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卷质量标准提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卷)》质量标准提高技术要求为编制好《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卷)》,体现标准制定的科学先进、实用规范、安全可控,保证设定的方法与指标基本能控制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体现中药民族药制剂特色,规范标准提高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技术依据1.1质量标准提高研究起草技术要求按现行版中国药典及有关补充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实用”的原则。
1.2 方法学验证按2015年版《中国药典》四部的“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1.3 质量标准起草书写规范要求按现行版《药品标准工作手册》。
2技术要求提高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的项目应根据不同品种的特性确定,既要设置通用性项目,又要设置体现制剂自身特点的针对性项目,原则上要求增加鉴别项和含量测定项,提供研究资料及标准起草详细说明.2.1名称名称应符合中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要求,剂型放在名称之后,不得采用暗示、夸大疗效的用语。
规范制剂名称后,可在新制剂名称后面加括号保留原制剂名称。
2。
2处方2.2。
1 应列出组方药味名称及用量,单味药制剂也应列处方项。
如需对处方做节略处理的,应同时提出书面申请。
2.2.2同系列不同剂型的品种原则上要统一处方量,并应以原研剂型为准。
2.2。
3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未收载的中药材和提取物要制订相应的质量标准,并附在制剂质量标准后一并上报,提取物要明确制法及制成总量.2。
3 制法制法内容应符合药典附录制剂通则各剂型有关规定.制法项内容与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要求不符的,应与《中国药典》统一.辅料名称及用量在制法项下描述,用量可用“适量”表述2.4性状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颜色和外表感官的描述。
对制剂颜色的描述可根据样品的情况规定一定的色度范围。
2.5鉴别2。
5。
1 制剂中各药味的鉴别方法应尽量与其药材质量标准的鉴别方法相对应。
2。
5。
2同方不同剂型的制剂其鉴别方法应尽量保持一致。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桂食药监注〔2011〕3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1月22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1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管理,规范中药民族药制剂的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内申请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配制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管理范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四条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是指在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或本自治区内少数民族传统上用于治疗某一疾病,且处方固定、工艺成熟的医疗机构自用制剂。
第五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自治区内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再注册、补充申请的受理、现场核查、注册样品的抽样工作。
本自治区内的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样品的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
第六条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五章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广西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医药,充分发挥本自治区中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自治区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等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传统中药制剂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州)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传统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传统中药制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制剂范围】本细则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以下剂型:(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丸剂(包括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蜡丸、浓缩丸等)、散剂、丹剂、锭剂、茶剂、煎膏剂(膏滋)、膏药、胶剂、浸膏剂、流浸膏剂、糊剂、汤剂、合剂、口服液剂、糖浆剂、搽剂、洗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五条【资格条件】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有相应制剂剂型配制范围。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有委托配制制剂相应剂型的单位配制。
委托配制须同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备案禁止】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备案品种信息不齐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下称《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公告》要求的传统中药制剂的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以及年度报告备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备案主体为内医疗机构。
备案前,医疗机构应充分开展研究工作,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第四条本细则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第五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三)中药配方颗粒;(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六条备案流程及要求(一)备案申请申请人应登录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点击“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网上申请”,按照提示进行账户注册。
账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平台后按要求逐项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见附件1),打印备案表,连同其他备案资料,逐页加盖公章,扫描成清晰彩色电子版(PDF 格式)上传至备案平台。
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按本细则进行备案,并上传相关资料(注册时已提供的资料,不需要重新提供)。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审评要点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审评要点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技术审评管理,规范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申报与审评的技术要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新药研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指导原则,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审评要点。
其目的是指导注册申请人(医疗机构)进行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研究,系统整理总结试验数据及资料,按规定格式撰写申报资料,为我区中药民族药制剂的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要求。
