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非机动车费用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30日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9〕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停车供求关系、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且收费标准视成本变化情况,调整周期不低于三年。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1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8日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含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电动三轮车,下同)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
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住宅物业非机动车清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非机动车、电瓶车、三轮车停放管理的通知文号:PM-KH- DLYJ-ZXWH-110905-01尊敬的各位业主:根据龙安监委[2011]12号关于转发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集中居住区域电瓶车乱停乱放和违规充电问题专项整洁行动的通知》(成安委发[2011]41号)的通知精神。
为加强【东麓驿境】园区非机动车、电瓶车、三轮车管理,保持园区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在园区过道、楼道、门庭、住房屋内等随意充电、私搭乱接电线和存放任何易燃、可燃物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由此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进入小区的非机动车、电瓶车、三轮车请停放至各组团指定停放地点,具体停放位置如下:香郡(1栋-9栋):1幢侧面、9幢地下非机动车库品阁(31栋-36栋):36幢左侧面、33栋2单元侧面非机动车库电梯(10栋-12栋):电梯12栋负一楼地下非机动停车库多层(13栋-20栋):18栋地下非机动车库二、对小区内所有非机动车、电瓶车、三轮车等实行挂牌管理,一车双牌。
根据【东麓驿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非机动车服务费用收取明细如下:自行车包月5元∕辆电瓶车每10元∕辆,如需充电每月25元∕辆摩托车每月15元∕辆老年车、人力三轮车每月10元∕月请未办理非机动车出入号牌的业主主动到【东麓驿境】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非机动车停放手续,如未办理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三、对停放在各单元楼道内和长期不使用及缺少零部件(如车座、车把、车轮等)的废旧自行车【东麓驿境】物业服务中心通知您于2011年9月8日(周四)前进行自行清理或回收。
逾期无人清理的废旧车辆将视为无主车辆,将统一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电话:028-*******【东麓驿境】物业服务中心2011年9月5日。
工业园区收费通知范文
工业园区收费通知范文
尊敬的各位企业主: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我们园区将于6月1日起实行车辆出入电子收费管理。
为确保收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特进行如下通知:
一、实行范围:园区内各入出口道路。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每次5元;
2. 中型车每次10元;
3. 大型车每次15元。
三、购买电子卡方式:
1. 去公司购买电子收费卡,可以一次性充值500元;
2. 也可以在我们园区管理中心购买,充值金额100元起。
四、使用方法:
1. 将收费卡放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驶入检查口时系统会自动扣费;
2. 出入园区时收费卡需要同步显示金额,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查验;
3. 收费卡失效需要及时补充充值。
五、此次收费措施实施目的是为了规范园区秩序,减少非法车辆进入,同时也为您提供一致化的服务。
感谢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园区管理中心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8]8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8〕84号 2008年4月23日)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申请收取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成本费的函》(公厅交财〔2008〕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经研究,现就有关非机动车登记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登记收费的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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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的公告
关于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的公告第一篇: 关于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的公告关于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的公告尊敬的小区业主、住户:鉴于当前小区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单元楼道等场所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非机动车随意进出电梯轿厢, 严重影响小区公共安全与秩序, 损害小区公共设施与设备等突出问题, 根据小区“人车分流”建设规划设计原则与《文汇苑小区业主公约》关于车辆管理的约定, 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东海物业管理处反复研究论证, 决定在地下车库人防库改建地下非机动车库,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下同)一律停放地下非机动车库, 以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与公共安全, 保持小区环境整洁与舒适, 减少因非机动车进入电梯而导致的公共设施损坏、运行费用提高等不必要损失, 确保全体业主利益与小区文明和谐。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改建地下非机动车库。
拟将小区地下车库西侧(民生银行下)人防库改造为地下非机动车库,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一律依照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地下车库, 即由东大门车库入口处指定的非机动车道进入, 严格按照非机动车行驶路线(指示标牌)推行, 有序停入地下非机动车库, 并由西大门车库出口处指定通道出门。
为方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用户, 地下非机动车库将划定专用车位并依次编号, 同时安装必要的充电设施。
非机动车用户必须事先到物业管理处登记, 领取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号码, 并按指定车位号码依次停放非机动车辆。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及小区实际情况, 每个车位每月拟收取管理费与充电费5元。
2.自行车停放问题。
自行车一律从小区地面东、西门出入, 自行车出入小区大门必须下车推行。
自行车进入小区后, 必须通过自行车出入口停入单元所在地下车库, 不得在小区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单元楼道等公共场所停放, 不得进入电梯轿厢。
自行车若违章停放或随意进出电梯轿厢, 物业管理处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理。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徐价费[2006]192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徐价费[2006]19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和调整市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各区(贾汪区除外)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地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一)政府定价1、定价范围。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定价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3、计费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的收费办法,机动车每停放8小时计费1次,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天(24小时,下同)计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费。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看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看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济价检字[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看管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检字[2006]46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分局,济南市非机动车停车场:根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受理的群众投诉情况,目前非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投诉较多,主要问题是:1、超标准收费。
