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积极推进区域消防联防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加快构建适应消防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推进、重点突破、配套建设”的原则,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乡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全面规范管理,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消防应急救援网络。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三)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各地应根据消防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消防队站建设,无公安现役消防队编制的,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予以补充。
今明两年,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全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按要求需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按照2015年50%、2016年75%、2017年100%的目标建立。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配备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四)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
2015年,各地开展一次单位专职消防队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冀政[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2007年3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推进我省消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消防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培训机制、制度完善并落实,广大城乡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素质得到增强;城乡消防规划按规定全部完成编制并纳入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发展,不欠新账,并全部完成补还欠账任务;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有效整改,消防安全环境显著改善,亡人火灾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应急组织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有大的发展,以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合同制消防队员为辅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专业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全省城乡;消防业务经费满足防火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消防队(站)、人员、装备等达到标准要求。
二、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一)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公安、安监、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民政、工商、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监察、财政、人防、文物、农业、质监、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公安消防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城镇公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24号【发布部门】公安部a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基层消防组织逐步建立,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然滞后,城乡差异大,覆盖不全、总量不足、维护不够的问题比较普遍,影响快速有效处置火灾;同时,基层消防组织不健全,管理粗放,影响消防安全责任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消防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等法规和文件,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相适应,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皖政[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翻印下发),推动我省消防工作不断进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消防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消防法》,大力加强消防工作,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得到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特别是通过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防控能力明显提高,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消防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我省消防安全形势还很严峻,公共消防设施欠账较多,消防经费投入不足,消防警力匮乏,农村消防工作基础薄弱,火灾隐患还大量存在,潜伏着发生重特大火灾甚至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危险,与建设“平安安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机关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我委办公场所安全消防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委机关各处室局及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到,预防火灾是关系国家财产和干部职工人身安全的大事,要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安全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认真排查各种隐患,立足防患于未然。
二、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认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全体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消防意识,积极配合物业、安保、管理部门,对所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勤清洁、勤检查、勤维护,加强设备、用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发现问题和情况要立即通知物业和保安部门及时处置,告知管理部门对问题设备及时检修或更换;养成良好的安全防范习惯,在外出和下班离开前,各办公室要关闭所有电灯、电脑(及附属设备)、空调、饮水(热水机)机等用电设备,既节约用电又可避免因其长期工作出现发热或短路等现象引发火灾险情;对容易引起火灾的香烟及用具也要严格管理,烟灰缸内要及时加水,丢弃的烟头必须彻底熄灭,防止因烟头复燃或引燃其他物品引起火灾。
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消除各种火情因素,排除各种火灾隐患,杜绝意外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进行教育督促检查,促进消防安全工作开展委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同消防安全部门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定期、不定期的会同投资大厦物业保安部门,对我委公共部位及各办公室进行安全消防检查,不断督促各办公室认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3]4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3]43号)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市公安机关将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
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各单位、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设置配备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源充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严格履行用火、用电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二、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是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在门窗上设置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赣府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16日赣府发[2004]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加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创造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一)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
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
其他建制镇要在2005年完成。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凡规划中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加以整改。
限期内不能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要支持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制度范文(4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的治理和管理,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的安全和稳定,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责任主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联防联控。
执法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的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协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三、联防工作机制:1. 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担任成员;2. 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召开联防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参加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联合演练和应急演练;4. 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的相关单位应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6. 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应主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灭火和救援;7.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内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系统,及时上报火灾信息,确保执法部门能够迅速响应。
四、监督和评估:1. 每季度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对联防工作进行评估,抽查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2. 定期组织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联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联防工作工作成效进行总结分析,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五、附则: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域的联防工作要与其他相关单位的联防工作相互配合,形成整体联动;2.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3.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6〕5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社会化消防管理网络日趋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增强,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这些都为消防工作在“十一五”时期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是,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我省消防工作总体上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公众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社会整体防控火灾的能力相对较弱;城乡防火条件与国家标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消防业务经费投入不足,消防装备陈旧落后,地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增长缓慢,与日趋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不相适应;消防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我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推动“十一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我省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云政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9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扎实推进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意见和《云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云政发〔2011〕222号)要求,全省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年均火灾起数增幅控制在10%以内,年均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到 2015年,全省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审批率达100%,城市消防队(站)布局达标率达85%,消防装备配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100%;消防力量覆盖全省所有村委会和社区,消防志愿者占本地常住适龄人口的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有工种消防安全培训率达 100%,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覆盖率达50%;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4级全部建有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消防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每年应对本地消防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其作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政府,同时通报同级人大、政协。
消防通知范文6篇
消防通知消防通知范文6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通知的场合越来越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
为了让您在写通知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消防通知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消防通知篇1为全面做好我镇火灾防控工作,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着力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现就做好20xx年全镇消防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镇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实施消防责任捆绑制度。
要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时解决重点问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健全镇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健全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及联合执法机制,强化部门措施,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经发办、建环中心、农服中心、财政所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环中心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建筑保温材料的监管。
(三)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与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督促单位抓好落实。
要明确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多产权多业主建筑以及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职责。
推动社会单位完成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四)强化消防安全行政问责机制。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约谈、问责等制度,对消防工作实行半年督导、年终考评制度。