在实际审评过程中,如遇本技术要求未涉及到的问题,应依据“科学、合理、可控、可行”的原则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价判断。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一、医疗机构制剂概述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是指在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或本自治区内少数民族传统上用于治疗某一疾病,且处方固定、工艺成熟的医疗机构自用制剂。
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管理范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临床用药的补充,尤其是一些特色制剂,在临床医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许多中药、民族药品种也是由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发展而来的。
所以,医疗机构制剂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医疗机构制剂和工业企业生产的药品一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在:它来源于临床实践,安全性和有效性有一定的临床基础;使用范围窄,只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批量小、周转快。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技术要求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技术要求一、概述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固定处方制剂系指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可在临床上长期适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民族药制剂,是指在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或自治区内少数民族传统上用于治疗某一疾病,且处方固定、工艺成熟的医疗机构自用制剂。
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管理范围:1.中药、民族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2.鲜药榨汁。
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是指将原料通过制剂技术制成适宜剂型的过程,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处方组成及剂型特点,结合提取、纯化等工艺,以达到药物“高效、速效、长效”,“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和“配制、贮藏、携带、使用方便”的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特点制定。
其目的是指导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研发,为中药民族药制剂配制工艺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配制工艺的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制剂的安全有效,并与制剂质量的可控和稳定密切相关。
现代制剂技术迅速发展,新方法与技术不断涌现,不同的方法与技术所应考虑的重点,需进行研究的难点,要确定的技术参数,均有可能不同。
因此,应根据制剂的具体情况,借鉴传统组方、用药理论与经验,结合生产实际进行必要的研究,以明确具体工艺参数,做到剂型选择合理、配制工艺可行,工艺参数明确、质量稳定可控。
二、制剂研究基本内容(一)剂型选择1. 选择依据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剂型选择应根据药味组成并借鉴用药经验,以满足临床医疗需要为宗旨。
剂型选择应主要考虑临床需要及用药对象、药物性质及处方剂量和药物的安全性几个方面。
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文献依据和(或)试验资料,充分阐述剂型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桂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5日关于加快中医药壮瑶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20〕9号)要求,着力破解当前广西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存在的瓶颈问题,更好地发挥特色和优势,推动全区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壮瑶医药人才基础(一)提升教育水平。
支持广西高校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学科专业建设,立项建设一批硕士博士学位点,创建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支持和鼓励高校开设中医药专业,扩大现有中医药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推动广西中医药大学建设上水平。
(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师承教育。
完善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将名老中医药专家参与在校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带教、授课等纳入其工作室建设成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评。
推动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实习向师承门诊教学方面改革,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
支持中医药院校柔性引进民族医药特长专业人员为在校生开展临床带教。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技术要求内容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技术要求一、概述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固定处方制剂系指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可在临床上长期适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民族药制剂,是指在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或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上用于治疗某一疾病,且处方固定、工艺成熟的医疗机构自用制剂。
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管理围:1.中药、民族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2.鲜药榨汁。
3.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是指将原料通过制剂技术制成适宜剂型的过程,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处方组成及剂型特点,结合提取、纯化等工艺,以达到药物“高效、速效、长效”,“剂量小、毒性小、副作用小”和“配制、贮藏、携带、使用方便”的要求。
本技术要求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特点制定。
其目的是指导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研发,为中药民族药制剂配制工艺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配制工艺的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制剂的安全有效,并与制剂质量的可控和稳定密切相关。
现代制剂技术迅速发展,新方法与技术不断涌现,不同的方法与技术所应考虑的重点,需进行研究的难点,要确定的技术参数,均有可能不同。
因此,应根据制剂的具体情况,借鉴传统组方、用药理论与经验,结合生产实际进行必要的研究,以明确具体工艺参数,做到剂型选择合理、配制工艺可行,工艺参数明确、质量稳定可控。
二、制剂研究基本容(一)剂型选择1. 选择依据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剂型选择应根据药味组成并借鉴用药经验,以满足临床医疗需要为宗旨。
剂型选择应主要考虑临床需要及用药对象、药物性质及处方剂量和药物的安全性几个方面。
应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文献依据和(或)试验资料,充分阐述剂型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内申请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开展制剂全项检验所必需的药学技术人员、设施、检验仪器等;配制制剂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及生产技术人员、质量管理等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规范》要求,配制规模应满足本机构及调出制剂数量的需要,且一年内未出现制剂质量事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
