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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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
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此条例适用于发生在生产单位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单位内,因违反工作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工具等,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和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五条生产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稳定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情况通报本单位内的其他职工,提高职工对生产安全的关注和认识。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
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遵循全面、客观、科学和公正的
原则,调查过程应规范、有序、及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过程和
原因,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情况等。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程度和责
任范围,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
染等,应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伤亡的责任人,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除刑事追责外,对于其他责任人,应根据事故责任
的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处理,恢复生产秩序,但必须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应向受伤人员进行合理赔偿,并为其提供
相应的医疗和心理辅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发布后,对于不按照本条例要求进行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在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并与相关法律相衔接。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经本单位批
准后生效。