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代变更公证认证必须提供护照原件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境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认证用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境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认证用于设立外商独
资企业
境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认证用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需对外国公司主体资格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则需提供其护照原件或公证认证件,以下是一个案例。
事件背景:
A公司为德国企业,准备在上海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B公司。
B公司法定代表人由A公司的法人C来出任,C是德国人,护照已经由翻译公司翻译好。
今天去工商,要求我出示C护照的原件或者公证件。
问题:
既然A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过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公证,里面也有C的名字,为什么还要对C的护照进行单独公证。
在外资企业注册流程中也没有看到这项要求,请问是否必须要护照原件或者公证护照,有没有变通方法。
为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商务及工商会对护照要求核对原件。
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可在当地办理复印
件的公证认证手续后提供复印件。
来源于/html/cjwt/2451.html。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外国公司首席代表任免职书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外国公司首席代表任免职书公证及中国驻
外使馆认证
外国公司首席代表任免职书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随着外资代表处管理的严格,根据最新规定,代表处所有国外出具的文件都必须办理公证认证,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书,任职书,免职书,延期,年检等。
外国代表处首席代表更换提供的公司出具的任免书、首席代表护照需要经过中国驻外国大使馆的认证吗?这属于非政府文书,大使馆能直接认证吗?还是需要经过本地公证,后领事认证,然后才能给大使馆认证呢?最后更换首席代表还有其他文件需要大使馆认证呢?
必须先经过当地公证员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最后到中国使领馆认证,不能直接交到使馆,也要经过外交部门认证,才能交到使馆。
更换首席代表只需公证认证任免职书,还需要提供注册证书和董事名册及其中一个董事护照扫描件。
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国家对外资代表处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加大公证认证的文件种类和要求。
根据代表处设立和变更的最新规定,首代无论是设立时的任命,还是中途变更,都必须办理任职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
任职文件必须由海外母公司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如公司董事多于一人,则必须出具董事会决议选举出对外签字人。
办理好公证手续后,还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来源于/html/zlzx/7298.html。
百慕大首席代表变更公证认证流程及要准备的文件
百慕大首席代表变更公证认证流程及要准备的文件百慕大首席代表变更公证认证流程及要准备的文件。
代表处通常起到的作用是代表母公司在某地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来宾接待,加强母公司和当地企业、政府的关系合作,代表母公司处理在当地的一些事宜。
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所以其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根据最新外资代表处登记管理条例,代表处变更时凡是国外母公司出具的文件,均需办妥公证认证手续。
对于外资代表处首席代表变更,需要提供任免职文件公证认证百慕大公司认证需提交的材料:(1)提供需公证认证的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2)两页以上的公证文件原件,需经公证机构丝带KunBang并加封固定。
(3)若是办理关于个人的文件认证,需要出示当事人本人护照及有效签证原件并附上复印件。
对于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需要公证认证以下文件:1、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任免书;2、如果新首代是外籍人,且本人还未来中国,则需对其护照公证认证;3、对于香港公司,还需提供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最新董事名册及董事会决议。
对于新任代表简历没有公证认证要求。
百慕大公司认证是要在英国进行的,百慕大是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沿用英国使馆认证等制度,百慕大公司认证是需要提供原件的。
百慕大首席代表变更公证认证流程:首先送往英国公证处进行公证,其次把公证好的文件送往英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往中国驻英国使领馆认证,变更业务范围: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登记证复印件;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认证时间需要15个工作日。
来源于/html/zlzx/7166.html。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声明书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是否要认证这是个在领事认证中被经常问到的问题。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首先要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关系。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一)辖区范围内的认证申请。
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请领馆具体列明辖区范围);(二)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
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针对的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加入外籍的华人是不能办理公证的,只能办理认证。
因此,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可以直接使用,无需认证。
境外授权书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流程境外授权书在国内使用的越来越频繁,包括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代表处,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品牌商标使用权等等,这些授权要想做国内发生效力,就必须办理好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手续。
外国主体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么
外国主体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么外国主体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公证认证么?答案是肯定的。
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的法律依据2021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所谓的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就是能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一般指的是注册成立公司的文件。
一、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中国大陆投资者到海牙成员国进行投资活动因中国大陆暂不是海牙成员,但中国香港是海牙成员,用于海牙成员国的公司文件在香港办理海牙认证,即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对所要使用的文件进行公证,然后转递香港高等法院加签。
2、香港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若是以香港公司名义到中国大陆进行商业投资活动,需要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后,公司主体的文件才会得到中国大陆的认可。
3、若是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大陆进行投资活动,需先区分该国与中国的外交关系若是该国与中国建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再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该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由于文件使用途径的不同,认证所需的资料也会有所不同。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企如何设立办事处
注册涉外办事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办理事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1 工商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MB 880.00元2 刻制公章上海市公安局 RMB 350.00元3 企业代码登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RMB148.00元4 统计登记上海市统计局 RMB 50.00元5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RMB 300.00元6 税务登记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RMB 100.00元7 海关备案登记上海海关 RMB 340.00元8 外籍代表就业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MB 210.00元9 外籍代表居留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RMB 100.00元10 外籍代表工作签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按国别对等收费标准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会想到国外生活。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也不乏有外国人想到我们国家来生活。
但国内外的婚姻登记系统是不互通的,为了是保证结婚证能有效使用,到异国后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在各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程序。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认证机构扩大认证业务范围材料要求
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材料要求一、基础材料(独立成册)1.1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书(见附件1)1.2申请者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1.3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还需提交:(非中文的材料,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上申请人对翻译内容负法律责任的声明。