调出方如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的剂型,在制剂调剂时应同时出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委托配制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条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必须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并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品种,调入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等紧急情况需应急使用的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品种,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具体品种目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在本辖区内指定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民族医科室之间调剂使用,具体实施规定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
附件2《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16年12月25日,我国公布了《中医药法》,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落实《中医药法》的部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
目前,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注册管理,主要依据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2010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2010〕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
在充分借鉴上述法规文件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备案管理的要求,《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传统工艺配制”的范畴,规定了备案资料的要求及程序。
二、起草经过经梳理研究现有法规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了文件起草的重点和难点,即“传统工艺配制”的范畴和资料要求。
本着“备案管理、医疗机构负总责、信息公开、加强监管”的思路,起草了《公告》(讨论稿)。
2017年4月1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召开讨论会,组织法制司、药审中心,北京、天津、山东、内蒙古、新疆等9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来自高校、省级中医院、企业的7名专家,进一步研究论证了《公告》(讨论稿)。
与会人员重点对“传统工艺配制”的范畴、医疗机构的责任、备案的程序及资料要求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会后,经进一步研究,对《公告》(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的意见,经再次修改形成此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1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的意见,随后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公告》有关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和生产环节 及药品批发的违法行为,查处药品销售连锁总部以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01 历史沿革
03 内设机构
目录
02 主要职责 04 人员编制
05 其他事项
07 所获荣誉
目录
06 现任领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 定本规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
2000年9月,根据中央和广西体制改革精神和机构设置方案,广西撤销了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组建成立了自 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 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现任领导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黄琛 党组成员、副局长:韦广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万秋 党组成员、副局长:沈宏睿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被拟表彰为2016年-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法工 作先进单位。
202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 组拟表彰为“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桂食药监注[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的通知(桂食药监注〔2012〕6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已于2012年10月31日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0月31日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现场核查及注册检验抽样行为,核实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参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现场核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配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的评价过程。
注册检验抽样,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中药民族药制剂注册现场核查包括临床前研制现场核查、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和配制现场核查。
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主要是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条件及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临床试验用制剂进行抽查检验。
配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申报配制注册申请的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
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民族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民族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三)由中药民族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四)在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由中药民族药或其饮片用少数民族传统方法制成的民族药传统剂型。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自治区内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具体实施备案后现场核查工作。
通过国家(省)计量认证具有药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已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抽检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起草技术要求等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等临床前研究。
