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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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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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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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体检。

中央驻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体检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体检须到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进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

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

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

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

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

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菌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X”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

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血吸虫病未治愈。

14.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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