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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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劳社通字〔2008〕38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扩面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湖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暂行规定〉等四项劳动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等12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紧急补充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工资局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参加实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函》等21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湘医保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在我省的落地实施工作,经研究,制定《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目录》的制定和调整第三章《药品目录》的医保支付管理第四章《药品目录》的使用第五章《药品目录》的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湖南省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保障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落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制定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政策措施,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确定药品的支付标准和自付比例,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含传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省级特色炮制饮片等)纳入全省医保支付范围,向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
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补充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506号)
各在长省属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5]1090号)自今年1月1日试行以来,已经6个月时间,从改革的评估情况看,长沙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效果,社会各方面反应平稳,基本做到了医院平稳运行、医保资金风险可控、患者
个人负担总体没有增加。

为巩固改革成果,保持医药价格政策稳定性,经省人民政府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5]10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5-04-20【实施时间】2005-04-20【时 效 性】有效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行业)各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按照《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0〕1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专家评审,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制定了20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版《药品目录》。

这次《药品目录》调整,总的原则是以国家2004年版《药品目录》为基础,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规定的乙类药品范围内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

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调出了少部分乙类药品。

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

四是根据国家2004年版《药品目录》的要求,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个人自付比例,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湘医保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19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2021年4月19日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求,提高服务水平,规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流程,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参保人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门诊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参保人员跨省门诊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数据生成、数据储存和数据交换,负责省际间跨省门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完成本辖区内跨省门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各级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跨省门诊异地就医人员备案、费用结算和清算以及费用审核、协议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湘劳社政字[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8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方针、政策,加快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来,各地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积极启动试点,目前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都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参保居民达到600万人,医疗待遇得到基本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方针、政策,加快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扩大覆盖范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富民强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增强责任,克服畏难情绪,强化宣传,加快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特定委托收款方式改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特定委托收款方式改变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特定委托收款方式改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特定委托收款方式改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管参保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切实做好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准备工作的意见》(长银发〔2006〕34号文件)有关规定,截止2006年7月31日,一律取消特定委托收款凭证在银行间的传递。

这样,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原托收方式将有重大改变,即废止原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改为通过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办理征收社会保险费。

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以保障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安全、及时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适用范围1、目前已按照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省管参保单位。

2、现采取自缴方式缴费,有通过银行每月划缴社会保险费意愿及需求的省管参保单位(含不在长沙市范围内的异地参保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管参保单位可不采用定期借记业务方式收缴,继续按自缴,即到开户银行缴纳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1)已列入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2)经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认定暂不适宜使用定期借记业务方式收缴的。

二、办理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法及注意事项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按要求向其付款银行进行书面付款授权,并报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备案。

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依照备案和应缴数额等信息于每月规定时间向银行机构传递扣缴社会保险费业务数据。

付款银行一经授权将每月自动执行扣款指令。

参保单位在办理定期借记业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各参保单位在进行付款授权时,需在付款授权书(授权书样本附后)上填写经省本级统一征收机构确认的合同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湘政办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参保与缴费第四章征收服务第五章基金管理第六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八章经办能力建设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精神,为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互助共济,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参加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居民医保管理职能。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居民医保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4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4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4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合理使用,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5〕5号)的要求,针对目前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定于3月下旬对全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和资格定点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

各市州要把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清理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专门力量,对本统筹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协议”、医保政策法规、管理服务行为、药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资金购买日用生活用品等现象。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可。

凡经本次检查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须重新申报换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有关材料,同时具备《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经考核合格,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由省厅统一制发。