医疗机构应对其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负总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溯源性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质量及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现行版《中国药典》收录的“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和“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基于“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的基本要求,结合中药制剂特点,制订本研究指南。
本指南仅代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主题现阶段的关注点。
只要能够满足相关适用的法规和技术要求,也可选择采用其他研究方法。
质量研究技术指南一、制定原则传统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应能指导配制、控制质量,以保证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均一性。
进行质量标准研究时,应优先考虑制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处方、生产工艺、使用等环节,有针对性地规定检测项目和限度。
制定标准时应尽可能选择“简便、快捷、灵敏、专属性强”的方法,充分体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不断完善”的原则,使标准起到保证质量,促进中药制剂研究发展的作用。
制剂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法规、技术规、标准等规定,原则上不得低于《省医疗机构制剂规》的要求。
二、质量研究传统中药制剂质量研究容应尽可能全面,既要考虑一般性要求,又要考虑针对性要求,以使质量研究的容能充分地反映制剂的特性及质量变化的情况。
应根据中药制剂的特点,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分、整体质量控制。
应建立与药效相关的活性成份或指标成份的含量测定项,必要时采用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等方法进行整体质量评价。
质量研究用样品应为三批以上,在中试或生产规模下配制,且处方固定、原辅料来源明确、制备工艺稳定。
质量研究的具体项目、检测方法、验证容应参照《中国药典》及相关通则。
如汤剂可参照合剂的相关要求,丹剂可参照散剂或丸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卷)》质量标准起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卷)》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细则1目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起草说明是说明标准起草过程中制订各个项目的理由及规定各项指标和检测方法的依据,也是对该制剂从历史考证,药材的原植(动、矿)物品种,生药形态鉴别,成方制剂的处方、制法,以及它们的理化鉴别,质量控制,临床应用,贮藏等全部资料的汇总。
2 编写原则与要求2.1 起草说明不属于标准法规,也不是标准的注释,而是制订各个项目的说明。
从形式到内容应根据中药民族药特点,体现我区民族药特色,参考国内外相关书籍,充分反映起草、编撰中的实践经验。
内容、格式、文字,特别是名词、术语应规范统一,并应与中药民族药标准协调一致。
2.2 起草说明内容应是对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中所收载内容的理论性解释与实践经验的总结与介绍,以便起到正确理解标准相关内容的作用。
对相关的科研成果和新的进展应注意吸收,但应简明扼要;凡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可以从略。
2.3 应采用规定的格式对品种正文中通用和专用方法进行编写,以体现全书的规范和统一。
2.4 编写时应层次分明,论证严谨,表达准确,文字应精练、通顺、不应口语化。
避免使用第一人称叙述方式,例如:“我们”,“我所”等词。
确需指明时,应采用第三人称,如:“我区”改用“广西”或“区内”;“我所”改用“×××所”。
亦可写“实践证明”,“实验时应注意”。
叙述中的时间概念必须明确,叙述随时间而变化的事实或数据,应写明确切年份,不要采用“不久前”,“近年来”等措词。
2.5 【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因系指导性内容,在本书中不作专项注释。
2.6 各单位要安排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编写工作,审校工作须由具高级职称人员负责。
每一篇起草说明均要写明作者、审校者的姓名、单位和职称。
作者不超过3人,如起草工作由两单位共同完成,每单位不得超过2人,为保证本书质量,特组织《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卷)》编辑委员会负责全面审定。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卷质量标准提
《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卷)》质量标准提高技术要求为编制好《广西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第一卷)》,体现标准制定的科学先进、实用规范、安全可控,保证设定的方法与指标基本能控制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体现中药民族药制剂特色,规范标准提高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 技术依据1.1质量标准提高研究起草技术要求按现行版中国药典及有关补充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实用”的原则。
1.2 方法学验证按 2015 年版《中国药典》四部的“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1.3 质量标准起草书写规范要求按现行版《药品标准工作手册》。
2 技术要求提高中药民族药制剂标准的项目应根据不同品种的特性确定,既要设置通用性项目,又要设置体现制剂自身特点的针对性项目,原则上要求增加鉴别项和含量测定项,提供研究资料及标准起草详细说明。
2.1名称名称应符合中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要求,剂型放在名称之后,不得采用暗示、夸大疗效的用语。
规范制剂名称后,可在新制剂名称后面加括号保留原制剂名称。
2.2 处方2.2.1 应列出组方药味名称及用量,单味药制剂也应列处方项。
如需对处方做节略处理的,应同时提出书面申请。
2.2.2 同系列不同剂型的品种原则上要统一处方量,并应以原研剂型为准。
2.2.3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未收载的中药材和提取物要制订相应的质量标准,并附在制剂质量标准后一并上报,提取物要明确制法及制成总量。
2.3 制法制法内容应符合药典附录制剂通则各剂型有关规定。
制法项内容与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要求不符的,应与《中国药典》统一。
辅料名称及用量在制法项下描述,用量可用“适量”表述2.4 性状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颜色和外表感官的描述。
对制剂颜色的描述可根据样品的情况规定一定的色度范围。
2.5鉴别2.5.1 制剂中各药味的鉴别方法应尽量与其药材质量标准的鉴别方法相对应。
2.5.2 同方不同剂型的制剂其鉴别方法应尽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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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包括:(一)由中药民族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二)由中药民族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1 —(三)由中药民族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四)在民族医药理论指导下,由中药民族药或其饮片用少数民族传统方法制成的民族药传统剂型。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自治区内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具体实施备案后现场核查工作。
通过国家(省)计量认证具有药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已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抽检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起草技术要求等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等临床前研究。
医疗机构应对其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负总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溯源性负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应与其《医—2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一)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二)含有未经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份的品种;(三)生物制品;(四)中药民族药注射剂;(五)中药民族药与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七)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八)中药配方颗粒;(九)制剂质量标准不足以控制产品质量的;(十)制剂所用药材、原辅料无法定质量标准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第八条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民族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命名。
