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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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建设,促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十一五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中国残联系统省级(注1)、市级(注2)、县级(注3)服务机构。

1、3本规范旨在清晰界定机构性质,明确工作职能,合理设置部门,规范业务管理,保障必备的工作条件,将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纳入科学管理的轨道。

1、4本规范的目的在于全面提升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协调的服务机构。

1、5本规范涉及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6服务机构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1、7本规范主要包括:服务机构体系、机构性质、主要职能与任务、机构与人员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制度建设、检查评估、附则。

2、服务机构体系
2、1建立覆盖全国的省、市、县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

2、2省级服务机构要形成组织机构和人才结构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条件保障到位,具有较高服务水平的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指导、技术、服务和资源中心。

2、3市级服务机构要落实保障条件,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成为所辖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指导和服务中心。

2、4县级服务机构建立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要具备开展辅助器具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若当地具备独立开展服务条件的应
独立设置服务机构。

2、5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发挥地区资源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省、市级服务机构,挂牌为区域性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以下简称:区域性资源中心)。

3、机构性质
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均为公益性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

4、主要职能与任务
4、1省级服务机构
4、1、1是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事业单位,归口同级残联管理,其建制应与同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相同,接受上级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4、1、2根据国家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规划、地方政府和残联的要求,制订本省工作计划,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组织对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的救助。

4、1、3对所辖区域的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

4、1、4引导辅助器具的研制与开发,进行辅助技术的应用研究与推广。

4、1、5开展辅助器具知识宣传、信息咨询、辅具展示、评估适配、辅具选配、使用指导、适应性改造等服务,配合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质量监督。

4、1、6根据本省的资源、条件和残疾人需求,为各类残疾人提供全面的服务。

包括:辅助器具配置、无障碍环境改造、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与装配、助听器验配、助视器验配等。

4、1、7承担上级和同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4、2市级服务机构
4、2、1归口同级残联管理,接受上级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财务独立核算。

4、2、2根据国家残疾人辅助器具工作规划、地方政府和残联的要求,制订本地区工作计划、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负责实施对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的救助。

4、2、3指导县级服务机构、社区、乡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4、2、4开展辅助器具知识宣传、信息咨询、辅具展示、评估适配、辅具选配、使用指导、适应性改造等服务。

4、2、5根据本地区条件和残疾人需求,为各类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服务。

包括:辅助器具配置、无障碍设环境改造、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与装配、助听器验配、助视器验配等。

4、2、6承担上级和同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4、3县级服务机构
4、3、1县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纳入本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独立设置的县级服务机构,归口同级残联管理,接受上级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4、3、2按照上级和地方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完成辅助器具服务工作任务,落实并实施对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的救助。

4、3、3开展辅助器具服务的内容包括:需求调查、知识宣传、辅具展示、辅具选配、服务转介、辅具租借、到宅服务等。

4、3、4逐步将辅助器具服务延伸向社区、乡镇、家庭。

4、3、5承担上级和同级残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4、4区域性资源中心
4、4、1承担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委托的相应职能。

4、4、2在机构建设、专业技术和服务等一个或多个业务领域内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家先进水平。

4、4、3发挥示范作用,引领全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开展。

5、机构与人员配置
5、1机构名称
5、1、1省级服务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省(直辖市、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5、1、2市级服务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市(地区、自治州、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

5、1、3县级服务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区、市、旗)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

5、1、4区域性资源中心统一挂牌为: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分中心。

5、2机构设置
各级服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业务功能、工作条件、服务能力、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事业的长远发展,提出机构设置方案报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5、3人员配置
5、3、1人员配置应依据本规范,按照业务功能和因需设置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结构,报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5、3、2相同级别的机构人员配置的数量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对象的比例适当调整。

5、3、3省级服务机构具有本规范相应服务功能的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不少于11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康复医学或康复工程技术专业背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5人。

5、3、4市级服务机构具有本规范相应服务功能的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不少于5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康复医学或康复工程技术专业背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5人。

5、3、5省、市级服务机构的主要领导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并接受较高层次的专业技术培训。

5、3、6县级服务机构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不少于1人。

5、3、7所有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要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完成规定的学时并取得相应学分,经考核后持证上岗;各专业人员应具有与辅助技术相关的技术背景。

6、基础设施建设
6、1工作用房
6、1、1各级服务机构的工作用房,应满足开展各项服务的需要并根据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经济发达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适当增加工作用房,以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6、1、2各级服务机构室内外环境均应建有无障碍设施。

6、1、3省级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其中展示、评估适配等场地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辅助器具适用性改造和假肢、矫形器制作与装配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助听器、助视器验配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库房及辅助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

6、1、4市级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包括假肢、矫形器制作装配业务用房;对开展假肢、矫形器制
作装配服务的业务用房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计。

6、1、5县级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6、2设备与展示产品配置
6、2、1各级服务机构应根据开展各项服务的需要配备设备。

主要包括:功能评估设备,辅助器具改制设备,助听器、助视器验配设备,假肢矫形器制作装配设备,功能训练设备,办公、宣传、培训设备等。

6、2、2区域性资源中心用于展示的产品应满足各类残疾人的需求并具有特色,能够反映国内外辅助器具发展的先进水平;设有模拟演示和适配示范功能;展示的品种不得少于600种。

6、2、3省级服务机构展示的品种不得少于400种;市级服务机构展示的品种不得少于200种,县级服务机构展示的品种不得少于80种。

6、2、4各级服务机构辅助器具展示的品种要根据需求进行适时调整。

6、3车辆配备
各级服务机构应配备业务用车,确保为基层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提供流动服务和到宅服务。

7、经费保障
各级服务机构开展各项服务的配套工作经费,人员和公用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的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8、制度建设
8、1各级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8、2各级服务机构要有工作职责、组织结构说明、员工岗位职责、考核、培训、选聘等相关管理制度。

8、3各级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能、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要予以明示。

8、4各级服务机构要有期工作规划、年度总结、反映服务状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等。

8、5各级服务机构要根据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残疾人建立服务档案和数据库。

9、检查评估
中国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范的建设要求和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对各级服务机构的检查评估和达标验收;各省残联按照建设规范,确定达标目标,组织对所辖区域服务机构的检查评估。

10、附则
10、1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根据本规范制定评估验收标准。

10、2本规范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

10、3本规范自发布日期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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