)《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居民⾝份证罪。

本案中,李某提供相关资料,何某伪造⾝份匪,再由李某出售;李某虽然没有直接伪造,其故意为直接伪造者何某提供帮助,帮助何某实施犯罪,李某和何某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李某构成伪造居民⾝份证罪。

(2)本案中,李某以逃避电话费追收为⽬的,使⽤伪造的⾝份证办理⼿机⼊⼿续并使⽤⼿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元。

李某的这⼀⾏为实质上是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的⼿段使电话公司同意李某先使⽤后付费,最终达到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的。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9.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9.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9一、名词解释1 侵犯财产罪2 职务侵占罪3 挪用资金罪4 挪用特定款物罪二、简答题5 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6 简述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

7 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能构成犯罪?9 胁迫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0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1 试论“携带凶器抢夺”。

12 试论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

13 保险诈骗罪及与一般诈骗罪的相互关系。

14 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尚未娶亲。

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

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

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

刘甲骂道:“笨蛋!看什么?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

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5个小时之久。

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

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3000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丙3日后取回。

问: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15 农民赵某1987年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一直未生育。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简答题 2. 3. 4. 名词解释简答题1.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的意义。

正确答案:(一)犯罪目的的意义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

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对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来说,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这些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其作用或是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或是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

查清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此外,由于正确定罪是量刑适当的前提,因而犯罪目的不仅影响定罪,也可以说它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犯罪动机的意义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量刑要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因此,犯罪动机对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对犯罪的不同情节规定了不同刑罚的情况下,它作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到不同量刑幅度的选择,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它作为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可能影响到同一量刑幅度内轻重刑罚的选择。

(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涉及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2.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相似之处和最根本的区别。

正确答案: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甲、乙打人后驾车逃走,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2013/4/2部分) 问题: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1)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

(2)根据条件说,甲乙的行为、谢某的追尾行为,都是导致谢某重伤结果的条件。

(3)根据一般常识,追尾者对于造成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故而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故而,从规范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角度看,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而没有因果关系;谢某的重伤与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2.黄某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

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2012/四/2部分)问题: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正确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 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王某,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机长黄:某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1”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黄某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王某能否适用我国刑法?正确答案:能。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王某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第一,王某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9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王某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王某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及知识点:刑法2.被告人甲某(系某外国公民)于2004年6月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内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乙某发现,为逃脱追捕,甲某用刀将乙某刺伤后逃走。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四)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四)

第⼗四章罪刑各论概说(⼏乎从未直接考查) 第⼀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概念 ⼆、特点 按同类客体分类,按重要程度排列。

第⼆节刑法分则的条⽂结构 ⼀、基本结构 分则的基本结构,就是罪状法定刑。

⼆、罪状 罪状形式有四种,让我为你来说明:简单仅列出罪名,叙明作详细描述,引证须引⽤他条,空⽩要参照他法。

三、罪名 罪名从来不曾考,分类⽅式有两种:类罪与普通罪名,单⼀选择与概括 四、法定刑 法定刑由法规定,有不同于宣告刑。

种类共有⼀⼆三,稍微了解就能⾏,绝对与相对确定,我国刑法中采⽤,若是绝对不确定,我国刑法中没有。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这个是今年的新增内容,经慎重考虑,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适⽤原则存在考查可能性。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三、法条竞合的适⽤原则(1~2分) 法条竞合分两种,异法与同法冲突。

若是异法相竞合,特别必优于普通;若是同法有竞合,⼀般特法优普法,特殊情况有两种,适⽤重法优轻法:其⼀法律明⽂定,其⼆法律⽆明⽂,⽆明⽂时如何⽤?满⾜两个⼩前提:没有禁⽌性规定,特法罪刑不相应。

第⼗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重点章) 本章是⾮重点章,在本章罪名中,间谍罪是考查重点。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直接考查可能性不⼤,但要注意与间谍罪的区分) 本罪本⾮重点罪,但与间谍有关连,这⾥顺便记⼀记,通过考试更保险。

⾮为间谍组织⼲,⾏为⽅式很单⼀。

利⽤互联发送,仍应定⾮法提供。

⼆、间谍罪(本章考查重点) 主观上故意犯罪,主体不限中国⼈,客观上三种情形,参加了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任务,为敌⽰轰击⽬标,不知为间谍组织,应该定其他罪名,客体不需要多说,危害了国家安全。

重点罪记记刑罚,可以判⽆期。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境内外罪犯,危害我国家安全。

四、资敌罪 ⾏为发⽣在战时,供给敌军⽤物资。

五、武装叛乱、*罪 武装搞叛乱*,危害我国家安全,吸收特定⼈参加,应当要从重处罚。

2020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题目与答案

2020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题目与答案

2020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题目与答案题目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谋杀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案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谋杀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2.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导致了他人死亡。

题目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案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盗窃的主观故意;2.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导致了他人财物的侵占。

题目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案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2.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导致了他人身体上的损害。

题目四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答案四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不同:1. 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目的,并有预谋地实施杀人行为;2. 过失杀人罪是指犯罪人没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目的,但因为疏忽、不注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他人死亡。

题目五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什么?答案五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极刑:犯罪人故意杀人,并且情节特别严重,导致多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判处死刑;2. 无期徒刑:犯罪人故意杀人,并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3. 有期徒刑:犯罪人故意杀人,并且情节较轻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是对2020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题目与答案的简要介绍。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和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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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四)
(2003、卷二、多、45)依据法律规定,在管制的判决和执行方面,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 管制的期限为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
3 年
B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C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酌量发给报酬
D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考答案:CD
本题考点:管制的判决与执行
正解思路:选项A 、B 都是正确的。

选项C 的错误在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应酌量发给报酬的是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选项D 的错误在于管制执行时,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日折抵刑期2 日。

举一反三:1. 其他的刑罚在期限、执行等方面与管制的规定可列表对照记忆。

2.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一些规定,考生应当有所记忆。

其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需特别遵守的。

(2003、卷二、多、33)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 对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B 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C 对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D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参考答案:CD
本题考点:死刑的规定
正解思路:答案A 、B 都是正确的。

答案C 错在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性质理解有误,死刑缓期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的实质还是死刑,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自然也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能判处死刑,也不能等其生育或者流产后判处和执行死刑。

因此,选项D 也是错误的。

举一反三:1. 关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要正确理解“审判时”,是指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

2. 关于刑罚每年在卷二都会有1 至2 分,虽然琐碎,但是有关的知识点并不繁复,这种该拿的分,
考生还是应该不要放弃。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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