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08.03.05•【文号】组通字[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党组、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5日组通字[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司法厅(局)党委(党组),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司法局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司法局党委: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顺利推进,律师事业迅速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共产党员在律师工作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日益突出。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对包括律师行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抓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对于确保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律师行业党员队伍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党组织要紧紧抓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施行这一时机,认真做好律师党员信息采集工作,真正做到对本地区律师的政治面貌清楚,对党员组织关系的从属状况清楚,对党员的思想状况清楚。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要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实现律师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
要切实做好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党员(指专职律师或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要求其将组织关系转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工作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党组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48法律服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1999]6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0.22【实施日期】1999.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开设“148”法律服务专线是司法行政部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运用现代化通信手段,面向全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全党工作大局的新举措。
去年下半年,国家司法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并与中央综治办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今年6月下旬,又联合召开现场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
截止目前,全国绝大部分县(市、区)已开通“148”专线,我省已有92个县(市、区)开通了“148”专线,开通率达86%。
共装配电话663部、微机60台,有549名专兼职值班人员,共接受电话咨询12379次,接待来访2977人次,公证、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受托办理法律事务2658件,提供上门服务364次,提供法律援助188件,解决纠纷1059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497件,挽回经济损失318.5万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148”专线建设重要意义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5•【字号】陕政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和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增加的职能1、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4、指导、管理仲裁登记工作。
5、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监督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管理公证机构,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司法部2016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师协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当前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律师协会组织机构还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还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一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律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3.08•【文号】司发党[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8日司发党[200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的建设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近年来,我国律师业迅速发展,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律师工作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在律师事业发展过程中,党员律师队伍不断壮大。
各地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党建工作的舀子,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律师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律师队伍党建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在律师体制转型过程中,对如何做好律师党建工作存在模糊认识,律师党建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和淡化;有的地方“重业务、轻党务”,“重建所、轻党建”,对加强律师党建工作抱“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没有党组织律师事务所照样可以发展,党的建设和组织活动被削弱,“党组织没人建,党员没人关”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律师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相对滞后,工作缺乏创造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条件下如何做好律师党建工作办法不多;少数党员律师信仰不够坚定,宗旨意识、党性观念淡薄,对党的组织活动热情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律协提出的“一二三四五”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省律协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律师业务发展、开拓、研究中的指导、引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经律师自愿报名、各市律协(联络组)及律师事务所推荐、省律协六届二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本届省律协设置18个专门委员会、19个专业委员会,并确定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其中,刑事等8个专业委员会竞聘选任)。
现将18个专门委员会和19个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印发给大家。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拿出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作落实。
省律协将建立考核制度,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尽职的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撤并。
希望各位主任、副主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带领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广大律师为我省律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联系人:王亚东************邮箱:**************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2、《陕西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2013年9月22日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一、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顾问:汶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张平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午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玉辉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XXX秋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曾剑煌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二、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主任: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三、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主任: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刘龙飞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四、律师文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刘云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陈云山陕西陈云山律师事务所史望涛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李德起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五、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专门委员会顾问:王选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旭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葛林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郝世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秦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六、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XXX 陕西省律师协会陈黎力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七、律师纪律委员会主任:郭坚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陈晓梅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刘光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马军胜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八、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主任:王克勤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向阳陕西省律师协会赵永华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九、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主任:万亚平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王锦龙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韩斌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十、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顾问:魏钢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慧娟陕西省律师协会刘陆训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十一、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主任: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红菱陕西省律师协会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鹿瑞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十二、执业律师考核委员会主任:杜安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沈向阳陕西省律师协会范硕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赵门利陕西白鹿源律师事务所十三、文体福利委员会主任:徐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海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党晓燕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高浩波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十四、财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子奇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申从军陕西省律师协会王东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冉广双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十五、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泽民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种贵兴陕西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姜波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十六、老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梁胜国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庆茂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白宝群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黄元平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十七、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瑾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刘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李文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十八、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王小龙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刘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吴伟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杜娟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附件2陕西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郝大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耿民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房立刚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田宏伟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二、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羿克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白静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张宇成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秦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三、公司及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阿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金博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季宏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王娜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邢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刘卫华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郭雪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四、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方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副主任:贾建伟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陈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邓南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李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