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职能力建设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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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职能力建设思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定位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协调”的总体要求切实推进县支行的发展。此《意见》的出台为县支行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如何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县支行建设,更好地履行央行基层行职责,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成为央行各级分支机构当前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行职责面临的挑战

目前,人民银行县支行普遍存在货币政策传导不够畅通、职能定位不够清晰、履职重点不够突出、机构岗位设置不切合实际、队伍素质不适应履职需要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县支行职能的有效发挥。

履职定位不适应货币信贷政策传导与实施的要求

目前,人民银行基层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手段普遍较为单一,督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主要是通过“窗口指导”,但“窗口指导”约束力较弱,导致信贷政策的传导作用弱化。同时,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上级行对县支行职能权限上收过多,新增加的职能授权不清,导致人民银行县支行对县域金融体系的主导功能弱化。尤其是地方政府成立金融协调部门参与金融管理,直接加大了人民银行县支行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维护县域金融稳定的难度。县支行没有操作货币政策工具的自主权,不能根据当地经济金融运行实际,有针对性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难以激励约束辖区金融机构。另外,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和实施需要全面的经济金融监测信息体系作为支撑,目前信息反馈的指标体系没有建立,信息获取难度加大且时效性不高,难以形成稳定长效的数据采集和信息反馈机制。货币信贷政策执行还涉及与政府综合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甚至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一些工作性质超出了人民银行传统职能范畴。

金融服务水平不适应县域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需求

近些年,撤销发行库尽管整合优化了资源并降低了风险隐患,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撤销发行库部分割断了县支行与县域金融机构的主业联系,无法迅速准确地掌握县域货币流通的情况,对辖内存取款商业银行现金投放回笼起不到监控、调剂和指导作用;使县域和农村客户合理的大额现金支取很难得到及时的满足,流通中的残损人民币回收渠道不畅也使得小面额人民币的供应不足和市场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较差;商业银行异地交取款给押运工作增加了风险,

并且直接增加了现金调运头寸,加大了商业银行管理成本;业务上收、人员转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反假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外,县支行的金融服务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服务对象不宽,对企业、社会群众个性化服务不足,金融服务职能作用仍有待深入。同时囿于机构和人员制约,县支行工作量大、重复劳动多,与金融服务对象联系得不够紧密,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难以发现,服务水平难以提高。同时,由于基层县支行职能定位不清、金融工作协调能力减弱,往往导致推进金融服务的创新事倍功半。

金融监测机制不适应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央行基层行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监测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尚未得到应有的明确,对辖区金融运行的监测配套措施和政策措施不够完备有效。一是县支行日常风险监测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非现场报表,但由于缺少监管职能的有效配合,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难以保证。同时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在县一级没有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领域的统计难度很大,对一些系统性金融风险不能及时做到分析预警。二是在征集社会信用和保证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安全的信贷征信系统管理中,金融机构存在不及时向人民银行数据库录入重要信息数据的问题,致使信息系统数据反应迟滞、功能弱化。三是基层县支行与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无论是银监部门,还是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协调机构,行政运作习惯于上下条线管理,对于跨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缺乏主动性。四是基层县支行在建立维护金融稳定机制方面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其相关职能范围不十分明确,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等也不清晰。

组织架构、人员结构不适应高效履职和内控风险防范的要求

县支行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严重老化,干部队伍逐渐萎缩,人员调配使用方面往往捉襟见肘,导致工作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此外,各县域经济金融状况迥异,县支行并没有随着履职需要和业务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造成工作重点不突出。在调研中,一些支行反洗钱和征信管理只由一名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多岗兼职现象非常普遍,无法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工作。另外,机构岗位设置与人员紧缺、知识年龄老化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内控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职能力建设的思路

县支行改革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从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职能定位应与县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要求相协调

县域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要求县支行的职能定位必须适应和紧跟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县域经济在由传统农业经济向现代工业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对金融的需求由较低层次的存贷款、支付结算向更高层次的投资理财、票据融资、托管代理产品等方向发展,地方政府、社会各界、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的需求也从传统的监管、服务向政策引导、金融发展规划等方向转变。因此,县支行的职能必须按照区域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变化而及时调整,积极疏通辖区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保证货币政策在辖区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区域信贷总量、投向、结构的调研分析,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货币信贷政策执行、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努力解决县域资金投入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

金融监管职能应与维护县域金融稳定的要求相协调

修订后的《人民银行法》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赋予人民银行部分直接检查监督的权力。县级支行要正确理解金融服务的内涵和维护金融稳定在促进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并将金融服务与维护金融稳定有机结合,协调好提高服务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同时要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探索并逐步理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工作机制,协调有关各方,共同防范、化解、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力推进金融生态建设,营造稳定和谐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

金融服务创新应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相协调

金融服务工作是基层央行对外的“窗口”,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的形象。随着区县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转变,区域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信贷政策支持有了新的需求。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把握区域经济的发展脉搏,发现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调控经济发展掌握第一手资料。与此同时,县级人民银行应该拥有一定的金融管理权限和政策操作工具,及时合理配置区域金融资源,有效提高区域金融效率,解决区域“资金外流”和“信贷歧视”问题,给广大农民、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以良好的金融服务的选择空间。

组织架构应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要求相协调

近年来人民银行数据业务的集中,给业务风险防范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分散的监督内控体系,不利于内控效能的有效发挥。目前县级人民银行具有履行风险防范职能的部门有事后监督、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但相互独立导致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因此,县支行内部组织架构的设计,必须注重工作效率和风险防范相协调,按照提高工作效能和防范业务风险的原则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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