)1.3.1外方投资者从事申请认证业务三年以上的证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1.3.2外方投资者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认可机构颁发的涵盖申请认证领域的认可证书(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不适用此款)1.3.3一份外方投资者真实签发的认证证书彩色影印件样本二、管理制度文件(独立成册)2.1认证业务可行性报告。
基本内容应该包括:认证依据概述、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认证市场分析、申请者技术能力分析及人力资源配备、国内外认证现状等。
2.2申请者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仅提供涉及扩大业务范围部分,如无变化请注明可不提供)(电子版)2.4拟开展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备案承诺书(适用于认监委未公开发布过认证规则的)2.5拟签发认证证书的样本(仅提供涉及扩大业务范围部分,如无变化请注明可不提供)三、专职认证人员证明材料(独立成册)3.1符合专职认证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见附件2)及证明资料(尽量以每位专职认证人员为单位进行资料排序)3.1.1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中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中国内地居民为就业证)3.1.2专职认证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样本见附件3) 3.1.3与专职认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应采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样本)/劳务合同(适用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专职认证人员)3.1.4每位专职认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退休证明/内退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3.1.5每位专职人员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适用时)四、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领域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独立成册):4.1申请扩大领域的认证人员资料(此项为必要项):4.1.1对申请扩大领域的认证人员的培训、选择、聘用、考核的管理制度;4.1.2对申请扩大领域的认证人员评价的结果证实性资料;4.1.3 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的证实资料(同时有工厂检查环节的产品认证领域,其专职认证人员中获得注册的产品认证检查员人数应至少满足组成一个工厂检查组的最低要求)。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深圳代表机构换证事宜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深圳代表机构换证事宜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深市监公告[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深圳代表机构换证事宜公告(深市监公告〔2011〕8号)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深圳代表机构: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换证事宜公告如下:一、2011年1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依法提交年度报告书办理换证手续(年度报告书格式见附件)。
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办理换证手续,无需提交年度报告书。
二、本次换证的对象为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的工作证。
三、本次换证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代表机构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书且驻在期限尚未届满的代表机构,登记机关予以换证。
驻在期限即将届满的代表机构,应在换证时办理延期手续。
代表机构不办理换证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换证或注销的,登记机关将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次换证不收取费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可在本公告附件直接下载或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
五、本公告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12315。
附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附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010年度)谨此确认:本代表机构对年度报告书及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
xx企业在xx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从事的业务范围;(5)首席代表的姓名;(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该xx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司的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
涉外委托书公证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程序是什么?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与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相同。
但是,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无需公证与认证手续。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以下以在中国驻英使馆办理离婚授权委托公证认证为例来说明:(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
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三)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
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四)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五)要求提供:1、?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填表;2、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3、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在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要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
(一)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人需提交个人身份书,外国企业或组织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上述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知一、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应当向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交原件及其资料页复印件);(二)填写一张《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彩照);(三)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2005年1月1日起,外国人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统一称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启用贴纸式“外国人居留许可”,外国人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出入境。
不再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和返回签证。
已经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和返回Z、X字签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四、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申请L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申请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
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申请。
五、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外国人可以在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得到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六、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申请L签证。
(一)旅游者1、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2、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有不可抗力原因的,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3、申请团体签证分离,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
4、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
(二)探亲者1、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外籍董事证件由护照变更流程
外籍董事证件由护照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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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 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 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 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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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代变更公证认证
必须提供护照原件吗
请问新首代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外国人,需要提交护照原件吗?如果拿不到护照原件,可否由复印件加上首代本人签字代替?
另外首代简历需要公证认证吗?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具体指什么?
首席代表的护照复印件应当经当地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如果首席代表已经入境,则可以免于公证,提供护照(包括入境记录页)复印件,由本人签字。
简历不要公证认证。
批准文件是指特殊行业的批文,比如航空企业等。
大多数企业是不需要批文的。
来源于/html/cjwt/4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