刘龙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五、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雅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任建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曹生勇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六、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主任: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瑞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甘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明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徐海谋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七、矿产资源及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师学宁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翟社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任自力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八、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焦保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王军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九、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高漫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晓良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XXX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李栋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十、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丽萍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淑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安海鹰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十一、涉外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玉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宋欢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罗民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十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轩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王江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葛建萍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十三、法律援助及公益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卫东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申从军陕西省律师协会萧志扬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刘彦林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沈消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张玲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十四、“三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国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董少峰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李宏良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十五、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闫玉新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志山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卫永鹏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千亚宏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曾剑煌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十六、仲裁及公证专业委员会主任: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勇西安仲裁委员会史宏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陈兴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十七、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瑾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陈爱民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王静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十八、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瑞娟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汪艳萍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康宏运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十九、网络信息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魏新峰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副主任:刘卫华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刘颖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金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陕司通[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08〕73号)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2004年9月,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字[2004]63号),几年来,各地在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06年9月和2007年11月,司法部两次召开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对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推动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省厅决定制定《陕西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标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主动汇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更好地履行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各市司法局要经常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司法部、省厅关于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的指示要求和本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情况以及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发挥情况,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关心。
二、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争先恐后意识和质量标准概念。
要建立健全领导包抓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使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各地要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作为宣传司法所工作、展现基层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契机,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成果和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影响。
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
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稳定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依法指导:法律指导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指导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服务群众:法律指导员应以人民为中心,关注群众需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法律咨询服务。
3. 素质保障:法律指导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自身素质。
4. 保密原则:法律指导员在开展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保护当事人隐私。
三、工作内容1. 法律咨询: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各类法律问题。
2. 法律宣传: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3. 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群体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 矛盾调解:协助处理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法律监督: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进行监督,维护法治权威。
6. 的其他法律相关工作。
四、工作程序1. 选拔与培训: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员担任法律指导员,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2. 职责明确:明确法律指导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 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法律指导工作有序开展。
4. 工作考核与评价: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法律指导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
5. 工作保障:为法律指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纪律与责任1. 法律指导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法律指导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3. 法律指导员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指导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律师执业考核时事政治题
选择题2023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相较于上一年:A. 增长了10%B. 下降了5%C. 保持不变D. 增长了20%下列关于2023年陕西省司法体制改革的描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 陕西省全面推行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B. 陕西省律师行业实现了全员持股C. 陕西省建立了完善的律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D. 陕西省所有律师事务所均实现了数字化办公陕西省司法厅近期发布的关于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哪些措施?(多选)A.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B. 降低律师收费标准C. 推广律师在线服务平台D. 简化律师执业许可流程2024年,陕西省将举办第几次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培训活动?A. 第一次B. 第二次C. 第三次D. 第四次在陕西省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应当如何处理?A.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B. 告知当事人并劝其自首C. 自行调查取证并处理D. 拒绝继续代理该案件陕西省律师协会近期推出的“律师服务进社区”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什么?A. 推广法律知识B. 扩大律师业务范围C. 提高律师收入水平D. 解决社区内所有法律问题填空题陕西省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________,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陕西省共有______家律师事务所参与了“律师服务乡村振兴”活动。
陕西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通知》中,强调了律师应当具备________的品质。
陕西省律师在代理涉外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________和________的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________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案件质量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律师协会近期组织的“律师服务进校园”活动,旨在提高青少年的________意识。
简答题简述陕西省律师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分析陕西省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挑战,并提出应对措施。
论述陕西省律师在推动法治建设方面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陕司发〔2006〕28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的要求,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定(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备案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第一章考评的原则、主体和范围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评议考核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省司法厅负责对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厅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1.01•【文号】司发通[1996]139号•【施行日期】199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司发通〔199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最近,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对加强律师队伍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应当看到,近年来,特别是去年8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党的组织建设的意见》发出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视和加强律师队伍中党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强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的教育与管理,使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和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许多地方召开了会议,认真总结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经验,积极部署党建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但是,当前律师队伍中党的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各地贯彻《意见》的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党组织;有的虽然建立了党组织,但开展党的工作不够有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松懈,对发展新党员工作抓得不紧,有的甚至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有些党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缺乏党性意识,组织观念淡薄,甚至长期不转组织关系,不过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律师队伍中党建工作仍然滞后于律师工作改革和律师队伍发展,需要引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严肃认真、扎扎实实地加以解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司法部《决定》的要求,加大律师队伍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力度,狠抓落实,务必短期内见成效。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律师队伍党的组织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我国律师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指导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戒毒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九)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协助司法部做好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
