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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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其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项目,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政府投资、社会捐赠等。
资金规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确定。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用途。
具体使用的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并公开透明。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遵循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进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法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及其派出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社会各界、媒体及公众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权监督,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和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五条:对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举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违规使用和管理的举报人,将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其他涉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
1. 《中小企业促进法》
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中小企业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目的是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