第十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的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按照国家—3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说明书撰写格式要求,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
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首次备案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并填报真实、完整、规范的备案资料,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同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纸质《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原件)及备案资料各一份。
第十二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结果公告”栏公开符合要求的备案号及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配制单位名称、配制地址、备案时间、备案号、配制工艺路线、剂型、不良反应报告例数。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中的内控制剂标准、处方、辅料、—4 —工艺参数等资料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X药制备字Z+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传统民族药制剂备案号格式为:X药制备字M+4位年号+4位顺序号+3位变更顺序号。
首次备案3位变更顺序号为000,X为省份简称。
第十五条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在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后,将不予再注册,符合备案要求的,可按首次备案的要求进行备案,注册时已提供的研究材料,不需要重新提供,仅需提供证明性文件、标签说明书设计样稿及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详细的配制工艺及质量标准。
制剂处方及配制工艺应与原注册批准的保持一致,配制工艺应写明具体工艺参数。
制剂内控标准的检查项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的有关要求,鼓励医疗机构提升制剂内控标准。
通过备案后,原制剂批准文号自动注销。
第四章变更备案第十六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处方不得变更,其他备案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已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涉及中药民族药材标准、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或者炮制规范、炮制及生产工艺(含辅料)、包装材料、内控制剂标准、配制地址和委托配制单位变更等,按照首次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变更备案。
—5 —第十七条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有效期、说明书、标签等,医疗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后,系统立即备案。
第十八条变更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将获得新的备案号。
第五章年度报告备案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按照首次备案的要求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年度报告备案。
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年度报告备案的,备案号自动失效。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在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首次备案过程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抽取一定数量的申请材料,对其完整性、配制工艺是否传统、申请减免材料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6 —核查。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年所有首次备案的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按照广西中药民族药制剂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的有关要求,对其研制及配制现场组织开展备案后全覆盖现场核查及抽样检验工作,实地确认其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实际研制、配制过程是否相符。
第二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品种的日常监管,以备案信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所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配制、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四条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限于取得该制剂品种备案号的医疗机构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进一步积累临床使用中的有效性数据,严格履行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首次备案后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医疗机构该制剂品种的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对于违法的情形,依法严肃查处。
(一)备案资料与研制、配制实际不一致的;—7 —(二)《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备案情形的;(三)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严重或者风险大于效益的;(四)不按要求备案变更信息或履行年度报告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真实以及医疗机构未按备案资料的要求进行配制的,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2.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首次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3.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变更备案项目及说明4.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年度报告备案项目及说明5.备案资料体例与整理要求—8 —附件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9 ——10 ——11 ——12 —附件2传统中药民族药制剂首次备案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一、申报资料项目(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委托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
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二、申报资料说明—14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表》。
1.申请传统民族药制剂备案,“制剂名称”中除填写通用名称外,还应填写本民族医药术语对名称的表述,包括民族语的中文发音及民族文字。
2.“处方(含辅料)”应列出全部处方及处方量。
如使用民族药材,先写民族药材名,其后括号内再写中药材名,格式为:民族药材名(中药材名)。
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药质量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瑶药材质量标准》收载的药材,只写中药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