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7.27•【字号】•【施行日期】1991.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律师工作条例(199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健全我省律师工作制度,发展律师事业,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并持有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工作执照或者律师(特邀)工作证,经过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四条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律师纪律和职业道德,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
第五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各项律师业务,并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受业务。
同一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名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得同时担任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及诉讼、非诉讼代理,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协议书或者委托书。
律师应当按照协议书或者委托书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业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标准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收取。
第八条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认为被告人或者被代理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或者坚持违反法律要求的,有权拒绝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第九条律师参加诉讼活动,需要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或者经许可复制所承办案件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应提供的除外。
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律师事务所与
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律师事务所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结对切实做好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律师事务所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结对切实做好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司法局、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司法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项目带动战略和稳增长、促投资的工作部署,加快“三个陕西”建设步伐,充分发挥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经省司法厅与省发改委协商配合,分别于2013、2014年在全省开展了部分律师事务所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结对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活动,共为全省六百多个省级重点项目提供了法律咨询、草拟审查各项合同、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开展法律体检和调处矛盾纠纷等法律服务,有力推动全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这项工作得到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目前这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律师为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全力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省司法厅与省发改委协商,决定继续对2015年重点项目开展结对活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具有引领性和标志性,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
选择业务能力强专业对口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结对,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有利于实现“优化环境、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促进发展”,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有序顺利推进,引领和带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服务方式结对律师事务所按照“免费咨询、适当收费”的原则,根据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需要选派律师进驻项目单位实行值班服务,也可采取定期不定期联系等方式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陕西省律师条例
陕西省律师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六号)《陕西省律师条例》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律师条例(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执业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律师协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律师法律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研究制定律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关于召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会议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关于召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
工作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8.09.18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关于召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会
议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关于召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会议的通知》【陕司通(2008)112号】精神,现将我市律师参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8年9月24日下午1:30报到,2时开会,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警苑饭店(西安市青年路二巷3号)东三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全国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我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验,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五、会议要求事项:
1、各所主任务必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各所主任到会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2、郊县所主任可以在9月24日上午报到,中午在警苑饭店就餐;
3、请各所将参会人员名单于9月22日上午10时前报市司法局律管处。
*******
联系电话:88613042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共西安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
中共西安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司党发[2010]11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0.06.23【实施日期】2010.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西安市司法局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司党发〔2010〕11号2010年6月2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全面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激发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生机活力,引领律师队伍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10)13号〕和省司法厅党组《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陕司党发(2010)16号〕的要求,现就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和律师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这次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率先发展、建设人民满意城市”为主题,以“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改进作风、争当表率”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广大律师党员带头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使命,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陕西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培训班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培训班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司法局,韩城市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我省律师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职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能力,省司法厅决定举办“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培训班1、培训时间:2013年11月4日14:00-17:00报到,11月5日全天培训。
2、培训内容:邀请省人大领导、北京资深专家教授就律师如何为人大代表提供法律服务作专题辅导。
3、培训对象:担任省人大代表法律顾问的律师。
4、培训地点:西安市止园饭店(青年路111号)二、“律师担任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培训班1、培训时间:2013年11月5日14:00-17:00报到,11月6日全天培训。
2、培训内容:邀请省政协领导、北京资深专家教授就律师如何为政协委员提供法律服务作专题辅导。
3、培训对象:担任省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的律师。
4、培训地点:西安市止园饭店(青年路111号)三、培训要求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担任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顾问律师按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并于11月1日前将参训律师名单报送至省律师协会。
外地参训律师统一安排住宿。
联系人:谢欢134****2268电话:029-******** 029-********(传真)陕西省司法厅办公室2013年10月25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司发[2006]2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6.07.25【实施日期】2006.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司发〔2006〕27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目的,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效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事项之外,对司法行政机关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执法事项都要依法全面如实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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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去年以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和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全部建立了独立党支部和联合党支部,同时,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选派了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全省律师行业的全覆盖。
为了切实发挥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作用,推进党建工作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担任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熟悉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党性原则强;
(四)具有一定的律师业务知识和律师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规定。
二、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办法
凡没有建立独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都必须确定1名党建工作指导员。
不足3名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确定其中的1名党员为党建工作指导员。
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由所属的律师协会党组织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选派1名党建工作指导员,具体负责该所党建日常工作联络和有关工作事项。
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由省律师协会党委确定或选派,市属律师事务所由各市律师
协会党组织确定或选派,县区律师事务所由县(区)司法局党组织从局机关党员中选派。
三、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指导和帮助律师事务所建设党组织。
对已符合建立独立党支部的,积极协调沟通,帮助建立党组织;不够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指导帮助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基础。
(三)组织指导所内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联合党支部的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
(四)积极帮助律师事务所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做好考察发展新党员工作,为成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五)及时反映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扩大党在律师事务所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六)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所在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七)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党建工作指导员必须每月至少一次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党建工作,了解掌握律师和律师党员的思想状况,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
(二)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坚持以引导为主,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善于和律师交朋友,通过交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三)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帮助律师事务所制定党建工作计划,督促律师事务所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同时要统筹兼顾,注意理顺党建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使之成为推动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动力。
五、加强对律师行业党建指导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和省直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党建指导员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到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我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扩大党的影响力、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
二要尽快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确定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按照要求,及时开展工作。
三要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党务工作水平。
四要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把党建工作指导员履行职责情况纳入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把推行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的情况纳入各市(区)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