自行车、电瓶助力车看管费应为每天8时至20时(含20时)每辆每次收取0.20元,但不少停车场实际执行自行车每辆每次收取0.30元、电瓶助力车每辆每次收取0.50元;自行车、电瓶助力车看管费每天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每辆每次应收取0.50元,但是有部分停车场却收取自行车、电瓶助力车看管费每辆每次1.00元。
2、部分停车场没有按规定悬挂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
3、部分停车场没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五一”节将至,为规范我市停车场的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
望各停车场严格按照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公安局颁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9]381号)和《关于停车场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济价检字[2004]164号)执行,必须做到:(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的标准收费;(三)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四)严格按规定要求出具收费票据。
“五一”节前后,物价和公安部门将联合对我市各停车场的收费情况,以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检查。
对不按标准收费和没有实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停车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停车场主要责任人给予解聘处理;对负责停车场的相关单位,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机动车看管收费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机动车看管收费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郑价费[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机动车看管收费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价费〔2006〕9号)各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收费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结合当前市区实际情况,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规范市区非机动车看管收费秩序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机动车看管收费秩序的实施方案近一段时期,非机动车看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关注,主要是设立停车场的条件和程序不透明,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看管人员的使用不规范;未按要求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或收费公示制度,超标准收费现象普遍,群众投诉难,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未能引起主管部门和看管人员的高度重视。
为此,经市物价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规范非机动车看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存车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非机动车停放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示制度制约乱收费的监督作用,发动社会监督,建立有效监管机制,查处一批乱收费案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树立物价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实施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规范非机动车看管收费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贺明理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蔡建铭、平年佑、王丽英、李克亮及各区物价局收费主管局长组成。
郑州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制定规范非机动车看管收费实施方案,实行系统联动,辖区管理责任制,对非机动车停放场所进行督促、规范、检查,推动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郑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物价检查所及各区物价局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并协调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行动。
物业非机动车收费温馨提示
物业非机动车收费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们:为了更好地管理小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提升小区环境品质和安全管理水平,我们决定对小区内的非机动车进行收费管理。
为此,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收费温馨提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收费标准1.小区内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车等,停放在指定区域内需缴纳相应停车费用。
2.停车费用为每辆车每月100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停车费用将由小区物业公司统一收取,具体缴费方式将在后续通知中说明。
二、缴费方式1.业主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费方式,线上缴费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进行缴费,线下缴费可到物业管理处进行缴费。
2.业主需在每月1日至5日内缴纳当月的停车费用,逾期未缴将视为违规停车,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停车规定1.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上或其他区域。
2.非机动车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小区内违章骑行或乱停乱放,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出行和生活。
3.非机动车主人需保管好车辆的钥匙和证件,并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安全,不得私自改装或者乱扔垃圾。
四、管理措施1.针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物业公司将采取警示、扣分、罚款等措施,并有权将违规车辆进行移动或者处置。
2.对于多次违规停放或者严重影响小区秩序的非机动车,物业公司有权暂扣车辆,并通知相关业主进行整改。
3.对于拒不缴纳停车费用的业主,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小区停车秩序和管理规范。
五、温馨提示1.请业主们理解并遵守小区的停车收费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停车秩序和环境整洁。
2.为了方便管理和维护,建议业主们在停车位上贴上自己的车辆编号,以便物业进行管理和监控。
3.如有任何问题或者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物业,我们将尽快为您解决。
希望业主们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和谐的小区环境。
祝愿大家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小区物业管理处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占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
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
但目前部分地区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84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84号2008年4月23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申请收取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成本费的函》(公厅交财〔2008〕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经研究,现就有关非机动车登记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登记收费的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对象为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即在办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向车主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