各市州零售药店定点工作完毕应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厅备案。

三、签订服务协议。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悬挂省厅统一制发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6]3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2.16
【实施日期】2016.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一、西药部分121号“帕司烟肼”中文名称变更为“帕司烟肼(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
二、西药部分第16)”。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规范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6〕3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广铁、电力社保中心:
根据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药品品种和名称进行变更的情况,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23号)规定,现对《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如下调整规范,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湘劳社政字[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根据《意见》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以来,通过制度创建、机制创新和政策配套,全省职工医疗保障实现了由分散管理的福利型向社会统筹的保险型的历史性转变,初步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病医疗互助为补充的多层次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完善政策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树立积极保障、全面保障、长远保障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确立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健全运行机制,着力提高保障水平和运行质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参保人员“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费用结算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参保人员“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费用结算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参保人员“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费用结算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湘劳社发电[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参保人员“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费用结算的紧急通知(湘劳社发电[2003]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医保中心、广铁、电力、水电八局医保中心:根据湘劳社发明电(2003)2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切实保障好我省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患者及疑似病人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按照厅2号明传电文及卫生厅和我厅联合明电湘卫传电(2003)41号的要求,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防治“非典”工作,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及时救治。

二、对于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采取记帐方式,出院时,由患者或其家属对院方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与记帐清单签字确认,发生在统筹地区以外的“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救治费用,由所在单位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全额支付。

三、对于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疑似患者,在隔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全额支付,疑似患者排除和解除隔离后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支付。

四、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发热门诊患者,在留观期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支付50%。

五、“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的救治费用超过统筹地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应及时向当地财政申请补助。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湘劳社工字[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铁集团、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省直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政策的连续性和基金安全,规范零售药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定了《关于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实施的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关于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指导意见因湘政办发〔2008〕34号文件未保留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资格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政策的连续性和基金安全,规范零售药店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决定在全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湘政办发〔2008〕3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再进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许可审批工作。

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其定点资格到2009年3月31日自行终止。

自2009年4月1日起,逐步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

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统称“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协议零售药店管理职能,负责协议零售药店的遴选、协议签订、管理考核和费用结算等工作,维护基金安全。

三、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应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竞争有序的原则。

四、严格协议零售药店的纳入条件。

凡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从事药品零售经营的合法资质;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能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应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联网,费用经审核后结算;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医保个人帐户基金不得购买非医药类商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医保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6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与确定第三章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第四章经办管理服务第五章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第七章附 ?则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辖区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湘劳社发[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2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广铁集团、水电八局、铁五局医保中心:湘劳社发明电(2001)5号《关于切实抓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两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了全省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违反国家和省规定问题。

为确保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贯彻和落实,维护医疗保险管理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统筹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经省政府审批的各统筹地区的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管理规定。

对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有些政策确需调整的,需报省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要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0)1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参保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大病医疗互助费必须由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变通方式移交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已移交的要在7月底前收回。

对各地执行情况省政府督查室将在8月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察和审计。

三、要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今年上半年以来,部分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出现了透支,主要原因是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率较低,征缴不到位。

因此,各统筹地区必须采取直接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征缴的办法,按时足额将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到位,凡当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停止医疗费用的支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湘劳社政字[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4号)省直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3号)的有关精神,切实减轻省直管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直管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际情况,决定对省直管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调整如下:一、降低2009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为7%,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

2、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下调为0.6%。

3、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1、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2000元调整为80000元,各支付段个人自付比例维持不变。

2、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1000元、700元、400元下调为900元、600元和300元。

本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5]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03
【实施日期】201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人社发〔2015〕1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平台建设稳步推进,服务流程日趋规范,社会效益逐步显现。

但各市州工作进展不均衡,部分市州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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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医疗费
用结算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8]1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8-11-24
【实施时间】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湘劳社政字〔2005〕10号文件精神,2005年我省制定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力保障了全省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保证了各级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

2007年5月,国家卫生部颁布实施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及医师开具处方都应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为配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经研究决定,停止使用药品商品名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统一,各地不得擅自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通用名进行增补或删减,更不得开展药品商品名自付比例确认工作。

目录内的通用名药品自付比例均按照通用名栏最低一档自付比例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付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使用规范的通用名进行匹配。

凡不规范的要予以清理。

三、2009年1月1日将废止目前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商品名匹配,届时因医院不按通用名匹配而造成医疗费用结算困难的,由医院负责。

四、对药品按通用名使用可能造成药品费用及比例上升,基金支出增加等问题,各市州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控制药品比例,引导医院尽量使用同一通用名下价格低廉的药品,确保基金合理支付。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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