凡发生较大以上或者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除追究火灾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赣府厅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30日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近年来,消防“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疏散逃生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攻坚整治占堵消防“生命通道”等突出隐患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集中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隐患,依法全面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改违规广告牌,坚决清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进一步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制度机制、责任链条和防控体系。
具体工作任务分为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5日前)。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作出专题部署。
向社会广泛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动单位场所,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改。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6月16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其中,2024年6月底前,完成人员密集场所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除以及违规广告牌拆改工作;完成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标线标志施划和警示牌设置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浙政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地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部署工作措施,与火灾隐患突出、形势严峻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部门履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落实消防安全综合协调责任,制订完善成员单位职责规定,加强组织协调、考核指导和督促检查。
教育、民政、建设、文化、卫生计生、旅游、文物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单位及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把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培训、先进适用消防安全技术推广、消防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进行严格把关;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日常监管、招标投标、用地审批、银行贷款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要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提交消防安全承诺书、公示消防安全规定等措施,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提升消防安全本质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辽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
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增强,连续10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有力地保障了经济振兴和社会稳定。
但是,全省当前的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社会消防管理能力、消防力量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社会消防工作格局(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发展、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推进,同步发展。
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业务费开支范围,调整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突出问题,及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要适时组织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联动执法、共享信息的消防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二)切实履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区域联防
(此处印区域联防组织名称)区域联防档案资料汇编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区域联防档案制作说明一、本档案作为各县市区建立区域联防档案使用。
二、本档案应采用斜角档案袋进行装册,档案封面应采用黄底。
三、封面及内容统一使用A4纸制作,电子档案应制成光盘附档。
四、档案中各种记录作为区域联防组织日常工作使用,自行印制,记录填写完整后装入档案。
五、填写相关记录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六、区域联防组织人事变动涉及档案内容变化应及时更新。
七、本档案应建立一式三份,区域联防组织留存一份,报市公安消防支队、辖区公安消防大队各一份。
目录1.成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的决定2.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构架图3.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基本情况表4.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消防装备器材实力统计表5.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四项工作制度6.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三类工作职责7.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办公室照片8.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灭火和应急预案9.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应急处置情况登记表10.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活动记录11.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检查记录XX(牵头单位)XX(联防成员单位)文件XX(联防成员单位)……(牵头单位文号)关于成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的决定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单位在消防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区域火灾防控水平,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根据省、市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
现将联防组织及成员明确如下: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牵头单位:XX(单位名称),联防办公室设在XX(办公地址)。
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长: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三、联防成员:(一)、单位、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单位、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三)、单位、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四)……(牵头单位并加盖公章)(联防成员单位并加盖公章)(联防成员单位并加盖公章)……年月日××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构架图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基本情况表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组织消防装备器材实力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四项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制度(一)区域联防组长应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防成员单位参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8•【字号】云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4〕10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负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建强基础、补齐短板,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基础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提升队伍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为实施“381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实现工作重心、治理方式、基础建设、火灾扑救、安全建设的“五个纵深拓展”,全省森林火灾年均受害率稳定控制在0.9‰以内,草原火灾受害率控制在2‰以内。
到2030年,全民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持续增强,综合防控水平全面提升,基本实现森林草原防灭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扛牢火灾防控责任(三)扛牢扛实党政领导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结合落实林长制,适时发布总林长令、防火命令,层层签订责任书,清单化明确省、州市、县、乡、村各级林长防区、责任、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浙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消防安全工作,促进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落实“平安浙江”工作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强化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加强政府领导,加强分级和部门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强安,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控大防小,抓好依法整治,打非治违,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火灾防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火灾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黑政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9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市和农村抗御火灾能力同步提高;坚持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并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隐患大幅度减少,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襄阳政发[2012]36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襄阳政发〔201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务“两个中心”、“四个襄阳”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4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四)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将消防安全与本单位、系统工作同部署、同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升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体制1.统一领导体制。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统一办事机构。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省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履行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规范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足配强专职人员。
3.统一职责定位。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能,在协助领导搞好防范和应对处置方面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在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4.统一应急标识。
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统一的应急管理标志,设计、启用应急工作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专家工作证件,征集、规范应急宣传标语。
市、县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备应急专用越野车辆,设计、喷涂应急专用车辆标识,明确应急人员、车辆的优先通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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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消防支队:
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总队决定在全省推行区域消防联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的实际和单位的行业类别、经营范围、危险等级、场所位置等情况,在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辖区划分若干消防联防区域,联防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联防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消防联防组织分别由消防支队、大队、(科)派出所三级为主,市级成立消防联防支队,县(区)级要成立消防联防大队、派出所要成立消防联防中队,派出所可将辖区划分为若干区域联防组。
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分别担任各级区域联防组织的负责人,由派出所结合辖区单位实际,具体明确、指定或由辖区单位推举产生辖区各区域联防组的组长单位,在组长单位设立消防联防办公室,具体负责区域内联防成员单位消防工作事项的联络、协调工作,整合区域消防力量,实现群防群治,资源共享。
二、工作制度
在全省推行消防联防制度,是消防工作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行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根本途径,是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建立健全各级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完善区域消防联防制度,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对
于提高全社会的防火抗灾功能,有效地稳定全省火灾形势,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中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探索并建立起区域消防联防组织,建立健全区域消防联防例会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消防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制度等,推动本区域消防工作的落实,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机构为主导,以区域联防单位为依托,辖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消防工作运行机制。
三、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通常情况下各联防区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制订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互相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对国家颁布的消防法规和各级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传达贯彻,研究制定落实方案。
会议由组长单位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参加。
(二)开展消防安全评价。
各联防成员单位要按照《河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标准》的要求,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各联防区域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价和互查互评活动,评价结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互查。
各联防区域至少每季度互查一次,重大节日或专项治理活动前要进行互查。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互查情况。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消防联防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工作,不断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区域消防联防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及时向总队反馈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