二、非机动车登记费的收费标准1、号牌工本费:20元/辆2、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以上收费包括了非机动车的登记受理、审核、车辆检测、铝制反光号牌、号牌安装以及行驶证、照相和塑封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损坏以及变更、过户、换领时,按照上述标准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非机动车登记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凭有效残疾证件免收非机动车登记费。
四、非机动车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以上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交警专用票据》和《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村民进村收费通知
村民进村收费通知亲爱的村民朋友们:大家好!近期,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我们的村庄,提高村庄的整体环境和品质,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和决定,我们村决定自即日起对进村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
特此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调整为了更好地保障村庄的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正常运作,我们对进村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机动车收费:每辆机动车进村收取5元/次。
我们将设立专门的收费点,由村民代表负责收取费用。
收费时间为每天早上7:00至晚上9:00,超过此时间段的车辆将不再收费。
2. 非机动车收费:每辆非机动车进村收取1元/次。
同样地,收费时间为每天早上7:00至晚上9:00。
3. 行人免费通行。
二、收费用途明细为了让村民朋友们更加明确收费的用途,我们将对收费用途进行公开和透明化。
1. 公共设施维护:收取的费用将用于村庄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例如道路、排水系统、垃圾处理设施等。
2. 村庄环境卫生:一部分收费将用于村庄的环境卫生维护,包括垃圾清理、绿化美化等。
3. 安保设施建设:我们将投入一部分收费用于村庄安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巡逻等。
三、收费执行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的收费标准将正式实施。
请村民朋友们提前做好准备,准确了解收费标准。
四、村民监督与反馈我们鼓励村民朋友们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如果您对收费标准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会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村庄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我们希望村民朋友们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决定。
通过收取适当的进村费用,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村庄,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村委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7.23
•【字号】成价费[2003]167号
•【施行日期】200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价费[2003]167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日渐增多。
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现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到经有权机关许可的非机动车收费停放场(点)停放,停放场(点)可按规定收取停放服务费。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室外:临时停车0.3元/车.次,包月停车6元/车.月;
室内:临时停车0.4元/车.次,包月停车8元/车.月。
三、以上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提供昼夜停车服务的停车场(点),临时停车若连续停放,截止当日24时为一次。
四、本文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停车场(点)应作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6•【字号】莆政综[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4〕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6日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一是在城厢、荔城试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在全市铺开电动车登记,对合标电动车采取“目录管理、注册登记、带牌销售、规范运行”的管理方式,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采取“临时登记、纳入监管、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管理方式,设定3个月的临时通行标志登记期限和临时登记后3年过渡期限;二是在源头销售方面,采取“依法准入、带牌销售”等办法逐步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遏制超标电动车的销售和存量;三是通过加强路面管控,依法对不按规定办理牌证的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四是通过各相关部门对非机动车销售、流通和使用领域的同步治理,实现我市超标电动车在《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颁布后的“零准入”、以往已售超标电动车的“全登记”。
力争全面消除我市无牌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车上路的违法现象,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玉政办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8日玉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范围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专业停车场、停车库、停车位、车辆存放保管点以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停车泊位等车辆停放场所)。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实行有偿收费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三)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城管执法、住建、国土资源、工商、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市政市容、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凉山州西昌市收取电动助力自行车牌照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凉山州西昌市收取电动助
力自行车牌照费的批复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凉山州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收取电动助力自行车牌照费的请示》(凉价函[2007]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函复如下:【总页数】1页(P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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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非机动车月卡续费的通知
精品整理
小区非机动车月卡续费的通知
关于小区非机动车月卡续费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你好!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方便广大业主/住户的非机动车停放,物业服务中心将于2012年10月29日(星期一),开始到各非机动车保管站现场办理非机动车月卡续费工作,集中办理时间如下:
①、10月29--31日11:00--20:00在一期2、3栋和三期19栋保管站集中办理;
②、11月1--2日11:00--20:00在二期15栋和18栋保管站集中办理;
③、充电月卡交一年可优惠一个月,不充电月卡和自行车月卡无优惠。
为减少各位业主续费往返,今后非机动车续费将按季度、半年、年度收取,物业服务中心将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安排工作人员到各保管站进行现场办理续卡工作,届时请各业主(住户)到上述地点办理续费手续。
物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XX
EE物业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